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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会员管理制度
一般来说,
期货交易
所实行会员制。只有具备一定条件成为交易所的会员才能进入交易厅直接进行交易,非会员必须通过作为期货交易所会员的期货经纪公司 *** 交易才能进行期货交易。实行严格的会员管理制度,直接关系着市场规模和市场质量。作为交易所的会员,享有交易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并且接受交易所的监督和管理。
2、保证金制度
在期货交易中交易者必须按照其所买卖期货合约价值的5——10%缴纳少量资金,作为其履行期货合约的财力担保,然后才能参与期货合约的买卖,并视价格变动情况确定是否追加资金,这就是期货交易的保证金制度。保证金的收取分级进行。会员及客户保证金的收取比例不得低于中国 *** 规定的标准。经中国 *** 的批准,交易所可以调整交易保证金的比例。在进入交割月的之一个交易日起收取的保证金比例逐步提高。保证金属客户所有,期货经纪公司除按照规定为客户向期交易所交存保证金、进行交易结算外,严禁挪作他用。当每日结算后客户保证金低于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水平时,期货经纪公司应当按约定方式通知客户追加保证金,客户不能按时追加的,则应当通过交易所将该客户部分或全部持仓强行平仓,直至保证金余额能够维持其剩余头寸。
3、每日结算制度
期货交易的结算实行分级结算。每日交易结束后,交易所按当日结算价结算所有合约的盈亏、交易保证金及手续费、税金等费用,对应收应付的款项同时划转,相应增加或减少会员的结算保证金;期货经纪公司根据期货交易所结算结果对客户进行结算,并及时将结算结果通知客户。
4、涨跌停板制度
期货交易实行T+0的交易方式。同时每日价格更 *** 动幅度有一定的限制,超出规定幅度的报价将被视为无效,不能成交。涨跌停板的波动幅度一般是以合约上一交易日的结算价为基准确定的。停板时的成交撮合实行平仓优先和时间优先的原则。连续出现停板时,交易所可以临时采取如提高交易保证金比例、调整涨跌停板幅度等控制风险的措施。
5、持仓限额制度和大户报告制度
期货交易所为防范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和防止期货市场风险过度集中实行持仓限额及大户报告制度。交易所根据不同的期货合约、不同的交易阶段制定持仓限额制度,通常在一般月份一个会员对某种合约的单边持仓量不得超过交易所该合约持仓总量的15%。超出限额,交易所可按规定强行平仓或提高保证金比例。大户报告制度是指当会员或客户某品种持仓合约的投机头寸达到交易所对其规定的投机头寸持仓 *** 的80%以上,会员或客户应向交易所报告其资金情况、头寸情况等。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改变要求报告的持仓水平。套期保值交易头寸实行审批制,其持仓不受限制,但进行套期保值的会员或客户也应执行大户报告制度。
6、实物交割制度
即是指交易所制定的、期货合约到期时、交易双方将期货合约所载商品的所有权按规定进行转移、了结未平仓合约的制度。期货合约交割时,是以标准仓单的交付实现所有权转移的。标准仓单是由交易所统一制定,标准仓单的生成通常需要经过入库预报、商品入库、验收、指定交割仓库签发和注册等环节。实物交割发生在交易所指定的交割仓库。根据距离远近,交易所可以对不同地点的交割制定升、贴水,以平衡运费和商品的地区价差等影响价格的因素。标准仓单可以按交易所规定进行 *** ,标准仓单的 *** 必须通过会员在交易所办理过望手续,同时结清有关费用。在规定交割期内,卖方未交付有效标准仓单或买方未支付货款或支付不足的,视为违约。交易所对违约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7、强行平仓制度
强行平仓制度,是指当会员或客户的交易保证金不足并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或者当会员或客户的持仓量超出规定的限额时,或者当会员或客户违规时,交易所为了防止风险进一步扩大,实行强行平仓的制度。简单地说就是交易所对违规者的有关持仓实行平仓的一种强制措施。
8、风险准备金制度
风险准备金制度是指期货交易所从自己收取的会员交
易手续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确保交易所担保履约的备付金的制度。交易所风险准备金的设立,是为维护期货市场正常运转而提供财务担保和弥补因不可预见的风险带来的亏损。交易所不但要从交易手续费中提取风险准备金,而且要针对股指期货的特殊风险建立由会员缴纳的股指期货特别风险准备金。股指期货特别风险准备金只能用于为维护股指期货市场正常运转提供财务担保和弥补因交易所不可预见风险带来的亏损。风险准备金必须单独核算,专户存储,除用于弥补风险损失外,不能挪作他用。风险准备金的动用应遵循事先规定的法定程序,经交易所理事会批准,报中国 *** 备案后按规定的用途和程序进行。
9、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也称公示制度、公开披露制度,为保障投资者利益、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而依照法律规定必须将其自身的财务变化、经营状况等信息和资料向监管部门和交易所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或公告,以便使投资者充分了解情况的制度。它既包括发行前的披露,也包括上市后的持续信息公开,它主要由招股说明书制度、定期报告制度和临时报告制度组成。
你好,金融期货交易有一定的交易规则,这些规则是期货交易正常进行的制度保证,也是期货市场运行机制的外在体现。
(1)集中交易制度。金融期货在期货交易所或证券交易所进行集中交易。
(2)标准化的期货合约和对冲机制。期货合约是由交易所设计、经主管机构批准后向市场公布的标准化合约。
(3)保证金及其杠杆作用。为了控制期货交易的风险和提高效率,期货交易所的会员经纪公司必须向交易所或结算所缴纳结算保证金,而期货交易双方在成交后都要通过经纪人向交易所或结算所缴纳一定数量的保证金。
(4)结算所和无负债结算制度。结算所是期货交易的专门清算机构,通常附属于交易所,但又以独立的公司形式组建。结算所实行无负债的每日结算制度,又称逐日盯市制度。
(5)限仓制度。限仓制度是交易所为了防止市场风险过度集中和防范操纵市场的行为,而对交易者持仓数量加以限制的制度。
(6)大户报告制度。大户报告制度是交易所建立限仓制度后,当会员或客户的持仓量达到交易所规定的数量时,必须向交易所申报有关开户、交易、资金来源、交易动机等情况,以便交易所审查大户是否有过度投机和操纵市场行为,并判断大户交易风险状况的风险控制制度。
(7)每日价格波动限制及断路器规则。为防止期货价格出现过大的非理性变动,交易所通常对每个交易时段允许的更 *** 动范围作出规定,一旦达到涨(跌)幅限制,则高于(低于)该价格的买入(卖出)委托无效。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规范期货公司的经营活动,加强对期货公司的监督管理,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期货市场积极稳妥发展,根据《公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期货公司,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期货公司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 )的规定,审慎经营,履行对客户的诚信义务。第四条 期货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关联人不得滥用权利,不得占用期货公司的资产或者挪用客户保证金和其他资产,不得损害期货公司、客户的合法权益。第五条 中国 *** 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实行监督管理。
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交易所依法对期货公司实行自律管理。
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依法对保证金安全实施监控。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业务终止第六条 申请设立期货公司,除应当符合《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人员不少于15人;
(二)具备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第七条 申请设立期货公司,股东应当具有中国法人资格,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实收资本和净资产均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持续经营2个以上完整的会计年度,在最近2个会计年度内至少1个会计年度盈利;或者实收资本和净资产均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二)净资产不低于实收资本的50%,或有负债低于净资产的50%,不存在对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确定影响的其他风险;
(三)包括对期货公司的出资在内的累计对外长期股权投资不超过自身净资产;
(四)没有较大数额的到期未清偿债务;
(五)近3年内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六)未因涉嫌违法违规经营正在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七)在近3年内作为金融机构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或者作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没有滥用股东权利、逃避股东义务等不诚信行为;
(八)其自然人股东、法定代表人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没有被采取证券、期货市场禁入措施,或者禁入期限届满已逾2年;没有被撤销证券、期货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者从业人员资格,或者自被撤销之日起已逾2年;不存在《公司法》之一百四十七条之一款所列情形;
(九)不存在中国 *** 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不适合参股期货公司的情形。第八条 设立期货公司,持有100%股权的股东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外,净资本应当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股东不适用净资本或者类似指标的,净资产应当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第九条 期货公司有关联关系的股东持股比例合计达到5%的,持股比例更高的股东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
期货公司有关联关系的股东持股比例合计达到 100%的,持股比例更高的股东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第十条 申请设立期货公司,应当向中国 *** 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设立期货公司申请书;
(二)公司章程草案;
(三)经营计划;
(四)发起人名单及其审计报告;
(五)拟任用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名单、简历和相关资格证明;
(六)拟订的期货业务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文本;
(七)场地、设备、资金证明文件;
(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九)中国 *** 规定的其他申请材料。第十一条 按照本办法设立的期货公司,可以从事商品期货经纪业务;从事其他期货业务的,还应当取得相应的业务资格。第十二条 期货公司申请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日前2个月的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规定的标准;
(二)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并有效执行;
(三)符合中国 *** 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的规定;
(四)具有从事金融期货经纪业务的详细计划;
(五)业务设施和技术系统符合相关技术规范且运行状况良好;
(六)高级管理人员近2年内未受过刑事处罚,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过行政处罚,无不良信用记录,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经营正在被有权机关调查的情形;
(七)不存在被中国 *** 及其派出机构采取《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监管措施的情形;
(八)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经营正在被行政、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情形;
(九)近2年内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但期货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高级管理人员变更比例超过50%,对出现上述情形负有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负责人已不在公司任职,且已整改完成并经期货公司住所地的中国 *** 派出机构验收合格的,可不受此限制;
(十)控股股东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十一)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近2年内未受过刑事处罚,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过行政处罚,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经营正在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的情形;
(十二)中国 *** 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保证金制度
二、涨跌停板制度
涨跌停板制度是指期货合约在一个交易日中的交易价格不得高于或低于规定的涨跌幅度,超过这个幅度的报价将被视为无效,不能成交。这是与保证金制度相配套的重要的风险管理制度,它更低限度保证每一个交易者的保证金能抵御一天的交易风险,通过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即在当天的交易中出现亏损的交易者,必须在次日开市前补足保证金),从理论上期货交易的交易风险被控制在更低限度。
三、持仓限额制度
持仓限额制度是指期货交易所为防范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防止期货市场风险过度集中于少数投资者,对会员及客户的持仓数量进行限制的制度。超过限额,交易所可按规定强行平仓或提高保证金比例。这是交易所控制市场风险程度的,防范风险扩大的重要措施。
四、大户报告制度
大户报告制度是指当会员或客户某品种持仓合约的投机头寸达到交易所对其规定的投机头寸持仓 *** 80%以上(含本数)时,会员或客户(通过经纪会员)应向交易所报告其资金情况、头寸情况等。这是与持仓限额制度紧密相关的防范大户操纵市场价格、控制市场风险的重要制度。
五、强行平仓制度
强行平仓制度是指当会员或客户的交易保证金不足并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足,或者当会员或客户的持仓数量超出规定的限额时,交易所或期货经纪公司为了防止风险进一步扩大,实行强制平仓的制度。这是交易所或期货经纪公司控制市场风险,化解市场风险的重要制度。
另外,与控制风险相关的制度还有前面提到的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和风险准备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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