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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期货市场许可_粮食市场引入期货

97.34 W 人参与  2023年05月09日 18:43  分类 : 热门  评论

买卖粮食需要什么手续?

大米、面粉、食用油需要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在工商局办理。

大规模经营小麦、稻谷,需要营业执照--工商局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粮食局办理

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需要什么条件?

申请从事粮食收购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年收购量在50吨以上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具备与所经营的粮食规模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经营资金规模达到3万元以上;

二是拥有或通过租借具有符合国家储粮标准和技术规范条件的粮食仓储设施,仓储能力达到50吨以上;

三是具备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保管能力。拥有粮食检验仪器设备和开展检验工作的场地,设备包括定等、水分、杂质等常规指标的检验仪器,具有相应能力的检验人员和保管人员。对暂不具备检验能力的可以委托具有检验能力的机构进行检验。

扩展资料:

提交材料

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2、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仅限新设企业)复印件;

3、粮食经营资金筹措能力证明;

4、粮食仓储设施能力证明;

5、粮食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证明。

原来从事粮食收购业务的经营者须同时提交上一年度粮食购销情况年报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粮食收购许可证

粮食经营许可证怎么办

(一)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申请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50万元以上粮食收购资金; 2、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储存不低于400吨粮食,且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仓储设施; 3、具有与其收购品种、收购量相适应的粮食质量检验仪器和计量器具; 4、具有相应的粮食检验技术人员和保管人员;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二)年收购量50吨以上的个体工商户申请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3万元以上粮食收购资金; 2、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储存不低于50吨粮食,且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仓储设施; 3、具有与其收购品种、收购量相适应的粮食质量检验仪器、计量器具;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珠海市粮食流通管理规定

之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粮食流通管理,维护粮食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粮食收购条例》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粮食经营和粮食商品交易,粮食市场期货交易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市、县(区)粮食管理储备局(分局)是代表市、县(区) *** 对粮食流通进行管理妁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粮食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市工商、物价、技术监督、卫生、税务等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配合实施本规定。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粮食,是指原粮、成品粮等。

原粮主要包括稻谷、小麦、玉米、大豆、高粱、绿豆、杂豆等。

成品粮主要包括大米、面粉等。第五条 严格执行国家粮食定购制度。落实省、市下达的粮食种植面积、粮食总产、粮食收购计划。公粮、定购粮坚持征收实物。第六条 农村粮食收购,必须由经粮食部门批准的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承担,严禁任何个人和非国有粮食收储企业直接到农村向农民收购粮食。粮食加工企业和饲料、饲养、医药等用粮单位可以委托当地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收购原料用粮,也可以到县以上粮食交易市场购买,但是,只限自用,不得倒卖。

农民完成国家定购任务并留足自用和储备后出售的余粮,由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按 *** 规定的保护价或者参考市场价,敞开收购,不得拒收、限收,不准压级压价收购粮食。第七条 粮食批发实行批发准入制度。从事粮食批发业务的企业,必须先向市粮食部门申领《粮食批发许可证》,再向市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粮食批发是指经营者将粮食批量销售给另一个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经营者将粮食直接销售给消费者(如居民、机关或企业食堂、饮食企业等)的经营行为不视为批发。第八条 从事粮食批发的企业,除具备法人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不得少于50万元人民币;

(二)要有与经营批发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仓库设施;

(三)要配备相应的粮食质量检测设施;

(四)承诺保持常年一定库存量;

(五)经营场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要求,从事粮食食品加工的必须有食品卫生许可证,工人必须有健康证。

不符合条件的不发给《粮食批发许可证》,工商部门不予办理营业执照。第九条 申领粮食批发业务的企业,先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自有资金证明、经营场所、仓库设施的合法证据等书面材料,经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审批机关在15日内给予批复,符合条件的,核发《粮食批发许可证》。第十条 凡通过粮食商品交易市场期货交易取得粮食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尚未取得粮食批发资格的,须凭粮食商品交易市场出具的现货交割票据,向县级或市级粮食部门申办粮食批发临时许可证手续,经审核批准,领取《粮食批发临时许可证》后方可按合约规定范围经营粮食批发。第十一条 取得《粮食批发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每年向工商部门办理年度检验规定的时间前,先向当地粮食部门提交年检报告及有关书面材料,经县(区)粮食部门确认其粮食经营资格报工商部门备案后,由工商部门办理企业年度检验。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套购倒卖和抬价出售国家限价销售的粮食商品。第十三条 严禁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有病毒、虫、霉坏、变质的粮食商品上市销售。第十四条 经营粮食的单位、个人销售的粮食商品按产品质量法,必须标明符合实属性的品名、等级;不得掺假、掺杂、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第十五条 粮食部门负责粮食市场的检查。检查人员在执行任务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省人民 *** 统一印发的《行政执法证》。第十六条 违反第六条规定的,由工商部门没收非法收购的粮食,并可处以非法收购粮食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第十七条 对未取得或已吊销《粮食批发许可证》擅自从事粮食批发业务的或领取零售执照而经营批发业务的,由粮食部门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八条 违反第十二条规定的,由物价部门依法处理;情节严重的,由粮食部门,工商部门分别收回其《粮食批发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第十九条 违反第十三条规定的,由技术监督、工商、卫生部门分别依法处理。

贸易公司做粮油贸易需要申请粮食销售许可证吗?

粮食贸易还需要申请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如果要换包装、或者加工粮食,还需要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x0d\x0a\x0d\x0a第七条 粮食经营者,是指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x0d\x0a第八条 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x0d\x0a(一)具备经营资金筹措能力; \x0d\x0a(二)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必要的粮食仓储设施; \x0d\x0a(三)具备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 \x0d\x0a前款规定的具体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规定、公布。 \x0d\x0a第九条 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x0d\x0a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具体条件的申请者作出许可决定并公示。 \x0d\x0a第十条 取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在经营范围中注明粮食收购;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从事粮食收购活动也应当取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经营范围登记,在经营范围中注明粮食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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