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志技术分享
*** 高收益诱惑,警惕非法证券活动陷阱。
打击非法证券活动,保护公众合法利益。
参与非法证券活动,不受法律保护。
提高法律意识,警惕非法证券活动。
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远离非法证券活动的侵害。
认清本质,远离非法证券活动。
警惕非法委托理财,避免个人财产损失!
非法证券发行不受法律保护,参与非法证券活动后果自担。
打击非法理财,共创社会和谐。
*** 非法证券活动,勿入财富陷阱。
非法委托理财不受法律保护,谨防血本无归。
杜绝非法证券期货活动,建立严谨规范金融秩序资金安全靠自己, *** 操作不允许。
不上当不受骗,从源头预防非法证券期货活动!
树立正确理财观念,远离非法证券活动。
不盲目轻信高利回报,理性选择正规渠道。
选择合法证券机构,警惕不法分子忽悠!
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养成从正规渠道获取投资信息的习惯!
天上不会掉馅饼,一夜暴富是陷阱,远离非法证券咨询活动从我做起!
非法证券祸害大,整治有赖你我他。
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净化证券市场环境。
认清本质 *** 诱惑,远离非法证券期货活动。
凝聚社会力量, *** 非法证券期货活动,创建良好投资环境。
非法证券祸害大,整治有赖你我他。
非法证券须辨清,高额回报藏陷阱。 欺诈手法花样多,转账汇款要清醒。
辛苦赚钱不容易,非法证券需警惕。
打击非法证券活动,保护公众合法利益。
参与非法证券活动,不受法律保护。
提高法律意识,警惕非法证券活动。
参与非法证券活动,投资损失自行承担。
举报非法证券期货活动,清除害群之马,利己又利人。
*** 高收益诱惑,警惕非法证券活动陷阱。
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远离非法证券活动的侵害。
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谨防受骗上当,切实保护自身利益。
非法活动勿相信,理性投资保护您!
树立正确理财观念,远离非法证券活动。
不盲目轻信高利回报,理性选择正规渠道。
选择合法证券机构,警惕不法分子忽悠!
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养成从正规渠道获取投资信息的习惯!
远离山寨网站远离非法机构和个人是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之一步!
警惕非法委托理财,避免个人财产损失!
非法证券发行不受法律保护,参与非法证券活动后果自担。
打击非法理财,共创社会和谐。
*** 非法证券活动,勿入财富陷阱。
非法委托理财不受法律保护,谨防血本无归。
杜绝非法证券期货活动,建立严谨规范金融秩序
资金安全靠自己, *** 操作不允许。
不上当不受骗,从源头预防非法证券期货活动!
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
理性投资,风险自担!
非法证券期货活动损失 *** 不买单!
提高法律意识,警惕非法集资!
树立正确理财观念,警惕非法集资陷阱。
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参与非法集资活动风险自担。
*** 高息集资诱惑,理性选择投资渠道。
打击非法集资犯罪,维护金融管理秩序。
加强法制宣传,提高广大市民防范非法集资意识。
珍惜一生血汗,远离非法集资。
自觉 *** 非法集资,努力实现保增长,渡难关,上水平!
打击非法集资,共创社会和谐。
维护金融稳定,共创和谐社会。
参与非法集资,自己承担损失。
打击非法集资,维护群众利益。
打击非法集资齐参与,同享社会和谐共受益。
*** 高息集资诱惑,理性选择投资渠。
防范非法集资,人人有责。
加大打击非法集资力度,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严厉打击非法集资,建设和谐平安城市。
在全市掀起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法制宣传新 *** !
警惕非法集资,避免财产损失。
远离非法集资,拒绝高利诱惑。
提高风险防范能力,自觉 *** 非法集资。
积极参与打击非法集资行动,努力营造富民平安环境。
*** 非法集资,勿入陷阱!
远离非法集资,建设美好生活。
提高风险防范能力,自觉 *** 非法集。
天上不会掉馅饼,一夜暴富是陷阱。
远离非法集资,脚踏实地致富!
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谨防血本无归!
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后果自负!
非法集资,火药桶!别碰!
防范非法集资,人人有责!
预防和防范非法集资主要是我们需要了解非法集资及其特征,才能确定是不是非法集资,才能加以预防。
非法集资往往包含以下特征: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
2、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3、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
4、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为掩饰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与投资人(受害人)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更大限度地实现其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
在预防非法集资的时候,我们可以做到以下四点:
1.要人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提高识别能力,自觉 *** 各种诱惑。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对“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的投资项目进行冷静分析,避免上当受骗。
2.要结合非法集资的基本特征,主要看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以及其从事的集资活动是否获得相关的批准;是否承诺回报,非法集资行为一般具有许诺一定比例集资回报的特点。
3.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高投资往往伴随着高风险,不规范的经济活动更是蕴藏这巨大风险。
4.要增强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意识。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参与者投入非法集资的资金及相关利益不受法律保护。要认真识别,谨慎投资。
打击非法集资犯罪存在问题:
1、被害人数多,年龄偏大,受害群体广泛
2、追赃困难、造成的经济损失严重,维稳压力大。
3、资金使用情况难以查明,非法占有目的难以认定,导致部分涉嫌集资诈骗的案件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性。
4、被害人对犯罪嫌疑人具有相当的人身信任性,因此报案率较低。
5、作案时间长,部分案件案发后取证困难,立案后难以侦破;涉及被害人众多,无法一次性处理。
防范打击非法集资犯罪对策建议:
一是对涉及人数众多的案件实行专案专办。
二是应对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进行综合整治。
三是严格借贷融资机构准入标准和管理。
四是整顿规范融资广告,加强防范宣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 *** 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保护社会公众合法权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非法集资的防范以及行政机关对非法集资的处置,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对非法从事银行、证券、保险、外汇等金融业务活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非法集资人,是指发起、主导或者组织实施非法集资的单位和个人;所称非法集资协助人,是指明知是非法集资而为其提供帮助并获取经济利益的单位和个人。第四条 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对非法集资坚持防范为主、打早打小、综合治理、稳妥处置的原则。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对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总责,地方各级人民 *** 应当建立健全 *** 统一领导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应当明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的牵头部门(以下简称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有关部门以及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等单位参加工作机制;乡镇人民 *** 应当明确牵头负责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人员。上级地方人民 *** 应当督促、指导下级地方人民 *** 做好本行政区域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的防范和配合处置工作。第六条 国务院建立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牵头,有关部门参加,负责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和地方开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协调解决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七条 各级人民 *** 应当合理保障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相关经费,并列入本级预算。第二章 防范第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 *** 应当建立非法集资监测预警机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发挥网格化管理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作用,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非法集资的监测预警。
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应当强化日常监督管理,负责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的风险排查和监测预警。
联席会议应当建立健全全国非法集资监测预警体系,推动建设国家监测预警平台,促进地方、部门信息共享,加强非法集资风险研判,及时预警提示。第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经营范围等商事登记管理。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包含“金融”、“交易所”、“交易中心”、“理财”、“财富管理”、“股权众筹”等字样或者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会商机制,发现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或者经营范围中包含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与集资有关的字样或者内容的,及时予以重点关注。第十条 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会同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加强对涉嫌非法集资的互联网信息和网站、移动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应用的监测。经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认定为用于非法集资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用户发布信息的管理,不得 *** 、复制、发布、传播涉嫌非法集资的信息。发现涉嫌非法集资的信息,应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报告。第十一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包含集资内容的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集资宣传。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加强对涉嫌非法集资广告的监测。经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认定为非法集资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依法查处相关非法集资广告。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查验相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没有相关证明文件且包含集资内容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 *** 、 *** 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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