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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规范期货公司的经营活动,加强对期货公司的监督管理,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期货市场积极稳妥发展,根据《公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期货公司,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期货公司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 )的规定,审慎经营,履行对客户的诚信义务。第四条 期货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关联人不得滥用权利,不得占用期货公司的资产或者挪用客户保证金和其他资产,不得损害期货公司、客户的合法权益。第五条 中国 *** 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实行监督管理。
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交易所依法对期货公司实行自律管理。
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依法对保证金安全实施监控。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业务终止第六条 申请设立期货公司,除应当符合《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人员不少于15人;
(二)具备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第七条 申请设立期货公司,股东应当具有中国法人资格,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实收资本和净资产均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持续经营2个以上完整的会计年度,在最近2个会计年度内至少1个会计年度盈利;或者实收资本和净资产均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二)净资产不低于实收资本的50%,或有负债低于净资产的50%,不存在对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确定影响的其他风险;
(三)包括对期货公司的出资在内的累计对外长期股权投资不超过自身净资产;
(四)没有较大数额的到期未清偿债务;
(五)近3年内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六)未因涉嫌违法违规经营正在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七)在近3年内作为金融机构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或者作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没有滥用股东权利、逃避股东义务等不诚信行为;
(八)其自然人股东、法定代表人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没有被采取证券、期货市场禁入措施,或者禁入期限届满已逾2年;没有被撤销证券、期货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者从业人员资格,或者自被撤销之日起已逾2年;不存在《公司法》之一百四十七条之一款所列情形;
(九)不存在中国 *** 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不适合参股期货公司的情形。第八条 设立期货公司,持有100%股权的股东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外,净资本应当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股东不适用净资本或者类似指标的,净资产应当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第九条 期货公司有关联关系的股东持股比例合计达到5%的,持股比例更高的股东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
期货公司有关联关系的股东持股比例合计达到 100%的,持股比例更高的股东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第十条 申请设立期货公司,应当向中国 *** 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设立期货公司申请书;
(二)公司章程草案;
(三)经营计划;
(四)发起人名单及其审计报告;
(五)拟任用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名单、简历和相关资格证明;
(六)拟订的期货业务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文本;
(七)场地、设备、资金证明文件;
(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九)中国 *** 规定的其他申请材料。第十一条 按照本办法设立的期货公司,可以从事商品期货经纪业务;从事其他期货业务的,还应当取得相应的业务资格。第十二条 期货公司申请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日前2个月的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规定的标准;
(二)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并有效执行;
(三)符合中国 *** 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的规定;
(四)具有从事金融期货经纪业务的详细计划;
(五)业务设施和技术系统符合相关技术规范且运行状况良好;
(六)高级管理人员近2年内未受过刑事处罚,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过行政处罚,无不良信用记录,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经营正在被有权机关调查的情形;
(七)不存在被中国 *** 及其派出机构采取《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监管措施的情形;
(八)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经营正在被行政、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情形;
(九)近2年内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但期货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高级管理人员变更比例超过50%,对出现上述情形负有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负责人已不在公司任职,且已整改完成并经期货公司住所地的中国 *** 派出机构验收合格的,可不受此限制;
(十)控股股东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十一)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近2年内未受过刑事处罚,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过行政处罚,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经营正在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的情形;
(十二)中国 *** 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现在做期货拼的不是手续费了,而是整体盈利,不过貌似做抄手的好像很注重这个!
申购建议: 光大证券本次发行股份不超过52000 万股,其中网下发行数量不超过30%,网上发行数量不超过70%,设有回拨机制。申购代码为“780788”,申购价格21.08 元,单一证券帐户申购上限30 万股。预计网上申购中签率约1%。
投资要点:
公司背景:央企+金控。光大证券前身是1996年成立的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由中国光大集团下属的光大银行和光大国投的证券业务整合面来。本次发行后,光大集团仍合计持股67.25%。光大集团成立于1983年,是中央管理的特大型国有企业集团,具有国内之一张金融控股公司牌照。光大证券有望借助集团资源,与光大银行、光大控股在银证合作、香港市场、直接投资等领域获得较好的协同效应。
重大收购资产情况:05年收购中天证券1家营业部;05年10月收购大通证券4家营业部;05-06年托管、收购昆仑证券;06-07年托收、购天一证券;06年7 月收购并增资上海南都期货。
业务状况:经纪业务为主,倚重自营业务,资产管理业务有优势。07年经纪业务收入占比43%,自营占比47%,合计90%。08年自营业务出现亏损,收入占比-5.49%,经纪业务占比69.68%。倚重自营业务的盈利模式意味着公司在牛市中可能获得超过行业平均水平的收益,熊市中业绩也会受到较大冲击。同时, 公司资产管理业务08年收入占比16.56%.目前管理4只 *** 理财产品,总规模42 亿元。参股大成基金25%,资产规模943亿元,列行业第7位;控股光大保德信基金公司67%,管理资产规模360亿元,列行业28位。
市场地位:中国第10大券商。08年净利润13.68亿元,排名第10位。09年上半年股票经纪份额3.12%,排名第10位。09年上半年 *** 资产管理规模42亿元, 排名第5位。08年总承销份额3.86%,排名第9位。08年基金分仓市场份额2.48%, 排名第15位。目前拥有79家营业部和15家服务部,在上市券商中排名第3位.08 年经纪业务加权佣金费率0.113%,自营业务波动性高于同行.
财务预测与投资建议:
在日均股票交易额1900亿元和自营业务收益率10%的情况下,预计公司2009 年和2010年净利润分别为27亿元和30亿元,对应每股收益0.79元和0.88元。对比中信证券和海通证券目前股价09年PE25倍和32倍,同时考虑到公司背景和IPO资金聚集效应,我们预计光大证券合理股价为26-30元。
风险因素:成交额萎缩、市场大幅下跌引起经纪和自营业务双双萎缩,导致公司股价表现不理想。
净资本=净资产-资产项目的风险调整+负债项目的风险调整-客户未追加到位的保证金-或有负债的风险调整-/+中国 *** 认定或核准的其他调整项目。
所以
8700-230+380-1800=7050
资产管理工作情况及成效
一、情况:
1、资产管理业务是证券经营机构在传统业务基础上发展的新型业务。国外较为成熟的证券市场中,投资者大都愿意委托专业人士管理自己的财产,以取得稳定的收益。
2、证券经营机构通过建立附属机构来管理投资者委托的资产。投资者将自己的资金交给训练有素的专业人员进行管理,避免了因专业知识和投资经验不足而可能引起的不必要风险,对整个证券市场发展也有一定的稳定作用。
二、成效:
1、运用其专业性和针对性把自己的产品做得更扎实,做得更细致,更有效用,客观上还将彻底打通期货、股市、现货市场的通道,在期货公司的产品设计上形成一个整体,来满足不同层次投资者的投机、避险等需求。
2、而期货公司的未来将大大偏向程序化交易策略,由此形成成熟的人才团队来更好地服务客户,将会使期货公司获得永续发展,拓宽业务利润获取的范围和深度。
资产管理的发展概况:
1、近年来,随着国人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怎样配置资产、管理财富的问题迎面而来。未来5年我国资产管理机构的竞争态势将有所改变,银行仍为中坚力量。得益于直接融资的提速,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将较快增长,而依赖于通道业务的资管机构则面临转型。
2、截至2015年底,中国各类资管机构管理资产总规模达到约93万亿元,过去三年年均复合增长率为51%。2020年预计将达到174万亿元人民币,2015-2020年年均复合增长率为17%。
3、未来养老资金在资管市场中的比重大幅增加。到2020年,养老金将会给资本市场带来1.5-2万亿元的资金量。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规模将达到3.5-4万亿元,企业年金及职业年金也将贡献较大增量。此外,险资及企业未来也仍是重要的机构投资者,银行委外投资的重要性也将上升。
4、从资管类别上来看,被动管理型和除非标固收外的另类投资整体发展较快,如指数型基金、私募证券基金、私募股权基金。而在主动管理型中,股票类产品发展仍然较快,跨境类产品也有较大潜力。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资产管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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