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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期货法》立法的动态消息不断,9月份, *** 副主席方星海在上海期货交易所第六次会员大会上表示,业界一直期盼《期货法》完成立法,目前《期货法》的制定工作也正在加快推进。
方星海表示,目前期货市场法律法规体系日益健全。经过不断的实践完善,建立了以《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为核心,以 *** 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主体,以期货业协会《章程》、期货交易所《章程》和交易规则为补充的具有中国特色、又符合国际惯例的监管制度体系。
日前, *** 主席助理张慎峰表示,下一步 *** 将推动《证券法》、《期货法》以及私募基金管理条例等修订或制定工作。这预示着《期货法》立法进程有望加快。
下一步,中国 *** 将统筹发展与安全,全力支持稳住经济大盘,推出更多有力度、有深度的开放举措,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9月2日, *** 副主席方星海在2022中国国际金融年度论坛上表示,包括推动境外上市新规立法程序,落实好中美跨境审计监管合作协议,推出三项扩大内地与香港资本市场务实合作的新举措等。
助力稳住经济大盘 开放举措渐次落地
方星海表示,今年以来,面对多重因素叠加冲击, *** 围绕稳预期、稳资金面、稳市场行为持续发力,及时果断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科学合理保持IPO和再融资常态化,在全球主要市场股权融资普遍低迷的背景下,今年前7个月,沪深交易所共有178家企业IPO上市,合计融资3459亿元,数量和融资金额均居全球首位。再融资合计3825亿元,保持了较高水平。 *** 会同相关方面加强期货和现货市场联动监管,严防过度投机,有效防控动力煤、原油等基础工业品价格持续上升风险。成功应对了国际市场镍期货极端“逼空”行情对国内镍期货市场的外溢风险。推出中证1000股指期货和期权,活跃了“专精特新”上市公司股票的交易。期货市场保持平稳运行,有效助力保供稳价工作大局。
“在多方共同努力下,资本市场经受住了严峻考验,交易保持活跃,功能发挥良好,为稳定宏观经济大盘和社会预期发挥了重要作用。”方星海表示。
此外,资本市场开放举措渐次落地,对外开放局面向好。方星海表示, *** 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要求,今年以来资本市场对外开放取得新成绩。
一是深化境内外资本市场互联互通,拓宽跨境投融资渠道。拓宽沪深港通标的范围,正式启动互联互通下ETF交易。优化沪深港通交易日历安排,增加交易天数。优化和拓展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境内拓展至深交所,境外拓展至瑞士、德国市场。5家境内上市公司赴瑞士、英国发行全球存托凭证(GDR),融资额累计约22.7亿美元。建立健全境外机构投资者参与交易所债券市场制度,允许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境外机构投资者直接投资交易所债券市场。
二是推动中国资本市场与国际接轨,完善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投资环境。中美双方成功签署跨境上市公司审计监管合作协议,为清除存在多年的中国企业赴美上市障碍迈出了重要一步。借鉴国际市场通行做法,结合中国市场实际,稳步推进货银对付(DVP)改革,有助于提高国际投资者对于国内结算效率和资金安全保障的信心。今年8月1日生效的《期货和衍生品法》对加快期货市场双向开放做出明确制度安排。
三是扎实做好开放政策的沟通宣传,稳定市场信心和预期。 *** 加强与国际投资者沟通,及时传递政策信息,稳定外资预期,取得良好效果。外资投资我国资本市场呈现出明显韧性。
稳步推进全方位制度型开放 加强内地与香港资本市场务实合作
“随着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化,我国资本市场运行质量和国际影响力也得到显著提升。目前中国资本市场已经成长为世界第二大市场,开放程度日益提升,吸引了越来越多国际投资者积极参与。”方星海表示,下一步,中国 *** 将统筹发展与安全,全力支持稳住经济大盘,推出更多有力度、有深度的开放举措,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
一是将继续稳步推进市场、机构、产品全方位制度型开放。推动境外上市新规立法程序,做好改革实施后的配套规则、系统建设等准备工作。拓展优化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支持更多上市公司互联互通存托凭证发行上市。进一步优化完善沪深港通机制,推动交易所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取得实质进展。稳步扩大商品和金融期货国际化品种,支持开展期货产品结算价授权合作,实现期货市场开放路径多元化。
二是将进一步加强开放环境下的监管能力和风险防范能力建设。坚持“放得开、看得清、管得住”的要求,加强对跨境资本流动的监测,保持资本市场平稳运行。落实好中美跨境审计监管合作协议,为资本市场高水平开放构建可预期的国际监管环境。继续加强与境外机构投资者沟通,不断提高A股投资便利性,不断增强外资投资我国资本市场的信心。
三是将进一步加强内地与香港资本市场务实合作。 *** 高度重视两地资本市场优势互补、协同发展,推动内地与香港资本市场的合作向更高水平、更深层次不断迈进,支持香港维护国际金融中心地位。
“下一步, *** 将会同港方和有关部门推出以下三项扩大两地资本市场务实合作的新举措。”方星海表示,一是扩大沪深港通股票标的。推动将符合条件的在港主要上市外国公司和更多沪深上市公司股票纳入标的范围。二是支持香港推出人民币股票交易柜台。研究在港股通增加人民币股票交易柜台,助力人民币国际化。三是支持香港推出国债期货。研究支持香港推出国债期货,加快推动境内国债期货市场对内对外开放,实现两地协同发展。
因此,规避农户面临的农产品价格风险已成为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任务。
19世纪中叶起源于美国芝加哥的农产品期货市场,以其特殊的交易制度设计使得所形成的价格被公认为是最真实、权威的价格信号,在农户进行价格风险管理中发挥着独特作用。目前,美国是农产品期货市场发展最完善和成熟的国家。美国农户,无论种植规模大小,都习惯于利用期货市场的价格信息进行生产经营决策。
我国农产品期货市场经过多年的发展,交易规则和交易制度不断完善,交易量、持仓量不断攀升,影响力日益扩大。但由于我国农产品期货市场起步晚,发展还不成熟,仍存在诸多问题。比如,农产品期货市场交易者仍以中小投机者为主,而真正需要规避风险的农户参与度却非常低,存在着较为严重的过度投机现象。过度投机加大了期货价格的非理性波动, 使期货价格脱离现货基础,不能真实反映供求状况,严重弱化期货市场价格发现和规避风险的功能。
我国 *** 十分重视发挥农产品期货市场服务“三农”的重要作用,各级 *** 和农产品期货服务机构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推动农户与期货市场的对接,但收效甚微。充分利用农产品期货市场规避价格风险是农业发展的方向,但我国农户参与期货市场者寥寥无几, *** 和期货市场服务机构采取的一系列措施也没能被农户很好地接受,之所以出现这一扭曲现象,笔者认为有以下原因:
之一,期货服务供需不匹配。我国农户期货市场参与度低,一个重要原因在于他们对期货市场的认知度偏低,大部分农户不知道期货是什么,更不知道如何操作。虽然 *** 和期货交易所为农户提供了大量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服务,但没有能够充分考虑到农户的特点和实际需求,许多接受过宣传、教育和培训服务的农户对期货市场的理解程度仍然相当低,远远达不到能够直接或间接利用期货市场的水平,导致大多数农户对期货市场依然是“敬而远之”。
第二,专业的农业合作组织缺乏。我国农户大多是以家庭为单位的分散的小规模生产者,难以参与集中而大宗的农产品期货交易,加之农户对期货市场的认知和操作能力不足,需要专业的合作组织引导和帮助。然而,当前我国农业专业合作组织运行不规范,层次普遍较低,能够帮助农户有效利用期货市场的专业性合作组织非常少。同时,农户与农业合作组织之间也没有形成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农业合作组织在帮助农户与期货市场对接过程中难以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农户借助农业合作组织参与期货市场所获得的效果也难以传导到农民身上。
第三,期货品种创新滞后。一方面,我国农产品期货现有品种的合约规模单一,尚无适合中小种植规模农户参与套期保值的小合约,在缺乏专业的农业合作组织的情况下,这部分农户就被无形地“拒之门外”。另一方面,期货市场品种数量偏少,与农业大国的地位不相称,过少的上市品种制约着期货市场服务农户生产经营的范围和能力。此外,农产品期权虽然列入品种发展计划多年,但一直未能破题。农产品期权以特有的交易机制可将农产品价格维持在一定水平之上,期权产品的缺失不仅减少了农户利用期货市场的选择机会,也降低了期货市场对农户的吸引力。
第四,风险保障措施不完善。农户利用期货市场进行套期保值可以规避价格波动风险,但套期保值如果操作不当,本身也会面临一些潜在的风险,这也是部分农户不愿利用期货市场的原因之一。农户利用期货市场是个动态过程,从进入市场到合约平仓或交割需经历较长时间,要面临诸如持有期货头寸的现货产量变动和期货头寸价格波动导致保证金变动等风险。而就目前来看,我们对潜在风险的保障措施不够完善,还不能消除农户利用期货市场的后顾之忧。
综上,笔者提出以下建议,以实现农户与期货市场的有效对接。
首先,实现宣传、教育和培训的常态化和案例化。要根据农户的特点进行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并使之形成一种常态化的制度。在宣传教育 *** 上,力求采用形象的、通俗易懂的案例形式,并可在各地区设立专门的期货咨询热线,随时解答农户的问题。
其次,推动期货专业合作组织的建设。帮助农户建立期货专业合作组织,从政策和资金上给予一定的扶持。探索科学的合作方式和服务模式,提高合作组织的服务水平、服务能力和服务效率。优化农户与合作组织之间的利益联结机制,防范合作双方可能出现的违约风险。
再次,推进期货制度和品种创新。创新品种上市制度,变革高度行政化且多头相互牵制的审批制度。加快研究设计现有交易品种对应的小合约,对条件成熟的新品种尽快安排上市。积极推出农产品期权。
最后,建立、健全风险保障体系。探索设立农业期货风险保障基金和期货专项发展基金,尝试引入农业保险、成立专门的担保机构和管理机构。邵永同(作者单位:天津商业大学经济学院)
以下是2014年版的“国九条”。来源于
国务院9日发布《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意见》全文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对于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拓宽企业和居民投融资渠道、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具有重要意义。20多年来,我国资本市场快速发展,初步形成了涵盖股票、债券、期货的市场体系,为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总体上看,我国资本市场仍不成熟,一些体制机制性问题依然存在,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实现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 *** 理论、“ *** ”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解放思想,改革创新,开拓进取。坚持市场化和法治化取向,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维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紧紧围绕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激发市场创新活力,拓展市场广度深度,扩大市场双向开放,促进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协调发展,提高直接融资比重,防范和分散金融风险。推动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和公司治理结构,提高企业竞争能力,促进资本形成和股权流转,更好发挥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促进创新创业、结构调整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资本市场改革发展要从我国国情出发,积极借鉴国际经验,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处理好市场与 *** 的关系。尊重市场规律,依据市场规则、市场价格、市场竞争实现效益更大化和效率更优化,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同时,更好发挥 *** 作用,履行好 *** 监管职能,实施科学监管、适度监管,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有效维护市场秩序。
二是处理好创新发展与防范风险的关系。以市场为导向、以提高市场服务能力和效率为目的,积极鼓励和引导资本市场创新。同时,强化风险防范,始终把风险监测、预警和处置贯穿于市场创新发展全过程,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三是处理好风险自担与强化投资者保护的关系。加强投资者教育,引导投资者培育理性投资理念,自担风险、自负盈亏,提高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同时,健全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参与权、求偿权和监督权,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四是处理好积极推进与稳步实施的关系。立足全局、着眼长远,坚定不移地积极推进改革。同时,加强市场顶层设计,增强改革措施的系统性、针对性、协同性,把握好改革的力度、节奏和市场承受程度,稳步实施各项政策措施,着力维护资本市场平稳发展。
(三)主要任务。
加快建设多渠道、广覆盖、严监管、高效率的股权市场,规范发展债券市场,拓展期货市场,着力优化市场体系结构、运行机制、基础设施和外部环境,实现发行交易方式多样、投融资工具丰富、风险管理功能完备、场内场外和公募私募协调发展。到2020年,基本形成结构合理、功能完善、规范透明、稳健高效、开放包容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
二、发展多层次股票市场
(四)积极稳妥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建立和完善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股票发行制度。发行人是信息披露之一责任人,必须做到言行与信息披露的内容一致。发行人、中介机构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充分性和及时性承担法律责任。投资者自行判断发行人的盈利能力和投资价值,自担投资风险。逐步探索符合我国实际的股票发行条件、上市标准和审核方式。证券监管部门依法监管发行和上市活动,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五)加快多层次股权市场建设。强化证券交易所市场的主导地位,充分发挥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职能。壮大主板、中小企业板市场,创新交易机制,丰富交易品种。加快创业板市场改革,健全适合创新型、成长型企业发展的制度安排。增加证券交易所市场内部层次。加快完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 系统,建立小额、便捷、灵活、多元的投融资机制。在清理整顿的基础上,将区域性股权市场纳入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完善集中统一的登记结算制度。
(六)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引导上市公司通过资本市场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健全市场化经营机制,规范经营决策。督促上市公司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履行好信息披露义务,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财务报告制度,提高财务信息的可比性,增强信息披露的有效性。促进上市公司提高效益,增强持续回报投资者能力,为股东创造更多价值。规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保障公司独立主体地位,维护各类股东的平等权利。鼓励上市公司建立市值管理制度。完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制度,允许上市公司按规定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员工持股计划。
(七)鼓励市场化并购重组。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在企业并购重组过程中的主渠道作用,强化资本市场的产权定价和交易功能,拓宽并购融资渠道,丰富并购支付方式。尊重企业自主决策,鼓励各类资本公平参与并购,破除市场壁垒和行业分割,实现公司产权和控制权跨地区、跨所有制顺畅 *** 。
(八)完善退市制度。构建符合我国实际并有利于投资者保护的退市制度,建立健全市场化、多元化退市指标体系并严格执行。支持上市公司根据自身发展战略,在确保公众投资者权益的前提下以吸收合并、股东收购、转板等形式实施主动退市。对欺诈发行的上市公司实行强制退市。明确退市公司重新上市的标准和程序。逐步形成公司进退有序、市场转板顺畅的良性循环机制。
三、规范发展债券市场
(九)积极发展债券市场。完善公司债券公开发行制度。发展适合不同投资者群体的多样化债券品种。建立健全地方 *** 债券制度。丰富适合中小微企业的债券品种。统筹推进符合条件的资产证券化发展。支持和规范商业银行、证券经营机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等合格机构依法开展债券承销业务。
(十)强化债券市场信用约束。规范发展债券市场信用评级服务。完善发行人信息披露制度,提高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减少对外部评级的依赖。建立债券发行人信息共享机制。探索发展债券信用保险。完善债券增信机制,规范发展债券增信业务。强化发行人和投资者的责任约束,健全债券违约监测和处置机制,支持债券持有人会议维护债权人整体利益,切实防范道德风险。
(十一)深化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在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完善债券品种在不同市场的交叉挂牌及自主转托管机制,促进债券跨市场顺畅流转。鼓励债券交易场所合理分工、发挥各自优势。促进债券登记结算机构信息共享、顺畅连接,加强互联互通。提高债券市场信息系统、市场监察系统的运行效率,逐步强化对债券登记结算体系的统一管理,防范系统性风险。
(十二)加强债券市场监管协调。充分发挥公司信用类债券部际协调机 *** 用,各相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各司其职,加强对债券市场准入、信息披露和资信评级的监管,建立投资者保护制度,加大查处债券市场虚假陈述、内幕交易、价格操纵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力度。
四、培育私募市场
(十三)建立健全私募发行制度。建立合格投资者标准体系,明确各类产品私募发行的投资者适当性要求和面向同一类投资者的私募发行信息披露要求,规范募集行为。对私募发行不设行政审批,允许各类发行主体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向累计不超过法律规定特定数量的投资者发行股票、债券、基金等产品。积极发挥证券中介机构、资产管理机构和有关市场组织的作用,建立健全私募产品发行监管制度,切实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建立促进经营机构规范开展私募业务的风险控制和自律管理制度安排,以及各类私募产品的统一监测系统。
(十四)发展私募投资基金。按照功能监管、适度监管的原则,完善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私募 *** 理财产品、 *** 资金信托计划等各类私募投资产品的监管标准。依法严厉打击以私募为名的各类非法集资活动。完善扶持创业投资发展的政策体系,鼓励和引导创业投资基金支持中小微企业。研究制定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的相关政策。完善围绕创新链需要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创新科技金融产品和服务,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五、推进期货市场建设
(十五)发展商品期货市场。以提升产业服务能力和配合资源性产品价格形成机制改革为重点,继续推出大宗资源性产品期货品种,发展商品期权、商品指数、碳排放权等交易工具,充分发挥期货市场价格发现和风险管理功能,增强期货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允许符合条件的机构投资者以对冲风险为目的使用期货衍生品工具,清理取消对企业运用风险管理工具的不必要限制。
(十六)建设金融期货市场。配合利率市场化和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适应资本市场风险管理需要,平稳有序发展金融衍生产品。逐步丰富股指期货、股指期权和股票期权品种。逐步发展国债期货,进一步健全反映市场供求关系的国债收益率曲线。
六、提高证券期货服务业竞争力
(十七)放宽业务准入。实施公开透明、进退有序的证券期货业务牌照管理制度,研究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等交叉持牌,支持符合条件的其他金融机构在风险隔离基础上申请证券期货业务牌照。积极支持民营资本进入证券期货服务业。支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与其他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以相互控股、参股的方式探索综合经营。
(十八)促进中介机构创新发展。推动证券经营机构实施差异化、专业化、特色化发展,促进形成若干具有国际竞争力、品牌影响力和系统重要性的现代投资银行。促进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向现代资产管理机构转型,提高财富管理水平。推动期货经营机构并购重组,提高行业集中度。支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拓宽融资渠道,扩大业务范围。在风险可控前提下,优化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模式。支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各类资产管理机构围绕风险管理、资本中介、投资融资等业务自主创设产品。规范发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柜台业务。对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评级增信机构、法律服务机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服务强化监督,提升证券期货服务机构执业质量和公信力,打造功能齐备、分工专业、服务优质的金融服务产业。
(十九)壮大专业机构投资者。支持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积极参与资本市场投资,支持社会保险基金、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商业保险资金、境外长期资金等机构投资者资金逐步扩大资本市场投资范围和规模。推动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大力发展证券投资基金。
(二十)引导证券期货互联网业务有序发展。建立健全证券期货互联网业务监管规则。支持证券期货服务业、各类资产管理机构利用 *** 信息技术创新产品、业务和交易方式。支持有条件的互联网企业参与资本市场,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扩大资本市场服务的覆盖面。
七、扩大资本市场开放
(二十一)便利境内外主体跨境投融资。扩大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的范围,提高投资额度与上限。稳步开放境外个人直接投资境内资本市场,有序推进境内个人直接投资境外资本市场。建立健全个人跨境投融资权益保护制度。在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范围内,逐步放宽外资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限制,完善对收购兼并行为的国家安全审查和反垄断审查制度。
(二十二)逐步提高证券期货行业对外开放水平。适时扩大外资参股或控股的境内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经营范围。鼓励境内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实施“走出去”战略,增强国际竞争力。推动境内外交易所市场的连接,研究推进境内外基金互认和证券交易所产品互认。稳步探索B股市场改革。
(二十三)加强跨境监管合作。完善跨境监管合作机制,加大跨境执法协查力度,形成适应开放型资本市场体系的跨境监管制度。深化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监管合作。加强与国际证券期货监管组织的合作,积极参与国际证券期货监管规则制定。
八、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二十四)完善系统性风险监测预警和评估处置机制。建立健全宏观审慎管理制度。逐步建立覆盖各类金融市场、机构、产品、工具和交易结算行为的风险监测监控平台。完善风险管理措施,及时化解重大风险隐患。加强涵盖资本市场、货币市场、信托理财等领域的跨行业、跨市场、跨境风险监管。
(二十五)健全市场稳定机制。资本市场稳定关系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各地区、各部门在出台政策时要充分考虑资本市场的敏感性,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完善市场交易机制,丰富市场风险管理工具。建立健全金融市场突发事件快速反应和处置机制。健全稳定市场预期机制。
(二十六)从严查处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加强违法违规线索监测,提升执法反应能力。严厉打击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行为。完善证券期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深化证券期货监管部门与公安司法机关的合作。进一步加强执法能力,丰富行政调查手段,大幅改进执法效率,提高违法违规成本,切实提升执法效果。
(二十七)推进证券期货监管转型。加强全国集中统一的证券期货监管体系建设,依法规范监管权力运行,减少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提高监管能力和透明度。支持市场自律组织履行职能。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资本市场诚信监管制度,强化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
九、营造资本市场良好发展环境
(二十八)健全法规制度。推进证券法修订和期货法制定工作。出台上市公司监管、私募基金监管等行政法规。建立健全结构合理、内容科学、层级适当的法律实施规范体系,整合清理现行规章、规范性文件,完善监管执法实体和程序规则。重点围绕调查与审理分离、日常监管与稽查处罚协同等关键环节,积极探索完善监管执法体制和机制。配合完善民事赔偿法律制度,健全操纵市场等犯罪认定标准。
(二十九)坚决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健全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严格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完善公众公司中小投资者投票和表决机制,优化投资者回报机制,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和投资者损害赔偿救济机制。督促证券投资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参加上市公司业绩发布会,代表公众投资者行使权利。
(三十)完善资本市场税收政策。按照宏观调控政策和税制改革的总体方向,统筹研究有利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税收政策。
(三十一)完善市场基础设施。加强登记、结算、托管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实现资本市场监管数据信息共享。推进资本市场信息系统建设,提高防范 *** 攻击、应对重大灾难与技术故障的能力。
(三十二)加强协调配合。健全跨部门监管协作机制。加强中小投资者保护工作的协调合作。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与证券期货监管部门的信息共享与协同配合。出台支持资本市场扩大对外开放的外汇、海关监管政策。地方人民 *** 要规范各类区域 *** 易场所,打击各种非法证券期货活动,做好区域内金融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三十三)规范资本市场信息传播秩序。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管理涉及资本市场的内幕信息,确保信息发布公开公正、准确透明。健全资本市场政策发布和解读机制,创新舆论回应与引导方式。综合运用法律、行政、行业自律等方式,完善资本市场信息传播管理制度。依法严肃查处造谣、传谣以及炒作不实信息误导投资者和影响社会稳定的机构、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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