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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资产管理规模_期货资产管理规模是什么

82.86 W 人参与  2023年05月02日 08:17  分类 : 最新  评论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资本充足率要求

旨在确保期货公司有能力偿付所有义务,保障客户利益。期货公司资产管理资本要求以期货公司营业规模情况等因素而有所不同,其更低要求一般不低于期货公司本身权益资金的两倍。

什么是期货资管

期货资管,全称是期货资产管理业务,简单点说就是投资者拿资金,期货公司利用自身的投资研究优势为客户做管理。金投期货网为投资者提供期货资管相关介绍。\x0d\x0a\x0d\x0a资产管理业务是指期货公司接受单一客户或者特定多个客户的书面委托,根据本办法规定和合同约定,运用客户委托资产进行投资,并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费用或者报酬的业务活动。\x0d\x0a\x0d\x0a资管业务作为一项创新业务,应该说期货公司都给予很高的重视,那么在资产管理业务这次拿到牌照前前后后的一年的时间,应该做了大量的这种制度,基础性的一些技术,包括人才的准备,拿到牌照以后我们可能有很多工作正式拿到议事日程,我们现在对资管业务的定位还是基本上本着先起步再发展,不求规模,不求速度,只求稳妥的能够把这项业务真正的做好做实,把这个业务做好做实更多的理解不是市场期待的有了资管业务就可以通过这个品种去发财,或者去赚多少倍的利润。\x0d\x0a\x0d\x0a期货资管业务的获批反映出在近几年期货市场大发展背景下,我国期货公司竞争力和综合服务能力大幅提升,实体经济和资本市场对风险管理与风险投资需求增加。\x0d\x0a\x0d\x0a期货资管业务将适应经济发展的新需要并满足市场的需求,最终实现期货市场服务于国民经济的根本宗旨。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

法律分析: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资产管理计划募集、投资、风险管理、估值核算、信息披露以及其他运作活动,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是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前述机构依法设立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的初始募集规模不得低于1000万元。 *** 资产管理计划的初始募集期自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发售之日起不得超过60天,专门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 *** 资产管理计划的初始募集期自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发售之日起不得超过12个月。

法律依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

第二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资产管理计划募集、投资、风险管理、估值核算、信息披露以及其他运作活动,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是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前述机构依法设立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

第三条 资产管理计划应当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计划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下列三项条件之一的自然人: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

(二)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

(三)依法设立并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商业银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财务公司及中国 *** 认定的其他机构;

(四)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五)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六)中国 *** 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30万元,投资于单只混合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40万元,投资于单只权益类、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非标准化资产的,接受单个合格投资者委托资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资产管理计划接受其他资产管理产品参与的,不合并计算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者人数,但应当有效识别资产管理计划的实际投资者与最终资金来源。

第四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接受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委托销售资产管理计划的机构(以下简称销售机构)应当充分了解投资者的资金来源、个人及家庭金融资产、负债等情况,并采取必要手段进行核查验证,确保投资者符合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条件。

第五条 资产管理计划的初始募集规模不得低于1000万元。 *** 资产管理计划的初始募集期自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发售之日起不得超过60天,专门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 *** 资产管理计划的初始募集期自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发售之日起不得超过12个月。封闭式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者可以分期缴付委托资金,但应当在资产管理合同中事先明确约定分期缴付资金的数额、期限,且首期缴付资金不得少于1000万元,全部资金缴付期限自资产管理计划成立之日起不得超过3年。

第六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募集资产管理计划,应当编制计划说明书,列明以下内容:

(一)资产管理计划名称和类型;

(二)管理人与托管人概况、聘用投资顾问等情况;

(三)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限制情况,投资风险揭示

(四)收益分配和风险承担安排;

(五)管理人、托管人报酬,以及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管理、运用有关的其他费用的计提标准和计提方式;

(六)参与费、退出费等投资者承担的费用和费率,以及投资者的重要权利和义务;

(七)募集期间;

(八)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和频率;

(九)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要事项;

(十)中国 *** 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募集资产管理计划,应当 *** 风险揭示书。风险揭示书的内容应当具有针对性,表述应当清晰、明确、易懂,并以醒目方式充分揭示资产管理计划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关联交易的风险、聘请投资顾问的特定风险等各类风险。

第八条 基金中基金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中管理人资产管理计划应当按照规定分别在其名称中标明“FOF”、“MOM”或者其他能够反映该资产管理计划类别的字样。员工持股计划、以收购上市公司为目的设立的资产管理计划等具有特定投资管理目标的资产管理计划应当按照规定在其名称中标明反映该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管理目标的字样。

第九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自有资金参与 *** 资产管理计划的持有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参与、退出时,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告知投资者和托管人。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以自有资金参与单个 *** 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不得超过该计划总份额的20%。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附属机构以自有资金参与单个 *** 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合计不得超过该计划总份额的50%。因 *** 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客观因素导致前述比例被动超标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依照中国 *** 规定及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及时调整达标。为应对 *** 资产管理计划巨额赎回以解决流动性风险,或者中国 *** 认可的其他情形,在不存在利益冲突并遵守合同约定的前提下,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附属机构以自有资金参与及其后续退出 *** 资产管理计划可不受本条之一款、第二款规定的限制,但应当及时告知投资者和托管人,并向相关派出机构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

第十条 份额登记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 *** 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者名称、身份信息以及 ***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 *** 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 *** 资产管理计划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20年。

第十一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及时将投资者参与资金划转至资产管理计划托管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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