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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割单位:1000吨。
粳稻交割适用国家标准、国家相关规定及本细则规定。
基准交割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稻谷》(GB1350-2009, 以下简称《稻谷国标》)的二等粳稻谷,且垩白粒率≤30%。
替代品及升贴水:
粳稻
各质量指标与基准交割品差异符合以下规定的,可以通过升贴水替代交割。
(一)出糙率和整精米率指标符合《稻谷国标》一等和三等质量指标要求的,一等升水60元/吨,三等贴水80元/吨。
(二)14.5%<水分≤15.0%的,升贴水为零。
(三)1.0%<杂质≤1.5%的,入库扣量(出库补量)0.5%;1.5%<杂质≤2.0%的,入库扣量(出库补量)1.0%。
(四)30%<垩白粒率≤40%的,贴水50元/吨;垩白粒率>40%的,贴水100元/吨。
(五)2.0%<谷外糙米≤4.0%的,升贴水为零(仅适用于黑龙江、吉林、辽宁三省)。
粳稻入库时,黄粒米不得高于0.4%;出库时,黄粒米不得高于0.6%。
nbsp 每年10月1日起入库的粳稻,脂肪酸值不得高于19mg/100g(干基);次年 4 月 1 日起入库的粳稻,脂肪酸值不得高于 21mg/100g(干基)。出库时脂肪酸值不得高于24mg/100g(干基)。
厂库仓单出库时,黄粒米和脂肪酸值指标按对应期间的入库标准执行。
垩白粒率的检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优质稻谷》(GB/T17891-1999)中的规定执行。脂肪酸值的检验按照《稻谷储存品质判定规则》(GB/T20569-2006)中的规定执行。
; 期货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停板制度,由交易所规定各上市期货合约的每日更大价格波动幅度。
合约每日涨跌停板幅度为前一交易日结算价的±4%.
新期货合约上市当日,涨跌停板幅度为期货合约实际执行的涨跌停板幅度的 2 倍(±8%).
当日如有成交,下一交易日恢复到规定的涨跌停板幅度。
当日如无成交,下一交易日继续执行前一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
某期货合约以涨跌停板价格成交的,成交撮合原则为平仓优先和时间优先。
某期货合约在某一交易日收盘前 5 分钟内出现只有停板价位的买入(卖出)申报、没有停板价位的卖出(买入)申报,或者一有卖出(买入)申报就成交、但未打开停板价位的情况,称为涨(跌)停板单方无报价(以下简称单边市) .
某期货合约在某一交易日(该交易日称为 D1 交易日,以下几个交易日分别称为 D2、D3、D4 交易日)出现单边市的,D1 交易日结算时和 D2 交易日该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在原交易保证金标准基础上提高 50%;D2 交易日该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幅度在原涨跌停板幅度基础上扩大 50%.
D2 交易日该期货合约未出现同方向单边市的, 当日结算时交易保证金标准恢复到调整前水平;D3 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恢复到调整前水平。D2 交易日出现同方向单边市的,当日结算时和 D3 交易日维持提高后的交易保证金标准不变,D3 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维持提高后的涨跌停板幅度不变。
D3 交易日该期货合约未出现同方向单边市的, 当日结算时交易保证金标准恢复到调整前水平;D4 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恢复到调整前水平。D3 交易日该期货合约仍出现同方向单边市的(即连续三个交易日出现同方向单边市) ,D4 交易日该期货合约暂停交易一天。
根据市场情况,D4 交易日交易所决定在 D4 交易日或D5 交易日对该期货合约选择采取相应措施。
在 D4 交易日强制减仓。
在 D5 交易日分别采取下列措施:
(一)提高交易保证金标准;
(二)调整涨跌停板幅度;
(三)暂停开、平仓;
(四)限制出金;
(五)限期平仓;
(六)其他风险控制措施。
强制减仓是指 D4 交易日结算时,交易所将 D3 交易日闭市时以涨跌停板价申报的未成交平仓报单,且该客户(包括非期货公司会员,下同)该期货合约单位持仓亏损大于或者等于 D3 交易日结算价一定比例(该期货合约规定的更低交易保证金标准)的所有持仓,以 D3 交易日涨跌停板价,与该期货合约盈利持仓按规定方式和 *** 自动撮合成交。
强制减仓前,同一客户在该期货合约的双向持仓首先自动对冲。
强制减仓后,下一交易日该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和涨跌停板幅度按照调整前水平执行。强制减仓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会员及其客户承担。
强制减仓的 *** 和程序:
(一)申报数量的确定
D3 交易日收市后,已在计算机系统中以涨(跌)停板价申报但没有成交的,且该客户该期货合约的单位持仓亏损大于或者等于 D3交易日结算价一定比例(该期货合约规定的更低交易保证金标准)的所有申报平仓数量的总和。因自动对冲客户双向持仓造成客户持仓少于平仓单所报数量时,系统自动将平仓数量进行调整。客户不愿按上述 *** 平仓的,可在收市前撤单,不作为申报的平仓报单。 客户单位持仓盈亏的计算 *** :
客户该期货合约持仓盈亏的总和(元)=客户该期货合约单位持仓盈亏/客户该期货合约的持仓量(手)
客户该期货合约持仓盈亏总和,是指客户该期货合约的持仓按其实际成交价与当日结算价之差计算的盈亏总和。
(二)持仓盈利客户平仓范围的确定
根据上述 *** 计算的客户单位持仓盈利的投机持仓(包括跨期套利持仓)以及客户单位持仓盈利大于或等于期货合约规定价幅 2倍的保值持仓都列入平仓范围。
(三)平仓数量的分配原则及 ***
1.平仓数量的分配原则
(1)在平仓范围内按盈利的大小和投机与保值的不同分成四级,逐级进行分配。
首先分配给属平仓范围内单位持仓盈利大于或者等于期货合约规定价幅(以 D3 交易日结算价计算,下同)2 倍的投机持仓(以下简称盈利 2 倍的投机持仓).
其次分配给单位持仓盈利大于或者等于期货合约规定价幅 1 倍的投机持仓(以下简称盈利 1 倍的投机持仓).
再次分配给单位持仓盈利大于或者等于期货合约规定价幅 1 倍以下的投机持仓(以下简称盈利 1 倍以下的投机持仓).
最后分配给单位持仓盈利大于或等于合约规定价幅 2 倍的保值持仓(以下简称盈利 2 倍的保值持仓).
(2)以上各级分配比例均按申报平仓数量(剩余申报平仓数量)与各级可平仓的盈利持仓数量之比进行分配。
2.平仓数量的分配 *** 及步骤
若盈利 2 倍的投机持仓数量大于或者等于申报平仓数量,根据申报平仓数量与盈利 2 倍的投机持仓数量的比例,将申报平仓数量向盈利 2 倍的投机客户等比例分配实际平仓数量。 盈利 2 倍的投机持仓数量小于申报平仓数量,则根据盈利 2 倍的投机持仓数量与申报平仓数量的比例,将盈利 2 倍的投机持仓数量向申报平仓客户分配实际平仓数量;再把剩余的申报平仓数量按上述的分配 *** 向盈利 1 倍的投机持仓分配;还有剩余的,再向盈
利 1 倍以下的投机持仓分配;若还有剩余,再向盈利 2 倍的保值持仓分配;仍有剩余的,不再分配。具体 *** 与步骤见本办法附件。 分配平仓数量以“手”为单位,不足一手的按如下 *** 计算。首先对每个交易编码所分配到的平仓数量的整数部分进行分配,然后按小数部分由大到小的顺序“进位取整”进行分配。
采取上述措施后该期货合约风险仍未释放的,交易所宣布进入异常情况,并按有关规定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新期货合约成交首日期货合约出现单边市的,该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幅度和交易保证金标准不受本章以上条款限制。 除动力煤外, 进入交割月前一个月中旬起期货合约出现单边市的, 该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标准不受本章以上条款限制。
某期货合约在交割月的最后交易日出现第三个连续同方向单边市的,则当日闭市后, 交易所根据市场情况, 决定对该期货合约先执行强制减仓之后配对交割或者直接配对交割。
; 粳稻期货
交易实行强行平仓制度。 强行平仓是指当会员、 客户违反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定时, 交易所对其违规持有的相关期货合约持仓予以平仓的强制措施。
会员或者客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有权进行强行平仓:
(一)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并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补足的;
(二)持仓量超出其限仓规定的(期货公司会员达到或超过持仓限额的,按照本办法第四章相关规定执行);
(三)进入交割月份的自然人持仓;
(四)因违规受到交易所强行平仓处罚的;
(五)根据交易所的紧急措施应予强行平仓的;
(六)其他应予强行平仓的。
强行平仓的原则和程序:
强行平仓前先由会员自行平仓, 除交易所特别规定的时限外, 一律为开市后至 10 时 15 分之前。 会员未在规定时限内平仓完毕的, 交易所强制执行。
由会员自行平仓的,属前条第(一) 、 (二) 、 (三)项情形的,由会员自行确定,平仓结果符合交易所规定即可;属前条第(四) 、 (五) 、 (六)项情形的,由交易所确定。 由交易所强行平仓的,按以下程序实施:
(一)交易所按照会员提供的平仓名单进行强行平仓。
(二)会员没有提供平仓名单,属前条第(一)项的,按照上一交易日闭市后期货合约总持仓量由大到小顺序, 先选择持仓量大的期货合约作为强行平仓的期货合约, 再按照该会员客户该期货合约的净持仓亏损由大到小确定。多个会员均需要强行平仓的,按追加保证金由大到小的顺序,先强平需要追加保证金大的会员。
(三)属前条第(二)项的,按照超仓量由大到小的顺序,对非期货公司会员或客户进行强行平仓。
(四)会员没有提供平仓名单,属前条第(三)项的,按照上一交易日闭市后自然人期货合约持仓由大到小顺序进行强行平仓。
(五)会员没有提供平仓名单,属前条第(四) 、 (五) 、 (六)项的,强行平仓头寸由交易所根据涉及的会员和客户具体情况确定。
(六)会员同时满足属前条第(一) 、 (二) 、 (三)项情况,交易所先按第(二) 、 (三)项情况确定强行平仓头寸,再按第(一)项情况确定强行平仓头寸。
由于市场原因无法满足上述原则和程序的,交易所有权择机强行平仓。
交易所实施强行平仓,应当通知会员,会员应当通知客户。 属第(一) 、 (二)项情况的,以交易所提供的结算结果为通知依据;属第(三) 、 (四) 、 (五) 、 (六)项情况的,交易所向有关会员下达《强行平仓通知书》 .
会员未在规定时间内自行平仓完毕的,剩余部分由交易所所确定的原则以市场价对会员直接执行强行平仓。 交易所强行平仓完毕后, 应当将强行平仓结果随当日成交记录向会员
发送,并将强行平仓记录予以存档。 强行平仓的价格通过市场交易形成。
由于涨跌停板或者其他市场原因无法在当日完成全部强行平仓的, 剩余持仓可以顺延至下一交易日继续执行强行平仓, 直至平仓完毕。
由于涨跌停板或者其他市场原因有关持仓的强行平仓只能延时完成的,因此发生的亏损仍由会员或者客户承担;未能完成平仓的,该持仓持有者须继续对此承担持仓责任或者交割义务。
除第(四)项外,强行平仓产生的盈利或者亏损均归持仓人。持仓人是客户的,强行平仓发生的亏损,客户所在会员先行承担后,自行向该客户追偿。
本办法实施的强行平仓,亏损由持仓人承担,盈利记入交易所营业外收入。
; 交割方式:实物交割,实行“仓库+厂库”的交割方式。
1、粳稻可以采用仓库交割
之一,粳稻有一定的耐储性,正常情况下储存1 年其品质仍能为市场接受;
第二,粳稻仓库容易选定。国内大型粮库众多,可利用库容充裕,同时很多米厂也有较好的仓储设施,都可以作为交割仓库的选择对象。
第三,粳稻在储存过程中,会发生质量变化,但交易所可以通过缩短仓单有效期的 *** ,解决粳稻保存带来质量变化的风险。
2、采用厂库交割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厂库仓单注册成本低,能减少米业集团参与交割的资金成本。作为厂库的米业集团若要参与期货交割,通过银行保函或其他担保形式就可以形成仓单,不需要提前大量采购货物,能减少米业集团的资金占用。另外,厂库也可以将仓单质押进行融资,或在现货市场卖出仓单提前收取货款,利用厂库交割有利于发挥期货市场的金融功能。
(2)减少出库环节,降低交割成本。在厂库交割中,如果买方需要大米,可以协商直接从厂库提大米,由厂库把稻谷加工成大米后再发运,减少了从仓库到大米加工厂的中间搬倒和装卸等环节,降低交割费用,使现货企业更好地享受到期货对实体经济带来的快捷和便利。
(3)降低卖方的货物储存风险。任何货物存入仓库都会面临质量变化、数量变化甚至缺失的风险,采用厂库仓单,省去了库存这一环节,故而也就消除了货物在储存期间的风险。
(4)厂库还是期货交割的安全阀。当期货市场因现货不足而出现交割风险时,厂库因其注册仓单成本低,时间快,可能形成对逼仓的威慑。若仓库和库容数量有限,厂库可快速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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