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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菲律宾公司条件
1、公司名称
注册菲律宾公司需要准备3个备选公司名称以便核名,常规后缀 Inc.或Corp。
公司名称需要在菲律宾证券和交易委员会的在线验证系统上核实,但申请者在在菲律宾证券和交易委员会的网上必须支付预订费用。
2、注册资本
全外资企业初始注册资金需20万美金(除非符合出口企业,出口销售比重高于60%);
合资企业法定资本5000PHP,需实缴到位。
3、注册地址
注册菲律宾公司需要有当地地址,若自己有租赁地址,直接提供租约给我司即可办理公司注册。
4、股东、董事
菲律宾公司至少需要提供3个或5个股东/董事以及1个公司秘书,年满18周岁的自然人,所有外籍自然人提供护照影印本。
3个自然人中,至少2个菲律宾籍和1个外国籍;或5人中3个菲律宾籍和2个外国籍。文件将由双方签署信托协议、股份 *** 协议和辞去董事(签署带持有文件协议、保密协议和转股协议)。
公司秘书必须是菲律宾公民或者居民。
5、经营范围
菲律宾公司一般行业均可注册,若从事特殊行业,则需要公司注册完成后另申请特殊行业许可证。
注册菲律宾公司的流程如下:1. 向菲律宾证券委申请公司名称,经审核后无重名后才能注册;
2. 租赁办公室;
3. 向菲证券委申请注册(如为独资公司,则申请注册的机构为菲律宾贸易局)。如外籍投资者的股份超过40%,须向菲律宾投资署申请营业许可权:如在有优惠待遇的行业投资并要获得优惠,在菲证券委注册后,再报菲投资署审批;
4. 向菲律宾银行开立账户,汇人或存入注册所需资金,并由银行出具证明;
5. 向公司营业地市长办公室申请营业许可证;
6. 通过营业地会计师行向菲律宾税务局登记,申请纳税编号、印制或购买增值税发票;
7. 向菲律宾社会保险署和劳工就业部注册公司职工表。
根据菲律宾《1991年外国投资法》及其他相关法律,外国人在菲可设立的企业形式包括:【个人独资企业】由个人全部出资、独享收益并承担全部责任的企业形式,须向菲律宾贸工部申请设立。
【合伙企业】由两名以上合伙人建立,具有区别于其合伙人的独立人格,可以为有限责任或无限责任,在菲律宾证券交易委员会申请设立,要求每名合伙人至少出资3000比索。
【公司】根据《公司法典》,由5-15名发起人设立,向菲律宾证券交易委员会申请注册,实缴资本至少为5000比索。
【分公司】外国公司的延伸机构,不是独立法人,可以在菲境内取得收入,注册时须向菲境内汇入20万美元资本。
【代表处】代表母公司在菲境内从事信息发布、联络、促销、质量控制之类的活动,不在菲境内取得收入,注册时须向菲境内汇入3万美元资本。
注册企业的受理机构是:
(1)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负责注册法人企业(5人以上)和合伙企业
(3人以上);(2)贸工部(DTI)负责注册商业名称(有效期5年)和注册独资企业(以个人名义办公司);
(3)投资署(BOI)负责注册优先投资计划下的享受优惠企业;
(4)菲律宾经济区署(PEZA)、苏比克湾管理署、克拉克发展署、卡加延经济区署、菲弗德克工业署和三宝颜经济区署负责注册其他享受优惠的投资促进 *** 机构;
(5)菲律宾中央银行(BSP)负责外国投资注册(以资本回收和利润汇出为目的)到;(6)纳税人还应到对其营业所在地有管辖权的BIR地区税务办公室(RDO)注册;
(7)在社会保险系统(SSS)取得雇主社会保险号,在菲律宾健康保险公司(PHIC)取得 *** 保健保险系统成员资格。另外,在SEC和DTI注册之后应取得公司所在地的市长批准。
⭐取一个菲律宾公司名称。向菲律宾证券委申请,经审核后无重名才能注册。
⭐准备注册资料。公司名称、董事股东资料及成员签名样本、经营范围、公证文件等。
⭐向菲律宾银行开立账户。汇入注册所需资金,并由银行出具证明。
⭐租赁办公室(如需)。
⭐向菲律宾证券委申请注册。如外籍投资者的股份超过40%,须向菲律宾投资署申请营业许可权;如在有优惠待遇的行业投资并要获得优惠,在菲证券委注册后,再报菲投资署审批(如为独资公司,则申请注册的机构为菲律宾贸易局)。
⭐向公司营业地市长办公室申请营业许可证。
⭐通过营业地会计师行向菲律宾税务局登记,申请纳税编号、印制或购买增值税发票。
⭐向菲律宾社会保险署和劳工就业部注册公司职工表。
⭐菲律宾公司注册成功。我们将免费邮寄公司注册证书等 *** 文件。
注:企业如想把利润、分工或遣返资本汇出菲律宾,需将汇款在菲律宾中央银行BSP或菲律宾公平贸易和消费者权益局 *** RCP注册后,在菲律宾中央银行登记。企业应尊重菲律宾中央银行对于外国投资注册程序的相关规则与规定
申请设立期货公司,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更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期货从业资格;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人员不少于15人;具备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四)主要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五)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
(六)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七)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律依据: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申请设立期货公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更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期货从业资格;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四)主要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五)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
(六)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七)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和各项业务的风险程度,可以提高注册资本更低限额。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股东应当以货币或者期货公司经营必需的非货币财产出资,货币出资比例不得低于85%。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期货公司设立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进行审查,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委托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或者管理期货公司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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