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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期货交易异常交易行为(大连期货交易异常交易行为有哪些)

49.08 W 人参与  2022年10月17日 15:43  分类 : 最新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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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大连期货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

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 之一章 总 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期货交易风险管理,维护期货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保证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易正常的进行,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易所风险管理实行保证金制度、涨跌停板制度、限仓制度、大户报告制度、强行平仓制度和风险警示制度。

第三条 交易所、会员、客户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保证金制度第四条 交易所实行保证金制度。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豆粕、豆油、棕榈油、玉米、线型低密度聚乙烯、聚氯乙烯期货合约的更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5%。新开仓交易保证金按前一交易日结算时交易保证金收取。

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各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

第五条 自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豆粕、豆油、棕榈油、玉米、线型低密度聚乙烯、聚氯乙烯合约进入交割月份前一个月之一个交易日起,交易所将分时间段逐步提高该合约的交易保证金。合约在某一交易时间段的交易保证金标准自该交易时间段起始日前一交易日结算时起执行。

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豆粕、豆油、棕榈油、玉米、线型低密度聚乙烯、聚氯乙烯合约临近交割期时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为:交易时间段交易保证金(元/手)交割月份前一个月之一个交易日合约价值的10%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第六个交易日合约价值的15%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第十一个交易日合约价值的20%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第十六个交易日合约价值的25%交割月份之一个交易日合约价值的30%第六条 随着合约持仓量的增大,交易所将逐步提高该合约交易保证金比例。

黄大豆1号、豆粕、聚氯乙烯合约持仓量变化时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为: 合约月份双边持仓总量(N)交易保证金(元/手)N ≤100万手合约价值的5%100万手N≤150万手合约价值的8%150万手N≤200万手合约价值的9%200万手N合约价值的10%黄大豆2号、豆油合约持仓量变化时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为: 合约月份双边持仓总量(N)交易保证金(元/手)N ≤50万手合约价值的5%50万手N≤60万手合约价值的8%60万手N≤70万手合约价值的9%70万手N合约价值的10%玉米合约持仓量变化时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为: 合约月份双边持仓总量(N)交易保证金(元/手)N ≤150万手合约价值的5%150万手N≤200万手合约价值的8%200万手N≤250万手合约价值的9%250万手N合约价值的10%棕榈油、线型低密度聚乙烯合约持仓量变化时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为:合约月份双边持仓总量(N)交易保证金(元/手)N ≤25万手合约价值的5%25万手N≤30万手合约价值的8%30万手N≤35万手合约价值的9%35万手N合约价值的10%第七条 当某期货合约出现涨跌停板的情况,则该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按本办法第三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当某期货合约连续三个交易日按结算价计算的涨(跌)幅之和达到合约规定的更大涨跌幅的2倍,连续四个交易日按结算价计算的涨(跌)幅之和达到合约规定的更大涨跌幅的2.5倍,连续五个交易日按结算价计算的涨(跌)幅之和达到合约规定的更大涨跌幅的3倍时,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采取单边或双边、同比例或不同比例、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提高交易保证金的措施。提高交易保证金的幅度不高于合约规定交易保证金的1倍。

交易所采取上述措施须事先报告中国 *** 。

第九条 如遇法定节假日休市时间较长,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休市前调整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和涨跌停板幅度。

第十条 对同时满足本办法有关调整交易保证金规定的合约,其交易保证金按照规定交易保证金数值中的较大值收取。

哪些交易行为属于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异常交易行为

您好,以下八种行为为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异常交易行为:

1.同一投资者开立的普通账户与信用账户在单只标的证券的合计买入量(卖出量)占标的证券当日总成交量比例较大的

2.同一投资者开立的普通账户与信用账户进行日内反向交易行为的

3.涉嫌关联的信用账户、普通账户之间频繁或大量进行交易的

4.公司自营证券账户与投资者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持有的证券之和占该证券可流通量比例较大的

5.可能对标的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披露前,大量进行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行为的

6.标的证券发行人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等内幕人员进行标的证券融资融券交易行为的

7.证券公司进行大量、集中平仓交易的

8.交易所和证券公司认定的其它异常交易行为

哪些交易行为属于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异常交易行为?

以下为规定的异常交易行为:

1、可能对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披露前,大量买入或者卖出相关证券。

2、以同一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开立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者顿繁进行互为对手方的交易。

3、委托、授权给同一机构或者同一个人代为从事交易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者频露进|

行互为对手方的交易。

4、两个或两个以上固定的或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者频繁进行互为对手方的交易。

5、大笔申报、连续申报或者密集申报,以影响证券交易价格。

6、频繁申报或频繁撤销申报,以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其他投资者的投资决定。

7、巨额申报,且申报价格明显偏离申报时的证券市场成交价格。

扩展资料:

合法证券交易的一般规定:

允许交易的证券,必须是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所谓依法发行并交付,是指证券的发行是完全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的,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具有法律依据,通过发行程序并将证券已经交付给购买者。

也就是说,进行证券交易的当事人依法买卖的证券,是其合法持有的证券。非依法发行的证券,即证券的发行,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这样的证券,不得买卖。

依法发行的股票或者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都允许依法进行交易。依法发行的证券可以进行交易,但并不排除法律根据证券的性质和其他情况,对某些证券的交易作出限制性规定。

在现实中,对某些证券的 *** 期限作出限制是可能存在的。如有些债券,只允许在发行后满一定期限才可 *** 。

经依法核准的上市交易的证券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必须采用公开的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公开的集中竞价,是所有有关购售该证券的买主和卖主集中在一个市内公开申报、竞价交易。

每当买卖出价相吻合就构成一笔买卖,交易依买卖组连续进行,每个买卖形成不同的价格。公开的集中竞价具有过程公开性、时间连续性、价格合理性和对快速变化的适应性等特点。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证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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