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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资管计划一对多_期货公司进行资产管理业务带来的收益和损失

3.62 W 人参与  2023年04月20日 08:08  分类 : 热门  评论

什么是期货资管一对多?

期货资管一对多一个资管是指计划可以有多个投资人(目前是200人以下,每份资金不低于100万),以前一个资管计划只能有一个投资人。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是指期货公司接受单一客户的书面委托,根据中国 ***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的规定与合同约定,运用客户委托资产进行投资,并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费用或者报酬的业务活动。

什么叫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管理业务是什么意思?又分什么种类?

资产管理业务意思是资产管理公司作为资产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试行办法》的规定与投资者签订资产管理合同,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要求及限制,对投资者资产进行经营运作,为投资者提供证券及其他金融产品的投资管理服务的行为。

经腾信配资网了解,资产管理业务包括三种:

1、为单一投资者办理定向咨产管理业务。资产管理公司与单一投资者签订定向资产管理合同,通过该投资者的账户为投资者提供资产管理服务的一种业务。特点是资产管理公司与投资者必须是一对一的,具体投资方向应在资产管理合同中约定,必须在单一投资者的专用证券账户中经营运作。

2、为多个投资者办理 *** 咨产管理业务。资产管理公司通过设立 *** 资产管理计划,与投资者签订 *** 资产管理合同,通过专门账户为投资者提供资产管理服务的一种业务。资产管理公司办理 *** 资产管理业务,可以设立限定件 *** 咨产管理计划和非限定件 *** 咨产管理计划。 *** 资产管理业务的特点是:1. *** 性,资产管理公司与投资者是一对多。2.投资范围有限定性和非限定性之分。3.投资者资产必须进行托管。4.通过专门账户投资运作。5.较严格的信息披露。

3、为投资者特定目的办理专项资产管理业务。资产管理公司与投资者签订专项资产管理合同,针对投资者的特殊要求和资产的具体情况,设定特定投资目标,通过专门账户为投资者提供资产管理服务的一种业务。特点是:综合性,即资产管理公司与投资者可以是一对一也可以是一对多。特定性,即要设定特定的投资目标,通过专门账户经营运作。

资产管理计划和信托的区别

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可不是面向普通投资者的,或者说,券商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的客户对象根本就不是普通投资者;不知道你是不是弄错了,如果你拿信托比,那应该是券商的特定限额资产管理计划,俗称小 *** 。双方都有优劣,安全性不知道你指哪个方面,就投资资金的安全性而言都很安全,都没问题,但是就产品投向而言,每个产品都不同,不能一概而论。

什么是资管计划?

资管计划也称资管产品,是获得监管机构批准的公募基金管理公司或证券公司,向特定客户募集资金或者接受特定客户财产委托担任资产管理人,由托管机构担任资产托管人,为资产委托人的利益,运用委托财产进行投资的一种标准化金融产品。

资管产品和信托产品相比,有小额数量的优势,如果投资者是小额投资可以考虑近期前景很好的资管产品扬州安置房资管。谢谢

*** 资产管理计划的区别

*** 资产管理计划与普通投资基金的区别是什么? *** 资产管理计划与普通投资基金的主要区别是投资者定位不同,以及投资风格不同。1、定位不同:基金是大众化的理财品种,是公募产品;而 *** 资产管理计划带有一定的私募性质,它目标群多为中高端客户。券商设立的非限定性 *** 计划接受单个客户的资金不得低于10万元,而设立的限定性 *** 理财计划接受单个客户的资金不得低于5万元。2、产品投资比例不同:券商 *** 计划的股票投资下限更低可以为0,而基金都有持仓下限,尤其是股票型基金的更低持仓下限为60%。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是什么意思

管计划的全称是 *** 资产管理计划,是融资工具的一种,也是为投资者提供的一种增值理财服务,就其定义来讲,顾名思义就是 *** 投资人的资产,由专业的操作人(券商)进行管理,按照约定的投资方向进行投资的一种融资方式。我国最早的资管计划是在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中先试先行的。法规有《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证券公司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指引(试行)》、《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开展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规定》、《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等。继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之后,资管计划也开始在期货公司、保险公司和银行中推广。

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总值和资产净值是什么意思

我们知道“净资产”与“资产净值”是会计中的两个重要概念,其间既有区别又存在一定的联系,最易被误用。因此有必要对二者加以区分,以保证正确地运用它们提供准确可靠的会计信息。

二者间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 含义不同: “净资产”是指企业的资产总额减去负债总额后的剩余额。 “资产净值”是指企业的资产原值,历史成本,原始成本或原价,减去已磨损或损失掉的价值后的剩余额。

2 反映的经济内容不同: “净资产”在数量上等于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在西方,又称业 *** 益、股东权益、产权或净权益,它反映的是企业的所有者对企业净资产的要求权和所有权,表明了企业的产权关系,即企业的总资产抵补总负债后的净额,包括所有者的原始投资及其经营积累应全部归企业的投资者所有;“净资产” 反映了企业资产的可变现净值,表明了企业的经济实力,在数量上等于企业资产的账面净值,但不反 映企业的产权关系。

3 提供信息的财务作用不同: “净资产”通常用于进行企业长期偿债能力的财务分析,通过计算企业的净资产可以看出企业拥有的经济资产中来源于所有者权益部分,为计算财务结构,资本结构,藉以评价企业的风险程度和企业的理财方针提供了必要的依据。 “资产净值”总额反应在企业的财务实力和装备水平,通过计算“资产净值” ,可以为企业安排资产的充值更新,资源配置机器充分利用提供了重要的会计信息。一般而言,一个企业拥有足够的资产净额,并不能说明企业拥有足够的偿债能力,因为这些资产可能全部来自企业的负债,即企业的净资产等于或小于零。 此时,如果企业的经营出现亏损,企业就要面临资不抵债甚至破产清算的危险反之,如果一个企业拥有适当的净资产,企业的经营风险就会相应的降低。当然,这并不是说企业的净资产是越多越好,过多地拥有净资产,在资产总额不变的情况下,说明企业未能在利用自有资金获取利润的同时,充分发挥低息贷款这一财务杠杆的作用,企业的理财方针又过于保守。

4 计算或确定 *** 不同。 “净资产”与企业的总资产相对应,反映的是企业所有者权益数额,它与负债一起共同构成了企业 总资产的两个重要来源。 “净资产”与“负债”“总资产”三者间的相互依存关系可用等式“净资产+负债=企业的总资产”来表示;其数额的确定 *** 通常很简短:一般在确定了企业的总资产和总负债后,企业的净资产就可随之确定,企业净资产的大小通常与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额以及资本增值、经营积累有关,因而其数额也可通过验资查账 *** 予以确定。而“资产净值”与资产的账面原值(原始成本、历史成本或实际成本)采用特定的计量手段和确认 *** 确定的,一般含有估计的成分:如对企业固定资产净值的计算,是依据公式“固定资产原值—已提折旧额=固定资产净值”进行的,式中的“已提折旧额”的取得,不论采用直线法计算还是采用加速折旧法计算,均不同程度地存在估计成分。又如企业无形资产净值的取得,可用无形资产的取得成本扣除其累计摊销额计算。同样,企业自然资源净值可用自然资源的原始(取得)成本减去累计折耗后确定。对于企业存货净值的计算,可用存货总额扣掉预计不能变现的存货价值(包括:存货损失准备、商品削价准备等)的办法进行;对于企业“应收账款”净值的确定,可用“应收账款”的账而余额减去“备抵坏账”的数额来进行,在以投资为主体的金融性公司,其长期投资净值的确定, “长期投资” 可用 账面余额减去 “投资风险准备” 贷方余额来进行等等。总之,企业的资产净值的确定 *** 因资产项目的不同可以有所不同:其数额大小一般与该资产项目的新旧程度、技术性能、现行市价、预计可变现价值有关,同时也受评估时采用的 *** 准确与否的影......

混合类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是什么意思

一、结构化产品的定义

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是指存在一级份额以上的份额为其他级份额提供一定的风险补偿,收益分配不按份额比例计算,由资产管理合同另行约定的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由资产管理人以自有资金提供有限风险补偿,且不参与收益分配或不获得高于按份额比例计算的收益的资产管理计划,不属于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

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若存在中间级份额,应当在计算杠杆倍数时计入优先级份额。

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名称中应包含“结构化”或“分级”字样,资产管理人应当在资产管理合同中充分披露和揭示结构化设计及相应风险情况、收益分配情况、风控措施等信息。

二、杠杆倍数限制

不同类型的分级资产管理计划的杠杆倍数不得超出下述限制:

1、

股票类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是指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投资于股票或股票型基金等股票类资产比例不低于80%的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

混合类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是指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包含股票或股票型基金等股票类资产,但相关标的投资比例未达到相应类别标准的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对于混合类杠杆倍数也设定为1倍,主要是为了防范以“假混合真股票”类产品规避前述规定情形出现

2、

固定收益类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是指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投资于银行存款、标准化债券、债券型基金、股票质押式回购以及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的资产比例不低于80%的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管理计划和私募基金的区别

资产管理是一个很大很宽泛的概念。简单的说,机构或者个人委托另外一个机构,管理资产包,就是一个资产管理业务。至于这个资产包的初始状态,是货币、股票、债权、不良资产就决定了资产管理形式。

典型的,不良资产,就是我们所说的四大资产管理公司

比如说债券,应收账款,信托公司可以把这个资产包做成信托计划

至于货币、股票,那银行、基金公司、证券公司都可以有类似的理财产品、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等对于的产品。

在基金这一类种,一般区分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公募是受国家严格监管的(公司成立、人员、业务开展、信息披露、投资标的等都或多或少都是审批或者备案),其主要面向社会普罗大众公开发行。而私募基金,就是除了公募以外,“私下”募集的基金,至于投资标的、范围、收取标准都是合同约定,良莠不齐,较好的私募基金一般是阳光私募,投资门槛较高,一般100万起,目前 *** 允许部分私募机构开展公募业务,也就是他们也可以和公募基金一样对外公开发售公募产品 。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协议交易具体指什么? 5分

是某个单位或者机构,独立出资交由投资管理公司或者证券公司的础产管理部单独管理,获取收益的一种方案,一般按照份额来出售

资产管理计划和信托的区别

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可不是面向普通投资者的,或者说,券商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的客户对象根本就不是普通投资者;不知道你是不是弄错了,如果你拿信托比,那应该是券商的特定限额资产管理计划,俗称小 *** 。双方都有优劣,安全性不知道你指哪个方面,就投资资金的安全性而言都很安全,都没问题,但是就产品投向而言,每个产品都不同,不能一概而论。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

之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监管,规范市场行为,强化风险管控,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和《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是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依法设立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第三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相关销售机构不得违规销售资产管理计划,不得存在不适当宣传、误导欺诈投资者以及以任何方式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更低收益等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资产管理合同及销售材料中存在包含保本保收益内涵的表述,如零风险、收益有保障、本金无忧等;

(二)资产管理计划名称中含有“保本”字样;

(三)与投资者私下签订回购协议或承诺函等文件,直接或间接承诺保本保收益;

(四)向投资者口头或者通过短信、微信等各种方式承诺保本保收益;

(五)向非合格投资者销售资产管理计划,明知投资者实质不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仍予以销售确认,或者通过拆分 ***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或其收益权、为投资者直接或间接提供短期借贷等方式,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

(六)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者人数超过200人,或者同一资产管理人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立多个资产管理计划,变相突破投资者人数限制;

(七)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布告、传单、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载体,向不特定对象宣传具体产品,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和销售机构通过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官网、客户端等互联网媒介向已注册特定对象进行宣传推介的除外;

(八)销售资产管理计划时,未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资产管理计划交易结构、当事各方权利义务条款、收益分配内容、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服务、关联交易情况等信息;

(九)资产管理计划完成备案手续前参与股票公开或非公开发行;

(十)向投资者宣传资产管理计划预期收益率;

(十一)夸大或者片面宣传产品,夸大或者片面宣传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及其管理的产品、投资经理等的过往业绩,未充分揭示产品风险,投资者认购资产管理计划时未签订风险揭示书和资产管理合同。第四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设立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不得违背利益共享、风险共担、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原则,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一)直接或者间接对优先级份额认购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包括但不限于在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合同中约定计提优先级份额收益、提前终止罚息、劣后级或第三方机构差额补足优先级收益、计提风险保证金补足优先级收益等;

(二)未对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劣后级份额认购者的身份及风险承担能力进行充分适当的尽职调查;

(三)未在资产管理合同中充分披露和揭示结构化设计及相应风险情况、收益分配情况、风控措施等信息;

(四)股票类、混合类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杠杆倍数超过1倍,固定收益类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杠杆倍数超过3倍,其他类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杠杆倍数超过2倍;

(五)通过穿透核查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标的,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嵌套投资其他结构化金融产品劣后级份额;

(六)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名称中未包含“结构化”或“分级”字样;

(七)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总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超过140%,非结构化 *** 资产管理计划(即“一对多”)的总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超过200%。第五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不得委托个人或不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为其提供投资建议,管理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职责不因委托而免除,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一)未建立或未有效执行第三方机构遴选机制,未按照规定流程选聘第三方机构;

(二)未签订相关委托协议,或未在资产管理合同及其它材料中明确披露第三方机构身份、未约定第三方机构职责以及未充分说明和揭示聘请第三方机构可能产生的特定风险;

(三)由第三方机构直接执行投资指令,未建立或有效执行风险管控机制,未能有效防范第三方机构利用资产管理计划从事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未建立利益冲突防范机制,资产管理计划与第三方机构本身、与第三方机构管理或服务的其他产品之间存在利益冲突或利益输送;

(五)向未提供实质服务的第三方机构支付费用或支付的费用与其提供的服务不相匹配;

(六)第三方机构及其关联方以其自有资金或募集资金投资于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劣后级份额。

资管计划(期货/证券/...)的投资顾问是必需的吗?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称中基协)就《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登记备案和自律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下称《登记备案办法》)及配套规则公开征求意见,这意味着证券、基金、期货三类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将得到统一规范。

《登记备案办法》共七章七十二条,包括总则、机构登记、资产管理计划的设立及备案、投资运作及信息披露、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日常报告与自律管理、附则。

中基协方面称,《登记备案办法》有三大起草思路:一是消除证券、基金、期货三类机构在市场准入、投资范围、业务规范、备案监测等方面的差异,统一相关自律管理标准、程序,细化纪律处分类型和适用情形。

二是结合资产管理业务特点,以放松管制、强化管理、防范风险为重点,加强通道业务、第三方机构、分级杠杆以及短期激励等规范,明确资产管理业务底线。

三是针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特点,对其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提出特殊监管要求,比如防范与其他业务之间的利益冲突、风险隔离、关联交易等。

值得注意的是,《登记备案办法》将资产管理业务载体统一为资产管理计划,取消“一对一”、“一对多”的形式要求,并将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相统一,同时以负面清单形式明确了不得投资的四类情形,从制度规则上消除了证券、基金、期货三类公司在资产管理业务载体和投资范围方面的差异。

出于激发市场活力考虑,《登记备案办法》取消了资产管理计划更低初始规模和更高规模上限的要求,在符合合格投资者相关要求情况下,由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自主决定资产管理计划规模,这会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资产管理人和销售机构的销售压力。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资管业务管理办法还没实施吗

根据管理办法,各类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资管业务均适用统一的业务规则,而现行分散的相关业务规则同时废止。

经济观察网记者张力在9月12日郑州召开的“资产管理业务座谈会”上,经济观察网记者获悉, *** 向参会机构下发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管理办法”)。

对于同属于合并后的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监管、且在性质上均属于私募范畴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管业务,按照功能监管理念, *** 将统一搭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资管业务监管体系。

根据管理办法,各类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资管业务均适用统一的业务规则,而现行分散的相关业务规则同时废止。

值得注意的是,管理办法取消了资管业务资格的审批准入,改为向相关行业协会履行登记手续;同时,放开证券公司 *** 计划投资范围,增加了非上市公司股权、债权及其他财产权利;放开了期货公司“一对多”业务的限制,允许期货公司非公开募集多个客户的资金开展资管业务。

定向资管业务由于历史原因而未能被定位为信托关系,而管理办法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资管业务的载体统一为资产管理计划,有利于解决证券公司定向资管业务游离于信托法律关系之外的不利情况,消除法律风险隐患。

资管大一统

根据 *** 的起草说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正式发布实施,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资管业务属于私募基金的一种类型,意见稿旨在明确资管业务的现行法规体系与《私募办法》如何协调,统一搭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资管业务监管体系。

2012年开始,资管业步入大繁荣时期,但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三类机构在市场准入、投资范围、业务规范、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要求存在较大差异,且普遍管制较多,不同程度上抑制了资管业务的创新发展,也不利于对三类机构实施统一的功能监管。

此前,该三类机构开展资管业务,分别适用《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等规章及配套规则。而今后,各类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资管业务均可适用统一的业务规则,而现行分散的相关业务规则可以同时废止。

根据办理办法,本办法未规定的,适用《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其他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非公开募集资金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由中国 *** 另行规定。

管理办法也将促进资管业务法律关系的统一。

根据现行法规,定向资管业务的法律性质定位为委托 *** 关系,区别于私募基金的信托法律关系。实践中,为了开展业务的便利,一般采取设立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的方式,但这一载体缺乏法律依据,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隐患。

而管理办法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资管业务的载体统一为资产管理计划,有利于解决证券公司定向资管业务游离于信托法律关系之外的不利情况,消除法律风险隐患。

此外,《管理办法》不再对证券公司 *** 计划和基金管理公司一对一、一对多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客户委托初始资产更低金额(现行规定不得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以及规模上限(现行规定不得超过50亿元人民币)提出要求。

在符合合格投资者相关要求的基础上,由各公司根据自身情况和客户要求自行决定客户委托初始资产更低金额以及资产管理计划规模上限。

“八条底线”

现行规则规定,证券公司 *** 计划投资范围局限于股票、债券等常规投资品种,与 *** 资金信托计划(查询信托产品)、基金子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等的投资范围相比处于明显劣势,尚不能直接投资非上市股权、债权等。投资范围的局限阻碍了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创新发展,导致产品同质化现象严重。

根据办理办法,证券公司 *** 计划投资范围增加了非上市公司股权、债权及其他财产权利。

*** 认为,经过多年的规范发展,证券公司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备的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资本实力和合规经营意识均明显增强,有能力防范和控制相关业务风险,有必要放宽证券公司资管业务的投资范围。

同时,管理办法还放开了对期货公司“一对多”业务的限制,允许期货公司非公开募集多个客户的资金开展资管业务。

与一般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为持牌的金融机构,业务范围不限于资管业务,还经营自营、经纪、公募资管等其他金融业务,存在较大的利益冲突风险,并且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涉及广大客户资金安全和权益保护,风险具有较强的外溢性。

近期业内频发的证券公司资管业务违规问题亦引起监管层的高度重视。

此次管理办法亦列举的形式规定了资管计划的禁止行为,包括:违规将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用于资金拆借、贷款、抵押融资或者对外担保等用途;将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以转移资产管理账户收益或者亏损为目的,在自营账户、公募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与资产管理账户之间或者不同的资产管理账户之间进行买卖,损害资产委托人的利益;

自营业务抢先于资产管理业务进行交易,损害资产委托人的利益;以获取佣金或者其他利益为目的,用委托财产进行不必要的交易;期货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不得以自有资产或者假借他人名义违规参与本公司投资于期货类品种的资产管理计划,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主席助理张育军亦在当天的会上强调,资管业务要牢牢守住八条底线:即不得有非公平交易、利益输送、老鼠仓等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不得违规承诺保本保收益;不得不适当地宣传、销售产品,误导欺诈客户;不得开展资金池业务;不得利用资管产品进行商业贿赂;资管产品的杠杆率不得超过十倍;不得投资于高污染、高能耗等国家禁止投资的行业;不得对业务人员、管理团队实施当期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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