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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期货交易所铜期货交易规则中的【结算】是指根据交易结果和交易所有关规定对会员交易保证金、盈亏、手续费、交割货款及其他有关款项进行计算、划拨的业务活动。具体规则有日常结算和交易保证金两种规则。
1、日常结算
会员在交易所结算银行开设专用资金帐户,用于存放保证金及相关款项。交易所对会员存入交易所专用资金帐户的保证金实行分帐管理。交易所实行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即每日交易结束后,交易所按当日结算价结算所有合约的盈亏、交易保证金及手续费、税金等费用,对应收应付的款项实行净额一次划转,相应增加或减少会员的结算准备金。
追加保证金:当每日收盘结束时,若结算后的结算准备金小于更低余额的, 会员必须于下一交易日8:30 之前将资金追加到位。未及时追加到位的,若结算准备金余额大于零而低于结算准备金更低余额,则禁止新开仓;若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则交易所将按有关规定执行“强行平仓”。
2、交易保证金
是指会员在交易所帐户中确保合约履行的资金,是已被占用的保证金。
(1)交易所根据某一期货合约上市运行的不同阶段和持仓的不同数量制定不同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关于阴极铜标准合约保证金收取的具体规定如下:
表一 持仓变化时铜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从进入交割月前第三个月的之一个交易日起,
当持仓总量(X)达到下列标准时
铜
交易保证金比例
X≤12万
5%
12万
6.5%
14万
8%
X16万
10%
交易过程中,当某一期货合约持仓量达到某一级持仓总量时,交易所暂不调整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当日结算时,若某一期货合约持仓量达到某一级持仓总量,则交易所对该合约全部持仓收取与持仓总量相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保证金不足的,应当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追加到位。
表二 铜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交易时间段
天然橡胶
交易保证金比例
合约挂牌之日起
5%
交割月前第二月的第十个交易日起
7%
交割月前之一月的之一个交易日起
10%
交割月前之一月的第十个交易日起
15%
交割月份的之一个交易日起
20%
最后交易二个交易日起
30%
当某一期货合约达到应该调整交易保证金的标准时,交易所应在新标准执行前一交易日的结算时对该合约的所有历史持仓按新的交易保证金标准进行结算。保证金不足的,应当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追加到位。
(2)当某一铜期货合约价格收盘时发生涨跌停板时,当日结算时合约保证金也要相应提高。具体规定如下:收盘时处于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的之一交易日结算时,交易保证金提高到合约价值的7%,高于7%的按原比例收取;当第二交易日出现与上一交易日同方向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的情况,则第二交易日结算时交易保证金提高到合约价值的9%,高于9%的按原比例收取。
经纪会员向客户收取的交易保证金不得低于交易所向会员收取的交易保证金。
; 锌期货的交割制度
1、交割结算价
最后交易日的结算价。
2、交割单位
25吨,每张标准仓单所列锌锭的重量为25吨,溢短不超过2%,磅差不超过、交割商品的包装
每一交割单位必须是统一生产企业生产、统一注册商标、同一质量品级、同一块形、捆重近似的商品组成。包装要符合交易所规定:每捆应坚固捆扎,不要散包,同时标有醒目的、不易脱落的产品商品标志、批号及捆重。
4、交割商品必备单证
国产商品:必须提供注册生产企业出具的《产品质量证明书》
进口商品:必须提供《产品质量证明书》、《产地证明书》、《商检证书》、《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代缴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经交易所审定合格为有效。
5、交割结算流程
上海期货交易所实行五日交割制。交割程序如下:
之一交割日
买方申报意向。买方向交易所提交所需商品的意向书,内容包括品种、牌号、数量及指定交割仓库名等。卖方交标准仓单。卖方将已付清仓储费用的有效标准仓单交交易所。
第二交割日
交易所分配标准仓单。交易所根据已有资源,按照“时间优先、数量取整、就近配对、统筹安排”的原则,向买方分配标准仓单。
第三交割日
买方交款、取单。买方必须在第三交割日14:00前到交易所交付货款并取得标准仓单。卖方收款。交易所在第三交割日16:00前将货款付给卖方。
第四、五交割日
卖方交增值税发票。
6、标准仓单在交易所进行实物交割的流转程序
(1) 卖方投资者背书后交卖方经纪会员;
(2) 卖方会员背书后交至交易所;
(3) 交易所盖章后交买方会员;
(4) 买方经纪会员背书后交买方投资者;
(5) 买方非经纪会员、买方投资者背书后至仓库办理有关手续;
(6) 仓库或其 *** 人盖章后,买方非经纪会员、买方投资者可提货或 *** 。
在交割期内,如在当日14:00之前办妥标准仓单、增值税发票、货款等交割事宜的,交易所当日即清退其相应的交割部位保证金。否则,交易所将在下一交易日清退交割部位保证金。
7、期货转现货
指持有方向相反的统一月份合约的会员(客户)协商一致并向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提出申请,获得交易所批准后,分别将各自持有的合约按交易所规定的价格由交易所代为平仓,同时按双方协议价格进行与期货合约标的物数量相当、品种相同、方向相同的仓单的交换行为。
这里的仓单包括标准仓单和非标准仓单。非标准仓单是指有关仓库在以下情况下开具的仓单:非注册商标商品储存在指定交割仓库;注册商标商品储存在非指定交割仓库;非注册商标商品储存在非指定交割仓库。期转现的期限:欲进行期转现合约的上市之日起至交割月份之后交易二个交易日(含当日止)。
申请期转现的期货头寸处理:申请期转现的买卖双方原持有的相应交割月份期货头寸,由交易所在申请日的15:00之前,按申请一交易日交割月份期货合约的结算价平仓。
期转现的交易保证金(交割保证金):按申请一交易日交割月份期货合约结算价计算。(详细规定见《上海期货交易所交割细则》第七章“期货转现货”)
8、仓单市场
仓单市场是建立在交易所主页上的一个信息平台,旨在为有仓单买卖及仓单交换意向的交易双方提供一个信息交流的机会,从而加强期货市场和现货市场的有机联系。具体交易事宜由交易双方自行联系协商,交易所不承担任何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通过点击交易所主页(中的“仓单市场”模块,可以直接进入仓单市场。
;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China Financial Futures Exchange,缩写CFFE) ,是经国务院同意,中国 *** 批准, 由上海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共同发起设立的交易所,于2006年9月8日在上海成立。
交易手续费沪深300股指期货:万分之 交易时间
*** 竞价 09:10-09:14;撮合成交 09:14-09:15(不接受交易指令)
连续竞价 9:15-11:30,下午13:30-15:15(最后交易日收市时间为15:00)。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细则
之一章 总 则
之一条 为规范期货交易行为,保护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易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交易所、会员、客户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品种与合约
第三条 交易所上市品种为股票指数以及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 )批准的其他期货品种。
第四条 期货合约是指由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
第五条 股指期货合约主要条款包括合约标的、合约乘数、报价单位、最小变动价位、合约月份、交易时间、每日价格更 *** 动限制、更低交易保证金、最后交易日、交割日期、交割方式、交易代码、上市交易所等。
合约附件与合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条 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的合约标的为沪深300指数。该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和发布。
第七条 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的合约乘数为每点人民币300元。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为股指期货指数点乘以合约乘数。
第八条 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以指数点报价。
第九条 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的最小变动价位是点指数点。该合约交易报价指数点须为点的整数倍。
第十条 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的合约月份为当月、下月及随后两个季月。季月是指3、6、9、12月。
第十一条 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的最后交易日为合约到期月份的第三个周五,最后交易日即为交割日。最后交易日为法定假日或者因不可抗力未交易的,以下一交易日为最后交易日和交割日。
到期合约交割日的下一交易日,新的月份合约开始交易。
第十二条 股指期货的交易时间为交易日9:15-11:30(之一节)和13:00-15:15(第二节),最后交易日交易时间为9:15-11:30(之一节)和13:00-15:00(第二节)。
第十三条 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的每日价格更 *** 动限制是指其每日价格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10%。
第十四条 股指期货合约到期时采用现金交割方式。
第十五条 股指期货合约的交易单位为“手”,1手等于1张合约。期货交易须以交易单位的整数倍进行。
第三章 席位管理
第十六条 席位是指会员向交易所申请设立的、参与交易与接受监管及服务的基本业务单位。会员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向交易所申请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席位。
第十七条 会员申请席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状况良好,无严重违法违规记录;
(二)通讯、资金划拨条件符合交易所要求;
(三)配备符合交易所要求的业务系统及相关专业人员;
(四)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和交易管理办法;
(五)业务系统的建设和管理符合中国 *** 相关技术管理规范的要求。
第十八条 会员申请席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近两年期货交易基本情况;
(二)包含新增席位的理由、条件、可行性论证等内容的申请报告;
(三)机构、人员现状及拟负责交易管理事务的主要人员的名单、简历、专业背景等基本情况;
(四)交易管理的业务制度(包括数据安全管理制度);
(五)计算机系统、通讯系统(包括通讯线路)、系统软件、应用软件等配置清单;
(六)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 交易所在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请报告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报告做出书面批复。
第二十条 会员应当在收到交易所同意其席位申请的批复后5个工作日内,与交易所签订席位使用协议。无故逾期的,视为放弃。会员申请增加席位需与交易所另行签订席位使用协议。
第二十一条 席位使用费按年收取。席位年申报量不超过20万笔的,年使用费为人民币2万元;席位年申报量超过20万笔的,年使用费为人民币3万元。申报量是指买入、卖出以及撤销委托笔数的总和。
席位撤销时,已收取的席位使用费不予退还。
第二十二条 会员交易设施安装和系统调试完成之后,达到交易所规定标准且符合开通条件的,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三条 会员应当加强席位管理和交易业务系统维护,主要设施需要更换或者作技术调整时,应当事先征得交易所同意。席位迁移出原登记备案地,应当事先报交易所审批。交易所有权对席位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席位予以撤销:
(一)会员提出撤销申请,经交易所核准;
(二)私下转包、转租或者 *** 席位;
(三)管理混乱、存在严重违规行为或者经查实已不符合开通条件;
(四)利用席位窃密或者破坏交易所系统;
(五)所属会员被取消会员资格;
(六)交易所认为其不适宜拥有席位。
第二十五条 由于交易系统、通讯系统等交易设施发生故障,致使10%以上的会员不能正常交易的,交易所应当暂停交易,直至故障消除为止。
第四章 价 格
第二十六条 交易所应当及时发布开盘价、收盘价、更高价、更低价、价、涨跌、更高买价、更低卖价、申买量、申卖量、结算价、成交量、持仓量等与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二十七条 开盘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开市前5分钟内经 *** 竞价产生的成交价格。 *** 竞价未产生成交价格的,以 *** 竞价后之一笔成交价为开盘价。
第二十八条 收盘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当日交易的最后一笔成交价格。
第二十九条 更高价是指一定时间内某一期货合约成交价中的更高成交价格。
第三十条 更低价是指一定时间内某一期货合约成交价中的更低成交价格。
第三十一条 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在当日交易期间的即时成交价格。
第三十二条 涨跌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在当日交易期间的价与上一交易日结算价之差。
第三十三条 更高买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当日买方申请买入的即时更高价格。
第三十四条 更低卖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当日卖方申请卖出的即时更低价格。
第三十五条 申买量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当日交易所交易系统中未成交的更高价位申请买入的下单数量。
第三十六条 申卖量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当日交易所交易系统中未成交的更低价位申请卖出的下单数量。
第三十七条 结算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当日一定时间内成交价格按照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结算价是进行当日未平仓合约盈亏结算和计算下一交易日交易价格限制的依据。
第三十八条 成交量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在当日交易期间所有成交合约的单边数量。
第三十九条 持仓量是指期货交易者所持有的未平仓合约的单边数量。
第五章 指令与成交
第四十条 交易指令分为市价指令、限价指令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指令。
市价指令是指不限定价格的、按照当时市场上可执行的更优报价成交的指令。市价指令的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
限价指令是指按照限定价格或者更优价格成交的指令。限价指令在买进时,必须在其限价或者限价以下的价格成交;在卖出时,必须在其限价或者限价以上的价格成交。限价指令当日有效,未成交部分可以撤销。
第四十一条 市价指令只能和限价指令撮合成交,成交价格等于即时更优限价指令的限定价格。
第四十二条 交易指令的报价只能在合约价格限制范围内,超过价格限制范围的报价视为无效。
交易指令申报经交易所确认后生效。
第四十三条 交易指令每次最小下单数量为1手,市价指令每次更大下单数量为50手,限价指令每次更大下单数量为200手。
第四十四条 开盘 *** 竞价在交易日开市前5分钟内进行,其中前4分钟为买、卖指令申报时间,后1分钟为 *** 竞价撮合时间。 *** 竞价产生的成交价格为开盘价。
*** 竞价未产生成交价格的,以 *** 竞价后之一笔成交价为开盘价。
*** 竞价期间不接受市价指令申报。
*** 竞价撮合时间不能撤单。
第四十五条 *** 竞价采用更大成交量原则,即以此价格成交能够得到更大成交量。高于 *** 竞价产生的价格的买入申报全部成交;低于 *** 竞价产生的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等于 *** 竞价产生的价格的买入或者卖出申报,根据买入申报量和卖出申报量的多少,按照少的一方的申报量成交。
第四十六条 开盘 *** 竞价中的未成交部分指令自动参与开市后竞价交易。
第四十七条 限价指令竞价交易时,交易所系统将买卖申报指令以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排序, 当买入价大于、等于卖出价则自动撮合成交。撮合成交价等于买入价(bp)、卖出价(sp)和前一成交价(cp)三者中居中的一个价格。即:
当 bp≥sp≥cp,则:成交价=sp
bp≥cp≥sp, 成交价=cp
cp≥bp≥sp, 成交价=bp
*** 竞价未产生开盘价的,以上一交易日收盘价为前一成交价,按照上述办法确定之一笔成交价。
第四十八条 新上市合约的挂盘基准价由交易所确定并提前公布。挂盘基准价是确定新合约上市首日交易价格限制的依据。
第六章 交易编码
第四十九条 交易所实行交易编码制度。交易编码是指会员和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的专用代码。
第五十条 交易编码由会员号和客户号两部分组成。交易编码由十二位数字构成,前四位为会员号,后八位为客户号。如客户交易编码为001200000001,则会员号为0012,客户号为00000001。
第五十一条 客户可以在不同的会员处开户,但在交易所内只能有一个客户号。其交易编码中会员号不同,客户号相同。
第五十二条 会员应当按照交易所系统中关于客户资料录入的提示输入客户资料,不得跳栏或者漏输。
第五十三条 会员应当通过电子文档方式将客户开户、变更及销户资料向交易所备案,并保证客户资料真实、准确。
第五十四条 会员在交易所系统中录入客户开户资料后,客户交易编码由系统自动生成,经交易所审核后方可使用。
第五十五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等特定客户开立客户号应当向交易所提交书面开户申请,由交易所为其开立客户号。
第五十六条 会员应当建立客户开户、变更及销户资料档案。自然人客户资料为《自然人客户开户登记表》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客户资料为《法人客户开户登记表》、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客户销户资料包括《客户销户申请表》等。
对上述资料,会员应当自期货经纪合同终止之日起至少保存20年。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客户交易编码予以注销:
(一)客户备案资料不真实;
(二)客户被认定为市场禁止进入者;
(三)未按照交易所要求提供客户备案资料;
(四)客户申请注销;
(五)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八条 客户提供虚假的资料或者会员协助客户使用虚假资料开户的,交易所责令会员限期平仓,平仓后注销该客户交易编码,同时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交易所按照本细则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条 本细则由交易所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细则自2007年6月27日起实施。
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细则
(修订案)
之一章 总 则
之一条 为规范期货交易,保护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易的顺利进行,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交易所、会员、客户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席位管理
第三条 交易席位是会员将交易指令输入交易所计算机交易系统参与集中竞价交易的通道。
交易席位分为场内交易席位和远程交易席位。
第四条 在取得会员资格后,会员即拥有一个场内交易席位。会员因业务发展需要增加交易席位,应当向交易所提出申请,经交易所批准,可以增加交易席位。
第五条 会员增加交易席位仅是增加该会员的交易通道,交易所对会员的持仓限额、风险控制及其他有关方面的管理规定不变。
第六条 会员申请增加场内交易席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营状况良好且无严重违规记录;
(二)自申请之日起前三个月成交量连续排名前50位,或从事交易所期货交易的单量较多;
(三)交易所要求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会员申请增加场内交易席位应当填写《上海期货交易所会员增加席位申请表》,并提交近一年期货经纪业务的基本情况、申请增加场内交易席位说明等材料。
第八条 增加场内交易席位申请经交易所批准后,会员应当与交易所签订协议书,协议期限为一年,使用费按年收取,每年为2万元。
第九条 协议签署后,会员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到交易所办理有关入场手续。无故逾期的,视同放弃。
第十条 协议尚未到期的,会员提出申请终止使用增加席位,经交易所批准后可以提前解除协议。
第十一条 会员丧失交易所会员资格的,其拥有的交易席位全部终止使用。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交易所可以强制撤销会员增加的交易席位:
(一)管理混乱、有严重违规行为或经查实已不符合条件的;
(二)私下转包、转租或 *** 交易席位的。
第十三条 会员终止使用场内交易席位后,使用费不予返还。
第十四条 由于计算机终端、通讯系统等交易设施发生故障,致使10%以上的会员不能正常交易的,交易所应当暂停交易,直至故障消除为止。
第三章 交易大厅管理
第十五条 交易大厅是集中交易期货合约的场所,出入交易大厅的人员为:经交易所登记批准的出市代表、交易所场务管理人员、交易所特许人员。
第十六条 出市代表是受会员委派并代表会员在交易大厅接受本会员的交易指令进行期货交易的人员,其在交易大厅与交易有关的行为由会员负责。
第十七条 出市代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经交易所专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三)品行端正,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四)没有刑事处罚记录。
第十八条 办理出市代表证件应当提供会员法人委托书原件、出市代表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出市代表资格证、身份证、学历证等材料。
第十九条 每个交易席位限两名出市代表进场,特殊情况应当经交易所批准。
第二十条 出市代表可以在每个交易日开市前30分钟内进入交易大厅做开市准备; 出市代表在交易时间内不得随意出入交易大厅,特殊情况应当经场务管理人员批准;收市后出市代表应当在30分钟内离开交易大厅。
第二十一条 出市代表应当佩带有效证件、着指定的专用服装出入交易大厅。
第二十二条 出市代表应当爱护交易大厅内的各种设施,严格按照交易所有关交易大厅计算机设备管理规定操作,损坏者要照价赔偿并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三条 出市代表携带交易设备进出交易大厅应当经交易所核准。
第二十四条 出市代表应当服从交易所场务管理人员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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