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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交易所会员应当是_期货交易所会员是啥意思

96.87 W 人参与  2023年05月22日 17:02  分类 : 热门  评论

在期货交易所进行期货交易应当是( )。

正确答案:D

解析:《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在期货交易所进行期货交易的,应当是期货交易所会员。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之一章 总 则之一条 为了规范期货交易行为,加强对期货交易的监督管理,维护期货市场秩序,防范风险,保护期货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期货市场积极稳妥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期货交易,包括商品和金融期货合约、期权合约交易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从事期货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等违法行为。第四条 期货交易应当在依法设立的期货交易所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交易场所进行。

禁止在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期货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禁止变相期货交易。第五条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对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第二章 期货交易所第六条 设立期货交易所,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

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期货交易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组织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第七条 期货交易所不以营利为目的,按照其章程的规定实行自律管理。期货交易所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期货交易所的负责人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任免。

期货交易所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第八条 期货交易所会员应当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期货交易所可以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会员由结算会员和非结算会员组成。

结算会员的结算业务资格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结算业务资格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第九条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之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期货交易所的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

(一)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期货交易所、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期货公司、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5年;

(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第十条 期货交易所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交易活动的风险控制和对会员以及交易所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期货交易所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供交易的场所、设施和服务;

(二)设计合约,安排合约上市;

(三)组织并监督交易、结算和交割;

(四)保证合约的履行;

(五)按照章程和交易规则对会员进行监督管理;

(六)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期货交易所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参与期货交易。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期货交易所不得从事信托投资、股票投资、非自用不动产投资等与其职责无关的业务。第十一条 期货交易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下列风险管理制度:

(一)保证金制度;

(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三)涨跌停板制度;

(四)持仓限额和大户持仓报告制度;

(五)风险准备金制度;

(六)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风险管理制度。

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还应当建立、健全结算担保金制度。第十二条 当期货市场出现异常情况时,期货交易所可以按照其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

(一)提高保证金;

(二)调整涨跌停板幅度;

(三)限制会员或者客户的更大持仓量;

(四)暂时停止交易;

(五)采取其他紧急措施。

前款所称异常情况,是指在交易中发生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行为或者发生不可抗拒的突发事件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异常情况消失后,期货交易所应当及时取消紧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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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期货投资者当日平仓盈利在结算完成前不得出金。

当日盈利虽然不能出金,但是可以开新仓,对投资者的资金使用效率没有影响。

有交易或者持仓,只可以出可用资金的70~80%(看期货公司规定),当天浮动盈利不可出,超过的也出不了。

有的期货公司有留底资金,50元,100元不等,连同留底资金一起出是需要向公司申请的,没有申请出金也会显示资金不足。

扩展资料:

《期货管理条例》对期货账户的规定:

第三条:从事期货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期货交易应当在依照本条例第六条之一款规定设立的期货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期货交易场所进行。

第八条:期货交易所会员应当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期货交易所可以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会员由结算会员和非结算会员组成。

第十二条:当期货市场出现异常情况时,期货交易所可以按照其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百度百科—期货交易

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规范期货交易行为,加强对期货交易的监督管理,维护期货市场秩序,防范风险,保护期货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从事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的,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从事期货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等违法行为。第四条 期货交易必须在期货交易所内进行。禁止不通过期货交易所的场外期货交易。第五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 )对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第二章 期货交易所第六条 设立期货交易所,由中国 *** 审批。

未经中国 *** 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或者变相设立期货交易所。第七条 期货交易所不以营利为目的,按照其章程的规定实行自律管理。期货交易所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第八条 期货交易所会员应当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取得期货交易所会员资格,应当经期货交易所批准,并交纳会员资格费。

期货交易所会员由期货经纪公司会员和非期货经纪公司会员组成。第九条 期货交易所设理事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由中国 *** 提名,理事会选举产生。

期货交易所设总经理、副总经理,由中国 *** 任免。总经理为期货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第十条 有证券法之一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中国 *** 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不得担任期货交易所的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会计人员。第十一条 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不得以任何方式为自己从事期货交易,不得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利用内幕信息获得非法利益。第十二条 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履行职务,遇有与本人或者其亲属有利害关系的情形时,应当回避。第十三条 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在任职期间或者离开期货交易所未满一年的,不得在该期货交易所的会员单位任职。

国家公务员不得在期货交易所任职。第十四条 期货交易所履行下列职能:

(一)提供期货交易的场所、设施和服务;

(二)设计期货合约、安排期货合约上市;

(三)组织、监督期货交易、结算和交割;

(四)保证期货合约的履行;

(五)制定和执行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风险管理制度;

(六)中国 *** 规定的其他职能。第十五条 期货交易所不得从事信托投资、股票交易、非自用不动产投资等与其职能无关的业务。

禁止期货交易所直接或者间接参与期货交易。第十六条 当期货市场出现异常情况时,期货交易所可以按照其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应当立即报告中国 *** :

(一)提高保证金;

(二)调整涨跌停板幅度;

(三)限制会员或者客户的更大持仓量;

(四)暂时停止交易;

(五)采取其他紧急措施。

前款所称异常情况,是指在交易中发生操纵市场并严重扭曲价格形成的行为或者不可抗力的突发事件以及中国 *** 规定的其他情形。

异常情况消失后,期货交易所应当及时取消紧急措施。第十七条 期货交易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中国 *** 批准:

(一)制定或者修改章程、业务规则;

(二)上市、中止、取消或者恢复期货交易品种;

(三)上市、修改或者终止期货合约;

(四)中国 *** 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八条 期货交易所的所得收益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不得分配给会员,不得挪作他用。

期货交易所的税后所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公益金后,应当全部转作公积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发生的亏损。第十九条 期货交易所的合并、分立,由中国 *** 审批。第二十条 期货交易所因下列情形之一解散:

(一)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会员大会决定不再延续;

(二)会员大会决定解散;

(三)中国 *** 决定关闭。

期货交易所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解散的,由中国 *** 审批。第三章 期货经纪公司第二十一条 设立期货经纪公司,应当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更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

(二)主要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必须具有期货从业资格;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合格的交易设施;

(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五)中国 *** 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b

第四章 会员管理

第五十三条 期货交易所会员应当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第五十四条 取得期货交易所会员资格,应当经期货交易所批准。

期货交易所批准、取消会员的会员资格,应当向中国 *** 报告。

第五十五条 期货交易所应当制定会员管理办法,规定会员资格的取得与终止的条件和程序、对会员的监督管理等内容。

第五十六条 会员制期货交易所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会员大会,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在期货交易所从事规定的交易、结算和交割等业务;

(三) 使用期货交易所提供的交易设施,获得有关期货交易的信息和服务;

(四) 按规定 *** 会员资格;

(五) 联名提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六) 按照期货交易所章程和交易规则行使申诉权;

(七) 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七条 会员制期货交易所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 遵守期货交易所的章程、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及有关决定;

(三) 按规定缴纳各种费用;

(四) 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的决议;

(五) 接受期货交易所监督管理。

第五十八条 公司制期货交易所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权利;

(二) 按照交易规则行使申诉权;

(三) 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九条 公司制期货交易所会员应当履行本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义务。

第六十条 期货交易所每年应当对会员遵守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的情况进行抽样或者全面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告中国 *** 。

期货交易所行使监管职权时,可以按照期货交易所章程和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会员进行调查取证,会员应当配合。

第六十一条 经中国 *** 批准,期货交易所可以实行全员结算制度或者会员分级结算制度。

第六十二条 实行全员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会员均具有与期货交易所进行结算的资格。

第六十三条 实行全员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会员由期货公司会员和非期货公司会员组成。期货公司会员按照中国 *** 批准的业务范围开展相关业务;非期货公司会员不得从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的期货公司业务。

第六十四条 实行全员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对会员结算,会员对其受托的客户结算。

第六十五条 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会员由结算会员和非结算会员组成。结算会员具有与期货交易所进行结算的资格,非结算会员不具有与期货交易所进行结算的资格。

期货交易所对结算会员结算,结算会员对非结算会员结算,非结算会员对其受托的客户结算。

第六十六条 结算会员由交易结算会员、全面结算会员和特别结算会员组成。

全面结算会员、特别结算会员可以为与其签订结算协议的非结算会员办理结算业务。交易结算会员不得为非结算会员办理结算业务。

第六十七条 申请成为结算会员的,应当取得中国 *** 批准的结算业务资格。

第六十八条 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可以根据结算会员资信和业务开展情况,限制结算会员的结算业务范围,但应当于3日内报告中国 *** 。

第五章 基本业务规则

第六十九条 期货交易所向会员收取的保证金,只能用于担保期货合约的履行,不得查封、冻结、扣划或者强制执行。期货交易所应当在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立专用结算账户,专户存储保证金,不得挪用。

保证金分为结算准备金和交易保证金。结算准备金是指未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交易保证金是指已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

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只向结算会员收取保证金。

第七十条 期货交易所应当建立保证金管理制度。保证金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向会员收取保证金的标准和形式;

(二) 专用结算账户中会员结算准备金更低余额;

(三) 当会员结算准备金余额低于期货交易所规定更低余额时的处置 *** 。

会员结算准备金更低余额由会员以自有资金向期货交易所缴纳。

第七十一条 期货交易所可以接受以下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

(一) 经期货交易所认定的标准仓单;

(二) 可流通的国债;

(三) 中国 *** 认定的其他有价证券。

以前款规定的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的,充抵的期限不得超过该有价证券的有效期限。

第七十二条 标准仓单充抵保证金的,期货交易所以充抵日前一交易日该标准仓单对应品种最近交割月份期货合约的结算价为基准计算价值。

国债充抵保证金的,期货交易所以充抵日前一交易日该国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较低的收盘价为基准计算价值。

期货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用于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的基准计算价值进行调整。

第七十三条 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的金额不得高于以下标准中的较低值:

(一) 有价证券基准计算价值的80%;

(二) 会员在期货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中的实有货币资金的4倍。

第七十四条 期货交易的相关亏损、费用、货款和税金等款项,应当以货币资金支付,不得以有价证券充抵的金额支付。

第七十五条 客户以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的,会员应当将收到的有价证券提交期货交易所。

非结算会员的客户以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的,非结算会员应将收到的有价证券提交结算会员,由结算会员提交期货交易所。

第七十六条 客户以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的,期货交易所应当将用于充抵的有价证券的种类和数量如实反映在该客户的交易编码下。

第七十七条 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应当建立结算担保金制度。结算担保金包括基础结算担保金和变动结算担保金。

结算担保金由结算会员以自有资金向期货交易所缴纳。结算担保金属于结算会员所有,用于应对结算会员违约风险。期货交易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期货交易所调整基础结算担保金标准的,应当在调整前报告中国 *** 。

第七十八条 期货交易所应当按照手续费收入的20%的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应当单独核算,专户存储。

中国 *** 可以根据期货交易所业务规模、发展计划以及潜在的风险决定风险准备金的规模。

第七十九条 期货交易实行客户交易编码制度。会员和客户应当遵守一户一码制度,不得混码交易。

第八十条 期货交易实行限仓制度和套期保值审批制度。

第八十一条 期货交易实行大户持仓报告制度。会员或者客户持仓达到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持仓报告标准的,会员或者客户应当向期货交易所报告。客户未报告的,会员应当向期货交易所报告。

期货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制定并调整持仓报告标准。

第八十二条 期货交易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第八十三条 实行全员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对会员进行风险管理,会员对其受托的客户进行风险管理。

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对结算会员进行风险管理,结算会员对与其签订结算协议的非结算会员进行风险管理,会员对其受托的客户进行风险管理。

第八十四条 会员在期货交易中违约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期货交易所先以违约会员的保证金承担该会员的违约责任,保证金不足的,实行全员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应当以违约会员的自有资金、期货交易所风险准备金和期货交易所自有资金承担;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应当以违约会员的自有资金、结算担保金、期货交易所风险准备金和期货交易所自有资金承担。

期货交易所以结算担保金、期货交易所风险准备金和期货交易所自有资金代为承担责任后,由此取得对违约会员的相应追偿权。

第八十五条 有根据认为会员或者客户违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并且对市场正在产生或者即将产生重大影响,为防止违规行为后果进一步扩大,期货交易所可以对该会员或者客户采取下列临时处置措施:

(一) 限制入金;

(二) 限制出金;

(三) 限制开仓;

(四) 提高保证金标准;

(五) 限期平仓;

(六) 强行平仓。

期货交易所按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采取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或者第(六)项措施的,应当在采取措施后及时报告中国 *** 。

期货交易所对会员或者客户采取临时处置措施,应当按照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方式通知会员或者客户,并列明采取临时处置措施的根据。

第八十六条 期货价格出现同方向连续涨跌停板的,期货交易所可以采用调整涨跌停板幅度、提高交易保证金标准及按一定原则减仓等措施化解风险。

第八十七条 期货交易所实行风险警示制度。期货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可以分别或同时采取要求会员和客户报告情况、谈话提醒、发布风险提示函等措施,以警示和化解风险。

第八十八条 在期货交易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期货交易所可以宣布进入异常情况,采取紧急措施化解风险:

(一) 地震、水灾、火灾等不可抗力或者计算机系统故障等不可归责于期货交易所的原因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

(二) 会员出现结算、交割危机,对市场正在产生或者即将产生重大影响;

(三) 出现本办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经采取相应措施后仍未化解风险;

(四) 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其他情形。

期货交易所宣布进入异常情况并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前应当报告中国 *** 。

第八十九条 期货交易所宣布进入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交易的,暂停交易的期限不得超过3个交易日,但经中国 *** 批准延长的除外。

第九十条 期货交易所应当以适当方式发布下列信息:

(一) 即时行情;

(二) 持仓量、成交量排名情况;

(三) 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信息。

期货交易涉及商品实物交割的,期货交易所还应当发布标准仓单数量和可用库容情况。

第九十一条 期货交易所应当编制交易情况周报表、月报表和年报表,并及时公布。

第九十二条 期货交易所对期货交易、结算、交割资料的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20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九十三条 期货交易所制定或者修改章程、交易规则,上市、中止、取消或者恢复交易品种,上市、修改或者终止合约,应当经中国 *** 批准。

第九十四条 期货交易所应当对违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的行为制定查处办法,并报中国 *** 批准。

期货交易所对会员及其客户、指定交割仓库、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与期货业务有关的违规行为,应当在前款所称办法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及时予以查处;超出前款所称办法规定的职责范围的,应当向中国 *** 报告。

第九十五条 期货交易所制定或者修改交易规则的实施细则,应当征求中国 *** 的意见,并在正式发布实施前,报告中国 *** 。

第九十六条 期货交易所的交易结算系统和交易结算业务应当满足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的要求,真实、准确和完整地反映会员保证金的变动情况。

第九十七条 期货交易所应当按照中国 *** 有关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的规定,向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报送相关信息。

第九十八条 公司制期货交易所收购本期货交易所股份、股东 *** 所持股份或者对其股份进行其他处置,应当经中国 *** 批准。

第九十九条 期货交易所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中国 *** 要求的条件。未经中国 *** 批准,期货交易所的理事长、副理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监事会副主席、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不得在任何营利性组织中 *** 。

未经批准,期货交易所的其他工作人员和非会员理事不得以任何形式在期货交易所会员单位及其他与期货交易有关的营利性组织 *** 。

之一百条 期货交易所工作人员应当自觉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政策,恪尽职守,勤勉尽责,诚实信用,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

期货交易所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期货交易,不得泄漏内幕消息或者利用内幕消息获得非法利益,不得从期货交易所会员、客户处谋取利益。

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履行职务,遇有与本人或者其亲属有利害关系的情形时,应当回避。

之一百零一条 期货交易所的所得收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但应当首先用于保证期货交易场所、设施的运行和改善。

之一百零二条 期货交易所应当向中国 *** 履行下列报告义务:

(一) 每一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提交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二) 每一季度结束后15日内、每一年度结束后30日内提交有关经营情况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政策执行情况的季度和年度工作报告;

(三) 中国 *** 规定的其他事项。

之一百零三条 发生下列重大事项,期货交易所应当及时向中国 *** 报告:

(一) 发现期货交易所工作人员存在或者可能存在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政策的行为;

(二) 期货交易所涉及占其净资产10%以上或者对其经营风险有较大影响的诉讼;

(三) 期货交易所的重大财务支出、投资事项以及可能带来较大财务或者经营风险的重大财务决策;

(四) 中国 *** 规定的其他事项。

之一百零四条 中国 *** 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期货交易所收取的保证金标准,暂停、恢复或者取消某一期货交易品种的交易。

之一百零五条 中国 *** 认为期货市场出现异常情况的,可以决定采取延迟开市、暂停交易、提前闭市等必要的风险处置措施。

之一百零六条 中国 *** 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对期货交易所高级管理人员实施提示。

之一百零七条 中国 *** 派出机构对期货交易所会员进行风险处置,采取监管措施的,经中国 *** 批准,期货交易所应当在限制会员资金划转、限制会员开仓、移仓和强行平仓等方面予以配合。

之一百零八条 中国 *** 可以向期货交易所派驻督察员。督察员依照中国 *** 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督察员履行职责,期货交易所应当予以配合。

之一百零九条 期货交易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缴纳期货市场监管费。

第七章 法律责任

之一百一十条 期货交易所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八条、第八十八条、第九十五条、之一百零二条和之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履行报告义务,或者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一条和第九十七条的规定报送有关文件、资料和信息的,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处罚。

之一百一十一条 期货交易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处罚:

(一) 未经批准变更名称或者注册资本;

(二) 未经批准设立分所或者其他任何交易场所;

(三) 违反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规定;

(四) 不按照规定对会员进行检查;

(五) 未建立或者未执行客户交易编码制度、保证金管理制度;

(六) 交易结算系统和交易结算业务不符合本办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

之一百一十二条 期货交易所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之一百条规定的,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处罚。

第八章 附则

之一百一十三条 在中国 *** 批准的其他交易场所进行期货交易的,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之一百一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7年4月15日起施行。2002年5月17日发布的《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6号)同时废止。

设立期货交易所的审批机构是

法律分析: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设立期货交易所的审批机构是国务院期货监管管理机构。设立期货交易所,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未经国务院批准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期货交易场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组织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

法律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第六条 设立期货交易所,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未经国务院批准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期货交易场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组织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

第七条 期货交易所不以营利为目的,按照其章程的规定实行自律管理。期货交易所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期货交易所的负责人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任免。期货交易所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第八条 期货交易所会员应当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期货交易所可以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会员由结算会员和非结算会员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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