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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力煤期货交割港_动力煤期货实物交割

16.46 W 人参与  2023年01月17日 17:27  分类 : 热门  评论

动力煤期货交割制度说明

;      (一)动力煤期货交割标准:基准品、替代品和升贴水

      已经发货的动力煤,按实际检验结果计算货款,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基准品:

      在基准交割地的收到基低位发热量为5500千卡/千克,干燥基全硫≤1%,全水≤20%的动力煤平仓含税价。

      基准交割地:秦皇岛。

      非基准交割地:

      北方港口不设升贴水:天津港、京唐港、曹妃甸、黄骅港。

      南方港口升水25元/吨:广州港、防城港、可门港。

      替代品和升贴水:

      收到基低位发热量≥5300千卡/千克时,货款结算价=交割结算价/5500×实测发热量;超过6000千卡/千克时,按照6000千卡/千克计算。

      收到基低位发热量为5000千卡/千克时,货款结算价=交割结算价-90

      4800千卡/千克≤收到基低位发热量

      4500千卡/千克≤收到基低位发热量

      收到基低位发热量

      干燥基全硫1%,货款结算价=根据所交割动力煤实测发热量计算所得价格×90%。

      收到基低位发热量

      1%,货款结算价=[(交割结算价-90)/5000×4800-(交割结算价-90)/5000×4×(4800-实测发热量)]×80%。

      收到基低位发热量检验结果低于卖方配对环节公布的收到基低位发热量,且差值超过300千卡/千克(不含)的,在上述货款计算公式基础上再减5元/吨;收到基 低位发热量检验结果高于卖方配对环节公布的收到基低位发热量,且差值超过300千卡/千克(含)的,计算货款结算价时,收到基低位发热量按照“卖方配对环 节所公布收到基低位发热量+300”计算。

(二)交割方式

      根据动力煤现货流通特点,动力煤期货采用车(船)板交割为主,厂库标准仓单交割为辅的交割方式。注:不能交付或者接收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的客户不得交割;持仓量为非交割单位整数倍的相应持仓不得交割。

      1.车(船)板交割

      车(船)板交割是指卖方在交易所指定交割计价点将货物装

      至买方汽车板、火车板或轮船板,完成货物交收的一种实物交割方式。动力煤期货初期选择秦皇岛、天津、京唐、曹妃甸、黄骅、防城港、新沙港和可门港作为动力煤期货指定交割港口。

      2.厂库标准仓单交割

      厂 库标准仓单交割是指卖方通过将指定交割厂库开具的相关商品标准仓单转移给买方以完成实物交割的交割方式。以区域产能较大的煤炭生产企业来确定交割厂库的设 立,并且动力煤指定交割厂库必须为在北方五港中的某一个(或几个)港口有长期、稳定物流业务的大型煤炭生产或流通企业。初期选定五家交割厂库,即:神华集 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同煤集团、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三)交割费用

      车 (船)板动力煤交割时,动力煤装至车(船)板(汽车、轮船)前的一切费用由卖方客户承担,之后的一切费用由买方客户承担。厂库仓单动力煤出库时,用汽车或 轮船提货的,动力煤装至车(船)板前的一切费用由厂库承担,之后的一切费用由买方客户承担;用火车提货的,动力煤装至短倒车辆车板前的一切费用由厂库承担,其余费用由提货方承担。

      注:1、水尺计重所需拖轮费由委托方承担。

      2、复检仲裁收取600元_每样检验费。

      3、品质检验项目:水分、发热量、灰分、挥发分、全硫

(四)动力煤期货交割流程

      时间:滚动交割,自进入交割月之一个交易日起至最后交易日的前一交易日。交割流程简化:卖方提出申请→买方响应→交易所配对。

      详细交割流程:

      A、自进入交割月之一个交易日起至最后交易日的前一交易日,持有交割月合约、标准仓单或车(船)板交割货物的卖方会员可在每个交易日下午2时30分之前,通过 会员服务系统提出交割申请。卖方提出标准仓单交割申请时,应同时提交相应的标准仓单信息;卖方提出车(船)板交割申请时,应同时提交相应的拟交割货物信 息。普麦、菜籽车(船)板信息包括:品种、等级、数量、生产年度、交割计价点、货物存放地点等;动力煤车(船)板信息包括:交割数量、交割地点(具体到港 口某公司)、收到基低位发热量、干燥基高位发热量、干燥基全硫、干燥基挥发分、全水分、干燥基灰分、灰熔点、煤种(如为混煤则须注明掺混煤种)、产地以及 该批动力煤的检测报告等。

      B、买方会员在会员服务系统响应卖方会员的交割申请。买方会员响应的,即视为确认,买卖双方均不得撤销。未得到买方会员响应的,卖方会员可于申请当日下午2时30分之前撤销交割申请;没有撤销的,由计算机系统判为作废。

      C、当日闭市后,交易所按确认结果进行配对(即配对日)。

动力煤期货合约1605何时交割

2016年5月分是交割月,自然人帐户可以

持仓

到2016年4月底,但不能进入交割月

动力煤期货周四上市一个点是多少

中国 *** 已批准同意在郑州商品交易所上市动力煤期货合约。现将动力煤期货合约上市交易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动力煤期货合约介绍

合约代码:TC

交易单位:200吨/手

报价单位:元(人民币)/吨

最小变动价:0.2元/吨

交割单位:5000吨 最后交易日:合约交割月份的第5个交易日

最后交割日:车(船)板交割,合约交割月份的最后一个日历日;仓单交割,合约交割月份第7个交易日。

二、挂牌上市时间

动力煤期货合约自2013年9月26日(星期四)起开始交易。

三、挂牌合约月份

挂牌合约月份为2013年12月份至2014年9月份。

(挂牌合约 TC312、TC401、TC402

、TC403、TC405、TC406、TC407 、TC408、TC409)

四、挂牌基准价

新合约的挂牌基准价520元/吨

五、交易保证金和涨跌停板

动力煤期货合约挂牌当日涨跌停板幅度为挂牌基准价的±8%,公司保证金收取比例为合约价值的12%;,下一交易日起涨跌停板幅度为4%,国庆长假后之一交易日未出现单边市,公司保证金收取比例为合约价值的7%。

动力煤期货主力合约到底是哪个,在哪个期交所

目前动力煤期货主力合约是ZC1609;

交易单位100吨/手;

最新变动价位0.2元/吨;

郑州商品交易所上市交易。

动力煤期货交割月不交货怎么办?

自然人投资者动力煤期货合约是不能持有到交割月的,最晚只能持有到交割月前一个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对投资者自己未了解的持仓,交易所会进行强行平仓。

动力煤期货如何开户?有哪些交易规则?

;      动力煤期货开户流程

      1.期货个人开户首先选择期货公司。(选择期货公司又主要从公司的行情研判能力,交易服务器速度,以及交易费用三点进行选择)

      2.选择好期货公司后,向公司客户经理预约开户。

      3.按照预约时间,带着本人身份证和银行卡(工农建交)去期货公司办理开户,如果仅仅开设商品期货账户,期货公司可以派开户人员上门办理账户开设。

      4.办理好账户开设后,到银行办理银期业务(三方存管)。

      5.到期货公司网站下载行情软件,交易软件;入金后,即可交易。

动力煤期货开户所需资料

      1、客户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

      2、提供个人银行借记卡作为期货结算帐户(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五大行中选择一家或多家)

      3、如果开户人与资金调拨人、指令下达人不是同一人时,还需提供资金调拨人、指令下达人及结算单确认人身份证复印件。

动力煤期货的交易规则

      一、保证金制度

      动力煤期货合约的更低交易保证金标准为5%。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标准按照该期货合约上市交易的“一般月份” (交割月前一个月份以前的月份) 、 “交割月前一个月份” 、 “交割月份”三个期间依次管理。三个期间动力煤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标准见下表:.

      交易过程中,当日开仓按照该期货合约前一交易日结算价收取相应标准的交易保证金。当日结算时,该期货合约的所有持仓按照当日结算价收取相应标准的交易保证金。

      某期货合约所处期间符合调整交易保证金要求的,自该期间首日的前一交易日闭市起,该期货合约的所有持仓按照新的交易保证金标准收取相应的交易保证金。

      某期货合约按结算价计算的价格变化,连续四个交易日(即D1、D2、D3、D4 交易日)累计涨(跌)幅(N)达到期货合约规定涨(跌)幅的 3 倍或者连续五个交易日(即 D1、D2、D3、D4、D5 交易日)累计涨(跌)幅(N)达到期货合约规定涨(跌)幅的 3.5 倍的,交易所有权提高交易保证金标准;提高交易保证金标准的幅度不高于期货合约当时适用的交易保证金标准的 3 倍。

      N 的计算公式如下:

      N=(Pt—P0)/P0×100% t=4,5

      P0为 D1 交易一交易日结算价

      Pt为 t 交易日结算价,t=4,5

      遇法定节假日休市时间较长的,交易所可以在休市前调整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和涨跌停板幅度。

      某期货合约交易行情特殊致使市场风险明显增大时,交易所可根据某期货合约市场风险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一)限制出入金;

      (二)限制开、平仓;

      (三)调整该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

      (四)调整该期货合约涨跌停板幅度。

      当某期货合约市场行情趋于平缓时, 交易所可以将上述措施恢复到正常水平。

      交易所调整交易保证金标准或者涨跌停板幅度的,应予公告,并报中国 *** 备案。

      同时适用本办法规定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有关调整交易保证金标准的期货合约,其交易保证金标准按照更高值收取。

      会员未能按时足额交纳交易保证金的,交易所有权对其相关期货合约持仓执行强行平仓,直至保证金能够维持其持仓水平为止。

      二、涨跌停板制度

      期货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停板制度,由交易所规定各上市期货合约的每日更大价格波动幅度。

      各品种期货合约每日涨跌停板幅度为前一交易日结算价的±4%。

      新期货合约上市当日,涨跌停板幅度为期货合约实际执行的涨跌停板幅度的 2 倍(±8%).

      当日如有成交,下一交易日恢复到规定的涨跌停板幅度。

      当日如无成交,下一交易日继续执行前一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

      某期货合约以涨跌停板价格成交的,成交撮合原则为平仓优先和时间优先。

      某期货合约在某一交易日收盘前 5 分钟内出现只有停板价位的买入(卖出)申报、没有停板价位的卖出(买入)申报,或者一有卖出(买入)申报就成交、但未打开停板价位的情况,称为涨(跌)停板单方无报价(以下简称单边市) .

      某期货合约在某一交易日(该交易日称为 D1 交易日,以下几个交易日分别称为 D2、D3、D4 交易日)出现单边市的,D1 交易日结算时和 D2 交易日该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在原交易保证金标准基础上提高 50%;D2 交易日该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幅度在原涨跌停板幅度基础上扩大 50%。

      D2 交易日该期货合约未出现同方向单边市的, 当日结算时交易保证金标准恢复到调整前水平;D3 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恢复到调整前水平。D2 交易日出现同方向单边市的,当日结算时和 D3 交易日维持提高后的交易保证金标准不变,D3 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维持提高后的涨跌停板幅度不变。

      D3 交易日该期货合约未出现同方向单边市的, 当日结算时交易保证金标准恢复到调整前水平;D4 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恢复到调整前水平。D3 交易日该期货合约仍出现同方向单边市的(即连续三个交易日出现同方向单边市) ,D4 交易日该期货合约暂停交易一天。

      根据市场情况,D4 交易日交易所决定在 D4 交易日或D5 交易日对该期货合约选择采取相应措施。

      在 D4 交易日强制减仓。

      在 D5 交易日分别采取下列措施:

      (一)提高交易保证金标准;

      (二)调整涨跌停板幅度;

      (三)暂停开、平仓;

      (四)限制出金;

      (五)限期平仓;

      (六)其他风险控制措施。

      强制减仓是指 D4 交易日结算时,交易所将 D3 交易日闭市时以涨跌停板价申报的未成交平仓报单,且该客户(包括非期货公司会员,下同)该期货合约单位持仓亏损大于或者等于 D3 交易日结算价一定比例(该期货合约规定的更低交易保证金标准)的所有持仓,以 D3 交易日涨跌停板价,与该期货合约盈利持仓按规定方式和 *** 自动撮合成交。

      强制减仓前,同一客户在该期货合约的双向持仓首先自动对冲。

      强制减仓后,下一交易日该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和涨跌停板幅度按照调整前水平执行。强制减仓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会员及其客户承担。

      强制减仓的 *** 和程序:

      (一)申报数量的确定

      D3 交易日收市后,已在计算机系统中以涨(跌)停板价申报但没有成交的,且该客户该期货合约的单位持仓亏损大于或者等于 D3交易日结算价一定比例(该期货合约规定的更低交易保证金标准)的所有申报平仓数量的总和。因自动对冲客户双向持仓造成客户持仓少于平仓单所报数量时,系统自动将平仓数量进行调整。客户不愿按上述 *** 平仓的,可在收市前撤单,不作为申报的平仓报单。 客户单位持仓盈亏的计算 *** :

      客户该期货合约持仓盈亏的总和(元)=客户该期货合约单位持仓盈亏/客户该期货合约的持仓量(手)

      客户该期货合约持仓盈亏总和,是指客户该期货合约的持仓按其实际成交价与当日结算价之差计算的盈亏总和。

      (二)持仓盈利客户平仓范围的确定

      根据上述 *** 计算的客户单位持仓盈利的投机持仓(包括跨期套利持仓)以及客户单位持仓盈利大于或等于期货合约规定价幅 2倍的保值持仓都列入平仓范围。

      (三)平仓数量的分配原则及 ***

      1。平仓数量的分配原则

      (1)在平仓范围内按盈利的大小和投机与保值的不同分成四级,逐级进行分配。

      首先分配给属平仓范围内单位持仓盈利大于或者等于期货合约规定价幅(以 D3 交易日结算价计算,下同)2 倍的投机持仓(以下简称盈利 2 倍的投机持仓).

      其次分配给单位持仓盈利大于或者等于期货合约规定价幅 1 倍的投机持仓(以下简称盈利 1 倍的投机持仓).

      再次分配给单位持仓盈利大于或者等于期货合约规定价幅 1 倍以下的投机持仓(以下简称盈利 1 倍以下的投机持仓).

      最后分配给单位持仓盈利大于或等于合约规定价幅 2 倍的保值持仓(以下简称盈利 2 倍的保值持仓).

      (2)以上各级分配比例均按申报平仓数量(剩余申报平仓数量)与各级可平仓的盈利持仓数量之比进行分配。

      2。平仓数量的分配 *** 及步骤

      若盈利 2 倍的投机持仓数量大于或者等于申报平仓数量,根据申报平仓数量与盈利 2 倍的投机持仓数量的比例,将申报平仓数量向盈利 2 倍的投机客户等比例分配实际平仓数量。 盈利 2 倍的投机持仓数量小于申报平仓数量,则根据盈利 2 倍的投机持仓数量与申报平仓数量的比例,将盈利 2 倍的投机持仓数量向申报平仓客户分配实际平仓数量;再把剩余的申报平仓数量按上述的分配 *** 向盈利 1 倍的投机持仓分配;还有剩余的,再向盈

      利 1 倍以下的投机持仓分配;若还有剩余,再向盈利 2 倍的保值持仓分配;仍有剩余的,不再分配。具体 *** 与步骤见本办法附件。 分配平仓数量以“手”为单位,不足一手的按如下 *** 计算。首先对每个交易编码所分配到的平仓数量的整数部分进行分配,然后按小数部分由大到小的顺序“进位取整”进行分配。

      采取上述措施后该期货合约风险仍未释放的,交易所宣布进入异常情况,并按有关规定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新期货合约成交首日期货合约出现单边市的,该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幅度和交易保证金标准不受本章以上条款限制。 除动力煤外, 进入交割月前一个月中旬起期货合约出现单边市的, 该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标准不受本章以上条款限制。

      某期货合约在交割月的最后交易日出现第三个连续同方向单边市的,则当日闭市后, 交易所根据市场情况, 决定对该期货合约先执行强制减仓之后配对交割或者直接配对交割。

      三、限仓制度

      期货交易实行限仓制度。限仓是指交易所规定会员或者客户按单边计算的、可以持有某一期货合约投机持仓的更大数量。

      期货合约的限仓数量按照该期货合约上市交易的“一般月份” 、 “交割月前一个月份” 、 “交割月份”三个期间的不同,分别适用不同的限仓标准。

      期货公司会员三个期间各品种期货合约限仓统一规定见下表:

      非期货公司会员各品种期货合约限仓规定见下表:

      客户各品种期货合约限仓规定见下表:

      不得交割的客户具体见《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割细则》相关规定。

      交割月前一个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前,会员及客户应当将其期货合约持仓调整为最小交割单位的整倍数;自进入交割月起,会员及客户的持仓应当是最小交割单位的整倍数。

      交易所可根据期货公司会员的净资产和经营情况调整其持仓限额。

      持仓限额=基数×(1+信用系数+业务系数)

      基数:是期货公司会员持仓限额的更低水平,由交易所规定。

      信用系数: 以期货公司会员净资产1 亿元为底数 (此时信用系数为0),在此基础上,每增加 1000 万元净资产,则信用系数相应增加 0.1,信用系数更大值不得超过 0.5;

      业务系数:期货公司会员业务系数以年交易金额 800 亿元、客户数1000 个为底数(此时业务系数为 0) ,在此基础上,期货公司会员年交易金额及客户数达到规定水平, 则相应提高其业务系数。 业务系数的更大值不得超过 0.5。具体见下表:

      期货公司会员的持仓限额,由交易所每一年核定一次。

      期货公司会员须在当年 4 月 15 向交易所提供上一年度期末净资产金额的证明文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 。交易所统计上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期货公司会员的交易量,核定持仓限额后于当年 4 月 20 通知期货公司会员,并予公布;该持仓限额适用于其当年 4 月 21 日起至次年 4 月 20 日止期间(含起、止日)的各品种期货合约的交易。

      到期未提供证明文件、统计材料或所提供证明文件、统计材料无效的,则均以基数水平论。

      交易所调整持仓限额报中国 *** 备案后实施。

      期货公司会员名下全部客户所有持仓的合计数(多头部位、空头部位分别计算,下同) ,不得超出该会员的限仓数额。

      同一客户在不同期货公司会员处开有多个交易编码,各交易编码上所有持仓的合计数,不得超出一个客户的限仓数额。

      会员或者客户的持仓数量不得超过交易所规定的持仓限额。

      非期货公司会员或客户超过持仓限额的, 交易所按有关规定实行强行平仓。期货公司会员达到或超过持仓限额的,不得同方向开新仓。

      四、大户报告制度

      期货交易实行大户报告制度。 会员或者客户持有某期货合约数量达到交易所对其规定的持仓 *** 80%以上(含本数)或者交易所要求报告的, 应当向交易所报告其资金、持仓等情况。根据市场风险状况,交易所可调整持仓报告水平。

      交易过程中,会员或者客户符合大户报告条件的,应当主动于下一交易日向交易所报告。 会员或者客户履行首次报告义务后, 需再次报告或者补充报告的,交易所通知有关会员。

      符合大户报告条件的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向交易所提供下列材料:

      (一) 《郑州商品交易所大户报告表》 ;

      (二)持仓前十名客户的开户资料及当日结算单据;

      (三)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大户报告条件的非期货公司会员或客户应当向交易所提供下列材料:

      (一) 《郑州商品交易所大户报告表》 ;

      (二)开户资料及当日结算单据;

      (三)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符合大户报告条件的客户,应当按单位或者自然人属性类别,分别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对客户所提供的有关材料进行初审并保证报告材料的真实性。

      五、强行平仓制度

      期货交易实行强行平仓制度。 强行平仓是指当会员、 客户违反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定时, 交易所对其违规持有的相关期货合约持仓予以平仓的强制措施。

      会员或者客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有权进行强行平仓:

      (一)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并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补足的;

      (二)持仓量超出其限仓规定的(期货公司会员达到或超过持仓限额的,按照本办法第四章相关规定执行);

      (三)进入交割月份的自然人持仓;

      (四)因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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