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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A公司并没有任何损失。因为A公司已经在期货上赚到了6000-2000=4000元,其现货损失也是4000元,期现相抵正好弥补,另外还得到1200元的补偿
2、交易所都有交割违约的惩罚规定,首先通常是交割价格的20-30%的罚款。
其次,如果是买方违约,那么交易所会将卖方的货物在现货市场上予以拍卖,如果拍卖的价格低于交割价格,差价部分由违约的买方承担。
如果是卖方违约,那么交易所也要在现货市场上寻购符合标的的货物,买下后交付给买方,如果购买的价格高于交割价,那么差价也由违约的卖方承担。
3、所以不论交割时买方或卖方哪一方违约,对另一方都不会造成额外的损失的,这就是期货交易有充分履约保证的关键之处。
4、补充一点:你说的情况绝对不可能发生,交割中的一方违约是有可能的,但另一方绝不会有损失。因为对于买方来说,期货交易所就是卖方;对卖方来说,交易所就是买方,除非交易所破产了,否则怎么会有损失呢?
再说了,进入交割月后之一天,保证金就开始逐步提高,到最后交割前已经提高到50%了,你觉得现货价和期货交割价差别能大于50%吗?
况且如果是交易者违约率,还有其开户的期货公司负责赔偿呢,期货公司有一笔基础保证金押在交易所里面是不可动用的(不能用于交易)。如果是自营会员违约,它也有基础保证金在交易所的账户上存着呢!
不同品保证金比例不同,同一品种不同时期保证金比例不同,具体看合约。
所谓比例保证金是指按照合约价值以固定比例动态计算的开仓保证金,即保证金按照下式计算:开仓保证金=股指期货点位×合约乘数×保证金比例×买卖张数,其中合约乘数表示1个指数点相当的价值。
比例保证金体系因为可使期货公司和交易所的风险始终保持在确定水平下,而固定保证金体系则达不到这样的要求。
扩展资料
期货保证金主要体现为以下几点:
1、资金支付的时间不同。违约金并不一定要在合同订立时或履行时支付,而期货保证金必须在期货交易提交结算时支付。合同违约金的支付具有事后支付性,守约方并不占用货币的时间价值。
但是,期货保证金则具有事前支付性,与结算主体是否已经发生违约行为无关,只要结算主体将其期货交易提交结算机构进行结算,那么,该结算主体就必须向期货结算机构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
2、支付据以发生的法律事实不同。违约金的支付以发生违约事实为前提,当事人虽然可以事前约定特定情形下的违约行为用违约金来加以规制,但如果此种特定情形未发生那么就不发生支付事宜。
不存在这个问题,首先交割的话肯定双方都有期货持仓,那么必然是一方损失,一方盈利。交割违约的话,没记错应该是要付总价值的20%作为违约金,未违约方这个是白拿的钱,所以不存在不够对方损失。期货上持仓的损失和交割其实是两回事,不存在相互抵消的情况。不知你能否理解。还有其他期货问题可以私信我
如果你是自然人开户,那么,你是无法持仓至交割期的。
因为,国内的3个商品交易所都规定,自然人不能持仓进入交割期。如果到了限定时间,自然人仍然持有仓位的话,交易所会强行平仓!!平仓后所产生的亏损,由“该自然人”承担!!平仓后所产生的盈利,归“交易所”所有!!
以下截自各个交易所公告:
上海:不能交付或者接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投资者不允许交割。
郑州:不能交付或者接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客户不得交割;持仓量为非交割单位整数倍的相应持仓不得交割。
进入交割月前,不得交割的客户应当将交割月份的相应持仓予以平仓。自进入交割月之一个交易日起,自然人客户不得开新仓,交易所有权对自然人客户的交割月份持仓予以强行平仓。不得交割的持仓被配对的,交易所对其处以合约价值(按配对日交割结算价计算)10%的违约金,违约金支付给对方,终止交割;买卖双方均属上述情况的,交易所按本条规定比例核算的金额对双方进行处罚,终止交割。
大连:个人客户不允许交割。自交割月之一个交易日起,交易所对个人客户的交割月份持仓予以强制平仓。最后交易日结束后,个人客户交割月份合约的持仓仍未能平仓的,首先由会员代为履约,会员仍未能履约的,则按照本细则第十四章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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