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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青马投资管理公司于2005年3月11日推出了中国农产品指数(QMAI),该指数选取豆类,小麦,玉米,棉花四大类商品,用算术平均与几何平均的 *** 计算,它是4种商品加权的价格平均数,同时也收入了4种商品在不同时间的价格平均数,一种商品的价格变动的百分率不会改变该商品在指数中的相对比重。在4种商品中,每个商品在指数中的比重相对稳定,没有哪一种商品对该指数影响过分。指数设计吸纳了国际指数的普遍原则和 *** ,合约选取遵循三项基本原则:1持仓规模。2交易活跃程度。3合约具有代表性。这种设计既反映了国际指数的发展趋势,使得指数运作也逐步向国际规范靠拢
中国国内正规的期货交易平台有上海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期货交易所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而农产品期货属于商品期货,主要集中在大商所和郑商所。
在农产品经营过程中,适合于期货交易的产品有:
(1)品质易于标准化。在期货交易中,期货合约往往已经转手多次才最后进入实物交割,不可能期货合约每转手一次,买卖双方都依在现货交易中一样对商品检验一次。
(2)能够长期贮藏而且适宜于运输。
(3)期货商品的现货市场应容量大且价格波动剧烈频繁。
(4)期货商品的现货市场应较为发达,不存在垄断行为。
一般来讲,只有具备以上特征的商品才能够进行期货交易。
(5)目前的期货商品分为农林产品、金属、能源、金融产品四大类,根据其自然属性的不同又可具体分为10个小类,即:谷物、油籽及其产品、畜产品、食品和饮料、纤维、林产品、金属、能源、外汇与利率产品等、指数。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期货商品也会不断地推陈出新。
扩展资料:
期货品种
农产品是最早构成期货交易的商品。包括:
1、粮食期货,主要有小麦期货、玉米期货、大豆期货、豆粕期货、红豆期货、大米期货、花生仁期货等等;
2、经济作物类期货,有原糖,咖啡,可可,橙汁,棕榈油和菜籽期货;
3、畜产品期货,主要有肉类制品和皮毛制品两大类期货;
4、林产品期货,主要有木材期货和天然橡胶期货。
美国各交易所,尤其是芝加哥期货交易所(CBOT)是农产品期货的主要集中地。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农产品期货
期货种类有两大类,即商品期货和金融期货,其中每一类中又包含其他子类。 \x0d\x0a\x0d\x0a商品期货是指标的物为实物商品的期货合约。商品期货历史悠久,种类丰富,可以根据每一种商品设立商品期货合约,主要包括农副产品、金属产品、能源产品。具体而言,农副产品约20种,包括玉米、大豆、小麦、稻谷、燕麦、大麦、黑麦、猪肚、活猪、活牛、小牛、大豆粉、大豆油、可可、咖啡、棉花、羊毛、糖、橙汁、菜籽油等,其中大豆、玉米、小麦被称为三大农产品期货;金属产品9种,包括金、银、铜、铝、铅、锌、镍、钯、铂;化工产品5种,有原油、取暖用油、无铅普通汽油、丙烷、天然橡胶;林业产品2种,有木材、夹板。我国目前有:能源期货(燃料油期货)、金属期货(铜、铝期货)、农产品(大豆、豆粕、玉米、豆油、小麦、)、还有工业品(橡胶、棉花、白糖)。 \x0d\x0a\x0d\x0a金融期货是指以金融工具作为标的物的期货合约,具有期货交易的一般特点,但与商品期货相比较,其合约标的物不是实物商品,而是传统的金融商品。金融期货交易产生于本世纪70年代的美国市场。1972年,美国芝加哥商业交易所的国际货币市场开始国际货币的期货交易,1975年芝加哥商业交易所开展房地产抵押券的期货交易,标志着金融期货交易的开始。现在,芝加哥商业交易所、纽约期货交易所和纽约商品交易所等都进行各种金融工具的期货交易,货币、利率、股票指数等都被作为期货交易的对象。目前,金融期货交易在许多方面已经走在商品期货交易的前面,超过了商品期货。金融期货包括指数期货、利率期货、外汇期货。我国目前即将上市股指期货:沪深300指数期货。 \x0d\x0a\x0d\x0a随着金融创新的不断进行,其他期货新品种也应运而生。如天气期货、二氧化碳排放量期货等等。
期货有大盘。期货大盘通常指期货合约。是由期货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
期货的标的物,可以是某种商品,也可以是某个金融工具,还可以是某个金融指标。期货合约的买方,如果将合约持有到期,那么他有义务买入期货合约对应的标的物;而期货合约的卖方,如果将合约持有到期,那么他有义务卖出期货合约对应的标的物,期货合约的交易者还可以选择在合约到期前进行反向买卖来冲销这种义务。
期货指数是没有好与坏的,主要看标的物还有合约月份。
像是股指期货,就是上证50股指期货,中证500股指期货和沪深300股指期货。他们只是标的不同。
股指期货是金融期货的一种。门槛是50万资金的限制。
至于合约的选择,通常是选择持仓量、成交量大的品种。这样流动性会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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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年初发布的中央一号文件到近日农业部和中国保监会在北京联合召开的保险服务农业现代化座谈会,农业保险正以自己的方式支持经济社会的发展。作为农业发展的“稳定器”,农业保险已不仅仅是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重要支撑,而是通过改革创新努力成为现代农业的“助推器”。
坚持农险产品创新
目前,我国虽已成为亚洲之一、全球第二大农业保险市场,但农业部副部长张桃林指出,我国农业保险深度仅0.56%,低于全球1%的平均水平,更低于美国7%的水平,还有很大发展空间和潜力。
据中国保监会主席项俊波透露,农业保险发展模式将逐步从供给推动型向需求拉动型转变,农业保险迫切需要转型升级。
“我国农业保险已经不仅仅是防范自然风险的管理手段,而且更多地融入到我国现代农业建设各个环节,在农村金融体系建设、农业产业化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中发挥更多作用。”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石健表示。
因此,农业保险产品的创新就显得更为迫切。根据农业现代化的需求,农险产品的创新要做到超越传统产品“低保费、低保额”的局限,中央财政的补贴也应该作出相应调整,从补贴传统农业保险,转而补贴面向新型农村经营主体的创新产品。
“近年来,受国际农产品市场影响加深,我国农业产品价格竞争压力加大,目标价格指数保险的探索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了路径。”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教授庹国柱在接受《农村金融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目标价格指数保险作为农险产品创新的标杆,有很多地方值得借鉴。“虽然目标价格指数保险的探索目前主要集中在蔬菜、生猪等,但未来随着逐步向更多大宗商品的扩展,目标价格指数保险对农产品价格改革将发挥更大作用。”
同时,庹国柱认为保险公司还应积极研究开发各种新型农业保险产品,如天气指数保险、价格指数保险、产量保险、收入保险、农村小额信贷保证保险等新型产品并积极试点,以探索日益多元化、多层次的农业风险保障需求。
加快农险模式转变
记者注意到,相较往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有关农业保险的表述今年在延续此前“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增加保险品种、提高风险保障水平”的基础上,增加了更多首次提及的内容。其中,关于继续稳步扩大“保险+期货”试点的备受关注。
事实上,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意见》就提出,“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利用期货、期权等衍生工具进行风险管理”,鼓励“探索开展产值保险、目标价格保险等试点”,从政策层面对“保险+期货”这一金融创新进行支持。
随着文件的下发与政策的支持,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大商所”)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去年签署战略合作协议。首单期货机构参与农产品价格保险的签约,标志着“保险+期货”的金融新模式正式起航。
据悉,人保财险大连市分公司在去年8月推出国内首个玉米、鸡蛋期货价格保险,为锦州义县51家农户1000吨玉米提供了216万元风险保障,为大连普兰店、黄冈浠水4家农户的300吨鸡蛋提供了320万元风险保障,并与上海新湖瑞丰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签署全面合作协议,利用期货市场转移农产品价格下跌风险。
截至2015年底,玉米期货价格保险试点已结束,合计赔款24.11万元、赔付率达208.2%;鸡蛋期货价格保险首期赔款6.53万元、赔付率51.04%,有效提高了农户抗价格下跌风险能力;尽管玉米期货价格保险赔付率高达2倍,但上海新湖从期货市场上又挽回了损失,与保险公司合作态度更加积极主动。
对此,方正中期期货投资咨询部总经理王骏王骏认为:“农产品价格保险在我国如果能推广开来,将为广大农民、合作社和相关农业企业打造一个崭新的融资方式。农产品价格保险保障了农民、合作社和农业企业的稳定收入,其可以将价格保险保单在银行进行 *** ,此前农民、合作社和农业企业贷款难的情况将得到有效改善。”
但他提出,在农产品价格保险的试点和推广过程中需要各地 *** 部门能参与进来,拨付一定费用以保险费补贴的形式补贴给合作社、农业企业和农民,支持期货交易所、农业保险公司、期货公司三方共同将这一具有中国特色和金融创新的政策试点做下去。
新型经营主体受关注
项俊波认为,农业现代化过程中涌现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天然对金融保险有迫切需求。然而,现阶段面临的主要矛盾,是农业保险不能满足广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日益增长的风险需求。
据统计,我国家庭农场、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超过250万家,是农业规模经营的主力军。相比一般小农户,新型经营主体已经不再是生计型或兼业型农户的简单再生产,而是走商品化经营、追求规模效益的扩大再生产,经营规模大、承担风险高、现代要素多。韩长赋认为,“他们更需要金融,更需要保险。”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裁郭生臣透露,去年该公司在河北、吉林、广东等15个省份开展了共计52个涉农“政银保”项目,并设立了50亿元额度的资管产品和投资基金,为参保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小微企业提供融资资金。
庹国柱坦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现代农业发展中呈现出了新特点、新风险和新需求。“通过农业保险产品创新,超越传统产品"低保费、低保额"的局限,适应新型经营主体对风险分散水平和保障能力提出的更高要求,满足其规避大规模和高投入生产方式下面临较高风险的需要,有利于促进现代农业和新型经营主体的发展。”
值得一提的是,庹国柱认为,应当将面向新型农村经营主体的创新产品纳入中央财政补贴范畴。目前中央财政主要对大宗作物保成本的传统“低保费、低保额”农业保险提供保费补贴,这样,对于面向新型农村经营主体的创新产品,其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超过现有传统产品部分的保费将得不到中央财政的补贴。
目前,财政对农业保险的保费补贴实行统一补贴政策,补贴比例与投保人的种植规模以及保险产品的保障水平都没有关系。“这种补贴政策在某种程度上与国家对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农业发展政策导向是不配套的。”庹国柱认为,目前的保费补贴政策并没有体现促进现代农业和新型农村经营主体的政策导向。规模化经营的新型经营主体土地利用率、产出率、商品化率高,对国家的粮食安全贡献大,国家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保费补贴理应向其倾斜。中央财政有必要适时将面向新型农村经营主体的高保障创新产品,比如收入保险产品或者覆盖租地成本和劳动力成本的完全成本保险产品等纳入补贴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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