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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给各位分享关于企业期货交易的政策的知识,其中也会对期货交易税收政策进行解释,股指期货开户,无条件!手续费加1分(+0.01元),交反90%,直接返到期货账户!可以关注公众号之一交易。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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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期货交易的开户条件及选择原则
2. 常用的期货交易术语
3. 期货交易的流程
4. 期货交易技巧分析
5. 期货交易的方式分析
6. 期货交易的十大误区
期货交易的开户条件及选择原则
客户期货开户必须具备的条件
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入市交易资格(必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港澳台同胞暂时无法交易国内期货);
2.有从事交易必需的资金或资产(交易股指期货更低入市资金五十万,如交易商品期货则更低开户资金一万);
3.开户人和交易执行人须年满18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客户期货开户须提供的证件或资料
1.自然人开户(普通投资者):本人身份证原件以及银行卡;开户人本人必须现场开户。
2.法人开户(机构投资者):开户单位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指令下达人、资金调拨人的身份证以及《税务登记证》。
选择原则
1.资本雄厚、信誉好。
2.通讯联络工具迅捷、先进、服务质量好。
3.能主动向客户提供各种详尽的市场信息。
4.主动向客户介绍有利的交易机会,有一定的团队在线指导,有良好的商业形象和背景。
5.收取合理的履约保证金。
6.规定合理、透明的交易佣金。
7.能为客户提供理想的经纪人和高端的服务。
目录:
1. 期货交易的开户条件及选择原则
2. 常用的期货交易术语
3. 期货交易的流程
4. 期货交易技巧分析
5. 期货交易的方式分析
6. 期货交易的十大误区
常用的期货交易术语
委托单---出市代表经由计算机终端输入的商品买卖。
订单成交单---经计算机配对后产生的买卖合约。
单结算价---当天黄金所有成交合约的加权平均价。
持仓量---尚未经相反的期货或期权合约相对冲,也未进行实货交割或履行期权合约的某种商品期货或期权合约。
开仓量---每一笔成交量中新开仓的数量。
平仓量---每一笔成交量中平仓的数量加权量---交易所计算结算价时所涉及的参数。
涨停板额---某商品当日可输入的更高限价(等于昨-结算价+更大变动幅度)。
跌停板额---某商品当日可输入的更低限价(等于昨-结算价-更大变动幅度)。
空盘量---尚未经相反的期货或期权合约相对冲,也未进行实货交割或履行期权合约的某种商品期货或期权合约。
总数量开仓---在期货交易中通常有两种操作方式,一种是看涨行情做多头(买方),另一种是看跌行情做空头(卖方)。无论是做多或做空,下单买卖就称之为“开仓”
平仓---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结算原先所做的新单头寸---也称立场,也是指交易中所处的买或卖的置佣金---经纪人为执行交易指令而收取的费用
单号---系统为委托单或成交单分配的唯一标识
限仓制度---是期货交易所为了防止市场风险过度集中于少数交易者并防范操纵市场行为,对会员和客户的持仓数量进行限制的制度套期。
保值交易---套期保值指在期货市场上买入(或卖出)与现货市场交易方向相反、数量相等的同种商品的期货合约,进而无论现货供应市场价格怎样波动,最终都能取得在一个市场上亏损的同时在另一个市场盈利的结果,并且亏损额与盈利额大致相等,从而达到规避风险的目的多投。
套期保值---多头套期保值是指交易者先在期货市场买进期货,以便在将来现货市场买进时,不至于因价格上涨而给自己造成经济损失的一种期货交易方式(续)。
空头套期保值a---卖出期货合约,以防止将来卖出现货商品时因价格下跌而导致的损失。当卖出现货商品时,将先前卖出的期货合约通过买进另一数量、类别和交割月份相等的期货合约相对冲,以结束保值,亦称卖期。
保值结算---指根据交易结果和交易所有关规定对会员交易保证金、盈亏、手续费、交割货款及其他有关款项进行计算、划拨的业务活动。
买空---相信价格会涨并买入期货合约称“买空”或称“多头”,亦即多头交易。
卖空---看跌价格并卖出期货合约称“卖空”或“空头”,亦即空头。
交易止损---平仓认赔出局。
止赢---对赢利头寸回调到某个价位后平仓以确保利润。
基差---同一种商品或相关商品在某一地点、某一时间的现货价与期货市场中期货价的差额,它体现了不同时期产品形式、质量、地点等因素造成的。
差别套利---在一个市场购入现货或期货,同一时间内在另一市场或同一市场沽出现货或期货,取其价格差额之利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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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期货交易的十大误区
期货交易的流程
一旦你选定了某一个合适的经纪公司,下一步就是开一个期货交易帐户。所谓期货交易帐户是指期货交易者开设的、用于交易履约保证的一个资金信用帐户。开户工作很简单,而且经纪公司将会非常热心地提供有关帮助。
风险揭示
你将阅读一份"期货风险揭示书"(风险揭示书是标准化的、全国统一的)。期货经纪公司在接受客货开户申请时,需向客户提供《期货交易风险揭示书》。个人客户应在仔细阅读并理解后,在该《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上签字;客户应在仔细阅读并理解之后,由单位法定代表人在该《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签署合同
与期货经纪公司签订委托交易协议书,协议书明确规定期货经纪公司与客户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个人客户应在该合同上签字,单位客户应由法定代表人在该合同上签字并加盖公章。
个人开户应提供本人身份证,留存印鉴或签名样卡。单位开户应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影印件,并提供法定代表人及本单位期货交易业务执行人的姓名、联系 *** 、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印鉴等内容的书面材料及法定代表人授权期货交易业务执行人的书面授权书。
申请编码
交易所实行客户交易编码登记备案制度,客户开户时应填写"期货交易登记表",把你的一些基本情况填写在表格上。这张表格将由经纪公司提交给交易所,为你开设一个独一无二的期货交易代码,也称交易编码。一户一码,专码专用,不得混码交易。期货经纪公司注销客户的交易编码,应向交易所备案。
交易保证金
上述各项手续完成后,期货经纪公司将为你编制一个期货交易帐户,填制"帐户卡"交给你。这样,开户工作就完成了。客户在期货经纪公司签署期货经纪合同之后,应按规定缴纳开户保证金。期货经纪公司应将客户所缴纳的保证金存入期货经纪合同中指定的客户账户中,供客户进行期货交易。期货经纪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属于客户所有;期货经纪公司除按照中国 *** 的规定为客户向期货交易所交存保证金进行交易结算外,严禁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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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期货交易的十大误区
期货交易技巧分析
期货市场与战场是相似的,战斗的双方就是多头与空头。价格升降的全部背后含义就是多空双方力量对比的结果,多头占上风,则涨;空头占上风,则跌。多空势均力敌的时候,就出现了拉锯仗,称为牛皮市,就表现为具体的价格形态,如矩形、三角形、旗形等等,在日内则表现为十子星。
在对期货交易的内在规律有了上述的认识以后,”墙倒众人推“的意义也就显示出来了。
首先,在进入交易之前,必须看清楚,多空双方谁的力量大,以此决定我们的位置。记住:我们始终必须站在力量大、足以有能力推倒墙的一边,而不是被墙压倒的另一边。我们在任何时候都不要高诂自己的力量,不要试图自己可以阻止对方的进攻啊!
其次,如果还无法判断谁的力量大,那么,唯一的选择就是等待。千万不要以为你也可以推到一面墙啊!不是东风压倒西风,就是西风压倒东风,结果出来以后,我们就应该迅速跑到胜利的一边,也搭个手,推一把。
第三,万一那么不好采,一不小心,站错位置了,那么,只有一个办法,在墙倒塌之前迅速脱离危险,到对面去;万一更加糟糕,被压住了,那么,还是一个 *** ,断臂自救。总之是越快越好,以摆脱危险。千万不要以为墙会自己站起来,或者以为对方会给予你喘息的机会啊。在期货市场上,只有自己才能够救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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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期货交易的方式分析
6. 期货交易的十大误区
期货交易的方式分析
传统的交易方式有书面方式和 *** 方式。书面方式是客户在现场填写交易指令单,通过期货经纪公司的盘房接单员将指令下达至交易所; *** 方式是客户通过 *** 将指令下达给期货经纪公司的盘房接单员,接单员在同步录音后再将下达至交易所。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进步,期货经纪公司在提供上述交易方式之外,现在又增加了如下的电子化交易方式:
(1)热自助委托交易。客户在交易现场,通过电脑(该电脑通过期货经纪公司的服务器与交易所交易主机相连接)进行交易。
(2) *** 语音委托交易。客户通过 *** 键盘将交易指令转化为计算机命令,再由计算机送入交易所主机。由于其操作过程非常繁琐,必须按照提示语音分步骤完成,每个步骤之间还必须等待,所以,即使有一些期货经纪公司了这种交易方式,实际使用的人不多。
(3)网上交易。利用互联网进行交易。由于网上交易不受地域限制,具有成交及回报快、准确性高、成本低等优点,故深受交易者和期货经纪公司的欢迎,也是推广速度最快的一种交易方式。
然而,新的交易方式由于主要采用电脑进行,可能会因计算机系统或通讯传输系统出现一些额外的风险,因而,客户如果选择电子化交易方式,期货经纪公司会要求客户在签署《期货经纪合同书》的同时,签署《电脑自助委托交易补充协议》、《网上期货交易风险揭示书》、《网上期货交易补充协议》等相应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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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期货交易的方式分析
6. 期货交易的十大误区
期货交易的十大误区
1.在交易执行前未制定周详的交易计划
如果在实施交易之前没有制定周密详细的行动计划,那么交易者对于应该在何时何地退出交易、这笔交易可以亏损多少或盈利多少等事项就没有明确具体的认识。这样的交易玩的就是心跳,只能跟着感觉走,这常常导致彻底的失败。一位良师益友曾经给过我如下的投资箴言:“傻子都知道如何进入市场,但只有真正的智者才知道如何退出市场。”
2.交易品种选择或资金管理不当
想在期货市场想取得成功并不需要巨额投入。几个月的大幅波动促使主要的期货交易所纷纷提高了交易保证金,而迷你期货合约凭借其较低的保证金要求,近年来已成为最受小型和大型交易者欢迎的合约之一。数据显示,资金账户低于5000美元的交易者从事期货交易取得成功的可能性较大,反而是账户资金超过5万美元的客户群,极为容易在铤而走险的交易中一败涂地。成功交易的原因部分可以归结为适当的资金管理,而不是集中所有筹码冒险的高危”全垒”交易。
3.期望太高,操之过急
交易者如果在起步阶段就期望能够脱离基础工作而靠几笔非常成功的交易一飞冲天的话,通常残酷的现实会将他们的愿望击得粉碎。就如同医生、律师或者公司老板一样,没有经过长年累月锻炼的交易不可能成为成功的交易员。在所有的研究领域中,成功都需要你不断地努力工作,并拥有过人的毅力和天赋,期货交易也不例外。从事期货投资绝非易事,所谓期货交易是一夜暴富的捷径,那只是别有用心的人编织出来的美丽谎言罢了。在成为梦想中的成功 *** 交易员之前,你首先应该努力成为一名成功的 *** 交易者。
4.未采取止损措施
在期货交易中启用止损措施,能够确保投资者在某笔特定的交易中清楚地控制资金的风险额度,并确认交易的亏损状况。保护性止损是个很好的交易工具,但它也不是完美无缺的。价格波动幅度限制可能正好超过保护性止损点位。大宗商品市场的大幅波动凸显使用保护性止损措施的重要性,价格波动是所有期货交易者必须面对和考虑的事实,所有投资者都必须明白,并非每一次的保护性止损行动都是正确的,应当视情况相应地在相反方向也进行计划。记住,在期货交易中有没有完美的 *** 。
5.缺乏耐心和原则
失败的交易往往具有相同的特点,而耐心和原则对于成功交易的重要性,几乎已经成为期货交易中的老生常谈。典型的趋势交易者会按照趋势来交易,并耐心观察市场看行情是否会继续,他们往往不出意外地迎来了数额巨大的盈利。不要为交易而交易或为寻求变化而交易--耐心等待绝佳交易机会的到来,然后谨慎行动并抓住机会盈利--市场就是市场,没有人能代替市场或强迫市场。
6.逆势而动或企图极点杀入
人类天性喜欢低买高卖或高卖低买。 不幸的是,期货市场证明,这根本算不上一种盈利手段。企图寻找顶部和底部的投资者往往会逆势而动,使高买低卖行为成为了一种害人的习惯。在2010年贵金属市场的反弹中,黄金期货和白银期货价格创出了30年来的历史新高,这是在市场遭遇了价格平流层的情况下仍保持不断向上的良好明证。自以为稳拿顶部的投资者在2010年的贵金属市场遭遇了前所未有的滑铁卢。
7.执迷不悟,对抗市场
大多数成功的交易者不会在亏损的头寸上滞留太长时间或花费太多资金。他们会设置一个较为严格的保护性止损位,一旦触及该点位,他们将立即割肉(这时损失
先分两种情况:交割与否?
企业参与期货市场,开设法人户。
法人户可以交割,但不一定非要交割。
1、如果不交割的话,基本没有什么法律限制,符合开户条件,齐备开户资料便可。
2、如果有交割意向的话,且交割品种为上海期货交易所上市品种,还需在上海期货交易所先开通电子仓单系统,注册电子仓单会员。大商所和郑商所没有此要求。
上述为企业参与商品期货的注意要点之一,参与金融期货又有限制,比如资金限制100万以上等。
总体来看,除了一些行政、公益等职能部门,其他企业参与期货市场还是比较灵活、宽松的。
从市场的发展来看国家肯定会保护期货市场的发展,因为很多的生产商和经营商需要期货市场的发展,从国际形势来看,我国要想在很多商品上取得定价权也需要保护期货市场的发展。
而且2007年国务院以及 *** 通过并颁布了期货交易法律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来保证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
企业可以参加
国企的话需要有国家批示才行。简单来说需要写申请。经批准后才能进行期货市场,并且要严格执行套保方案。
非国企的话就没这个要求,只需要 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人身份证、相关操作人员的身份证,银行帐号等相关资料就可以。
除国家明确规定禁止参与的除外。
国务院决定对《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期货交易,是指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的以期货合约或者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本条例所称期货合约,是指期货交易场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期货合约包括商品期货合约和金融期货合约及其他期货合约。
“本条例所称期权合约,是指期货交易场所统一制定的、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标的物(包括期货合约)的标准化合约。”
二、第四条修改为:“期货交易应当在依照本条例第六条之一款规定设立的期货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期货交易场所进行。
“禁止在前款规定的期货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
三、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未经国务院批准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期货交易场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组织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
四、删去第八条第三款。
五、第十条之一款第四项修改为:“(四)为期货交易提供集中履约担保”。
六、删去第十九条之一款第二项。第四项改为第三项,修改为:“(三)变更注册资本且调整股权结构”。第五项改为第四项,修改为:“(四)新增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控股股东发生变化”。
七、第二十条之一款第四项修改为:“(四)变更境内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
八、第二十三条修改为:“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其他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取得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业务资格,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九、第二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符合规定条件的境外机构,可以在期货交易所从事特定品种的期货交易。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十、删去第三十二条。
十一、删去第三十三条。
十二、删去第三十六条。
十三、第六十九条之一款改为第六十六条之一款,修改为:“期货交易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1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未经批准,擅自办理本条例第十三条所列事项的;
“(二)允许会员在保证金不足的情况下进行期货交易的;
“(三)直接或者间接参与期货交易,或者违反规定从事与其职责无关的业务的;
“(四)违反规定收取保证金,或者挪用保证金的;
“(五)伪造、涂改或者不按照规定保存期货交易、结算、交割资料的;
“(六)未建立或者未执行当日无负债结算、涨跌停板、持仓限额和大户持仓报告制度的;
“(七)拒绝或者妨碍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监督检查的;
“(八)违反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有本条之一款第二项、第四项至第八项所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本条之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处罚、处分。”
十四、第七十八条改为第七十五条,修改为:“非法设立期货交易场所或者以其他形式组织期货交易活动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非法设立期货公司及其他期货经营机构,或者擅自从事期货业务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五、第八十四条改为第八十一条,修改为:“对本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除本条例已有规定的外,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涉及其他有关部门法定职权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处理;属于其他有关部门法定职权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移交其他有关部门处理。”
十六、第八十五条改为第八十二条,之一款之一项修改为:“(一)商品期货合约,是指以农产品、工业品、能源和其他商品及其相关指数产品为标的物的期货合约”。第二项修改为:“(二)金融期货合约,是指以有价证券、利率、汇率等金融产品及其相关指数产品为标的物的期货合约”。第三项修改为:“(三)保证金,是指期货交易者按照规定交纳的资金或者提交的价值稳定、流动性强的标准仓单、国债等有价证券,用于结算和保证履约”。第四项修改为:“(四)结算,是指根据期货交易所公布的结算价格对交易双方的交易结果进行的资金清算和划转”。第九项修改为:“(九)标准仓单,是指交割仓库开具并经期货交易所认定的标准化提货凭证”。
十七、删去第八十九条。
此外,对条文的顺序和个别文字作相应的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2007年3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9号公布 根据2012年10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之一章 总则
之一条 为了规范期货交易行为,加强对期货交易的监督管理,维护期货市场秩序,防范风险,保护期货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期货市场积极稳妥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期货交易,是指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的以期货合约或者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本条例所称期货合约,是指期货交易场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期货合约包括商品期货合约和金融期货合约及其他期货合约。
本条例所称期权合约,是指期货交易场所统一制定的、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标的物(包括期货合约)的标准化合约。
第三条 从事期货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期货交易应当在依照本条例第六条之一款规定设立的期货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期货交易场所进行。
禁止在前款规定的期货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
第五条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对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 期货交易所
第六条 设立期货交易所,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
未经国务院批准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期货交易场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组织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
第七条 期货交易所不以营利为目的,按照其章程的规定实行自律管理。期货交易所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期货交易所的负责人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任免。
期货交易所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第八条 期货交易所会员应当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期货交易所可以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会员由结算会员和非结算会员组成。
第九条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之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期货交易所的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
(一)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期货交易所、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期货公司、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5年;
(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
第十条 期货交易所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交易活动的风险控制和对会员以及交易所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期货交易所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供交易的场所、设施和服务;
(二)设计合约,安排合约上市;
(三)组织并监督交易、结算和交割;
(四)为期货交易提供集中履约担保;
(五)按照章程和交易规则对会员进行监督管理;
(六)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期货交易所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参与期货交易。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期货交易所不得从事信托投资、股票投资、非自用不动产投资等与其职责无关的业务。
第十一条 期货交易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下列风险管理制度:
(一)保证金制度;
(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三)涨跌停板制度;
(四)持仓限额和大户持仓报告制度;
(五)风险准备金制度;
(六)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风险管理制度。
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还应当建立、健全结算担保金制度。
第十二条 当期货市场出现异常情况时,期货交易所可以按照其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
(一)提高保证金;
(二)调整涨跌停板幅度;
(三)限制会员或者客户的更大持仓量;
(四)暂时停止交易;
(五)采取其他紧急措施。
前款所称异常情况,是指在交易中发生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行为或者发生不可抗拒的突发事件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异常情况消失后,期货交易所应当及时取消紧急措施。
第十三条 期货交易所办理下列事项,应当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制定或者修改章程、交易规则;
(二)上市、中止、取消或者恢复交易品种;
(三)上市、修改或者终止合约;
(四)变更住所或者营业场所;
(五)合并、分立或者解散;
(六)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期货交易所上市新的交易品种,应当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四条 期货交易所的所得收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但应当首先用于保证期货交易场所、设施的运行和改善。
第三章 期货公司
第十五条 期货公司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条例规定设立的经营期货业务的金融机构。设立期货公司,应当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注册。
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或者变相设立期货公司,经营期货业务。
第十六条 申请设立期货公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更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期货从业资格;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四)主要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五)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
(六)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七)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和各项业务的风险程度,可以提高注册资本更低限额。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股东应当以货币或者期货公司经营必需的非货币财产出资,货币出资比例不得低于85%。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期货公司设立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委托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或者管理期货公司的股权。
第十七条 期货公司业务实行许可制度,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其商品期货、金融期货业务种类颁发许可证。期货公司除申请经营境内期货经纪业务外,还可以申请经营境外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期货业务。
期货公司不得从事与期货业务无关的活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期货公司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期货自营业务。
期货公司不得为其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人提供融资,不得对外担保。
第十八条 期货公司从事经纪业务,接受客户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客户进行期货交易,交易结果由客户承担。
第十九条 期货公司办理下列事项,应当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合并、分立、停业、解散或者破产;
(二)变更业务范围;
(三)变更注册资本且调整股权结构;
(四)新增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控股股东发生变化;
(五)设立、收购、参股或者终止境外期货类经营机构;
(六)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三项、第六项所列事项,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前款所列其他事项,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第二十条 期货公司办理下列事项,应当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批准:
(一)变更法定代表人;
(二)变更住所或者营业场所;
(三)设立或者终止境内分支机构;
(四)变更境内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
(五)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前款之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所列事项,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前款第三项所列事项,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 期货公司或者其分支机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办理期货业务许可证注销手续:
(一)营业执照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注销;
(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3个月未开始营业,或者开业后无正当理由停业连续3个月以上;
(三)主动提出注销申请;
(四)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期货公司在注销期货业务许可证前,应当结清相关期货业务,并依法返还客户的保证金和其他资产。期货公司分支机构在注销经营许可证前,应当终止经营活动,妥善处理客户资产。
第二十二条 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业务管理规则、风险管理制度,遵守信息披露制度,保障客户保证金的存管安全,按照期货交易所的规定,向期货交易所报告大户名单、交易情况。
第二十三条 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其他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取得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业务资格,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第四章 期货交易基本规则
第二十四条 在期货交易所进行期货交易的,应当是期货交易所会员。
符合规定条件的境外机构,可以在期货交易所从事特定品种的期货交易。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第二十五条 期货公司接受客户委托为其进行期货交易,应当事先向客户出示风险说明书,经客户签字确认后,与客户签订书面合同。期货公司不得未经客户委托或者不按照客户委托内容,擅自进行期货交易。
期货公司不得向客户作获利保证;不得在经纪业务中与客户约定分享利益或者共担风险。
第二十六条 下列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期货交易,期货公司不得接受其委托为其进行期货交易:
(一)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
(二)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和期货业协会的工作人员;
(三)证券、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
(四)未能提供开户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
(五)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不得从事期货交易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七条 客户可以通过书面、 *** 、互联网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向期货公司下达交易指令。客户的交易指令应当明确、全面。
期货公司不得隐瞒重要事项或者使用其他不正当手段诱骗客户发出交易指令。
第二十八条 期货交易所应当及时公布上市品种合约的成交量、成交价、持仓量、更高价与更低价、开盘价与收盘价和其他应当公布的即时行情,并保证即时行情的真实、准确。期货交易所不得发布价格预测信息。
未经期货交易所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期货交易即时行情。
第二十九条 期货交易应当严格执行保证金制度。期货交易所向会员、期货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不得低于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标准,并应当与自有资金分开,专户存放。
期货交易所向会员收取的保证金,属于会员所有,除用于会员的交易结算外,严禁挪作他用。
期货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属于客户所有,除下列可划转的情形外,严禁挪作他用:
(一)依据客户的要求支付可用资金;
(二)为客户交存保证金,支付手续费、税款;
(三)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期货公司应当为每一个客户单独开立专门账户、设置交易编码,不得混码交易。
第三十一条 期货公司经营期货经纪业务又同时经营其他期货业务的,应当严格执行业务分离和资金分离制度,不得混合操作。
第三十二条 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应当按照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财政部门的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风险准备金,不得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期货交易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并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期货交易的结算,由期货交易所统一组织进行。
期货交易所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期货交易所应当在当日及时将结算结果通知会员。
期货公司根据期货交易所的结算结果对客户进行结算,并应当将结算结果按照与客户约定的方式及时通知客户。客户应当及时查询并妥善处理自己的交易持仓。
第三十五条 期货交易所会员的保证金不足时,应当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会员未在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内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的,期货交易所应当将该会员的合约强行平仓,强行平仓的有关费用和发生的损失由该会员承担。
客户保证金不足时,应当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客户未在期货公司规定的时间内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的,期货公司应当将该客户的合约强行平仓,强行平仓的有关费用和发生的损失由该客户承担。
第三十六条 期货交易的交割,由期货交易所统一组织进行。
交割仓库由期货交易所指定。期货交易所不得限制实物交割总量,并应当与交割仓库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交割仓库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出具虚假仓单;
(二)违反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限制交割商品的入库、出库;
(三)泄露与期货交易有关的商业秘密;
(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参与期货交易;
(五)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七条 会员在期货交易中违约的,期货交易所先以该会员的保证金承担违约责任;保证金不足的,期货交易所应当以风险准备金和自有资金代为承担违约责任,并由此取得对该会员的相应追偿权。
客户在期货交易中违约的,期货公司先以该客户的保证金承担违约责任;保证金不足的,期货公司应当以风险准备金和自有资金代为承担违约责任,并由此取得对该客户的相应追偿权。
第三十八条 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应当向结算会员收取结算担保金。期货交易所只对结算会员结算,收取和追收保证金,以结算担保金、风险准备金、自有资金代为承担违约责任,以及采取其他相关措施;对非结算会员的结算、收取和追收保证金、代为承担违约责任,以及采取其他相关措施,由结算会员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和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应当保证期货交易、结算、交割资料的完整和安全。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不得恶意串通、联手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操纵期货交易价格。
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规使用信贷资金、财政资金进行期货交易。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期货交易融资或者担保业务的资格,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四十二条 国有以及国有控股企业进行境内外期货交易,应当遵循套期保值的原则,严格遵守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关于企业以国有资产进入期货市场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对境内单位或者个人从事境外商品期货交易的品种进行核准。
境外期货项下购汇、结汇以及外汇收支,应当符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境内单位或者个人从事境外期货交易的办法,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外汇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五章 期货业协会
第四十四条 期货业协会是期货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
期货公司以及其他专门从事期货经营的机构应当加入期货业协会,并缴纳会员费。
第四十五条 期货业协会的权力机构为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
期货业协会的章程由会员大会制定,并报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期货业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成员按照章程的规定选举产生。
第四十六条 期货业协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守期货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会员应当遵守的行业自律性规则,监督、检查会员行为,对违反协会章程和自律性规则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三)负责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认定、管理以及撤销工作;
(四)受理客户与期货业务有关的投诉,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纠纷进行调解;
(五)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
(六)组织期货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开展会员间的业务交流;
(七)组织会员就期货业的发展、运作以及有关内容进行研究;
(八)期货业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期货业协会的业务活动应当接受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对期货市场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有关期货市场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并依法行使审批权;
(二)对品种的上市、交易、结算、交割等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三)对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及其他期货经营机构、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交割仓库等市场相关参与者的期货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四)制定期货从业人员的资格标准和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五)监督检查期货交易的信息公开情况;
(六)对期货业协会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七)对违反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八)开展与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有关的国际交流、合作活动;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八条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及其他期货经营机构、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和交割仓库进行现场检查;
(二)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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