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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从业资格考试是由中国期货业协会负责组织资格考试工作的。
1 、报名方式:报名采取网上报名方式。根据考试公告公布的报名时间考生可登陆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报名。
2 、报考费用:报名费单科 70 元。
3 、考试地点选择:目前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每年均会安排在全国 35 个城市或几大城市举行,具体开考次数及考试地点安排以考试公告为准。考生可根据个人需要就近选择考试地点。
4 、考试方式:考试采取闭卷、计算机考试方式进行。
5 、考试承办:目前考务工作由 ATA 公司具体承办。
单科成绩有效期为当年及以后两个年度。两门考试成绩均合格后取得成绩合格证书,成绩合格证书长期有效,实行电子化管理,考生可上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查询或打印成绩合格证书。
取得成绩合格证后,考生如到从事期货业务的经营机构任职,可由所在机构向中国期货业协会申请从业资格。
期货从业资格可申请机构包括期货管理人、商业银行(含在华外资法人银行)、期货公司、期货公司、保险机构、期货投资咨询机构、独立期货销售机构以及中国 *** 认定的其他机构。机构为其从业人员申请从业资格前应首先办理入会申请,向期货业协会申请从业人员管理系统机构账户,并指定资格管理员,资格管理员通过从业人员管理系统进行从业人员的注册、变更、离职备案、年检等工作。
期货从业资格考试通过取得成绩合格证后,考生到从事期货业务的经营机构任职,可由所在机构向中国期货业协会申请从业资格。根据《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修订)和《中国期货业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现就《期货从业资人员格证书》(以下简称“从业证书”)申请的有关事项要求如下:
一、申请条件
1、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3、具有高中(含高中、中专)以上学历;
4、最近三年无违法犯罪记录;
5、已参加全国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两门成绩均合格且成绩在有效期内。
申请从业证书应提供下列材料
1、从协会网站申请打印生成的申请书;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学历证书复印件;
4、有关机构出具的最近三年无违法犯罪记录的证明(限当地派出所、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或本人所在单位出具);
5、本人近期正面免冠1寸彩照2张,照片背面须写明身份证号码及姓名;
6、汇款收据复印件。
二、申请程序
1、机构所属拟申请从业资格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登录协会网站的“从业人员管理”页面,下载“期货从业人员个人信息填报表”,打印填写后连同以下申请材料提交所在机构: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申请人学历证书复印件或相关证明文件;
申请人最近三年内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
身份证及照片的扫描件。
2、机构对申请材料审查后,将申请人相关信息录入“中国期货业协会行业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简称“行业信息管理平台”),具体填报方式见“中期协行业信息管理平台使用指引”。
机构必须将申请人所有信息完整准确录入后才能代为申请资格。申请人的原始申报资料(包括本程序之一条中规定的材料、相片以及后续职业培训证明等)由机构保管备查。
3、机构登录协会“行业信息管理平台”,进入“从业人员资格管理-会员从业资格管”栏目,选中被申请人,点击“申请资格” 操作。
4、协会对机构提交的申请信息进行审核,必要时可要求机构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协会在机构提交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5、对于通过审核的申请人,协会为其办理从业资格注册,分配从业资格编号,并通过协会网站或指定媒体进行从业资格信息公示。
6、机构如需要由协会为其修改“行业信息管理平台”中数据,请下载“ 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行业信息管理平台信息修改申请表”,填写并加盖公章后传真至协会,协会审核通过后为其修改。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加强对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的管理,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期货业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适用本办法。
从事期货业务的机构聘用期货业从业人员的,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从事期货业务的机构包括:
(一)期货交易所;
(二)期货经纪公司;
(三)期货交易厅;
(四)期货交易所的非期货经纪公司会员;
(五)从事境外期货交易的机构;
(六)中国 *** 规定的其他机构。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期货业从业人员包括:
(一)期货交易所理事长、副理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
(二)期货经纪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三)期货交易所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和从事交易、结算、交割、财务、稽查等期货交易所业务的专业人员;
(四)期货交易厅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事期货交易厅业务的专业人员;
(五)期货经纪公司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和从事客户开发、开户、执行委托、结算等期货经纪业务的专业人员和出市代表;
(六)从事期货业务的机构中为客户提供期货投资分析、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七)期货交易所的非期货经纪公司会员中从事期货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
(八)在获得中国 *** 颁发的《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的公司中从事期货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
(九)期货交易所、期货交易厅、期货经纪公司中的电脑管理人员;
(十)中国 *** 认为需要进行资格确认的其他期货业从业人员。第五条 期货业从业人员从事期货业务,必须按照本办法取得《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第六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 ”)负责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的授予及管理。
中国 *** 派驻各地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中国 *** 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和中国 *** 的授权对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进行管理。第二章 从业资格的取得第七条 申请取得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的,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必须通过中国 *** 组织的资格考试,取得《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经中国 *** 批准,下列人员取得《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可以免于资格考试:
(一)期货交易所理事长、副理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
(二)在期货或者相关业务管理岗位上工作5年以上的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第八条 中国 *** 可以根据需要规定《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种类。第九条 中国 *** 统一制定考试大纲并负责组织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第十条 申请参加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具有大学以上学历,或者高中毕业并从事两年以上期货业务或3年以上其他金融业务,或者4年以上中国 *** 认可的其他与期货业务相关的工作经历;
(四)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五)最近三年无严重违法记录;
(六)中国 *** 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 申请参加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的中国 *** 派出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申请登记表》;
(二)个人身份证明和学历证书复印件;
(三)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开具的无严重违法记录证明;
(四)中国 *** 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十二条 中国 *** 派出机构负责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本办法第十条报考条件的,将申请人名单报送中国 *** 。第十三条 参加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考试费用。第十四条 对通过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申请人,中国 *** 予以注册登记,颁发《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并向社会公布。第三章 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第十五条 期货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下列执业行为规范: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得有操纵期货交易价格、欺诈客户和内幕交易的行为;
(二)遵守期货交易所有关规则和期货经纪公司的规章制度;
(三)恪尽职守,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四)自觉避免与客户的利益冲突,当无法避免时,应当确保客户得到公平对待;
(五)不得协助或者协同他人进行违法违规活动;
(六)服从中国 *** 的监督与管理;
(七)遵守中国 *** 的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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