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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居间人是与期货公司签订居间人协议,但是不属于期货公司员工且为期货公司介绍客户的人或机构。一般来讲,期货居间人的收入来源是介绍客户交易手续费的分成。
期货居间人,在法律上理解,就是为投资者或期货公司介绍订约或提供订约机会的个人或法人。其主要作用是在投资者与期货公司订立经纪合同时起媒介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42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2003年7月份施行的《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指出:“公民、法人受期货公司或者客户委托,作为居间人为其提供订约的机会或者订立期货经纪合同中介服务的,期货公司或者客户应当按照约定向居间人支付报酬。居间人应当独立承担基于居间经纪关系所产生的民事责任。”这是法律上期货居间人的基本内涵。
其居间行为是指报告订立合同的信息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但在实际的期货市场上期货居间人不仅居间介绍,促成期货经纪公司和期货投资者订立经纪合同,而且还从事包括投资咨询、 *** 交易等期货交易活动。
其法律责任主要表现为,期货居间人应将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情况、订立经纪合同的有关事项等情况向双方当事人如实报告,不得隐瞒。否则,如果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但无权向委托人请求支付报酬,而且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简单地说,期货居间人,就是中间人,类似于中介,促使双方达成某种交易,从中获取好处费。不同的是期货居间人可以和交易的某一方签订期货居间人合同,所获得的好处是连续不断的,而中间人是一次性的收取好处费---所以说期货居间人更像一种职业----收入“绵长”“有保障”
法律上讲,期货居间人,就是为期货公司介绍客户的个人或者机构。类似桥梁作用,将二者关联起来。期货居间人赚取佣金作为回报。在现阶段,一般都是个人期货居间人,因为法律关系明确,不容易造成纠纷(机构容易代客理财,变相配资),好管理,发放返佣也方便(机构涉及到收入来源,公对公账户)。
总而言之,期货居间人就是为客户推荐合适满意的投资平台(期货公司),为期货公司开发客户--而自己又从中获取用技能返还收入,是一个一举三得的事情。试想,投资者有了期货居间人的介绍,就不必去市场上选择和帅选交易平台,省去好重中间环节----时间就是金钱哦。对于期货公司来说,减少了公司固定开支(人员基本工资,场地费,保险费等)---这就是市场经济的配合。
期货居间人在从事期货居间业务时,要遵纪守法,不可以违法乱纪,故意或者隐瞒某些事情--目的是给期货居间人自己谋福利,比如,引诱客户进行不必要的交易---侵占客户或者期货公司的合法权益等等
我在西安,
西安有广发,迈科,西部,长安,经易,三立等期货公司,但是手续费相对其他城市较高,如果想要底手续费,建议问问其他城市大公司的经纪人或居间人,我就是在外地开的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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