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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_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要点包括

65.7 W 人参与  2023年05月19日 09:37  分类 : 推荐  评论

沪深300股指期货交易规则

;      1、持仓限额制度

      设置持仓限额的目的是防止少数资金实力雄厚者凭借掌握超量持仓操纵及影响市场。有些交易所为了及早发现与监控大户的动向,还设置了大户持仓申报制度。

      沪深300股指期货的持仓限额是指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规定的会员或客户对某一合约单位持仓的更大数量。

      会员和客户的股指期货会员持仓限额具体规定:

      进行投机交易的客户某一合约单边持仓限额为100手;某一合约结算后单边总持仓量超过10万手的,结算会员下一交易日该合约单边持仓量不得超过该合约单位总持仓量的25%;进行套期保值交易和套利交易的客户的持仓按照交易所有关规定执行,不受该持仓限额限制。会员、客户持仓达到或超过持仓限额的,不得同方向开仓交易。批准套期保值额度申请的投资者不受100手的单边持仓限额。

2、交易指令

      沪深300股指期货

      的交易指令分为市价指令、现价指令及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指令。

      交易指令每次最小下单数量为1手,市价指令每次更大下单数为50手,现价指令每次更大下单数为100手。

3、每日结算价

      股指期货交易中,大多数交易所采用当天期货交易的收盘价作为当天的结算价,芝加哥商业交易所的标准普尔500期指合约与香港的恒生指数期货合约交易都采用此法。

      也有一些交易所不采用此法,如西班牙股票衍生品交易所的ibex——35期指合约规定当天的结算价为收市时的更高买价和更低卖价的算术平均值。

      沪深300股指期货当日结算价时某一期货合约最后1小时成交价格按照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

4、交割方式与交割结算价

      股指期货合约的交割普遍采用现金交割方式,即按照交割结算价,计算持仓的盈亏,按此进行资金的划拨,了结所有未平仓合约。股指期货的交割结算价通常是依据现货指数确定的。

      交割结算价的选取不同交易所存在差异,如芝加哥商业交易所的标准普尔500指数期货采用最后结算日现指特别开盘价香港的恒生指数期货采用最后交易日现指每5分钟报价的平均值整数为交割结算价。

      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的相关规定:股指期货合约采用现金交割方式;股指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收市后,交易所以交割结算价为基准,划付持仓双方的盈亏,了结所有未平仓的合约。沪深300股指期货的交割结算价为最后交易日标的指数最后两小时的算术平均价。

5、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沪深300股指期货市场实行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从资金实力、投资经历、知识测试等方面对投资者进行了限制性规定,从而避免了中小投资者因盲目参与而遭受较大损失的可能。

      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主要包含以下要点:

      (1)自然人申请开户时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2)具备股指期货基础知识,开户测试不低于80分。

      (3)具有累计10个交易日、20笔以上的股指期货仿真交易成交记录,或近三年内具有10笔以上的商品期货成交记录。

      一般法人投资者申请开户除具备以上三点要求外,还应具备:

      (1)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2)具有相应的决策机制和操作流程。

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对投资者的主要要求有哪些

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法(试行)之一条为保障股指期货市场平稳、规范、健康运行,防范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交易所管理法》、《期货公司管理法》和《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等行政法规、规章及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业务规则,制定本法。第二条期货公司会员应当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 )有关规定和本法要求,评估投资者的产品认知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当的投资者审慎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严格执行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以下简称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各项要求,建立以了解客户和分类管理为核心的客户管理和服务制度。第三条投资者应当根据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要求,全面评估自身的经济实力、产品认知能力、风险控制与承受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第四条期货公司会员只能为符合下列标准的自然人投资者申请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一)申请开户时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二)具备股指期货基础知识,通过相关测试;(三)具有累计10个交易日、20笔以上的股指期货仿真交易成交记录,或者最近三年内具有10笔以上的商品期货交易成交记录;(四)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股指期货交易的情形。期货公司会员除按上述标准对投资者进行审核外,还应当按照交易所制定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对投资者的基本情况、相关投资经历、财务状况和诚信状况等进行综合评估,不得为综合评估得分低于规定标准的投资者申请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第五条期货公司会员只能为符合下列标准的一般法人投资者申请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一)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二)申请开户时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三)具有相应的决策机制和操作流程;(四)相关业务人员具备股指期货基础知识,通过相关测试;(五)具有累计10个交易日、20笔以上的股指期货仿真交易成交记录;或者最近三年内具有10笔以上的商品期货交易成交记录;(六)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股指期货交易的情形。期货公司会员为其他经济组织申请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的,参照本条执行。第六条期货公司会员只能为获得监管机构或者主管机关批准从事股指期货交易的特殊法人投资者申请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第七条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投资者适当性标准进行调整。第八条期货公司会员应当根据中国 *** 的有关规定、本法及交易所制定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制定本公司的实施方案,建立相关工作制度,完善内部分工与业务流程。第九条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建立并有效执行客户开发责任追究制度,明确高级管理人员、业务部门负责人、营业部负责人、复核评估人、开户经人、客户开发人员的责任。第十条期货公司会员开展股指期货开户业务,应当及时将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方案及相关工作制度报交易所备案。交易所无异议的,期货公司会员才能为投资者申请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第十一条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揭示股指期货风险,全面客观介绍股指期货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产品特征,严格验证投资者资金、股指期货仿真交易经历和商品期货交易经历,测试投资者的股指期货基础知识,审慎评估投资者的诚信状况和风险承受能力,认真审核投资者开户申请材料。第十二条期货公司会员应当督促客户遵守与股指期货交易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交易所业务规则,持续开展风险教育,加强客户交易行为的合法合规性管理。第十三条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建立客户资料档案,除依法接受调查和检查外,应当为客户保密。第十四条期货公司会员应当为客户提供合理的投诉渠道,告知投诉的 *** 和程序,妥善处理纠纷,督促客户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第十五条期货公司会员委托具有中间介绍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协助开户手续的,应当与证券公司建立业务对接规则,落实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相关要求,对证券公司相关业务进行复核。第十六条投资者应当如实申报开户材料,不得采取虚假申报等手段规避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要求。第十七条投资者应当遵守“买卖自负”的原则,承担股指期货交易的履约责任,不得以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标准为由拒绝承担股指期货交易履约责任。第十八条投资者应当通过正当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投资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得侵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扰乱社会公共秩序、交易所及相关单位的工作秩序。第十九条交易所对期货公司会员落实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相关要求的情况进行检查时,期货公司会员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投资者开户材料、资金账户情况等资料,不得隐瞒、阻碍和拒绝。交易所在检查中发现从事中间介绍业务的证券公司存在违规行为的,进行必要的延伸检查,并将有关违规情况通报中国 *** 相关派出机构。第二十条对存在或者可能存在违反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行为的期货公司会员,交易所可以采取约见谈话、责令参加培训、增加内控合规自查次数、口头警示、书面警示、责令处分责任人员、限期说明情况、专项调查和暂停受理或者相关业务等监管措施。第二十一条期货公司会员违反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交易所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整改、谈话提醒、书面警示、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受理申请开立新的交易编码、暂停或者限制业务、调整或者取消会员资格等处理措施;情节严重的,交易所可以向中国 *** 、中国期货业协会提出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建议。第二十二条期货公司会员工作人员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的,交易所可以采取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从事交易所期货业务和取消从事交易所期货业务资格等处理措施;情节严重的,交易所可以向中国 *** 、中国期货业协会提出撤销任职资格、取消从业资格等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建议。第二十三条本法所称特殊法人包括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须经监管机构或者主管机关批准才能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其他法人;一般法人系指特殊法人以外的法人。第二十四条本法由交易所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是我国独有的吗

不是,

 经过前期公开征求意见,9日, *** 修改并重新发布了《关于建立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

2013年7月5日, *** 发布了《关于修改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同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至2013年7月20日, *** 共收到来自5家期货公司、5家证券公司、1家基金公司及8位自然人提出的19份意见和建议。在收到的19份意见中,涉及“适当性规定”的意见共有13份,主要集中在三方面:一是该制度是否适用于金融期权;二是《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中“行业监管政策要求”是否可以明确其具体内容;三是50万元的开户门槛是否可以降低。

对于上述三方面意见,新闻发言人逐一进行解释。他说,当前, *** 正在对期权交易进行深入研究,如未来对金融期权的投资者适当性有新的要求, *** 再另行发布规定。《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修改是为证券、期货等中介机构未来可能的行业监管政策调整预留法律适用空间。金融期货投资者具体开户标准由中金所根据“适当性规定”的原则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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