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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一条 为规范证券期货违法线索举报工作,加大对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举报人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 )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举报中心(以下简称举报中心)举报的,举报中心按照本规定处理举报接收、提请调查、奖励等工作。
举报人向证监局举报的,证监局参照本规定处理举报接收、调查等工作。证监局处理的举报符合奖励条件的,由举报中心按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证券期货违法线索 *** 举报系统、信函方式,向举报中心举报有关个人或单位涉嫌违反证券期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行为。第四条 证券期货违法线索 *** 举报系统接收实名举报,举报人应当准确提供举报人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联系方式和地址等信息。举报人为单位的,提供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通讯地址、授权委托书及 *** 人身份、联系方式等信息。第五条 举报处理工作遵循秉公执法,严格保密,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第六条 举报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举报事项属于证券期货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并规定行政法律责任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提供被举报人的姓名(名称)、身份、地址等信息;
(三)提供违反证券期货法律法规的具体事实、详细线索和客观证据,可供证券期货监管机构进行核查。第七条 举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举报中心不予登记,可予以存档处理:
(一)不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
(二)举报事项已依法处理,举报人在无新证据或者新线索的情况下就同一事实或者理由重复举报的;
(三)违法行为已经超过行政处罚时效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八条 举报中心负责处理可以作为稽查案件调查线索的举报,对于符合举报条件的稽查案件调查线索,予以登记;对于其他材料,按规定转中国 *** 相关部门处理,相关部门可以按照职责分工转证监局、交易所等单位处理。
对于经登记的举报,中国 *** 综合监管执法情况决定是否启动调查。第九条 对于举报人的姓名、年龄、住所、 *** 及其他可以识别举报人身份的信息,除依法使用外,均予严格保密。第十条 举报中心对 *** 举报人的姓名(名称)、证件号码、联系方式、工作单位、地址身份信息实行编码管理,在调查、处罚以及举报奖励评审阶段使用编码。因调查、处罚或举报奖励发放等工作需要查询举报人身份信息的,应当履行登记手续。
在调查、处罚或举报奖励发放工作中,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全程做好举报保密工作,保护举报人身份信息。第十一条 负责处理举报的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以下制度:
(一)在办理举报事项时,应严格遵守工作程序,妥善保管举报材料,严禁向被举报人及其他无关人员泄露举报人身份信息及举报内容;
(二)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和销毁举报材料;
(三)禁止其他可能泄露举报人身份信息或举报内容的行为。第十二条 举报奖励适用于举报下列违法行为的实名举报:
(一)欺诈发行证券;
(二)信息披露违法;
(三)操纵证券、期货市场;
(四)内幕交易或利用未 *** 息交易;
(五)其他重大证券期货违法行为。第十三条 举报事实清楚、线索明确,经调查属实,已依法作出行政处罚且罚没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按罚没款金额的1%对举报人进行奖励;已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后作出生效的有罪判决的,酌情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10万元。
对于举报在全国有重大影响,或涉案数额巨大的案件线索,经调查属实的,奖励金额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但更高不超过30万元。内部知情人员提供了重大违法案件线索,经调查属实的,更高奖励额度不超过60万元。
上述罚没款金额是指举报所揭发的违法案件罚没款合计数额。举报奖励涉税事项按照税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对作出行政处罚案件的举报人予以奖励的,在行政处罚诉讼期限届满之后作出;当事人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在相关法定程序完结、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后作出。对未经行政处罚直接移送司法机关案件的举报人予以奖励的,在有罪判决生效之后作出。
《证券基金期货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指引》的发布,对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对券商的投诉管理工作给出了更加清晰明确的指导,强化了经营机构的首要主体责任。长江证券一直以来践行“合规、诚信、专业、稳健”的行业文化,秉持“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高度重视客户投诉工作,把积极响应解决客户投诉作为完善客户服务、改进公司管理、增强与客户之间联系的重要途径。公司建立了客户服务和投诉处理体系,对客户投诉进行集中管理;公司设立了跨部门投诉处理专班,确保客户投诉的受理、处理、回访形成闭环管理。下一步,公司将组织全体员工认真学习《指引》,切实执行《指引》的各项规范要求,快速响应和积极解决投资者的服务诉求,急客户之所急,想客户之所想,持续对服务体验进行优化,为客户提供更专业优质的金融服务。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投诉,是指投资者在购买证券基金期货产品或者接受相关服务时,与证券经营机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期货经营机构以及上述机构子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等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以下统称经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发生民事纠纷,要求解决纠纷的行为。
第三条 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切实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投诉争议双方提供的材料应客观真实,不得提供虚假信息或者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四条 经营机构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首要责任,负责处理投资者对本机构及从业人员提起的投诉,与投资者平等协商解决争议。
第五条 经营机构总部应当加强对分支机构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的管理、指导、协调和支持分支机构妥善处理各类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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