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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期货经营机构_境外期货市场

85.16 W 人参与  2023年04月12日 14:32  分类 : 热门  评论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等七部规章的决定

一、删去《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项、第三项。

增加两项,作为第十一条第十项、第十一项:

“(十)重大国际合作与交流活动、涉港澳台重大事务;

“(十一)与证券登记结算有关的主要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制定或调整”。二、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 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修改为:“全国股份 *** 系统挂牌新的证券品种应当向中国 *** 报告,采用新的 *** 方式应当报中国 *** 批准。”

第十六条中的“应当报中国 *** 批准”修改为“应当向中国 *** 报告”。三、将《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第十一条中的“应当经 *** 批准”修改为“应当报 *** 备案”。

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的“经 *** 批准后实施”修改为“报 *** 备案后实施”。四、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九项修改为:“(九)符合规定的最近1年度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第十一条第六项修改为:“(六)中国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删去第十二条。

删去第十四条中的“对保荐代表人资格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删去第十六条。

删去第十七条中的“保荐代表人”。

删去第十九条。

删去第二十条中的“保荐代表人”。

删去第二十一条。

第六十三条修改为:“中国 *** 对保荐机构及其相关人员进行持续动态的跟踪管理,记录其业务资格、执业情况、违法违规行为、其他不良行为以及对其采取的监管措施等。保荐信用记录向社会公开。”

删去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删去第八十一条。五、将《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第六条修改为:“设立期货交易所,由中国 *** 审批。未经国务院或者中国 *** 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期货交易场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组织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

第十三条中的“应当经中国 *** 批准”修改为“应当事前向中国 *** 报告”。

第十四条之一款修改为:“期货交易所的合并、分立或者变更组织形式,应当事前向中国 *** 报告。”

第十七条第二款中的“由中国 *** 批准”修改为“应当事前向中国 *** 报告”。

第十八条第二款中的“应当报中国 *** 批准”修改为“应当事前向中国 *** 报告”。

第六十一条修改为:“期货交易所实行全员结算制度或者会员分级结算制度,应当事前向中国 *** 报告。”

删去第六十七条。

第九十三条修改为:“期货交易所制定或者修改章程、交易规则,上市、中止、取消或者恢复交易品种,应当经中国 *** 批准。期货交易所上市、修改或者终止合约,应当事前向中国 *** 报告。”

第九十四条之一款中的“并报中国 *** 批准”修改为“并事前向中国 *** 报告”。

第九十五条修改为:“期货交易所制定或者修改交易规则的实施细则,应当事前向中国 *** 报告。”

第九十八条中的“应当经中国 *** 批准”修改为“应当按照中国 *** 有关规定进行事前报告”。

之一百一十条中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修改为“《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之一百一十一条中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修改为“《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之一项修改为:“(一)未经报告变更名称或者注册资本”。

之一百一十二条中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修改为“《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六、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六项中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修改为“《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六条”。

第二十条修改为:“期货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拟任法定代表人应当具备任职条件。期货公司应当自完成相关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住所地中国 *** 派出机构提交下列备案材料:

“(一)备案报告;

“(二)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公司决议文件;

“(四)法定代表人期货从业资格证明、任职资格证明;

“(五)期货公司原《经营期货业务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六)中国 *** 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一条中的“期货公司变更住所,应当妥善处理客户资产,拟迁入的住所和拟使用的设施应当符合业务需要”修改为“期货公司变更住所或营业场所,应当妥善处理客户资产,拟迁入的住所和拟使用的设施应当符合业务需要,并自完成相关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住所地中国 *** 派出机构报备”。

第二十二条修改为:“期货公司变更住所或营业场所,应当向拟迁入地中国 *** 派出机构提交下列备案材料:

“(一)备案报告;

“(二)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公司决议文件;

“(四)关于客户资产处理情况,变更后住所和使用的设施符合期货业务需要的说明;

“(五)变更后住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和消防合格证明;

“(六)首席风险官出具的公司符合相关条件的意见;

“(七)期货公司原《经营期货业务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八)中国 *** 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期货公司在提交备案材料时,应当将备案材料同时抄报拟迁出地中国 *** 派出机构。”

第二十三条之一款修改为:“期货公司设立营业部、分公司等境内分支机构,应当自完成相关工商设立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住所地中国 *** 派出机构报备。”第二款中的“期货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修改为“期货公司设立境内分支机构”。

第二十四条修改为:“期货公司设立境内分支机构,应当向公司住所地中国 *** 派出机构提交下列备案材料:

“(一)备案报告;

“(二)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公司决议文件;

“(四)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证明;

“(五)分支机构从业人员名册及期货从业资格证明;

“(六)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和消防合格证明;

“(七)首席风险官出具的公司符合相关条件的意见;

“(八)中国 *** 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期货公司在提交备案材料时,应当将备案材料同时抄报拟设立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中国 *** 派出机构。”

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期货公司终止境内分支机构的,应当先行妥善处理该分支机构客户资产,结清分支机构业务并终止经营活动,并自完成上述工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分支机构所在地中国 *** 派出机构提交下列备案材料:

“(一)备案报告;

“(二)公司决议文件;

“(三)关于处理分支机构客户资产、结清期货业务并终止经营活动情况的说明;

“(四)在中国 *** 指定报刊上的公告证明;

“(五)首席风险官出具的公司符合相关条件的意见;

“(六)中国 *** 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期货公司在提交备案材料时,应当将备案材料同时抄报公司住所地的中国 *** 派出机构。”

第二十七条中的“期货公司申请设立、收购或者参股境外期货类经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修改为“期货公司设立、收购、参股或者终止境外期货类经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应当自公司决议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 *** 报备”。

第二十八条修改为:“期货公司设立、收购、参股或者终止境外期货类经营机构,应当自获得境外有关监管机构核准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 *** 提交下列备案材料:

“(一)备案报告;

“(二)境外期货类经营机构的章程;

“(三)境外有关监管部门核准文件;

“(四)拟设立、收购、参股境外机构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监管机构已与中国 *** 签署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

“(五)中国 *** 要求的其他资料。

“期货公司变更境外期货类经营机构注册资本或股权的,应当自获得境外有关监管机构核准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 *** 提交下列备案材料:

“(一)备案报告;

“(二)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三)中国 *** 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三十条中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之一款”修改为“《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之一款”。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中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四款或者第五十七条”修改为“《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第四款或者第五十六条”。

第七十六条中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修改为“《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第八十八条中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修改为“《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第九十条第二款中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修改为“《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第九十三条中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修改为“《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第九十四条中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修改为“《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在国内可以做外盘期货吗?

在国内不可以做外盘期货。境内单位或个人不得违反规定从事境外期货交易。境内投资者通过交易软件或移动客户端参与境外期货交易,一旦发生纠纷,自身权益将无法得到有效保护。如果有人向宣传做“外盘期货”能够赚大钱,那是欺诈误导。相关法律法规如下: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第七十三条

境内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从事境外期货交易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20万元的,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其境外期货交易。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扩展资料: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

境外期货项下购汇、结汇以及外汇收支,应当符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境内单位或者个人从事境外期货交易的办法,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外汇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八十三条

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收购或者参股期货经营机构,以及境外期货经营机构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含代表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外汇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 *** -宣传可以做“外盘期货”,请问我可以参与吗?

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之一条 为了促进期货市场创新发展和对外开放,加强对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的管理,维护期货市场秩序,保护交易者合法权益,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从事我国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及其相关业务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境外交易者,是指从事期货交易并承担交易结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依法成立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依法拥有境外公民身份的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境外经纪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依法设立、具有所在国(地区)期货监管机构认可的可以接受交易者资金和交易指令并以自己名义为交易者进行期货交易资质的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境内特定品种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 )确定并公布。第三条 中国 *** 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实行监督管理。

期货交易所依据自律规则对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及相关业务活动实行自律管理。

中国期货业协会依据自律规则对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及相关业务活动实行行业自律管理。

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对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及相关业务活动实施监测监控。第四条 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并履行反洗钱、反恐融资、反逃税等义务。第五条 境外交易者可以委托境内期货公司(以下简称期货公司)或者境外经纪机构参与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

经期货交易所批准,符合条件的境外交易者可以直接在期货交易所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

前款所述直接入场交易的境外交易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所在国(地区)具有完善的法律和监管制度;

(二)财务稳健,资信良好,具备充足的流动资本;

(三)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经营行为规范;

(四)期货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 境外经纪机构在接受境外交易者委托后,可以委托期货公司进行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期货公司接受委托后,以自己的名义为该境外经纪机构进行交易。

经期货交易所批准,符合条件的境外经纪机构可以接受境外交易者委托,直接在期货交易所以自己的名义为境外交易者进行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

前款所述直接入场交易的境外经纪机构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且其所在国(地区)期货监管机构已与中国 *** 签署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第七条 境外经纪机构不得接受境内交易者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的委托,为其进行境内期货交易。第八条 对直接入场交易的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期货交易所应当规定其资格取得与终止的条件和程序,明确其权利和义务。第九条 境外交易者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应当遵守期货交易所的自律规则,遵守“买卖自愿、风险自担、盈亏自负”的原则,承担期货交易的履约责任和交易结果。第十条 境外交易者应当以真实合法身份办理开户,如实提供境外公民身份证明、境外法人资格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资格的合法有效证明文件。境外交易者的身份证明文件及要求由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另行规定。第十一条 境外经纪机构接受境外交易者委托进行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的,应当按照《期货市场客户开户管理规定》和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的业务规则,为境外交易者办理账户开立等手续,并为每个境外交易者单独申请交易编码,不得进行混码交易。

接受境外经纪机构委托的期货公司,应当按照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的业务规则,为境外经纪机构办理前款所述手续提供必要的协助。

直接入场交易的境外交易者应当向期货交易所办理账户开立等手续并申请交易编码,期货交易所应当在其开始交易之前将有关材料报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备案。第十二条 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实行交易者适当性制度。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和境外经纪机构应当执行交易者适当性制度。境外交易者应当遵守交易者适当性制度。第十三条 境外经纪机构接受境外交易者委托的,应当事先向境外交易者出示风险说明书,与境外交易者签订书面合同,不得未经境外交易者委托或者不按照境外交易者委托内容,擅自进行期货交易,不得隐瞒重要事项或者使用其他不正当手段诱骗境外交易者发出交易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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