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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
(2007年4月20日 证监发〔2007〕56号)
之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资格条件与业务范围
第三章 业务规则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之一章 总 则
之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活动,防范和隔离风险,促进期货市场积极稳妥发展,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以下简称介绍业务),是指证券公司接受期货公司委托,为期货公司介绍客户参与期货交易并提供其他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
第三条 证券公司从事介绍业务,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介绍业务资格,审慎经营,并对通过其营业部开展的介绍业务实行统一管理。
第四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 )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证券公司的介绍业务活动实行监督管理。
相关自律性组织依法对介绍业务活动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资格条件与业务范围
第五条 证券公司申请介绍业务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日前6个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标准;
(二)已按规定建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
(三)全资拥有或者控股一家期货公司,或者与一家期货公司被同一机构控制,且该期货公司具有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期货交易所的会员资格、申请日前2个月的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规定的标准;
(四)配备必要的业务人员,公司总部至少有5名、拟开展介绍业务的营业部至少有2名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业务人员;
(五)已按规定建立健全与介绍业务相关的业务规则、内部控制、风险隔离及合规检查等制度;
(六)具有满足业务需要的技术系统;
(七)中国 *** 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所称风险控制指标标准是指:
(一) 净资本不低于12亿元;
(二) 流动资产余额不低于流动负债余额(不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客户委托管理资金)的150%;
(三) 对外担保及其他形式的或有负债之和不高于净资产的10%,但因证券公司发债提供的反担保除外;
(四) 净资本不低于净资产的70%.
中国 *** 可以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原则对前款标准进行调整。
第七条 证券公司申请介绍业务,应当向中国 *** 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介绍业务资格申请书;
(二)董事会关于从事介绍业务的决议,公司章程规定该决议由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做出的,应提供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净资本等指标的计算表及相关说明;
(四)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独立存管制度实施情况说明及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文本;
(五)分管介绍业务的有关负责人简历,相关业务人员简历、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明;
(六)关于介绍业务的业务规则、内部控制、风险隔离和合规检查等制度文本;
(七)关于技术系统准备情况的说明;
(八)全资拥有或者控股期货公司,或者与期货公司被同一机构控制的情况说明,该期货公司在申请日前2个月月末的风险监管报表;
(九)与期货公司拟签订的介绍业务委托协议文本。
第八条 中国 *** 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九条 证券公司受期货公司委托从事介绍业务,应当提供下列服务:
(一) 协助办理开户手续;
(二) 提供期货行情信息、交易设施;
(三) 中国 *** 规定的其他服务。
证券公司不得 *** 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结算或者交割,不得代期货公司、客户收付期货保证金,不得利用证券资金账户为客户存取、划转期货保证金。
第十条 证券公司从事介绍业务,应当与期货公司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委托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介绍业务的范围;
(二)执行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制度的措施;
(三)介绍业务对接规则;
(四)客户投诉的接待处理方式;
(五)报酬支付及相关费用的分担方式;
(六)违约责任;
(七)中国 *** 规定的其他事项。
双方可以在委托协议中约定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事项,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损害客户的合法权益。
证券公司按照委托协议对期货公司承担介绍业务受托责任。基于期货经纪合同的责任由期货公司直接对客户承担。
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与期货公司签订、变更或者终止委托协议的,双方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报各自所在地的中国 *** 派出机构备案。
第三章 业务规则
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只能接受其全资拥有或者控股的、或者被同一机构控制的期货公司的委托从事介绍业务,不能接受其他期货公司的委托从事介绍业务。
第十三条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合规、审慎经营的原则,制定并有效执行介绍业务规则、内部控制、合规检查等制度,确保有效防范和隔离介绍业务与其他业务的风险。
第十四条 期货公司与证券公司应当建立介绍业务的对接规则,明确办理开户、行情和交易系统的安装维护、客户投诉的接待处理等业务的协作程序和规则。
第十五条 证券公司与期货公司应当独立经营,保持财务、人员、经营场所等分开隔离。
第十六条 证券公司应当根据内部控制和风险隔离制度的规定,指定有关负责人和有关部门负责介绍业务的经营管理。
证券公司应当配备足够的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业务人员,不得任用不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业务人员从事介绍业务。
证券公司从事介绍业务的工作人员不得进行期货交易。
第十七条 证券公司应当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或者其网站,公开下列信息:
(一) 受托从事的介绍业务范围;
(二) 从事介绍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的名单和照片;
(三) 期货公司期货保证金账户信息、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方式;
(四) 客户开户和交易流程、出入金流程;
(五) 交易结算结果查询方式;
(六) 中国 *** 规定的其他信息。
中国 *** 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要求证券公司调整相关信息的公开方式。
第十八条 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介绍客户时,应当向客户明示其与期货公司的介绍业务委托关系,解释期货交易的方式、流程及风险,不得作获利保证、共担风险等承诺,不得虚假宣传,误导客户。
第十九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完备的协助开户制度,对客户的开户资料和身份真实性等进行审查,向客户充分揭示期货交易风险,解释期货公司、客户、证券公司三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告知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要求。
证券公司应当及时将客户开户资料提交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应当复核后与客户签订期货经纪合同,办理开户手续。
第二十条 证券公司介绍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开户的,证券公司应当将其期货账户信息报所在地中国 *** 派出机构备案,并按照中国 *** 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证券公司不得代客户下达交易指令,不得利用客户的交易编码、资金账号或者期货结算账户进行期货交易,不得代客户接收、保管或者修改交易密码。
第二十二条 证券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为客户从事期货交易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第二十三条 期货、现货市场行情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客户可能出现风险时,证券公司及其营业部可以协助期货公司向客户提示风险。
第二十四条 证券公司应当协助维护期货交易系统的稳定运行,保证期货交易数据传送的安全和独立。
第二十五条 证券公司应当在营业场所妥善保存有关介绍业务的凭证、单据、账簿、报表、合同、数据信息等资料。
证券公司保存上述文件资料的期限不得少于5年。
第二十六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并有效执行介绍业务的合规检查制度。
证券公司应当定期对介绍业务规则、内部控制、风险隔离等制度的执行情况和营业部介绍业务的开展情况进行检查,每半年向中国 *** 派出机构报送合规检查报告。
发生重大事项的,证券公司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中国 *** 派出机构报告。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中国 *** 及其派出机构按照审慎监管原则,对证券公司从事的介绍业务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
第二十八条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中国 *** 的规定披露介绍业务的相关信息,报送介绍业务的相关文件、资料及数据信息。
第二十九条 证券公司取得介绍业务资格后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条件的,中国 *** 及其派出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中国 *** 依法撤销其介绍业务资格。
第三十条 证券公司违反本办法第三章业务规则的,中国 *** 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限期整改、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逾期未改正,其行为可能危及期货公司的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中国 *** 可以责令期货公司终止与该证券公司的介绍业系。
第三十一条 证券公司因其他业务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出现重大风险被暂停、限制业务或者撤销业务资格的,中国 *** 可以责令期货公司终止与该证券公司的介绍业务关系。
第三十二条 证券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进行处罚:
(一) 未经许可擅自开展介绍业务;
(二) 对客户未充分揭示期货交易风险,进行虚假宣传,误导客户;
(三) *** 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结算或者交割;
(四) 收付、存取或者划转期货保证金;
(五) 为客户从事期货交易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六) 未按规定审查客户的开户资料和身份真实性;
(七) 代客户下达交易指令;
(八) 利用客户的交易编码、资金账号或者期货结算账户进行期货交易;
(九) 未将介绍业务与其他经营业务分开或者有效隔离;
(十) 未将财务、人员、经营场所与期货公司分开隔离;
(十一) 拒绝、阻碍中国 *** 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履行职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法(试行)之一条为保障股指期货市场平稳、规范、健康运行,防范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交易所管理法》、《期货公司管理法》和《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等行政法规、规章及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业务规则,制定本法。第二条期货公司会员应当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 )有关规定和本法要求,评估投资者的产品认知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当的投资者审慎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严格执行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以下简称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各项要求,建立以了解客户和分类管理为核心的客户管理和服务制度。第三条投资者应当根据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要求,全面评估自身的经济实力、产品认知能力、风险控制与承受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第四条期货公司会员只能为符合下列标准的自然人投资者申请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一)申请开户时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二)具备股指期货基础知识,通过相关测试;(三)具有累计10个交易日、20笔以上的股指期货仿真交易成交记录,或者最近三年内具有10笔以上的商品期货交易成交记录;(四)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股指期货交易的情形。期货公司会员除按上述标准对投资者进行审核外,还应当按照交易所制定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对投资者的基本情况、相关投资经历、财务状况和诚信状况等进行综合评估,不得为综合评估得分低于规定标准的投资者申请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第五条期货公司会员只能为符合下列标准的一般法人投资者申请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一)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二)申请开户时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三)具有相应的决策机制和操作流程;(四)相关业务人员具备股指期货基础知识,通过相关测试;(五)具有累计10个交易日、20笔以上的股指期货仿真交易成交记录;或者最近三年内具有10笔以上的商品期货交易成交记录;(六)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股指期货交易的情形。期货公司会员为其他经济组织申请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的,参照本条执行。第六条期货公司会员只能为获得监管机构或者主管机关批准从事股指期货交易的特殊法人投资者申请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第七条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投资者适当性标准进行调整。第八条期货公司会员应当根据中国 *** 的有关规定、本法及交易所制定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制定本公司的实施方案,建立相关工作制度,完善内部分工与业务流程。第九条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建立并有效执行客户开发责任追究制度,明确高级管理人员、业务部门负责人、营业部负责人、复核评估人、开户经人、客户开发人员的责任。第十条期货公司会员开展股指期货开户业务,应当及时将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方案及相关工作制度报交易所备案。交易所无异议的,期货公司会员才能为投资者申请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第十一条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揭示股指期货风险,全面客观介绍股指期货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产品特征,严格验证投资者资金、股指期货仿真交易经历和商品期货交易经历,测试投资者的股指期货基础知识,审慎评估投资者的诚信状况和风险承受能力,认真审核投资者开户申请材料。第十二条期货公司会员应当督促客户遵守与股指期货交易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交易所业务规则,持续开展风险教育,加强客户交易行为的合法合规性管理。第十三条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建立客户资料档案,除依法接受调查和检查外,应当为客户保密。第十四条期货公司会员应当为客户提供合理的投诉渠道,告知投诉的 *** 和程序,妥善处理纠纷,督促客户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第十五条期货公司会员委托具有中间介绍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协助开户手续的,应当与证券公司建立业务对接规则,落实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相关要求,对证券公司相关业务进行复核。第十六条投资者应当如实申报开户材料,不得采取虚假申报等手段规避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要求。第十七条投资者应当遵守“买卖自负”的原则,承担股指期货交易的履约责任,不得以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标准为由拒绝承担股指期货交易履约责任。第十八条投资者应当通过正当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投资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得侵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扰乱社会公共秩序、交易所及相关单位的工作秩序。第十九条交易所对期货公司会员落实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相关要求的情况进行检查时,期货公司会员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投资者开户材料、资金账户情况等资料,不得隐瞒、阻碍和拒绝。交易所在检查中发现从事中间介绍业务的证券公司存在违规行为的,进行必要的延伸检查,并将有关违规情况通报中国 *** 相关派出机构。第二十条对存在或者可能存在违反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行为的期货公司会员,交易所可以采取约见谈话、责令参加培训、增加内控合规自查次数、口头警示、书面警示、责令处分责任人员、限期说明情况、专项调查和暂停受理或者相关业务等监管措施。第二十一条期货公司会员违反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交易所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整改、谈话提醒、书面警示、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受理申请开立新的交易编码、暂停或者限制业务、调整或者取消会员资格等处理措施;情节严重的,交易所可以向中国 *** 、中国期货业协会提出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建议。第二十二条期货公司会员工作人员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的,交易所可以采取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从事交易所期货业务和取消从事交易所期货业务资格等处理措施;情节严重的,交易所可以向中国 *** 、中国期货业协会提出撤销任职资格、取消从业资格等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建议。第二十三条本法所称特殊法人包括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须经监管机构或者主管机关批准才能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其他法人;一般法人系指特殊法人以外的法人。第二十四条本法由交易所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你好!
稽查执法是 *** 的基本职责和核心工作,是加快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实现市场创新发展的重要基础,是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根本保障。为进一步加强稽查执法工作,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升线索发现及处理能力
(一)提高监管工作发现违法违规线索的能力。会机关业务监管部门和派出机构要以发现线索、及时移送等为重点,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日常监管、现场检查等工作的制度建设与程序规范,提高监管工作的有效性和针对性,增强违法违规线索发现能力;发现违法违规迹象的,应按照稽查执法要求固化证据,也可会同稽查执法部门采取稽查提前介入方式进行调查取证,确保相关材料能够有效转换为稽查执法案件证据;违法违规线索清楚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稽查执法部门移送,由稽查执法部门开展初步调查或立案调查。
(二)拓宽发现违法违规线索的渠道。各证券期货交易所等自律监管组织要加强异常交易等监控系统建设,提高交易数据分析水平,明确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识别标准,同时建立信息披露类案件线索报送标准和工作机制。达到违法立案标准的线索,应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稽查局;涉及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基金管理机构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的,同时抄送相关辖区的派出机构。制定证券期货违法违规举报受理工作规程,完善处理工作机制和程序,建立举报人保护和奖励制度。充分发挥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基金管理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作用,建立向监管部门报送违法违规线索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加强对新闻媒体有关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的报道、评论等信息的监测和分析,对于社会影响广泛、线索基本清楚的重大媒体线索,及时展开调查。
(三)完善违法违规线索处理工作机制。设立违法违规线索处理中心,提高对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等违法违规线索的监测能力和分析处理能力。在分析、评估的基础上,根据线索清晰度、与立案标准的符合度等因素,将线索分为立案线索、待查线索和其他线索。对于立案线索,要及时开展立案调查;对于待查线索,要及时启动初步调查;对于其他线索,可转日常监管部门或有关单位处理。稽查局要通过日常单项通报、定期通报、信息系统共享以及召开联席会议等方式,与自律监管组织、派出机构和日常监管部门建立案件及线索的快速处理机制,定期向线索报送单位反馈线索处理情况。派出机构受理的案件线索,参照上述要求分类办理,并通报相关单位。
二、完善案件调查管理机制
(四)进一步加强立案工作。制定并印发各类案件的立案标准,对于触发立案标准的行为及时立案调查。稽查局和各派出机构均有立案权,稽查局立案事宜根据《会领导班子成员关于审批事项分工合作的意见》(证监发[2013]27号)办理,涉案主体为拟上市公司、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基金管理机构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的重大案件,必要时,稽查局可会签相关业务部门。派出机构要进一步规范有关立案事宜,建立和完善相应的立案会商制度。自律监管组织和日常监管部门要进一步明确监管措施适用的具体条件和程序,细化自由裁量的标准,实现与立案标准的有机衔接;存在需要及时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制止、纠正、警示、惩戒等情形的,要及时采取行政监管或自律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需要采取监管措施的行为达到立案标准的,在采取监管措施的同时,要及时移送稽查执法部门,不得以监管措施替代行政处罚。在加强立案工作的同时,要进一步梳理完善行政许可和监管标准,清晰界定责任,实现精准打击、过罚相当。
(五)建立案件分类管理制度。建立大案要案类(A类)、常规案件类(B类)、简单案件类(C类)三类案件的分类标准,并根据案件具体进展适时进行动态调整。A类案件主要包括涉嫌证券期货犯罪、涉案主体特殊、涉嫌违法情节特别严重、市场持续高度关注、上级机关有具体明确查办要求以及涉及其他重大敏感新型案件;C类案件包括成交金额和违法所得较少或没有违法所得的内幕交易案件、案情简单的操纵市场案件、不涉及重大财务造假的信息披露案件等违法情节较轻的案件;B类案件为A类、C类案件以外的其他案件。稽查执法部门要对不同类别的案件进行分类管理,优先组织安排A类案件的调查、审理等工作,确保重大案件的查办质量和效率。
(六)改进案件调查组织方式。稽查局负责所受理线索的立案交办、全系统案件调查工作的协调督导评价、交办案件的统一复核移送以及派出机构自立自办案件备案管理工作。上海、深圳专员办分别与稽查总队上海支队、深圳支队合署办公,主要负责案件调查工作。稽查总队、上海稽查支队、深圳稽查支队以承办A类案件为主。各证券期货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等会管单位的执法部门在承担自律监管职责的同时,应按照稽查局的统一调配,配合做好稽查执法工作。天津、沈阳、上海、济南、武汉、广州、深圳、成都、西安等9个大区稽查局在承办所在辖区案件的同时,需承办稽查局交办的跨辖区案件。大区稽查局以外的派出机构以自立自办所在辖区案件为主,同时根据稽查局的指定,承办或参与承办跨辖区案件的调查。调查过程中遇到可能影响案件质量、查办效果等情形的,稽查局可根据需要或承办单位申请,另行指定案件承办单位。稽查局要建立统一的案件管理系统,建立健全案件调查的取证标准和制度规范,及时进行现场或非现场督导,切实履行全系统案件调查的协调、督导、评价、统计、宣传以及调查力量的调配使用等职责,同时定期向会领导和系统各单位通报全系统立案及案件调查情况。稽查执法部门要按规定及时将立案以及案件进展等信息录入案件管理系统。
(七)明确调查取证基本要求。案件调查工作要在保证质量的基础上,更加注重执法效率和社会效果,进一步提升及时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初步调查和立案调查应当使用统一的调查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相关法律文书的样式、编号、使用规范等由稽查局负责制定。案件调查的取证工作应当突出法律责任导向,集约使用调查资源,按照行政处罚的证明标准,优化取证内容,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完善稽查工作底稿制度,通过工作底稿如实记录调查程序、取证过程、调查事项和初步意见。稽查工作底稿连同证据装订入卷,与调查终结报告一起保存,任何人不得更改。进一步完善调查终结报告的编制归档制度,制定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调查认定卷宗规范,围绕认定违法违规行为的证明目的、证据类别、证据形式等,准确撰写调查终结报告,有效立卷装卷,确保符合审理处罚、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证据要求。
三、坚持和优化查审分离体制
(八)全面授予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权限。制定《派出机构行政处罚工作规定》,将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范围扩大至全部派出机构。扩大派出机构自办案件范围,纳入自办范围的案件,原则上由派出机构审理、处罚,但大案要案、疑难复杂案件和可能对当事人权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案件仍由行政处罚委员会审理、处罚,相关复核移送工作按照交办案件的程序办理。行政处罚委员会负责派出机构行政处罚工作制度和拟处罚案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加强对案件审理的监督、指导,保障全系统行政处罚工作的统一性。派出机构审理案件的相关法律文书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由该派出机构负责送达与执行,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其他派出机构送达或执行;行政处罚委员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由稽查执法部门委托当事人相关辖区派出机构负责送达与执行。各派出机构要确保及时、规范送达,提高行政处罚的执行率。
(九)加强调查、审理工作的衔接、配合。在坚持查审分离原则的前提下,调查和审理部门要加强衔接配合,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用足用好法律赋予的职责,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行政处罚委员会要加快制定各类案件审理标准,统一案件认定、处理标准,为案件调查提供指引。进一步加强案件管理,明确各类案件审理时限,优化审理工作机制和程序,不断提高审理效率。对于事实清楚、依据充分、情节轻微的案件适用独任审理程序。对于重大、复杂、疑难或新型案件,在调查取得主要证据、调查部门形成初步认定意见后可以按相关规程开展审理提前介入。在审理提前介入阶段及正式审理阶段发现证据不足时,审理部门可根据相关规定和程序要求调查部门补充证据。补充证据以两次为限,每次补充证据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补充证据后经审理认为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违法行为成立的,审理部门可以结案。进一步完善查审部门分歧解决机制,经调查、审理部门沟通协调后仍存在重大分歧的案件,由会领导召集调查、审理、法律等相关部门研究决定,派出机构依照上述原则办理。加强行政处罚工作透明度建设,依法及时公开行政处罚信息,在依法保护证人的前提下,为当事人行使阅卷权利提供便利,保障行政处罚当事人的知情权和救济权。
(十)建立特殊案件快速会商处理机制。会机关和派出机构要分别建立特别重大案件的快速会商处理机制,主要负责处理A类案件中需要快速回应社会关注等情形的特别重大案件。会机关快速会商处理机制由会领导牵头,协调稽查局、行政处罚委员会、法律部及相关调查部门组成专门工作小组研究案件调查和处理问题,必要时可吸收会机关相关部门和派出机构、相关交易所、会管单位参加。在特殊处理机制下,需要采取监管措施的,有关部门要及时跟进。办公厅、稽查局牵头做好舆论宣传工作,实行分阶段新闻通报办法,及时公布行政处罚及日常监管措施等处理情况。派出机构可参照上述机制办理。
(十一)建立完善快速结案制度。坚持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鼓励涉案当事人自查自认自纠违法违规行为,主动减轻或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积极补偿投资者。对于整改效果较好、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明显消除、投资者利益得到有效补偿的,可以依法酌情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会机关交办案件在调查环节出现规定结案情形的,由调查部门提出结案建议,稽查局复核后按程序报会领导批准;在审理环节出现规定结案情形的,由审理部门按程序报会领导批准。派出机构自办案件结案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四、加强系统内外的协调配合
(十二)完善内部执法联动机制。建立稽查执法与信息披露监管联动机制,对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等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立案调查的,要在调查通知书中载明涉嫌违法的主要类型,并在立案、调查结案、审理结案、行政处罚等环节及时告知信息披露义务人,督促其及时披露案件有关信息。办公厅、稽查局等部门要按照稽查执法信息发布的相关规定,加强信息发布工作管理,在发布涉及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执法信息时,应先由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披露。建立健全稽查执法部门、日常监管部门、自律监管组织之间的会商沟通机制,及时通报相关立案、调查和审理情况,研究解决案件查办难题,协同做好各类监管措施的实施工作。稽查执法部门应及时将当事人拒不配合接受调查的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对于虽未达到立案标准或不予行政处罚但需要持续加以关注的,通过稽查关注名单的方式通报日常监管及自律监管部门,并及时将发现的问题以稽查建议书等形式反馈相关单位或部门。有关派出机构、日常监管和自律管理部门要建立稽查通报事项的后续应对机制,有针对性地予以持续关注,涉及整改要求的,督促当事人限期整改,及时通报稽查执法部门,并依法公开披露当事人整改情况。
(十三)加大行政司法衔接配合力度。进一步健全与各级公检法机关的执法协作机制,加强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会商、移送与办理,推动完善证券期货犯罪行为的追诉标准和司法解释。对于达到刑事追诉标准的案件,在案情基本清晰、主要证据已调取后,即可启动与公安机关的沟通会商。会机关移送公安部的案件,由稽查局、证券犯罪侦查局与案件调查单位会商,必要时可邀请会内相关部门参加;经上级机关同意移送的重大案件,必要时可通过更高法、更高检、公安部、 *** 共同参加的打击证券期货犯罪协作平台,依法做好侦办组织、侦查监督、审查起诉、司法审判等相关工作,切实加大刑事追责力度。派出机构向所在辖区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可参照建立相应的会商机制,必要时提请会机关有关部门研究。推动建立证券期货案件行政执法商请公安机关支持的工作机制,会同公安机关研究细化并有效落实执法协作、治安处罚、刑事追责等相关规定,探索建立办案支持工作机制,有效解决涉案信息查询困难、当事人阻碍执法等突出问题。
(十四)健全行政执法外部协作体系。从会机关和派出机构两个层面,通过签订合作备忘录等方式,与地方人民 *** 建立制度化的案件反馈机制与协同执法机制,涉及对地方经济或社会有较大影响的执法行动要及时通报当地 *** ;与其他金融监管机构、 *** 有关部门建立专门的沟通协作机制,畅通案件信息查询渠道,落实《证券法》赋予我会的执法职权,建立健全跨部门的资本市场监管与执法协作体系。加强跨境执法协作,畅通跨境调查与协查通道,提升跨境取证效率,有效打击跨境违法犯罪行为。
五、严格执法监督与考核问责
(十五)完善稽查执法流程控制。提高案件查办效率,案件调查审理周期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办理期限的,应报会领导审批。大力推进稽查执法信息化建设,规范案卷管理制度,实现稽查、处罚和行政复议等工作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进一步强化执法信息公开,增强执法工作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调查、审理部门做出的立案或处罚决定,上级领导和其他部门、单位不得提出不予立案、不予处罚或从轻处罚的意见,但有权对不予立案、不予处罚或从轻处罚的意见提出立案调查、依法予以处罚或从重处罚的要求,由调查、审理部门依法定程序重新研究处理决定。严禁 *** 系统任何人为涉案主体或当事人说情以及违反程序干预、影响稽查执法工作。同时,建立说情人备案通报制度,进一步完善稽查执法工作保密制度,违反规定的,严格追究责任。
(十六)建立健全执法评估评价机制。建立稽查执法评估工作机制,按照我会关于监管执法评估工作的总体部署,评估稽查执法工作的合法合规性及综合执法效果,不断改进稽查执法工作。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 *** ,设定科学的评价考核指标,根据案件调查、审理、执行的数量、质量、效率、效果,以及执法行为是否规范、合作机制是否健全等情况,综合评价各执法单位的稽查执法工作,确保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派出机构监管工作的评价考核、稽查经费的分配、稽查执法干部的考核等,要将上述评价结果作为重要依据。
(十七)建立健全执法监督问责机制。制订我会行政复议意见书和行政复议建议书工作规程,明确发布的形式、程序、效力等内容,有效落实复议意见书和建议书制度。强化行政复议对稽查执法的监督规范作用,稽查执法部门要对复议意见书中提出的问题及时提出改正方案并切实改进完善。结合相关行政诉讼应诉和答复工作,及时将司法机关或国务院法制部门对我会稽查执法的审查意见转化为内部工作要求。建立稽查执法专项巡视、案卷评查等制度,进一步加强执法监督,对于不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发现线索、发现线索不报、有案不立、查处不力以及影响干扰正常案件查办的,依法严格追究责任。
六、健全稽查执法组织保障体系
(十八)强化稽查执法信息技术保障。建立监管信息电子化查询机制,实现会机关监管数据互联互通。会机关各部门、各证券期货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等会管单位要支持案件调查对相关数据的查询,建立稽查执法电子化查询机制和渠道,简化稽查执法查询程序,并在查询支持单位和案件调查单位建立专门的查询登记备案制度。组建稽查执法技术服务中心,加强新型取证工具和数据分析系统的研发和使用,提高快速取证能力。发布实施《关于加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客户交易终端信息等客户信息管理的规定》,制定配套技术指引,规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按照统一标准收集和存储客户交易终端信息,提高调查部门采集和分析数据的效率。
(十九)加大稽查执法经费保障。稽查执法经费的增长要适应执法任务和执法力量快速增加的需要。探索建立经费的分配使用与各执法单位案件查处工作量相挂钩的机制。加大对稽查执法部门核心技术服务、重要稽查取证设备以及执法信息化系统建设的投入。改善稽查执法人员待遇,建立稽查案件补贴制度,进一步提高办案差旅食宿标准,深入推进稽查总队、上海稽查支队、深圳稽查支队事业单位薪酬制度改革。建立稽查保障基金,为一线调查办案人员人身意外伤害及案件查办等工作提供保障和支持。
(二十)大力充实稽查执法力量。增加稽查执法人员数量,重点充实一线执法力量和调查取证技术支持队伍。加强大区稽查局领导班子建设,实行稽查局长单列管理,局长可以配备为正局级,副局长可以配备为副局级。大区稽查局局长兼任所在辖区派出机构党委委员,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人为稽查执法工作之一责任人。派出机构及大区稽查局分管稽查、审理工作的局领导分工调整及相关处室负责人的任免,需分别征求稽查局、行政处罚委员会的意见。各证券期货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执法部门负责人的任免,需征求稽查局的意见。建立后备干部稽查执法挂职锻炼制度,司局级后备干部应分期分批到一线执法岗位参与案件调查审理工作。
(二十一)强化执法队伍建设。大力加强稽查执法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打造一支政治坚定、作风优良、业务过硬、坚持原则、敢于碰硬的执法队伍。同时,大力加强专业能力建设,建立稽查岗位专业(技术)职务序列管理制度,完善行政处罚委员会委员、审理员聘任制度,加大专业职务人员公开遴选力度。建立稽查执法岗位与日常监管等岗位定期轮岗及干部交流制度。建立虚假陈述、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案件的专业执法队伍。对稽查执法干部每年开展不少于两周的专业培训,不断优化稽查干部队伍的专业技能和知识结构,持续提高稽查执法队伍的战斗力。
央视《焦点访谈》栏目曝光,称北京石油交易所“现货石油交易”导致投资者赔到血本无归,而交易所及其会员单位却大发其财。
焦点访谈调查称,北油所成立电子交易平台,发展会员单位,会员单位再发展投资者开户,但是投资者们不知道的是,他们的交易对手其实就是拉他们入局的会员单位。
会员单位的那些指导老师的工作,一方面让投资者在交易当中赔钱,另一方面是诱使投资者频繁交易,让北油所作为平台来赚取手续费,同时自己也可以提成。
据知情人士透露,最终投资者投的越多,赔得也越多。这类所谓的大宗商品交易,原油、黄金根本不是获利丰厚的投资,而是必赔无疑的陷阱。
以下为《焦点访谈》栏目报道 “平台下面有陷阱”文字实录:
主持人:现在大家的生活好了,手头也有了一点闲钱,很多人想着去投资。于是各种各样的投资中介机构也就应运而生。
解说:在内蒙古老家打工的杜少军喜欢投资。2015年年初有一家公司联系上了杜少军,极力向他推荐一种高收益的投资方式,现货石油交易。
杜少军:他跟我讲的是1万元能搏50万元,因为他告诉我当时交易的是50万元的杠杆。
主持人:联系杜少军的是这家公司名叫北京世行国际。自称是北京石油交易所综合会员。专门从事成品油现货交易,承诺有一对一专门 *** 指导,盈利丰厚。公司提供的操作案例显示,投资30万元,当天就可以获利50万元。看到来钱如此容易,杜少军心动了。按照指导老师的指示,他在网上开设了账户,开始做起石油投资。几次交易下来,赚得少,赔得多。
杜少军:每天赔钱,每天赔钱,都不敢和家里人说,觉都不敢睡。
提问:亏了多少?
杜少军:亏了177743元。
主持人:杜少军说炒了3个月,亏了17万元多,这些钱大部分是借来的,有的还是高利贷,到7月底,再也借不到钱的杜少军只好停止投入。和来自黑龙江哈尔滨的另外一位投资者相比,杜少军还算是幸运的。
提问:是7月1号的事情。你当时投入资金多少?
邹永峰:之一次是130万元,130万元做到2015年8月15日。这130万元就剩下14万元了。
主持人:邹永峰说他也是在网上被拉入到北油所炒石油的行列中。一个半月的时间,邹永峰亏损116万元,对方又要求他接着投入。最终到9月9日,两个月邹永峰共亏损了163万元。这是他的全部家底,只好彻底退出。
据了解,像杜少军和邹永峰这样投资北油所石油现货交易的至少有几千人。他们中少的赔了几万元,多的赔了十几万元,上百万元。按理说投资自然是有赔有赚,为什么杜少军他们认为是上当受骗了呢?
杜少军:我就上网查法律,国家对现货的规定一查,它这根本不是现货。是非法的期货。
主持人:杜少军他们参与的到底是什么样的投资呢?记者来到了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的世行国际公司,看到这里已经是人去楼空。几经周折才联系上一位公司的管理人员。
提问:就是你这边是回答不了到底是准期货还是现货?
张经理:现货还是期货这个别问我们,因为现在北油所也没有给我们具体答案。
主持人:记者登陆北油所的官方网站,网站显示,北京石油交易所准确的名字是北京石油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世行国际确实是这家公司的会员单位。记者跟着投资者来到了位于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的北油所公司。等了一个多小时,记者才见到北油所的这位负责人。
提问:我们想知道你们这个电子交易平台到底有没有经过批准?
崔金龙:那当然经过批准了。
提问:经过哪里批准?
崔金龙:你说是什么批准?金融局备案的。
主持人:但是对方意识到了记者在拍摄很快就匆匆离开了。北油所所搞的这种石油交易真的得到了管理部门的批准了吗?
北京市金融工作局政策法规处处长凌文杰:它违规了我们处理它了。
提问:它违背什么规了?
北京市金融工作局政策法规处处长凌文杰:它这种,都没报批,擅自上的这个。
提问:这算什么行为?
北京市金融工作局政策法规处处长凌文杰:这违反了咱们管理规定了。
主持人: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向投资者提供的这份意见书确认,北油所现有交易品种未按照北京市交易场所管理办法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已要求北油所进行整改。2015年10月份起,管理部门就要求北油所公司停止发展新的投资者。
北京市金融工作局政策法规处处长凌文杰:我们只是去管理它。发现它违规了,然后去查处它,叫停它。
主持人:跑了一圈下来,事情似乎有点清晰了,那就是北油所炒石油确实违规了,所以也被叫停了。但是北油所真的仅仅是违规吗?在接下来的调查当中,记者也拿到了内部人士提供的这些证据,我们可以一起来看一下。你看这份教材,专门是教业务人员怎么去套取客户信息的。还有业务人员9不准,9不发展。其中包括了律师、记者等媒体相关客户不发展。 *** 或者是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发展等等。还有内部返点提成的规定。一切都表明,北油所及其会员在做的事情并不是简单的违规。
期货市场研究专家常清:不是真正的现货交易,也不是真正的电子交易平台。
主持人:常清,期货市场研究专家,他说我国经过批准的期货交易所,只有大连、郑州、上海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这四家机构。其他打着现货名义的交易平台,大多是在打期货的擦边球,操作说法也是大同小异。
期货市场研究专家常清:一开始告诉你能发财 。他一定是通过什么人来跟你说,你一听能发财,大家又不懂就进去了。进去了以后,他一定是对赌。
主持人:对赌又称为做市商,在我国被命令禁止。2012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中就指出,不得采取包括做市商在内的方式进行交易。北油所公司某会员单位的负责人向记者透露,北油所公司确实就是在操纵对赌。只不过手法更为隐蔽。
*** 采访知情人士:北油所在2014年的时候产品升级,当时就上成品油,但成品油的交易模式是做市商机制。就是会员单位必须要强制和客户做对赌。投资者开设了交易账户之后,就在北油所做它的成品油交易。但是这个交易并没有进入市场当中,而是直接和他所开设账户时的会员单位进行了成交。那么投资者所有的亏损全部都被会员单位赚走了,而不是对其他投资者赚走了。
主持人:这位知情人透露,这套交易系统是北油所自己开发的,表面上看数据和国际油价走势相同,但是实际上只是参照国际市场盘面生成的数据,所有资金全都在北油所公司账户内运转,根本没有进入到国际市场。北油所按比例提成。这套系统随时对会员单位开放所有权限。
*** 采访知情人士:他们有后台,可以看到你的资金情况,做单情况,你怎么做的单他完全知道,你有多少资金他非常了解。包括你在哪做的都可以查到,你的IP地址他都有。
主持人:知情人士透露,会员单位拉客户时宣称的有专业老师进行指导,可以随时随地多次交易,其实都是陷阱。
*** 采访知情人士:他只是让你不断的投入资金,频繁操作,让你失去理智,尽可能多的去亏损,他不会让你长线持有,投资者可以考虑一下,你的单他是让你一拿拿半年,一年吗?不可能。他让你一天做10个单、20个单、30个单,能做多少单,做多少单。并且在你亏损的时候告诉你,你只要投入更多的资金,我们更好的老师来,能让你把这个亏损找回来,能赚更多的钱。把你身上所有的钱给榨干。
主持人:确实,记者见到的所有北油所公司投资者,都有过不断被鼓动加大投资的经历。在所谓的指导老师的带动下,频繁交易更是常态。
邹永峰:我一共做了26个交易日了,一共做了1740手,总手续费是38万元多。他每天让我频繁的买入买出,最多的时候一天达到240手。
主持人:知情人还向记者提供了这些单据,这是会员单位拉客户时的话术教程,针对不同客户详细列出了相应的策略。这是公司业务人员九不准九不发展。内部人员亲戚朋友不发展, *** 或执法部门工作的,有特殊背景的客户不发展。这是根据客户投入的资金量,确定的提成表。更高提成达到了28%。对客户入金没有限制,出金更高限额50万元,一旦交易对会员单位交易不利,北油所公司甚至会直接出手。
杜少军:有一天这个现在系统,当时暴涨了400多个点。那一天我就赚钱了。我不是赔钱了,我是赚钱了。因为我买的涨,它暴涨。结果北油所马上把我们所有投资者账户全部封掉。
主持人:记者找到了北油所发出的公告。的确,这一天的交易被宣布无效。知情人透露,当时国际盘面根本没有异常,暴涨是由北油所后台操作失误造成的,为了保护会员单位的利益,北油所干脆宣布交易无效。这一切背后指向的只有一个,获取爆利。
*** 采访知情人士:北油所排前十名的会员单位,每家都要赚几亿元以上。这是比较可靠的数字,北油所在2015年4月的时候,单月成交量,北油所万分之三的手续费,就可以赚6000万元。
主持人:知情人士还透露,在经营两年之后,在众多投资者举报,管理部门于2015年10月,叫停北油所相关业务后,很多会员单位已经转向了新平台。以记者曾经去过的北京世行国际来说,原有公司已经人去楼空。公司网站显示,这家公司又成为了位于山东青岛的齐鲁商品交易中心的会员单位。查看工商资料,齐鲁商品交易中心其实也是一家公司。青岛商务局2015年底层下发通知,指出包括齐鲁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在内的一批平台,并未取得原油、成品油经营许可。禁止开展相关经营业务。禁止不以实物交割为目的的交易者和自然人入市。但通知发出后,成了一纸空文。
*** 采访知情人士:齐鲁现在石油交易量是咱们国内所有平台交易量更大的。因为北油所的客户现在都在做齐鲁油,开户都是个人,我没接触过公司的。都是老百姓拿这个做投资。
主持人:据专家介绍,近两年来,打着现货名义实际操作非法期货的交易平台不断出现。全国至少有1000多家。交易品种不断更换。从早期的黄金、白银到现在的原油、沥青,农产品,花样翻新。虽然也几经清理,但屡禁不止。那么像北油所这样的交易模式,到底是一种什么性质呢?
北京市金融工作局政策法规处处长凌文杰:没有认定他是非法期货,你这个事还比较麻烦,你要说他是非法期货比较麻烦,没有证监部门的认定。
提问:那这个事到底谁能来认定?
北京市金融工作局政策法规处处长凌文杰:应该是证监部门。
北京市金融工作局政策法规处处长主持人:随即记者来到了北京证监局。
证监局工作人员:所有交易所的日常监管和投资处理权限全部都在北京金融工作局,你们要去就去哪里。
北京市金融工作局政策法规处处长主持人:期货市场研究专家告诉记者,由于部门分割,现货属于商务部门管理,期货则由证券部门管理。不法分子利用的正是两者之间的模糊地带。从现实来看,遏制类似非法平台,关键还在于监管。
常清:金融局批,金融局监管,应该这样。你就把容易诈骗的东西全部通过监管隔离了,这就行了。
主持人:我们再来梳理一下北油所及其会员单位的发财路径,北油所成立电子交易平台,发展会员单位,会员单位再发展投资者开户,但是投资者们不知道的是,他们的交易对手其实就是拉他们入局的会员单位。您觉得投资者可能赚钱吗?如果会员单位亏了,这个局怎么还可能开得下去呢?而会员单位的那些指导老师的工作,一方面让投资者在交易当中赔钱,另一方面是诱使投资者频繁交易,让北油所作为平台来赚取手续费,同时自己也可以提成。最终投资者投的越多,赔得也越多。现在大家看明白了,这类所谓的大宗商品交易,原油、黄金根本不是获利丰厚的投资,而是必赔无疑的陷阱。咱们攒钱不容易,投资一定要擦亮眼睛,不要被暴利诱惑,管理部门也要负起责任,对非法中介严加查处。
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为了加强对期货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期货公司加强内部控制,防范风险,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自2007年4月18日起施行。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
关于发布《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证监发[2007]55号 各期货公司: 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会制定了《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七年四月十八日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
编辑本段之一章 总则
之一条
为了加强对期货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期货公司加强内部控制,防范风险,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报送风险监管报表。
第三条
期货公司应当建立与风险监管指标相适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建立动态的风险监控和资本补足机制,确保净资本等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标准。
第四条
期货公司扩大业务规模或者做出向股东分配利润等可能对净资本产生重大影响的决定前,应当对相应的风险监管指标进行敏感性测试。
第五条
期货公司应当聘请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期货公司年度风险监管报表进行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应当勤勉尽责,对出具报告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并对出具审计报告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
编辑本段第二章 风险监管指标的计算
第六条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包括期货公司净资本、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例、负债与净资产的比例、规定的更低限额的结算准备金要求等衡量期货公司财务安全的监管指标。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净资本是在期货公司净资产的基础上,按照变现能力对资产负债项目及其他项目进行风险调整后得出的综合性风险监管指标。 净资本的计算公式为:净资本=净资产-资产调整值+负债调整值-客户未足额追加的保证金-/+其他调整项。
第八条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分类、流动性、账龄和可回收性等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比例对资产进行风险调整。
第九条
期货公司持有的金融资产,按照分类和流动性情况采取不同比例进行风险调整,分类中同时符合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标准的,应当采用更高的比例进行风险调整。
第十条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账龄及其核算的具体内容,采取不同比例对应收项目进行风险调整,分类中同时符合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标准的,应当采用更高的比例进行风险调整。
第十一条
期货公司计算净资本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相关项目充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中国 *** 派出机构可以要求期货公司对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充足性和合理性进行专项说明;有证据表明期货公司未能充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中国 *** 派出机构应当要求期货公司相应核减净资本金额。
第十二条
期货公司计算净资本时,可以将“期货风险准备金”等有助于增强抗风险能力的负债项目加回。 除“期货风险准备金”外,期货公司认为某项负债需要在计算净资本时予以调整的,应当增加附注,详细说明该项负债反映的具体内容;中国 *** 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决定是否同意对该项负债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确认预计负债。 中国 *** 派出机构可以要求期货公司对预计负债进行专项说明;有证据表明期货公司未能准确确认预计负债的,中国 *** 派出机构应当要求期货公司相应核减净资本金额。
第十四条
客户保证金未足额追加的,期货公司应当相应调减净资本。客户保证金在报表报送日之前已足额追加的,期货公司可以在报表附注中说明。 未足额追加的客户保证金应当按期货交易所规定的保证金标准计算,不包括已经记入“应收风险损失款”科目的客户因穿仓形成的对期货公司的债务。
第十五条
期货公司应当在净资本计算表的附注中,充分披露期末未决诉讼、未决仲裁等或有负债的性质、涉及金额、形成原因、进展情况、可能发生的损失和预计损失的会计处理情况,并在计算净资本时按照一定比例扣减。 中国 *** 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要求期货公司调整扣减比例。
第十六条
期货公司借入次级债务的,可以将所借入的次级债务按照中国 *** 规定的比例计入净资本。 期货公司向股东或者其关联企业借入的具有次级债务性质的长期借款,可以在计算净资本时将所借入的长期借款按照中国 *** 规定的比例计入净资本。
第十七条
客户保证金未足额追加的,期货公司在计算符合规定的更低限额的结算准备金时,应当相应扣除。客户保证金在报表报送日之前已足额追加的,期货公司可以在报表附注中说明。 未足额追加的客户保证金应当按期货交易所规定的保证金标准计算,不包括已经记入“应收风险损失款”科目的客户因穿仓形成的对期货公司的债务。
编辑本段第三章 风险监管指标标准
第十八条
期货公司应当持续符合以下风险监管指标标准: (一)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500万元; (二)净资本不得低于客户权益总额的6%; (三)净资本按营业部数量平均折算额(净资本/营业部家 数)不得低于人民币300 万元; (四)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40%; (五)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100%; (六)负债与净资产的比例不得高于150%; (七) 规定的更低限额的结算准备金要求。
第十九条
期货公司委托其他机构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第二十条
从事交易结算业务的期货公司,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4500万元。
第二十一条
从事全面结算业务的期货公司,净资本不得低于以下标准: (一)人民币9000万元; (二)客户权益总额与其 *** 结算的非结算会员权益或者非结算会员客户权益之和的6%。
第二十二条
中国 *** 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审慎监管原则,结合期货公司的风险状况及风险管理能力,提高其风险监管指标标准。
第二十三条
中国 *** 对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风险监管指标设置预警标准。规定“不得低于”一定标准的风险监管指标,其预警标准是规定标准的120%,规定“不得高于”一定标准的风险监管指标,其预警标准是规定标准的80%。
编辑本段第四章 编制和披露
第二十四条
期货公司应当报送月度和年度风险监管报表。期货公司应当于月度终了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住所地中国 *** 派出机构报送月度风险监管报表,在年度终了后的3个月内报送经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风险监管报表。 中国 *** 派出机构可以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要求期货公司按周或者按日编制并报送风险监管报表。
第二十五条
期货公司应当指定专人负责风险监管报表的编制和报送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期货公司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结算负责人、制表人应当在风险监管报表上签字确认,并应当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上述人员对风险监管报表内容持有异议的,应当书面说明意见和理由,向公司住所地中国 *** 派出机构报送。
第二十七条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中国 *** 规定的方式报送风险监管报表。 期货公司应当保留书面风险监管报表,相应责任人员应当在书面报表上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该报表的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5年。
第二十八条
期货公司应当每半年向公司全体董事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净资本等各项风险监管指标的具体情况,该书面报告应当经期货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 期货公司应当每半年向公司全体股东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净资本等各项风险监管指标的具体情况,该书面报告应当经全体董事签字确认,并应当取得股东的签收确认证明。
第二十九条
风险监管指标与上月相比变动超过20%的,期货公司应当向公司住所地中国 *** 派出机构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全体董事和全体股东书面报告。
第三十条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达到预警标准的,期货公司应当于当日向公司住所地中国 *** 派出机构书面报告,详细说明原因、对公司的影响、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和期限,还应当向公司全体董事书面报告。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的,期货公司除履行上述程序外,还应当于当日向全体股东书面报告。
编辑本段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期货公司未按期报送风险监管报表或者报送的风险监管报表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 *** 派出机构应当要求期货公司限期报送或者补充更正。 期货公司未在限期内报送或者补充更正的,公司住所地中国 *** 派出机构应当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期货公司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认定风险监管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
第三十二条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达到预警标准的,进入风险预警期。 中国 *** 派出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公司风险监管指标触及预警标准的情况和原因进行核实,对公司的影响程度进行评估,并视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一)向公司出具警示函,并抄送其全体股东; (二)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要求其优化公司风险监管指标水平; (三)要求公司进行重大业务决策时,应当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向公司住所地中国 *** 派出机构报送临时报告,说明有关业务对公司财务状况和风险监管指标的影响; (四)责令公司增加内部合规检查的频率,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
第三十三条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优于预警标准并连续保持3个月的,风险预警期结束。
第三十四条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的,中国 *** 派出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对不符合规定标准的情况和原因进行核实,并责令期货公司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三十五条
经过整改,风险监管指标符合规定标准的,期货公司应当向公司住所地中国 *** 派出机构报告,中国 *** 派出机构应当进行验收。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符合规定标准的,中国 *** 派出机构应当自验收合格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解除对期货公司采取的有关措施。
第三十六条
期货公司逾期未改正或者经过整改风险监管指标仍不符合规定标准的,中国 *** 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采取监管措施。
编辑本段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风险监管报表,包括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汇总表、净资本计算表、资产调整值计算表、客户分离资产报表、客户权益变动表、经营业务报表和客户管理报表等。 (二)资产、流动资产,是指期货公司的自身资产,不含客户保证金。 (三)负债、流动负债,是指期货公司的对外负债,不含客户权益。 (四)重大业务,是指可能导致期货公司净资本等风险监管指标发生10%以上变化的业务。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依法设立的期货公司,不完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在2007年8月1日之前达到本办法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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