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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资产重组证监一般反馈一次意见。
第二十七条 中国 *** 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上市公司属于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交易申请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中国 *** 在审核期间提出反馈意见要求上市公司作出书面解释、说明的,上市公司应当自收到反馈意见之日起30日内提供书面回复意见,独立财务顾问应当配合上市公司提供书面回复意见。逾期未提供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到期日的次日就本次交易的进展情况及未能及时提供回复意见的具体原因等予以公告。
(2008年4月16日 *** 令第53号公布根据2011年8月1日 *** 令第73号《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之一次修订2014年10月23日 *** 令第109号第二次修订根据2016年9月8日 *** 令第127号《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根据2019年10月18日 *** 令第159号《关于修改的决定》第四次修订根据2020年3月20日 *** 令第166号《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五次修订)
非同一控制下的重组,如果上述三个项目有一个超过100%的,那要36个月后才能报,超50%的24个月。
(一)同一公司控制权人下的资产重组
对于同一公司控制权人下相同、类似或相关业务的重组,中国 *** 于2008年5月19日专门发布了《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适用意见》。
在该文件中,对不同规模的同一公司控制权人下资产重组的处理 *** 进行了详细规定,要点如下:
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或前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达到或超过重组前拟上市相应项目20%的,申报财务报表至少须包含重组完成后的最近一期资产负债表。
达到或超过50%,但不超过100%的,券商和律师应按照发行主体的要求进行尽职调查、发表意见,并申报财务资料等相关文件;达到或超过100%的,为便于投资者了解重组后的整体运营情况,拟上市公司重组后须运行一个会计年度后方可申请发行。详细规定见该文件。
(二)非同一公司控制权人下的资产重组
对于非同一公司控制权人下的资产重组,目前尚未有相应文件进行明确规范。在改制上市实务操作中,原则上重组进入拟上市公司净资产应不超过重组前净资产的20%。
工作耗时长。中国中期因重组导致工作耗时长已经终止重组。原因有以下三点:
1、本次吸收合并涉及吸并方上市公司、被吸并方期货公司、两家公司的控股股东以及期货公司小股东等相关各方,交易范围既包括上市公司的置出资产,也包括期货公司的整体资产,中介机构核查和调查的工作量较大,导致相关工作耗时较长。
2、本次吸收合并构成重大资产重组,需经中国 *** 等监管机构批准和核准,上市公司及中介机构需要开展的工作非常多,导致工作时间较长;
3、近一年多来,中国资本市场涉及上市公司及期货行业的监管标准日趋完善,新推出的政策标准与法规也比较多,作为本次重组的上市公司、期货公司及其控股股东乃至小股东的相应工作较多较细,相应的中介机构核查及调查工作耗时较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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