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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黄金变相期货交易,以及黄金变相期货交易怎么办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股指期货开户,无条件!手续费加1分(+0.01元),交反90%,直接返到期货账户!暂时不开也可以先关注公众号之一交易。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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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户。炒黄金期货,首先要在期货经纪公司开户,目前国内只有100多家正规期货经纪公司。通过网上查询,找到适宜的期货经纪公司,携带身份证银行卡直接到公司开户。
2.设立银期转账账户。到期货经纪公司开户,可以在工作人员的提示下设立银期转账,也可以到银行柜台或者登录网上银行的方式办理。
3.获取交易和行情软件。账户设立成功之后,期货公司会推送一些交易软件和行情软件,可以根据自己喜好选择使用。如果需要进行手机交易的,需要特别开通,可以在开户的时候一并办理。
拓展资料
1.期货市场最早萌芽于欧洲。早在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就出现过中央交易场所、大宗易货交易,以及带有期货贸易性质的交易活动。最初的期货交易是从现货远期交易发展而来。之一家现代意义的期货交易所1848年成立于美国芝加哥,该所在1865年确立了标准合约的模式。20世纪90年代,我国的现代期货交易所应运而生。我国有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四家期货交易所,其上市期货品种的价格变化对国内外相关行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2.最初的现货远期交易是双方口头承诺在某一时间交收一定数量的商品,后来随着交易范围的扩大,口头承诺逐渐被买卖契约代替。这种契约行为日益复杂化,需要有中间人担保,以便监督买卖双方按期交货和付款,于是便出现了1571年伦敦开设的世界之一家商品远期合同交易所——皇家交易所。为了适应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改进运输与储存条件,为会员提供信息,1848年,82位商人发起组织了芝加哥期货交易所(CBOT);
3.1851年芝加哥期货交易所引进远期合同;1865年芝加哥谷物交易所推出了一种被称为“期货合约”的标准化协议,取代原先沿用的远期合同。这种标准化合约,允许合约转手买卖,并逐步完善了保证金制度,于是一种专门买卖标准化合约的期货市场形成了,期货成为投资者的一种投资理财工具。1882年交易所允许以对冲方式免除履约责任,增加了期货交易的流动性。
两名年轻投资者樊文达、宋荣贵在2006年6月底以2.7万元原始本金,在工行山东分行济南泺源支行 *** 操作买卖“纸黄金”,10天内竟获利高达2100余万元。然而,账面巨资还未来得及变现,即被银行以不当获利为由全部强行划走。坐了趟“过山车”的樊宋无奈之下诉至法院,泺源支行随即反诉。目前,案件正等待开庭审理。
“作为上市后世界之一大银行,这对工行是个很大的负面消息。”北京颐合兴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副总裁王吉舟告诉本报,“正常交易是不能获利那么多的,更大的可能是工行交易软件技术上出现了问题;这样,责任就不能转嫁到投资者身上。”
双方异常低调
8月29日,一场秋雨让济南的天气从炎热陡然变得凉爽。记者在“中国黄金之一案”被炒得沸沸扬扬之际来到案发地,像天气转换一样意外:连遭冷遇。
“没听说过这事啊!”山东大学法学院常务副院长肖金明在接受本报采访时很是茫然。
无独有偶。济南市民张立鸣既炒实物金也炒“纸黄金”,在泉城广场附近遇到记者时连称:“不清楚。”记者从对类似信息最集中的出租车多位司机、山东省 *** 法制办、山东省 *** 等处得到了同样答案。查阅当地主要媒体,没见到任何报道。
济南市公安局宣传处党亚力处长则对记者证实,当时有人报案,但经查后认为是民事纠纷,不符合立案条件。
更令人难以理解的是,作为极希望得到舆论支持的原告方樊宋竟然也避而不见。记者致电之一时间报道此事的报社被告知:“樊宋目前已声明不接受任何采访。”
被告方同样冷淡:泺源支行办公室朱主任拒绝接受采访后,工行山东分行鲍行长只说了句“目前正走司法程序”后就不愿多谈。工行北京总行新闻处谢处长以不清楚为由拒绝详谈。
更先立案的济南市历下区法院民庭法官马峻称,案子已经转到中院了。而依据案件标的额已远超200万元,极有可能不在所属区级法院审理。
与工行泺源支行隔街相望的山东科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苑晓军分析认为,和解是双方都愿意看到的结果,樊宋得到一笔相对少些的赔偿,银行则能尽快消除不利影响;而一旦官司败诉,数十万的诉讼费用代价太大。
“如果促成了和解,更大的原因是双方都存在理亏之处。”王吉舟称。有人士接受本报采访时分析称,原告樊文达的意图很值得怀疑:在江西工作的樊到山东出差竟然带两万多元闲钱,又借宋荣贵的身份证异地炒金,获巨额利润后仍沿用开户卡等均违反常理;即便开始发现漏洞无恶意,事后反复操作仍有谋取暴利之嫌。
有网友在网上发帖认为,樊在其中原本就知晓银行系统漏洞,而宋不过是他拿来的幌子。甚至有网友干脆质疑这是一个老鼠仓。对此,记者多方打听,均未得到证实。
财富神话背后
事实上,接受采访的专家大多把导致财富神话诞生的矛头指向了工行操作系统存在着严重漏洞。而这也正是工行方面低调的原因所在。
“显然是银行操作系统出了问题。”派丰理财顾问(北京)有限公司首席经济学家侯宁称。
王吉舟的观点和侯宁的相似。他认为,以樊宋两人身份、背景看,根本不具备操作老鼠仓的条件,同时目前国内黄金市场还没形成出现庄家的力量。
对于有质疑樊宋是黑客,篡改了银行系统交易程序,王吉舟称:“银行系统安全性能非常高,即便篡改,买入价也只能低到减去差点的价;再说如果是遭黑客攻击,工行就不这么低调和被动了。”
王吉舟提醒记者,如果施行保证金交易,10天内以2.7万元本钱撬动2100万利润杠杆,在正常交易中也不是没有可能。但记者从工行山东分行个人营业部了解到,工行“纸黄金”业务并没施行保证金制度。
黄金期货的步骤一般有三种:开设账户、下达指令和执行与结果通知。
1、开设账户
投资者一般要向黄金期货交易所的会员经纪商开立账户,签署风险《揭示声明书》、《交易账户协议书》等,授权经纪人代为买卖合约并缴付保证金。经纪人获授权后就可以根据合约条款按照客户指令进行期货买卖。
2、下达指令
指令包括品种、数量、日期、以及客户意愿价格。关键性指令有:
(1)市价指令。指按当时交易所的价格进行交易
(2)限价指令。这是一种有条件指令,只有市场价格达到指令价格时才被执行,一般买价指令只有在市场价格低于一定水平时才执行,而卖价指令只有在市场价格高于一定水平才执行。如果市场价格没有到达限度价格水平,该指令就不能被执行。
(3)停价指令。该指令也是客户授权经纪人在特定价位买卖期货合约的指令。买的停价指令意味客户想在市场价格一旦高于一定价格时,就立即以市场价格买入期货合约;一个卖的停价指令意味着客户想在市场价格一旦低于一定价格时,就立即以市场价格卖出期货合约。
(4)停止限价指令。指客户要求经纪人在交易所价格跌至预定限度内的限价卖出,或上涨到预定限度内以限价补进的指令。这一指令综合了停价指令和限价指令的特征,但相对于限价指令来说有一定风险。
(5)限时指令。该指令也是一种有条件指令,表明经纪人在多长时间内可以执行该指令。一般情况下,除有说明外,指令均为当日有效,如果一个指令在当日的交易盘中未被执行,那么该指令就失效或过期。
(6)套利指令。该指令用来同时建立多头仓位和空头仓位。如对一定数量黄金建立多头仓位和空头仓位,只是期货合约的到期日不同。
3、执行与结果通知
法院判定,联泰公司及五名被告非法经营黄金保证金期货交易,涉及金额200亿元,构成非法经营罪
一起涉案金额高达200亿元的变相黄金期货案件,4月17日在上海黄浦区法院宣判。法院判决,上海联泰黄金制品有限公司犯非法经营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五名被告人皆以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中主犯王浩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据刑事判决书,2004年3月,澳门人王浩与洪慧、金昌南、程蕾商量后,虚报注册资本人民币400万元成立了联泰公司,程蕾、洪慧各占45%股份,金昌南占10%股份。2006年3月,通过再次虚假验资,将联泰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3000万元。之后,联泰公司未经国家主管机关批准,擅自开展个人无实物交割的黄金保证金交易业务。
自2004年3月至2006年5月,联泰公司共发展客户723名,累计收取客户保证金6909.77万元,净收取客户保证金2981.34万元;客户平仓费亏损2448.89万元,合计客户亏损2942.36万元。交易总买入金额达119.74亿元,总卖出金额达119.52亿元。
判决书显示,在王浩的主持下,联泰公司设立交易部等机构,起草了《联泰黄金买卖细则》。联泰公司还在全国开设17处办事处拓展业务,并对外谎称是上海黄金交易所二级会员单位,具有 *** 个人黄金买卖业务资格。期间,被告单位和被告人采用朋友介绍、打 *** 及到展览会设摊招揽客户等方式,在社会公众中吸纳客户,经营个人无实物交割的黄金保证金交易业务。
在实际经营中,联泰公司采用制订统一的格式合同,规定以100盎司(即3110克)为一张合同,每次最少买卖一张合同、最多买卖20张合同,由担任交易部主管的香港人胡健南参照境外黄金价格,以联泰公司之名在境外黄金报价系统中设置LTGOLD(SHG)黄金美元价格,买卖间的差价设置为1美元/盎司,由交易员代表联泰公司按该价格,与客户直接进行交易。交易采用保证金的形式,以远低于合同价值的保证金进行放大交易,更高可至60倍以上。同时,客户承担因汇率变化而产生的风险,联泰公司与客户间的买卖合同采用人民币结算,并实施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当客户的保证金发生亏损至6000元/份以下,客户则需及时追加资金,若保证金发生亏损至1600元/份以下,即强行平仓。
2006年8月,金昌南、洪慧及程蕾被抓获归案,王浩亦于同月投案自首。10月24日,胡健南被抓获归案。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于2007年7月提起公诉,指控联泰公司和五名被告人犯非法经营罪。庭审中,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及5名被告人对本案的基本事实及定性均不表异议,但均认为联泰公司的买卖黄金行为不是开展变相期货交易,而是现货交易中延迟交收模式,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黄浦区法院认为,联泰公司及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五条之一款第(三)项规定的非法经营罪,应予刑事处罚。本案系共同犯罪,王浩被认定为主犯。
针对辩护意见中的变相期货交易和现货交易中延迟交收模式之辩,法院查证,联泰公司与5名被告人所开展的黄金买卖业务,具有未经国家主管机关批准、买卖合同标准、交易均在联泰公司交易部内集中进行、采用保证金交易方式且收取比例低于合同标的额20%、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的特征,完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律部《关于对上海联泰黄金制品有限公司经营行为认定意见的函》、国务院《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中有关变相期货的构成要件,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故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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