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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碳交易市场是一个由人为规定而形成的市场。碳市场最重要强制性规则之一的《京都议定书》规定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附属档案一国家的量化减排指标;即在2008-2012年间其温室气体排放量在1990年的水平上平均削减5.2%。
基本介绍 中文名 :碳交易市场 外文名 :Carbon Trading Market 定位 :由人为规定而形成的市场 根据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针对 :减排成本较低的排放实体 简介,运行机制,交易介绍,主要市场,两种型态,配额型,项目型,三种机制,产生根源,背景,法律依据,发展现状,发展建议,专家建议,带来弊端, 简介 碳市场的供给方包括项目开发商、减排成本较低的排放实体、国际金融组织、碳基金、各大银行等金融机构、咨询机构、技术开发 *** 商等。需求方有履约买家,包括减排成本较高的排放实体;自愿买家,包括出于企业社会责任或准备履约进行碳交易的企业、 *** 、非 *** 组织、个人。金融机构进入碳市场后,也担当了中介的角色,包括经纪商、交易所和交易平台、银行、保险公司、对冲基金等一系列金融机构。 碳市场是碳交易市场。现在国际倡导降低碳排放量,各个国家有各自的碳排放量,就是允许排放碳的数量,相当于配额。有些国家(如中国),实际的碳排放量可能低于分到的配额,或者由于环保做的好的国家实际的碳排放量低于配额,那么这些国家可以把自己用不完的碳排放量卖给那些实际的碳排放量大于分到的配额的国家。 从碳市场建立的法律基础上看,碳交易市场可分为强制交易市场和自愿交易市场。如果一个国家或地区 *** 法律明确规定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并据此确定纳入减排规划中各企业的具体排放量,为了避免超额排放带来的经济处罚,那些排放配额不足的企业就需要向那些拥有多余配额的企业购买排放权,这种为了达到法律强制减排要求而产生的市场就称为强制交易市场。而基于社会责任、品牌建设、对未来环保政策变动等考虑,一些企业通过内部协定,相互约定温室气体排放量,并通过配额交易调节余缺,以达到协定要求,在这种交易基础上建立的碳市场就是自愿碳交易市场。 运行机制 目前,碳市场的运行机制有如下两种形式。基于配额的交易是在有关机构控制和约束下,有减排指标的国家、企业或组织即包括在该市场中。管理者在总量管制与配额交易制度下,向参与者制定、分配排放配额,通过市场化的交易手段将环境绩效和灵活性结合起来,使得参与者以尽可能低的成本达到遵约要求。基于项目的交易是通过项目的合作,买方向卖方提供资金支持,获得温室气体减排额度。由于已开发国家的企业要在本国减排的花费的成本很高,而开发中国家平均减排成本低。因此已开发国家提供资金、技术及设备帮助开发中国家或经济转型国家的企业减排,产生的减排额度必须卖给帮助者,这些额度还可以在市场上进一步交易。 欧盟排放权交易体系(EUETS)于2005年4月推出碳排放权期货、期权交易,碳交易被演绎为金融衍生品。2008年2月,首个碳排放权全球交易平台BLUENEXT开始运行,该交易平台随后还推出了期货市场。其他主要碳交易市场包括英国的英国排放交易体系(UKETS)、澳大利亚的澳大利亚国家信托(NSW)和美国的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X)也都实现了比较快速的扩张。加拿大、新加坡和东京也先后建立了二氧化碳排放权的交易机制。 交易介绍 碳交易是《京都议定书》为促进全球温室气体排减,以国际公法作为依据的温室气体排减量交易。在6种被要求排减的温室气体中,二氧化碳(CO2)为更大宗,所以这种交易以每吨二氧化碳当量(tCO2e)为计算单位,所以通称为“碳交易”。其交易市场称为碳市(Carbon Market)。 碳交易 2005年京都议定书正式生效后,全球碳交易市场出现了爆炸式的增长。2007年碳交易量从2006年的16亿吨跃升到27亿吨,上升68.75%。成交额的增长更为迅速。2007年全球碳交易市场价值达400亿欧元,比2006年的220亿欧元上升了81.8%,2008年上半年全球碳交易市场总值甚至就与2007年全年持平。 经过多年的发展,碳交易市场渐趋成熟,参与国地理范围不断扩展、市场结构向多层次深化和财务复杂度也不可同日而语。据联合国和世界银行预测,全球碳交易在2008-2012年间,市场规模每年可达600亿美元,2012年全球碳交易市场容量为1500亿美元,有望超过石油市场成为世界之一大市场。如果把眼光放得更远一些,2012年后的国际碳交易体系也值得期待。碳交易成为世界更大宗商品势不可挡,而碳交易标的的标价货币绑定权以及由此衍生出来的货币职能将对打破单边美元霸权促使国际货币格局多元化产生影响。碳交易最初只是实现温室气体减排的一种途径,但在2000年以来,它的迅速发展已经使人们对它的潜力重新认识。 主要市场 世界上的碳交易所共有四个: 欧盟的欧盟排放权交易制(European Union Greenhouse Gas Emission Trading Scheme,EU ETS) 英国的英国排放权交易制(UK Emissions Trading Group, ETG) 美国的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hicago Climate Exchange,CCX) 澳大利亚的澳大利亚国家信托(National Trust of Australia,NSW) 由于美国及澳大利亚均非《京都议定书》成员国,所以只有欧盟排放权交易制及英国排放权交易制是国际性的交易所,美澳的两个交易所只有象征性意义。截至2006年第3季,欧盟排放权交易制2006年的交易金额达188亿美元。 两种型态 根据以上的三种机制,碳交易被区分为两种型态: 配额型 (Allowance-based transactions):指总量管制下所产生的排减单位的交易,如欧盟的欧盟排放权交易制的“欧盟排放配额”(European Union Allowances,EUAs)交易,主要是被《京都议定书》排减的国家之间超额排减量的交易,通常是现货交易。 项目型 (Project-based transactions):指因进行减排项目所产生的减排单位的交易,如清洁发展机制下的“排放减量权证”、联合履行机制下的“排放减量单位”,主要是透过国与国合作的排减计画产生的减排量交易,通常以期货方式预先买卖。 三种机制 为达到《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全球温室气体减量的最终目的,前述的法律架构约定了三种排减机制: 1、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 *** ,CDM) 2、联合履行(Joint Implementation,JI) 3、排放交易(Emissions Trade,ET) 这三种都允许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国与国之间,进行减排单位的 *** 或获得,但具体的规则与作用有所不同。 《京都议定书》第十二条规范的“清洁发展机制”针对附属档案一国家(开发中国家)与非附属档案一国家之间在清洁发展机制登记处的减排单位 *** 。旨为使非附属档案一国家在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进行减排,并从中获益;同时协助附属档案一国家透过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活动获得“排放减量权证”(专用于清洁发展机制),以降低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承诺的成本。 《京都议定书》第六条规范的“联合履行”,系附属档案一国家之间在“监督委员会”监督下,进行减排单位核证与 *** 或获得,所使用的减排单位为“排放减量单位”。联合履行详细规定于第16/Cp.7号决定“执行《京都议定书》第六条的指南”。 《京都议定书》第十七条规范的“排放交易”,则是在附属档案一国家的国家登记处之间,进行包括“排放减量单位”、“排放减量权证”、“分配数量单位”、“清除单位”等减排单位核证的 *** 或获得。“排放交易”详细规定于第18/Cp.预计在2007年起,“排放交易”将在“国际交易日志”(各种减排单位核证的交易所)机制下进行。 产生根源 碳资产,原本在这个世界上并不存在,它既不是商品,也没有经济价值。然而,1997年《京都议定书》的签订,改变了这一切。在环境合理容量的前提下,政治家们认为规定包括二氧化碳在内的温室气体的排放行为要受到限制,由此导致碳的排放权和减排量额度(信用)开始稀缺,并成为一种有价产品,称为碳资产。 碳资产的推动者,是《联合国气候框架公约》的100个成员国及《京都议定书》签署国。这种逐渐稀缺的资产在《京都议定书》规定的已开发国家与开发中国家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前提下,出现了流动的可能。由于已开发国家有减排责任,而开发中国家没有,因此产生了碳资产在世界各国的分布不同。 另一方面,减排的实质是能源问题,已开发国家的能源利用效率高,能源结构更佳化,新的能源技术被大量采用,因此本国进一步减排的成本极高,难度较大。而开发中国家,能源效率低,减排空间大,成本也低。这导致了同一减排单位在不同国家之间存在着不同的成本,形成了高价差。已开发国家需求很大,发展国家供应能力也很大,碳交易市场由此产生。 背景 中国是全球第二大温室气体排放国,虽然没有减排约束,但中国被许多国家看作是更具潜力的减排市场。联合国开发计画署的统计显示,截止到2008年,中国的二氧化碳减排量已占到全球市场的1/3左右,预计到2012年,中国将占联合国发放全部排放指标的41%。 在中国,越来越多的企业正在积极参与碳交易。2005年10月,中国更大的氟利昂制造公司山东省东岳化工集团与日本更大的钢铁公司新日铁和三菱商事合作,展开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业务。估计到2012年年底,这两家公司将获得5500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的排放量,此项目涉及温室气体排放权的规模每年将达到1000万吨,是目前全世界更大的温室气体排放项目。 自2006年10月19日起,一场“碳风暴”在北京、成都、重庆等地刮起。掀起这场“碳风暴”的是由l5家英国碳基金公司和服务机构组成的、有史以来更大的求购二氧化碳排放权的英国气候经济代表团。这些手握数十亿美元采购二氧化碳减排权的国际买家,所到之处均引起了众多中国工业企业的关注。 尽管我国早在2009年就已主动提出到202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的目标,但根据《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规定,至少在2020年以前,我国作为开发中国家,不承担有法律约束力的温室气体绝对总量的减排。而且,我国尚不具备在全国范围内推进配额交易的条件,在全球减排的总趋势下,从履行承诺和控制国内减排角度,我国可以在部分省(市)进行配额碳交易的试点,明确相关行业或企业减排控制指标,但短期内建立与完善自愿碳交易市场仍然是推进国内碳交易市场建设的重点。 建立全国统一的碳交易市场,特别是配额交易市场,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分阶段推进。而建立自愿碳交易市场是建立国内统一碳交易市场的有益尝试,通过自愿碳交易市场的基础制度和管理办法的制定与实施,可为研究与制定全国统一碳交易市场的交易机制、法规政策等提供重要的实践依据,从而为顺利推进我国碳交易市场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十二五”规划提出了到2015年实现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10年下降17%的目标,并强调要更多发挥市场机制对实现减排目标的作用。通过建立自愿碳交易市场,鼓励企业自愿参与碳减排交易,不仅可以培育与提升企业及个人减排的社会责任意识,而且可以激励企业加快技术改造,推进绿色低碳转型,从而有助于我国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 尽管目前我国已经在北京、天津、上海、深圳等多个城市建立了多家环境能源交易所,但交易所内真正完成的自愿碳减排交易却非常少。当前达成的自愿减排交易也仅仅是一些环保意识强的买家的个别行为,很少有来自高耗能行业企业的参与。可以说,交易所大都处于“有场无市”的尴尬境地。 法律依据 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又称为“地球高峰会”)上,155个国家签署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此系清洁发展机制根本母法。 1997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三届缔约国会议,通过具法律约束力的《京都议定书》;第十二条用10款文字“确定一种清洁发展机制”。2001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七届缔约国会议,通过落实《京都议定书》机制的一系列决定档案,称为“马拉喀什档案”,包括: 第15/Cp.7号决定“《京都议定书》第六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七条规定的机制的原则、性质和范围”; 第16/Cp.7号决定“执行《京都议定书》第六条的指南”; 第17/Cp.7号决定“执行《京都议定书》第十二条确定的清洁发展机制的方式和程式”; 第18/Cp.7号决定“《京都议定书》第十七条的排放量贸易的方式、规则和指南”。 碳交易主要依据以上的法律档案进行。 发展现状 目前(指2009年),荷兰CLIMEX交易所、欧洲气候交易所、北欧电力交易所、纽约绿色交易所、亚洲碳交易所等都可以进行减排量(CER)交易。据世界银行统计,2007年全球CER相关交易额达60亿欧元。但受金融危机影响,2009年上半年,整个二级市场的每吨CER的价格从之前的20欧元下降为10欧元左右。 先来看欧洲排放交易体系。欧盟委员会2005年起对成员国实行温室气体排放配额管理,在其生效的之一阶段(2005年—2007年),对各成员国每年可排放的二氧化碳量做了规定。在此基础上设立了欧洲排放交易体系,允许各成员国交易各自的配额。欧盟的规定比京都议定书更为严格,其交易也非常活跃。2005年,成交额就达72亿欧元,2006年为181亿欧元。但由于欧盟规定之一阶段的配额不能带入第二阶段,2007年的价格大幅下跌,交易量萎缩。2008-2012年是第二阶段,一些非欧盟成员国也加入进来,并且欧盟也接受了UNFCCC认定的减排项目。 再来看芝加哥气候交易所的碳排放交易。芝加哥气候交易所成立于2003年,它为温室气体排放量交易设计了CFI契约,每份CFI代表100吨的CO2等额气体排放。CCX提供了正式会员、合作会员、减排量供应、减排量打包、交易、买家等六种参与形式以满足不同的排放需求。 日本和欧美等已开发国家及地区已通过碳交易取得了显著的环境和经济效益。如英国通过“以激励机制促进低碳发展”的气候政策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温室气体排放量;德国通过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做到了经济与环境双赢;美国堪萨斯州农民通过农田碳交易,获得了新的农业收入来源;日本则把碳排放权交易看作是“21世纪之一个巨大商机”,通过在世界各地大量购买和销售碳排放权,获得了巨大的经济收入。此外,印度、泰国等开发中国家和地区也看到了全球变暖带来的商机,陆续进入全球碳交易市场“淘金”。 发展建议 1.支持有条件的地区或行业探索碳交易国家应加快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的可行性研究,支持条件成熟的地区或行业明确碳排放控制目标、科学合理分配排放权、运行交易机制。在试点探索的过程中,逐步建立完善的 *** 学体系,培育更多的第三方认证机构,设立全国性的注册登记系统和清算机构。探索形成排放权分配制度、价格形成制度、减排励制度等诸项制度。 2.开发交易品种,从项目交易逐步扩展到标准化碳契约交易从欧洲排放权交易体系经验来看,碳排放权期货和现货交易可以同步开展。因此,在我国也可以考虑在初期开展现货交易的同时开发期货期权契约交易,逐步由以项目为主的交易向以标准化契约为主的交易过渡,适时推出碳排放权标准契约及其衍生品的交易。 3.鼓励推出碳排放权有关的各种形式的金融创新我国在碳交易过程中应引导金融机构的积极参与,开发排放权金融产品以对冲价格风险。鼓励金融机构开发挂钩碳排放权的金融产品,建立碳基金以推动融资担保和项目投资;建立减排量收益权抵押贷款机制;探索碳交易契约保险机制。 4.加强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法律法规建设加强有关碳交易法律法规的建设,明确碳排放权的法律地位,健全相应财务和税务制度。国家可适时推出区域和行业碳排放考核机制,制订排放权分配原则,搭建碳排放统计体系,形成项目审核机制,规范排放权交易市场,出台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构筑相关金融监管体制。 专家建议 2009年12月初,专注于CDM清洁发展机制的惠诚律师事务所田丹宇律师表示,中国现在已成为世界上更大的排放权供应国之一,却没有一个像欧美那样的国际碳交易市场,不利于争夺碳交易的定价权。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朱家贤表示,中国处于整个碳交易产业链的更低端。由于碳交易的市场和标准都在国外,中国为全球碳市场创造的巨大减排量,被已开发国家以低价购买后,包装、开发成价格更高的金融产品在国外进行交易。 在哥本哈根世界气候大会召开前期,中国 *** 承诺到2020年时单位GDP碳排放将比2005年减少40%到45%。据报导,中国的碳交易市场已于2010年正式启动。 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战略研究和国际合作中心主任李俊峰:“通过市场来进行减排只是减排的一种措施,不是唯一的选择,欧洲通过碳市场减排,美国通过技术减排,事实证明美国依靠技术减排的效果一点不亚于欧洲市场的减排方式。中国将来建立全国碳市场不得不思考这些问题,技术进步和市场措施可能双管齐下,这是之一。 第二,建市场必须真正像市场才行,目前中国的碳市场严格来说并不像一个市场,市场的基本特征必须是有真正的商品,有真正的需求,有真正的供需双方关系,市场不见得是交易。如果建交易所必须有足够的流动性,流动性靠什么?靠金融。同时要规避金融过度介入的风险,没那么容易,建立一个特别活跃的碳市场是很麻烦的,难度很大,不亚于一个新兴技术的研发和推广,从欧洲的经验基本是这样。碳市场本身有作用,但不是唯一的。” 带来弊端 碳交易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一些已开发国家的CO2的排放量,并能给一些落后的国家以资助,但是谁能说这不属于一种资源掠夺。且这会限制落后国家一些工厂的发展,因为他们的排放量会被相应的挤去一部分,而且这一定程度上将促进已开发国家CO2的排放,使他们对如何减少CO2排放的研究有所轻视。
煤化工的期货品种只要是有色期货,其中主要是集中在各类金属上。
一、煤化工的期货品种有哪些。
煤化工原料主要是动力煤,期货市场上受煤化工影响的品种主要有:甲醇、聚丙烯、聚乙烯、聚氯乙烯,纯碱等。首先,甲醇是煤化工中煤制烯烃的重要原材料,其次,聚乙烯和聚丙烯是煤化工的重要产品,纯碱本身不是,如果生产纯碱用的二氧化碳是经过煤气化,变换,甲醇洗等工序制的的,那么纯碱也可以算是煤化工产品。
二、动力煤的走势分析。
动力煤的走势很复杂,新闻也能经常看到缺煤和全国大范围拉闸限电,近20年都没有过这样缺电,动力煤这个走势,商品没有见过,超买再超买,5月份大宗商品暴涨,还有宏观政策调控,压制,但9月22日,国常会再次指出,更多运用市场化办法稳定大宗商品价格,保障冬季电力、天然气等供给,交易煤化工,短线一定轻仓带损,所以商品走势是非比寻常的一年。
【拓展资料】
1、煤化工是指以煤为原料,经化学加工使煤转化为气体、液体和固体燃料以及化学品的过程。主要包括煤的气化、液化、干馏以及焦油加工和电石乙炔化工等。煤化学加工过程。煤中有机质的化学结构,是以芳香族为主的稠环为单元核心,由桥键互相连接,并带有各种官能团的大分子结构,通过热加工和催化加工,可以使煤转化为各种燃料和化工产品。
2、煤化工以煤为原料,经化学加工使煤转化为气体、液体和固体产品或半产品,而后进一步加工成化工、能源产品的过程。主要包括煤的气化、液化、干馏,以及焦油加工和电石乙炔化工等。随着世界石油资源不断减少,煤化工有着广阔的前景。在煤化工可利用的生产技术中,炼焦是应用最早的工艺,并且至今仍然是化学工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期货种类有两大类,即商品期货和金融期货,其中每一类中又包含其他子类。 \x0d\x0a\x0d\x0a商品期货是指标的物为实物商品的期货合约。商品期货历史悠久,种类丰富,可以根据每一种商品设立商品期货合约,主要包括农副产品、金属产品、能源产品。具体而言,农副产品约20种,包括玉米、大豆、小麦、稻谷、燕麦、大麦、黑麦、猪肚、活猪、活牛、小牛、大豆粉、大豆油、可可、咖啡、棉花、羊毛、糖、橙汁、菜籽油等,其中大豆、玉米、小麦被称为三大农产品期货;金属产品9种,包括金、银、铜、铝、铅、锌、镍、钯、铂;化工产品5种,有原油、取暖用油、无铅普通汽油、丙烷、天然橡胶;林业产品2种,有木材、夹板。我国目前有:能源期货(燃料油期货)、金属期货(铜、铝期货)、农产品(大豆、豆粕、玉米、豆油、小麦、)、还有工业品(橡胶、棉花、白糖)。 \x0d\x0a\x0d\x0a金融期货是指以金融工具作为标的物的期货合约,具有期货交易的一般特点,但与商品期货相比较,其合约标的物不是实物商品,而是传统的金融商品。金融期货交易产生于本世纪70年代的美国市场。1972年,美国芝加哥商业交易所的国际货币市场开始国际货币的期货交易,1975年芝加哥商业交易所开展房地产抵押券的期货交易,标志着金融期货交易的开始。现在,芝加哥商业交易所、纽约期货交易所和纽约商品交易所等都进行各种金融工具的期货交易,货币、利率、股票指数等都被作为期货交易的对象。目前,金融期货交易在许多方面已经走在商品期货交易的前面,超过了商品期货。金融期货包括指数期货、利率期货、外汇期货。我国目前即将上市股指期货:沪深300指数期货。 \x0d\x0a\x0d\x0a随着金融创新的不断进行,其他期货新品种也应运而生。如天气期货、二氧化碳排放量期货等等。
商品期货和金融期货。商品期货又分工业品(可细分为金属商品(贵金属与非贵金属商品)、能源商品)、农产品、其他商品等。金融期货主要是传统的金融商品(工具)如股指、利率、汇率等,各类期货交易包括期权交易等。
一、商品期货
1、农产品期货:如大豆、豆油、豆粕、籼稻、小麦、玉米、棉花、白糖、咖啡、猪腩、菜籽油、棕榈油。
2、金属期货:如铜、铝、锡、铅、锌、镍、黄金、白银、螺纹钢、线材。
3、能源期货:如原油(塑料、PTA、PVC)、汽油(甲醇)、燃料油。新兴品种包括气温、二氧化碳排放配额、天然橡胶。
二、金融期货
1、股指期货:如英国FTSE指数、德国DAX指数、东京日经平均指数、香港恒生指数、沪深300指数。
2、利率期货:利率期货是指以债券类证券为标的物的期货合约,它可以避免利率波动所引起的证券价格变动的风险。利率期货一般可分为短期利率期货和长期利率期货,前者大多以银行同业拆借中场3月期利率为标的物、后者大多以5年期以上长期债券为标的物。
3、外汇期货又称为货币期货,是一种在最终交易日按照当时的汇率将一种货币兑换成另外一种货币的期货合约。是指以汇率为标的物的期货合约,用来回避汇率风险。它是金融期货中最早出现的品种。
4、贵金属期货:主要以黄金、白银为标的物的期货合约。
扩展资料:
期货合约的商品品种、交易单位、合约月份、保证金、数量、质量、等级、交货时间、交货地点等条款都是既定的,是标准化的,唯一的变量是价格。期货合约的标准通常由期货交易所设计,经国家监管机构审批上市。
期货合约是在期货交易所组织下成交的,具有法律效力,而价格又是在交易所的交易厅里通过公开竞价方式产生的;国外大多采用公开叫价方式,而我国均采用电脑交易。
期货合约的履行由交易所担保,不允许私下交易。
期货合约可通过交收现货或进行对冲交易来履行或解除合约义务。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期货
温室气体作为商品交易是个新鲜事物,但全球二氧化碳交易市场的交易方式仍主要以传统期货交易方式进行。在贸易项下二氧化碳交易市场上,排放许可权就是商品,这种交易实际上是一个远期商品期货交易合约;在项目二氧化碳交易市场上,减排量或减排单位相当于常规的出口商品,可直接 *** 销售合同。
全球二氧化碳交易市场中的买家主要分为五类:国际多边援助机构受各国或地区委托所设立的二氧化碳基金;大型排放行业,包括电力、建筑、钢铁业等;金融机构所设立的赢利性投资碳基金; *** 双边合作二氧化碳基金,如西班牙、意大利、荷兰等,由 *** 直接出面与发展中国家展开双边合作获得二氧化碳减排量;此外,还包括一些自愿进行减排的基金或个人。
二氧化碳交易市场不同的商品有不同的交易规则和程序。联合履行机制产生的减排单位因成本较高,交易量很小;欧盟排放许可权在之一阶段因各国制订的额度比较宽松而导致供大于求,价格一度跌近于零;而清洁发展机制产生的核证减排量因价格优势而备受青睐,在2005年及 2006年占到了项目二氧化碳交易市场的90%。清洁发展机制是一项双赢的机制,一方面发展中国家可以获得资金和技术,另一方面发达国家可大幅度降低其在国内实现减排所需的高额成本,从而降低全球为减排温室气体而付出的总体经济成本,如目前英国工业企业在本国减排成本很高,估计1吨至少都要花费20至30 欧元,但若在发展中国家购买,价格则只有7至10欧元。
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实施过程需要有不同专业机构的参与和协助。这些专业机构可为项目企业提供现有政策法规和企业内部财务情况分析,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按照规定,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官方机构“国际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的预注册阶段,需由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对所有项目的申报资料加以核实,并出具结论性报告。这些申报资料和文件包括项目设计文件、监测方案和基准线研究等。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成本费取决于工作量及项目规模,大约为2.5万至25万美元不等,其中包括了项目核实服务费1.5万至2.5万美元,项目注册费5000至30000美元,具体费用由联合国相关机构确定。
二氧化碳交易给企业资产负债表引入了两个崭新的概念:“碳资产”和“碳债务”,其单位是碳信用,一个碳信用等于1吨二氧化碳当量。碳资产是一个企业获得的额外收益,不是贷款,是可以出售的资产,同时还具有可储备性;碳资产的价格随行就市,有涨有跌;除此之外,它还有无形价值,有利于提升项目企业的公共形象,获得无形的社会附加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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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交易市场的形成
全球碳交易市场由气候变化及相关应对政策催生而来。1997年在日本京都召开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三次缔约国大会通过了《京都议定书》,36个工业化国家承诺2008年至2012年将二氧化碳等6种温室气体在1990年的排放水平上减少5%。其中欧盟国家平均减8%;日本、加拿大减6%。
在总体减排目标下,由于各国具体经济技术和能源结构存在差异,因而欧盟各成员国协议减排指标也不尽相同,如卢森堡、希腊和德国的减排目标超过20%,西班牙和英国的削减目标分别是15%和12.5%。上述规定具有国际法约束力,达不到减排目标的国家将面临惩罚,其2012年后的减排义务将增加1?3倍。与此同时,欧盟还规定,2005年至2007年间的之一阶段内若有关企业排放超标,超额部分将按每吨二氧化碳当量罚款40欧元。在2008年至2012年的第二阶段内,处罚标准将提高到每吨二氧化碳当量100欧元。
伦敦国际金融服务局经济研究部主任邓肯·麦肯锡在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表示,考虑到发达国家一些能耗大的企业,如钢铁和发电厂的减排压力过大,加之大气层为全球共同拥有,所以任何地方的减排对大气层产生的整体效果都是一样的,因此《京都议定书》采取了灵活的减排机制,规定如果一国在本国境内完成减排义务有困难,则可通过贸易或项目投资合作方式,帮助其他国家实现减排,从而履行自己的减排义务。
《京都议定书》规定的灵活减排机制主要有联合履行机制、清洁发展机制和排放贸易机制。联合履行机制是指发达国家通过项目合作实现的减排单位,可以跨界 *** ,但 *** 方必须在自身允许排放配额上扣减相应的 *** 额度。清洁发展机制是指发达国家以资金和技术与发展中国家开展项目合作,其实现的“核证减排量”,可计入发达国家完成减排承诺。排放贸易机制是指发达国家之间,一国可将其超额减排的指标,以贸易的方式 *** 给他国,同时 *** 方必须在自身允许排放配额上扣减相应的 *** 额度。联合履行机制和清洁发展机制的实施催生了项目碳交易市场,排放贸易机制则促成了贸易项下的碳交易市场。
碳交易市场所交易的商品按性质可分为四种,即《京都议定书》的认定排碳额、清洁发展机制产生的核证减排量、联合履行机制产生的减排单位、欧盟排放许可权。碳交易并非仅指二氧化碳,《京都议定书》规定的其他5种温室气体甲烷、氧化亚氮、氢氟碳化物、全氟化碳、六氟化硫等都可以折合成二氧化碳当量,以方便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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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二氧化碳交易市场前景广阔
近年来,有关二氧化碳交易的报道经常见诸报端,无论人们对二氧化碳交易了解于否,它的市场前景都将非常广阔。
随 众多新兴发展中国家经济的日益膨胀和这些国家对於化石能源使用的不断提高,由此而带来的二氧化碳排放成了全球所关注的焦点,一个国家的能耗以及温室气体排放量多少,成为衡量这个国家经济发展是否“健康”的重要标准。不过很不幸的是,在众多发展中国家,其中包括中国以及印度这样的国家,由於经济发展所带来的对能源的硬性需求,造成了不可避免的环境破坏,尽管发达国家的二氧化碳排放量也非常多,但是其工业化发展已日趋成熟,且随著技能减排技术和观念的推广,发达国家的碳排放正保持在一个相对平稳的水准,甚至出现了碳排放减少的情况.
环球能源网认为,发达国家已经有足够的能力将二氧化碳排放量控制在一个相对稳定的水准裏,而发展中国家由於工业化水准还不成熟,甚至处於刚起步阶段,因此对於碳排放的控制无论是从技术上,还是从观念上都要远远落后於发达国家。这样的落差为碳权交易市场的建立提供了一个有利的条件,一方面发展中国家需要发达国家的减排技术,另一方面发达国家可以通过出售先进的技术以换取碳权,这样做可以大幅度降低其在国内实现减排所需的高昂费用,最终可以加快减缓全球气候变化的行动步伐。
如今全球各地的碳权交易中心纷纷建立起来,在澳大利亚气候交易所裏,如今碳交易的价格已经达到了8.60美元/吨。而在美国的芝加哥气候交易所,也是是全球之一个也是北美地区唯一自愿性参与温室气体减排量交易并对减排量承担法律约束力的先驱组织和市场交易平台。环球能源网认为,澳大利亚和美国并未参加《京都议定书》,但是他们建立起来的碳权交易平台却很好地完成了减排的任务,尽管建立碳权交易市场的初衷更多的是为了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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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二氧化碳交易所
由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科技部、中国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中心共同开发的“实现千年发展目标的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开发合作项目”在京启动。
据了解,上述项目总投资170万美元,将在新疆、青海等12个省进行试点。通过试点,除了帮助西部欠发达地区迈出“绿色投资”之一步,同时还有望为在中国扩大二氧化碳市场、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提供能力建设和政策建议。
“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已获批
在昨日举行的启动仪式上,财政部国际合作司副司长巨奎林透露说,国务院已于近日正式批准设立“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如果运行顺利,该基金有望于今年2月底或3月初正式开始运营。
据了解,这个单独管理、独立运营,旨在支持与气候有关项目开发的基金,来源将包括国际合作方面的资金、从中国二氧化碳交易收入中获得的收益,以及直接来自 *** 方面的投入。
二氧化碳基金项目协调员李高此间特别强调说,该基金所支持的项目与一般“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更大的不同在于,它将更加关注通过项目实现的社会效益。他说,“那些有助于帮助减少贫困、促进西部地区的就业,以及可再生能源开发的项目,将优先获得支持。”
“北京二氧化碳交易所”浮出水面
联合国系统驻华协调代表、联合国开发计划署驻华代表马和励(Khalid Malik)在出席昨天的启动仪式时,并未发表带有实质内容的讲话。但据某知名 *** 昨日的报道说,这位官员之前曾透露了一个重要消息——中国和联合国正致力于在北京成立一家二氧化碳交易所。
虽然上述报道没有指出酝酿中的交易所的确切名称,但是可以预见的是,该“交易所”建成后,势必使得北京成为全球数十亿美元“二氧化碳排放信用”交易的又一个重要中心。
记者在随后向有关方面证实过程中了解到,联合国与中国联合筹划建设的“北京二氧化碳交易所”确实正渐现雏形。世界银行中国代表处的一位专家接受记者采访时就表示,他此前就已得知上述意向,而且认为该项目“已经到了即将付诸行动的阶段”。
空间巨大 中国主动出击
知情人士披露,合建北京二氧化碳交易所,是国家科技部、国家发改委与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就“二氧化碳排放信用”达成的一项重要的合作意向。知情者称,马和励本人还就此表示,“希望这一项目今年就能启动,越快越好。”
值得说明的是,尽管目前欧洲已有几家二氧化碳交易所,美国的芝加哥也有一家,但市场仍很零散,许多二氧化碳排放交易是在交易所外通过经纪人或是在公司之间完成的。
因此,在专业人士看来,如果中国此番顺利获得成立“北京二氧化碳交易所”的机会,除了意味着发展中国家将拥有其首个碳交易所,还会与在欧洲和美国成立的私营碳交易所形成竞争,并有助于进一步开放利润丰厚的中国二氧化碳排放信用市场。
世界自然基金会(WWF) 中国代表处的专家告诉记者,2006年底举行的内罗毕会议,在推动2007年下一轮全球二氧化碳减排的官方谈判上迈进了一小步。专家同时指出,这次会议上各国部长虽然就建立一个更安全、低碳的未来进行了热烈的探讨,但他们并没有就2012年以后的减排指标达成一致。
“对于中国企业而言,现在参与这个领域,有相当大的空间。”世行上述专家给记者提供的一份《碳市场发展状况与趋势分析报告》显示,2006年前9个月,发展中国家碳排放信用交易约为220亿美元,比2005年全年增加了一倍。此外,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的统计显示,目前中国提供的碳减排量已占到全球市场的1/3左右,预计到2012年,中国将占联合国发放的全部碳排放信用的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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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
二氧化碳排放信用与清洁发展机制(CDM)
“二氧化碳排放信用”系由联合国根据“清洁发展机制”(CDM)的有关条款发放。“二氧化碳排放信用”(每个信用代表一吨)在国际市场上可售得15美元-18美元。国家科技部副部长刘燕华在昨日的启动仪式上表示,截至今年1月底,全球已经获得注册的CDM项目约为500个。而中国 *** 批准达到了300个,其中37个已经获得了注册,可以向国际二氧化碳市场正式销售。
“清洁发展机制”(CDM),是一些发达国家根据1997年签署的《京都议定书》,通过投资发展中国家的温室气体减排项目,从而完成自身减排承诺的一种 *** 。目前全球已经注册和尚未注册的CDM项目总量只有18亿吨。
专家指出,发达国家要完成2012年的温室气体减排目标,完全依靠自身仍有相当难度。普遍的预测是,届时发达国家可能需要从发展中国家购买25亿吨的二氧化碳减排量。
国家科技部全球环境办公室副主任吕学告诉记者,“以前中国企业参与较少,但现在几乎每天都有一个CDM项目提交上来。”
补充:这就是你做的词条啊.
我国是更大的CDM项目供给国。按照《京都议定书》,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在2012年前无须承担减排义务,在我国境内所有减少的温室气体排放量都可以按照CDM机制转变成核证减排单位,向发达国家出售。我国目前是CDM机制中二氧化碳核证减排量更大供给国,占到市场总供给的70%左右。而在原始CDM和JI项目需求结构中,由于 《京都议定书》规定欧盟在2012年底前温室气体减排量要比1990年水平降低8%,而且欧盟对碳排放实施严格配额管制,因此欧洲国家需求量占据总需求的75%以上。日本也有约五分之一的需求份额。据世界银行预测,发达国家2012年完成50亿吨碳减排目标,其中至少有30亿吨来自我国市场供给 。
碳金融市场处于发端阶段。我国目前有北京环境交易所、上海环境交易所、天津排放权交易所和深圳环境交易所,主要从事基于CDM项目的碳排放权交易,碳交易额年均达22.5亿美元,而国际市场碳金融规模已达1419亿美元。总的来说,我国碳治理、碳交易、碳金融、碳服务、以及碳货币绑定发展路径尚处发端阶段,我国金融机构也没有充分参与到解决环境问题的发展思路上来,碳交易和碳金融产品开发也存在法律体系欠缺、监管和核查制度不完备等一系列问题,国内碳交易和碳金融市场尚未充分开展,也未开发出标准化交易合约,与当前欧美碳交易所开展业务的种类与规模都有相当差距。
碳金融市场发展前景广阔。我国正在实施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建立“两型社会”的发展战略,过去“三高”(高投入、高能耗、高增长)的粗放型发展模式不具有可持续性,必须转化为“两低一高”(低投入、低能耗、高增长)的集约型发展模式。同时,我国 *** 高度重视碳减排责任和义务,在哥本哈根会议上,我国 *** 郑重承诺:到2020年,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并作为约束性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这种承诺体现了我国加强碳治理的责任感和大国风范,也充分表明我国大幅减排温室气体的决心。按照这一目标,未来几年内我国碳交易和碳金融有巨大的发展空间。特别是,我国区域、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极不平衡,这也为我国在积极参与国际碳金融市场的同时,创设国内碳交易和碳金融市场创造了条件。 我国碳金融市场缺位使得碳资产定价权缺失。我国关于碳资产定价权的缺失严重影响我国企业的经济利益。对于发达国家而言,能源结构的调整、高耗能产业的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都需要较高成本,温室气体减排成本在每吨碳100美元以上,而在我国进行CDM项目投资,减排成本可降至20美元。尤其是,碳金融中介市场处于起步阶段,这就没有发挥金融在风险评估和管理以及价格发现的功能,也使得我国只能被动接受欧美碳资产的单向报价,据世界银行统计数据,工业化国家2007年温室气体排放额度外购需求量为3亿吨左右,均价在15-20欧元区间。我国作为更大碳排放权供给国,出售价格远低于这个价格区间,我国目前碳交易价格维持在10欧元左右。有的项目甚至更低,如2006年7月,意大利碳基金通过世界银行以每吨不低于6.25美元的价格分10年时间从南钢股份购买了约65万吨二氧化碳减排量;为防止我国碳资产被 “贱卖”,发改委出台了每吨CDM项目二氧化碳8欧元的更低限价;宝钢股份2007年1月出售给瑞士信贷国际集团和英国瑞碳有限公司的二氧化碳减排量也只略超10欧元;2009年6月我国出售给欧盟买家的CERs现货价格为11欧元;尽管国际市场上碳排放价格在2009出现了下降,但在欧盟内部配额市场,一吨2014年12月到期的二氧化碳期货价格仍达19欧元。
事实上,由于我国没有形成自己的碳金融市场,我国碳资产的定价权掌握在欧美需求方,我国供给的CERs被发达国家投资机构购进后,经过包装,开发成为价格更高的金融产品、衍生产品及担保品,赚取丰厚的利润。
单一的CDM供给与低成本减排领域使我国处于低端市场。 2012年前,我国在碳交易市场主要是CDM项目CERs的供给,2012年后,我国碳排放就须承担一定责任。据世界银行报告,我国已是之一大碳排放国,随着我国碳减排承诺的逐步兑现,我国在未来极有可能成为碳排放权进口国,而那时碳排放权的购买价格极有可能比现在出口价格高许多。而且,我国处于碳交易的低端市场还表现在减排产品多集中于低层次的减排领域,使得我国碳排放产品成为受制于国外企业需求的买方市场。我国现有的CDM项目主要集中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节能和提高能效类型项目,此类项目减排成本低,投资力度小,技术稳定,收益预期高,多为国外投资者热衷投资项目,而对于减排成本高、技术复杂、投资多、受益期长的项目,如垃圾焚烧发电、造林和再造林、HFC-23分解消除项目却极少投资,根据中国清洁发展机制网相关数据,这些项目占总项目比例低于1%,而能源类和提高能效类项目却占95%以上。特别是,2012年后京都议定书框架的不确定性、欧盟碳交易体系第三阶段 对CDM项目合格性的限制、漫长的等待期与高额的交易成本都使CDM交易规模呈现下降特征,因此我国开展国内碳交易和碳金融市场更具有前瞻性和紧迫性。
开发碳金融市场对我国金融机构和金融人才提出了更高要求。碳金融的标的物是一种虚拟产品,交易规则严格,开发程序复杂,销售合同多涉及境外客户,合同期限长,风险评级技术要求高,非专业机构难以胜任碳金融项目的开发和执行能力。如清洁发展机制或联合履行机制都涉及减排单位的认证,若减排项目无法获得认证则导致交付风险,会降低投资预期收益。为保证项目对投资人的吸引力,既需要熟悉减排单位需求国和具体项目所在国的认证标准和程序,了解有关国家的政策和法律;同时,还需要对交付风险和政策风险进行评级并提供担保,这样的综合性金融机构和复合型人才在目前我国是十分稀缺的。
而且,我国金融市场发育不充分既限制了碳金融的有效衔接和发展,同时也欠缺对风险要求更高、专业服务能力更强、涉外服务水平更专业的金融服务人才。总的来说,我国还没有建立有效的碳金融交易制度,更没有建立国内碳交易市场,也没有创建碳交易平台,碳基金、碳期货、碳证券等各种碳金融创新产品更是没有开发,这就使得碳交易市场缺乏合理的利益补偿机制,也没有充分发挥碳金融对于碳资产的价格发现和风险管理功能。而在低碳节能环保领域,我国与发达国家差距甚微,基本处于同一起跑线上。
欠缺参与激烈竞争的思想准备和国家战略。碳金融具有宽阔的潜在增值空间,国际金融机构对该领域的创新和竞争也会越来越激烈。从目前市场开发程度来看,欧盟国家先行先试,暂居市场领先,如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 ETS占全球碳交易额的四分之三以上;EU ETS掌控着EUA期货、期权的定价权;而且伦敦作为全球碳金融中心之一地位已经确立。美国国内虽没有形成 *** 规制严格的碳配额交易市场,但2008年美国东北部及中大西洋各州组成区域温室气体减排行动(RegionalGreenhouse GasInitiative, RGGI)形成自愿减排单位(VER),目前RGGI已是全球第二大配额交易市场。
特别是美元作为最主要计价货币和储备货币,美国开发和参与国际碳金融市场作用和地位日益凸显,美国金融机构基于芝加哥气候交易所和区域温室气体减排行动RGGI可以较为便利开发出碳金融产品,做大碳金融市场。国际碳金融市场交易主体基本为欧美金融机构,日本、韩国、新加坡等国家近些年也推出一些碳金融服务和产品,以加入国际碳金融市场的竞争。如日本利用其先进的碳减排技术,并在日本碳交易所采用日元计价。澳大利亚可基于NSW交易平台来开发碳金融市场。各国都在积极构建自己的碳金融市场;各国似乎都在关注碳货币发展战略,即积极通过将 *** 货币与碳交易、碳资产、碳金融绑定来提升货币的国际地位。
3.1中国“碳金融”市场蕴藏巨大商机
据有关专家测算,2012年以前我国通过CDM项目减排额的 *** 收益可达数十亿美元。为此,中国已经被许多国家看做是更具潜力的减排市场。那么,依托CDM的“碳金融”在我国应该有非常广阔的发展空间,并蕴藏着巨大商机。
由于目前我国碳排放权交易的主要类型是基于项目的交易,因此,在我国,“碳金融”更多的是指依托CDM的金融活动。随着越来越多中国企业积极参与碳交易活动,中国的“碳金融”市场潜力更加巨大。
对于发达国家而言,能源结构的调整,高耗能产业的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都需要高昂的成本,温室气体的减排成本在100美元/吨碳以上。而如果在中国进行CDM活动,减排成本可降至20美元/吨碳。这种巨大的减排成本差异,促使发达国家的企业积极进入我国寻找合作项目。
而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在2012年以前不需要承担减排义务,在我国境内所有减少的温室气体排放量,都可以按照《京都议定书》中的CDM机制转变成有价商品,向发达国家出售。我国“十一五”规划明确提出,到2010年单位GDP能源消耗比2005年降低20%,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要减少10%。在努力实现这一目标的过程中,通过大力推广节能减排技术,努力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必将有大批项目可被开发为CDM项目。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的统计显示,目前中国提供的CO2减排量已占到全球市场的1/3左右,预计到2012年,中国将占联合国发放全部排放指标的41%。
3.2碳金融在我国的发展障碍
首先,对CDM和“碳金融”的认识尚不到位。CDM和“碳金融”是随着国际碳交易市场的兴起而走入我国的,在我国传播的时间有限,国内许多企业还没有认识到其中蕴藏着巨大商机;同时,国内金融机构对“碳金融”的价值、操作模式、项目开发、交易规则等尚不熟悉,目前关注“碳金融”的除少数商业银行外,其他金融机构鲜有涉及。
其次,中介市场发育不完全。CDM机制项下的碳减排额是一种虚拟商品,其交易规则十分严格,开发程序也比较复杂,销售合同涉及境外客户,合同期限很长,非专业机构难以具备此类项目的开发和执行能力。在国外,CDM项目的评估及排放权的购买大多数是由中介机构完成,而我国本土的中介机构尚处于起步阶段,难以开发或者消化大量的项目。另外,也缺乏专业的技术咨询体系来帮助金融机构分析、评估、规避项目风险和交易风险。
再次,CDM项目开发时间长、风险因素多。与一般的投资项目相比,CDM项目需要经历较为复杂的审批程序,这导致CDM项目开发周期比较长,并带来额外的交易成本。此外,开发CDM项目涉及风险因素较多,主要有政策风险、项目风险和CDM特有风险等,政策风险来自于国际减排政策的变化,如2012年后中国是否承担温室气体减排义务,决定了2012年后合同的有效性;项目风险主要是工程建设风险,如项目是否按期建成投产,资源能否按预期产生等。在项目运行阶段,还存在监测或核实风险,项目收入因此存在不确定性,也会影响金融机构的金融服务支持。
3.3兴业银行碳金融实践
2006年5月,兴业银行与国际金融公司合作,针对中国在节能技术运用和循环经济发展方面的融资需求特点,在境内首创推出节能减排项目贷款这一“绿色信贷”品种。截至2008年3月底,兴业银行已经在北京、天津、山东、山西、重庆、浙江、福建等十一个省市开办节能减排贷款业务,共发放贷款51笔,累计投放12多亿元;可实现每年节约标准煤147.48万吨,年减排二氧化碳约412.85万吨。
随着节能减排贷款的快速推广,部分节能减排项目已经进入碳减排交易市场。兴业银行运用在融资模式、客户营销和风险管理方面积累的初步经验,将节能减排贷款与“碳金融”相结合,创新推出以CDM机制项下的碳核定减排收入(CERS)作为贷款还款来源之一的节能减排融资模式——“碳金融”模式,为寻求融资支持的节能减排企业提供了新的选择。
这方面的典型案例是深圳某公司垃圾填埋场沼气回收利用处理项目。该公司成功引进加拿大技术,并升级开发出适用于城市垃圾填埋场综合治理的3R循环利用技术,将原先直接排放大气的温室气体沼气作为能源回收利用,于2005年在梅州垃圾填埋场(一期)成功实施,当年在联合国注册成为CDM项目。由于该公司属于“轻资产”型的科技服务公司,资产规模小、经营收入少、资产负债率高、缺乏传统意义上的抵押担保条件,因此,二期项目拓展的中长期资金需求难以通过传统的贷款运作加以满足。为解决传统贷款模式遭遇的融资难题,兴业银行运用创新的思路和项目融资模式,侧重考察之一还款来源的有效性,以企业的经营状况和现金流作为贷款审批的主要考虑因素,并且根据项目实施的现金流和企业自身的经营情况来选择还款期限,使还款时间与现金流收入规模、时间匹配,较好地解决企业还款压力问题。最终为该公司提供了三年期750万元节能减排项目贷款,该项目的实施可实现年减排二氧化碳16万吨,实现企业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双赢。该笔项目融资的成功运作,体现了兴业银行在环境金融创新中,节能减排贷款模式的新突破,标志着兴业银行节能减排项目贷款扩展到“碳金融”领域,也为今后探索碳保理等新兴业务奠定了基础。
3.4发展碳金融的机制调整与完善
(一)搭建交易平台。温室气体排放量是有限的环境资源,也是国家和经济发展的战略资源。应借鉴国际上碳交易机制,进一步研究探索排放配额制度和发展排放配额交易市场,通过金融市场发现价格的功能,调整不同经济主体利益,鼓励和引导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有效分配和使用国家环境资源,落实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
(二)加强宣传推广。要让企业充分意识到CDM机制和节能减排所蕴涵的巨大价值,推动项目业主和开发商根据行业、自身发展计划,扩大国际合作,积极开发CDM项目,力争国家环境资源利益和企业利益更大化。
(三)推动政策研究。CDM机制不仅涉及环境领域还包括经济学、法律、管理等复杂的知识,同时还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和操作性。中国作为温室气体排放大国对于自身参与CDM项目的潜力及规模尤其需要认真研究。
(四)培养中介市场。中介市场是开展CDM机制的关键,应鼓励民间机构和金融机构进入,重视金融机构作为资金中介和交易中介的作用,允许金融中介购买或者与项目业主联合开发CDM项目。
(五)构建激励机制。“碳金融”具有政策性强、参与度高和涉及面广等特点,发展“碳金融”是个系统工程,需要 *** 和监管部门根据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制定一系列标准、规则,提供相应的投资、税收、信贷规模导向等政策配套,鼓励金融机构参与节能减排领域的投融资活动,支持低碳经济。
天津:创新试水碳金融
2013年,天津排放权交易所正式启动碳排放权交易以来,钢铁、化工、电力热力、石化等5个行业的114家企业成为天津碳交易市场主体。据了解,在国家确定的7个试点省市中,天津市是唯一同时参与了低碳省区和低碳城市、温室气体排放清单编制及区域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的直辖市。
专家表示,天津产业格局特色鲜明,重化工业特点显著,能源消费和碳排放大户数量和体量突出。与其他试点地区及一线城市已完成或正在大幅削减工业企业生产能耗和碳排放的形势不同,天津正处于经济快速增长阶段,是我国经济发展和节能减排工作面临形势和发展阶段情景的典型代表。因此,在一个经济高速增长、碳排放总量尚未达到峰值的城市进行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更具有典型性和样本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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