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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非法证券期货活动案例_防范非法证券期货活动案例心得体会

4.66 W 人参与  2023年02月26日 18:23  分类 : 推荐  评论

场外配资凶猛 | 涉案600多亿,700余人被抓,高杠杆炒的竟是“假股”

一旦参与场外配资违法活动,股民自身利益将无法保障,还可能遭受较大财产损失。这是 *** 近日发布《严厉打击场外配资违法活动 合力净化资本市场生态—— *** 、公安部联合发布2020年场外配资违法犯罪典型案例》中的提示。

上一次 *** 集中曝光258家非法从事场外配资平台名单,是在2020年7月。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经营配资业务。 *** 称,场外配资经营活动属于非法证券期货活动,严重扰乱资本市场正常秩序,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

证监部门配合公安机关,2020年查处了19起场外配资犯罪重大案件,抓捕犯罪嫌疑人700余人。其中,重庆“撮合网”股票配资案涉案金额550亿元,加上其它平台,涉案金额约643亿元;有的非法平台提供高达10倍的融资杠杆(编者注:正规券商融资业务提供不超过2倍杠杆)。

非法平台,虚假股票交易

*** 公布的典型案例中,有的非法平台对接资金提供方(俗称“金主”,以下同)和配资炒股客户,涉案交易额大;有的非法平台提供配资服务,竟然对接炒期货客户;还有的非法平台没接入证券交易所,涉嫌诈骗。每类案例都触目惊心。

“撮合网”是对接“金主”和配资炒股客户的典型非法平台,涉及交易金额更大。

“撮合网”是一家重庆公司设立的平台。此公司没有取得相关证券业务经营资质,却用“撮合网”对接资金提供方(俗称“金主”,以下同)获取配资资金和证券账户,并使用配资分仓系统软件,为配资客户开立交易子账户,提供高杠杆配资资金进行配资炒股。

除了“撮合网”,这类非法平台还有广东“时盛网”“益升网”“同升网”“贝赢网”“元全网”“金牛网”;深圳聚牛汇友、深圳同盛金信息设立的平台。

由于各平台运作时间不同,涉案金额及波及客户数量也有差距。

重庆“撮合网”涉案交易金额更高,达550亿元,配资客户4万余名,遍及全国16个省市。

深圳聚牛汇友平台涉案交易金额达70亿元,涉及配资客户4500余人。2020年6月,深圳市公安机关在深圳、上海两地开展收网行动,捣毁此平台的犯罪窝点,控制涉案人员,刑拘犯罪嫌疑人17人。此案是迄今为止广东打击规模更大的实盘场外配资非法经营案。

不同的非法配资平台,提供的融资杠杆各不相同。广东“时盛网”等一批配资平台的提供杠杆比例是5至10倍,“撮合网”是8倍。

还有非法配资平台“伸手”到期货市场。

操作期货,对操作者的期货基础知识和资金余额都有“门槛”要求,场外配资平台却让不具备期货交易资质和资金的人涉足期货交易。

在 *** 公布的典型案例中,南昌氧气 科技 公司没有相关期货业务经营资质,通过公司网站、朋友介绍等方式招揽配资客户,并借用他人期货账户作为主账户,利用“知富通”配资分仓系统软件拆分为多个虚拟子账户,提供给客户进行期货配资。使客户在不具备期货交易资质和付出很少资金的情况下开展期货交易,并从中收取远高于期货交易所的手续费牟利。

以上涉案公司没有取得经营资质,涉嫌犯非法经营罪,更有些公司的平台没有接入证券交易所,客户从事的是虚拟交易,涉嫌犯诈骗罪。

例如,2019年至2020年,吴某等人合作开发了配资分仓系统软件,并设立了“马上涨”等虚拟盘配资平台,招揽配资平台运营商及 *** 商,通过微信炒股群发布高额度、高杠杆配资信息招揽客户,吸引客户在平台上配资炒股。实际上,客户买卖股票的委托单并未真正进入证券市场交易,仅是在配资平台记账,配资平台按照股市行情计算客户交易盈亏,欺骗客户认为自己在进行真实的证券交易。该案涉案金额3000余万元,受害人2000余人。

还有,西安忆美星辰 *** 等5家公司推广“开门红”配资平台,费用高企,“陷阱”多多。他们诱导客户以10倍杠杆建仓交易,并收取3‰的建仓费;当交易的股票下跌5%时,业务员诱骗客户追加投资;下跌7%时,平台会强制平仓;当客户购买的股票上涨卖出时,平台将抽取10%投资盈利作为分成。截至案发,在这个平台共注册623人,涉案金额3900余万元。

自觉远离场外配资,场外配资合同是无效合同

上述10个典型案例,只是场外非法配资平台“冰山一角”。

2020年7月8日晚, *** 官网集中曝光了一批非法从事场外配资平台名单,将258家非法从事场外配资的平台及其运营机构予以曝光。

*** 提醒,不法机构或个人创建场外配资网站、手机APP、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宣称提供更高10余倍的炒股资金,以“您炒股、我出钱”“杠杆炒股、盈利高”“实盘交易、门槛低”“资金安全、提现快”等为噱头,诱导投资者参与场外配资活动。请广大投资者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自觉远离场外配资活动,以免遭受财产损失。

*** 还提示,早在2019年11月,更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在强调场外配资违法性的基础上,明确了场外配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场外配资参与者将自行承担相关风险和责任。

在裁判文书网上,2020年案涉“场外配资”的审判高达551件,比前两年总和还多两成。截至今年5月6日,2021年案涉“场外配资”审判已达80件。

裁判文书网及 *** 公布的案涉“场外配资”案件,同样触目惊心。

有的非法团伙构建包括荐股网站、股评机构、场外配资平台的非法“生态链”,在蛊惑投资者买入的同时伺机卖出,跨境操纵市场。

更有“金主”与用资人合作,产生巨额亏损后金主起诉用资人,想以借款合同纠纷为名,要求后者赔偿。历经一审、二审,官司甚至打到了更高法院,得到的回复是“不能将场外配资合同视为民间借贷来处理”,证券配资有着特许经营属性,除依法取得融资融券资格的证券公司与客户开展的融资融券业务外,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与用资人的场外配资合同,应当根据相关法律,认定为无效。

责编 | 姚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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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宣传优秀活动总结

经历了一次有意义的活动后,这段经历可以丰富我们的生活,这时候,最关键的活动总结怎么能落下。一起来学习活动总结是如何写的吧,下面是我整理的法制宣传优秀活动总结范文(精选8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法制宣传优秀活动总结1

为积极响应全国法制宣传日活动,落实福建证监局《关于开展20xx年“12.4”全国法制宣传活动的通知》的相关要求,营业部在“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活动期间,在营业部大厅开展了一次现场法制宣传活动,围绕“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打击内幕交易”这一活动主题,深入开展了法制宣传活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现将我部活动开展情况总结汇报如下:

一、统一部署,积极参加普法知识竞赛

接到通知后,营业部高度重视,由营业部合规监察员负责牵头此次法制宣传活动,充分做好准备工作,营业部各个部门积极配合宣传工作。

组织营业部全体员工积极参加全国百家网站“五五”普法法律知识竞赛活动,通过竞赛,使全体员工深刻认识普法的重要性,要求全体员工加强对非法证券活动法规政策的学习。

二、活动具体组织情况

(一)在营业部大厅悬挂了主题宣传横幅,条幅内容是“增强识别防范能力,远离非法证券活动”

(二)开展营业部场内宣传

我部通过派发宣传资料和人员讲解等方式向场内以及办理业务的客户介绍了证券市场相关法律制度及配套法规,大力宣传国家和福建省有关整治非法证券活动的法规政策,深刻揭示当前非法证券活动的特征和表现形式,提醒客户提高警惕,防范非法 *** 证券活动。现场气氛活跃,投资者反应热烈,取得了较好的法治宣传效果。

三、活动意义

此次普法宣传活动的开展,进一步增强投资者法制意识,提高投资者对非法证券活动的识别和防范能力,引导投资者依法进行证券期货投资,依法表达利益诉求和维护自身权益。

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是我部应尽的职责。营业部部将继续认真贯彻福建证监局的有关投资者教育工作文件精神,将投资者教育工作落到实处。通过不同的活动形式向广大投资者进行宣传教育,维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增强投资者信心,取信于广大的证券投资者。

法制宣传优秀活动总结2

随着20xx年普法宣传日的到来,为构建法治社会,和谐社会,和谐校园;为扩大我政法学院及政法论坛的影响力;为使会员能更多参与社团活动,政法论坛于12月3—4日开展了"12.4普法宣传"系列活动,本次活动旨在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积极开展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推进全民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强化法制建设,推动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律监督工作的不断提高,通过普法让大家自觉履行法律义务,依法表达法律诉求,通过普法着力加强法治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和人文社会的全面发展。

这次活动不是单纯的法律宣传,它分为普法晚会和普法千人签名及法律咨询活动两部分,通过晚会,观众可以针对案例进行互动;通过签名和咨询,同学们可以亲身参与普法活动;通过发放法律小常识的传单,同学可以了解一些日常的法知识,以达到更好的普法效果。本次活动有幸请到夏尊文老师进行案例总结点评,同时得到兄弟社团计算机协会和莎士比亚话剧社的支持,通过嘉宾老师的点评,在场同学受益匪浅,现场气氛几度活跃。从此次活动的策划,活动现场的布置与组织等方面来看,这次系列活动是对我们大一新干部的一次锻炼,我们在会场布置和活动形式上都有一定的创新。从整体上看,我们这次活动取得了一定的成功,但是我们应该看到我们仍存在的不足之处:

(1)各部门配合不够密切,办事效率较低,活动准备耗时太长。

(2)宣传工作不到位,宣传人员要懂得宣传技巧,尽量把活动的亮点宣传出来。

(3)过分注重形式而忽略了活动的实质内容,案例选取时可征询专业人士的意见,避免对同学造成误导。总之,我们每次的活动都是以会员的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全心全的工作就是要为会员服务,虽然工作不是无懈可击,十全十美,但是我们会不断总结,不断进步,"没有更好,只有更好",我们会尽力做到更好。

法制宣传优秀活动总结3

为了进一步把我校法制教育工作推上一个新的台阶,结合20xx年“12.4”全国法制教育宣传日,根据市教育局指示精神,我校以“弘扬宪法精神,建设法治中国”为主题,把普法教育、依法治校、依法施教作为创建安全文明校园,培养文明之花的重要工作来抓。给学生营造安全的学习环境、生活环境,创建安全文明校园。现对本次活动总结如下:

一、成立领导小组,强化教师法制意识。

作为教育工作者,我们非常明了“身教胜于言传”的内涵。要对学生实施法制教育,教师首先要有强烈的法制观念,要知法、守法、严于律己。因而我们成立了学校法制教育领导小组。学校利用每周一的例会组织全体教师学习了《宪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努力提高广大教师的法制意识和依法治教的自觉性。力求使全校广大师生员工都能做到知法、守法、用法,依法办事。

二、营造文化氛围,注重校园法制宣传。

俗话说,“近朱者赤,近墨者黑”。因此我校努力营造一个团结友爱、严于律己、奋发向上的文化氛围,力争让学生在健康、洁净的环境和“团结进取,努力创新”的校训中受到潜移默化的教育,形成正确的人生观和社会责任感。我们还充分利用国旗下的讲话、黑板报、学校led屏幕循环播放相关的宣传标语等,营造氛围。等多种形式向学生宣传法律知识,剖析法律案件,通过班会、晨会向学生进行“法在身边”的法制教育和现场讨论会,学生在良好的校园环境中受到熏陶,在积极的校园氛围中受到教育,从而明确了真善美、假丑恶,提高了对外来文化,各种犯罪违纪诱因的免疫力。

三、积极开展丰富多采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为提高法制宣传教育的效果,我们一方面采取间作的形式对全体师生进行辅导;另一方面,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有一定规模和影响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努力营造法制宣传教育的氛围。在此,各班举行“12.4法制教育宣传日”法制教育主题班队课,进行法制教育主题板报评选活动;进行了“做守法小公民”手抄报优秀作品展示活动,使他们进一步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增强了学生的自信心,提高了学习自觉性。由于思想重视,认识到位,教学效果较好。

主要工作:

1.利用晨会时间,利用国旗下讲话对全体学生进行法制教育,启动法制教育活动,营造遵规守纪的教育氛围。同时利用学校led屏幕循环播放相关的宣传标语,营造氛围。

2.组织学生学习《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以及其他的一些法律知识,加大行为规范达标创建的力度。

3.各班举行“法制教育宣传日”法制教育主题班队课,加大宣传力度。

4.根据临时发生的事情随时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及时做好后进生的帮教转化工作,掌握他们的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向广大学生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使学生人人懂得学法、知法,做守法的小公民。

5.组织法制宣传黑板报及手抄报的优秀作品展示活动。

总之,法制教育是学校德育工作的重中之中,我们将持之以恒地开展好此项工作,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我们应有的贡献。

法制宣传优秀活动总结4

我局结合自身情况,在全体干部职工中开展了一次集体的学法、守法教育活动,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同时我们还在全市统计系统开展各类统计的法律法规宣传活动,重点对统计法进行宣讲,为统计法制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

一、活动主题和指导思想

采用多种形式扩大法宣范围。充分利用 *** 、专栏、发放资料等形式,组织开展宣传咨询活动,增强社会各界的统计法制观念,为统计法制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使社会各界更加方便、深入的了解统计法律法规,增强了企业对 *** 统计信息的需求。

二、组织干部职工开展宪法知识竞赛

为使干部职工对学习《宪法》做到入脑入心,我局组织了宪法知识测试,共发出试卷11份,收回11份,测试效果较好。

三、活动意义

通过开展以宪法为核心、以深入学习宪法,大力弘扬法制精神为活动主题的法律法规宣传活动,不但在干部职工中掀起学法、守法的.法制宣传热潮,而且进一步增强了干部职工的的法制意识和权利意识,普及法律知识,提高依法行政能力,促进依法行政、依法统计的进程,为构建和谐统计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法制宣传优秀活动总结5

20xx年街道充分利用“12.4”全国法制宣传日这一有利契机,紧紧围绕“弘扬法治精神,推进依法治国”宣传主题,从服务于街道工作大局出发,切实贴近街道民主法制建设和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实际,开展了宪法讲座,法律咨询和送法进社区等一系列生动形象、丰富多彩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体干群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进一步推动街道民主法制建设。现将活动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领导高度重视

有关部门精心组织,认真实施镇党委 *** 召开专题会议,确定今年法制宣传内容要围绕今年宣传主题选择群众需要,与群众生产生活联系密切的法律知识作为宣传重点,在宣传方式上选择群众最方便、最喜闻乐见的形式,做到点面结合、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把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做到社区、机关、学校、企业、街道司法认真贯彻落实依法治理领导小组的通知及街道党工委的要求,制定本年法制宣传日工作安排。

二、宣传形式

一是我们组织全体街道和社区干部学习《宪法》和《依法行政条例》;二是在十一月份,司法所下发了关于开展12.4法制宣传的通知,要求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宣传栏等形式开展以宪法为主要内容的法制宣传;三是在居委会院内,设立法制宣传站,开展送法进社区活动,散发宣传资料近200份,法律书籍40本。四是在街道主要路口悬挂宣传横幅3条。五是结合年底低保工作核查工作,在居民中宣传有关文件,使广大居民了解有关规定,从而积极主动配合社区做好核查工作。六是配合污染源普查,广泛宣传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宣传,增强了广大居民环保意识,树立了人人维护环境的良好氛围。

通过宣传活动,使领导干部依法正确行使权力,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用用,使广大群众正确行使的公民的权力、履行好公民的义务,依法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引导广大青少年学习基本法律知识,遵纪守法,努力学习逐步培养法律素质。

法制宣传优秀活动总结6

12月4日,xx中院举办“12·4”公众开放日活动暨国家宪法日宣传活动。主要做法有:

进行宣誓活动。该院全体员额法官精神饱满的奏唱国歌后,举行了神圣而庄严的宣誓仪式:“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铮铮誓词,表达了法官们忠于宪法、忠于法律的决心。

开展街头宣传活动。在xx市城区老码头,中院干警准备了丰富的宪法宣传资料,在法制宣传日走上街头,开展以宣传国家宪法日为重点的法制宣传活动。通过发放宣传资料、现场讲解等方式进行法制宣传。同时,耐心解答群众提出的法律问题,讲解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对群众提出的法律问题现场进行了耐心细致的解答,收到良好的宣传效果,得到了群众的一致好评。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将每年12月4日定为国家宪法日。xx中院本次活动旨在隆重纪念该节日,在全社会营造尊崇宪法、信仰法治的良好舆论氛围,同时增强人民法院工作的透明度,满足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知悉权和参与权,增进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了解,让人民群众切身感受到人民法院的公开、公正。

法制宣传优秀活动总结7

为增强青少年法制观念,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根据上级的统一部署,我县于20xx年9月24日至9月28日开展了以“与法同行,健康成长”为主题的全县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周活动,我们的做法是:

一、广泛发动,使活动的开展落到实处

为使这次活动开展得有成效,我们首先要搞好宣传发动,使活动的意义深入人心。我们在接到上级通知以后,立即组织召开了县综治办、县团委、县关工委等单位参加的联系会议,县依法治县办还制定下发了《关于开展20xx年全县青少年法制教育周活动》的通知,县直中学和各乡镇教育办也分别召开了师生大会,使全县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周得到各级各部门高度重视,确保活动的开展落到实处。

二、精心部署,使活动的开展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我们根据中小学生不同的年龄特点,采取不同的宣传教育方式,寓教于乐之中,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1、根据不同的年龄特征组织法律学习活动,我们联合教育局在全县高中生中开展模拟法庭等活动,在初中生中开展 *** 法制手抄报活动,在全县小学生中开展讲法制故事活动,各乡镇司法所在全县中小学,上法律(政策、思品)课。这样既让学生学到了法律知识,加深了法制观念,又丰富了校园文化,丰富了学生的业余生活。

2、组织学生观看教育片。我们和县宣传部、文化局联合组织城关中小学观看了具有教育意义的故事片《隐形的翅膀》。县一中还组织新生到看守所现场观摩体验,听犯罪青年现身说法,教育学生知法、守法、远离违法犯罪,增强免疫力,他们还开展了警校共建安全文明走廊活动,请交警派人来讲课一次,并长期协定,每学期来校讲课两次。

3、充分发挥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的作用。在宣传周期间全县法制副校长共讲课65余节,除此外,各校还利用政治课、思想品德课学习法律知识,真正使法律占据了每个中小学生的心灵。

4、大力整治学校周边环境,署假过后,一些网吧、游戏厅、录像厅等又在学校附近抬头,严重影响学生的身心健康,我们趁这次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周活动开展的东风,由政法委、治县办牵头,成立了公、检、法、司、教育、城管等几大家组成的整治学校周边环境办公室,各乡镇相应成立由派出所、司法所、教育办、城管站等组成的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学校周边环境整治工作。由于组织严密、工作慎重认真,全县两天之内基本消除了学校周边的污染源。目前,全县各学校两百米之内,再也见不到“三室两厅”了,净化了学校周边环境。

三、各部门齐头并举,大力宣传法律法规

1、开车宣传,制造氛围。九月二十四日至二十八日,由治县办牵头,各有关单位联合组成的宣传小组开着宣传车,行程六百余华里,深入到二十个乡镇码头和县直中学进行宣传并送发资料,进一步激发全县各中、小学要搞好活动周的热情。

2、利用阵地深入宣传。在宣传周期间,全县各单位在其所辖范围内围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刑法》、《宪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环境保护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广泛宣传,县电视台还开辟了专栏报道宣传周活动,并邀请法律专业人士宣讲《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刑法》的有关内容,这些活动有力地促进了法制精神在青少年心中的树立和培养。

四、认真总结,使活动成效长期保持

我们为了使这次全县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周活动的成果得以巩固、开花,我们认真地进行了总结、评比,评选出了安福中心校、城北中学、等单位为活动开展得好的先进单位,通过对法制教育的认识很高,和一支常抓不懈的法制教育队伍,学校师生学完了《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宪法》、《环境保护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国旗法》等法律知识。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法制宣传优秀活动总结8

根据教育局《关于开展20XX年“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系列宣传活动的通知》精神,我校领导高度重视,组织全体师生开展了法制宣传日活动,现将具体情况总结如下:

一、学习文件,引起重视

根据上级文件通知,首先组织全体老师进行了学习,使广大教师明白了这次法制宣传日的目的、活动的主题、宣传的重点、时间安排、整个活动的安排以及活动要求,为这次活动的开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二、结合实际,开展活动

为了把这次法制教育活动推向 *** ,12月4日利用早会,我校组织全体师生召开了“学法知法守法,共筑伟大中国梦,从我做起”法制宣传会,大队辅导员xxx老师通过真实案例的讲解剖析,使全体学生受到了一次深刻的法制教育。并要求各班都要.举办一次法制教育主题班队会。

这次“12.4”法制宣传日活动,由于学校和老师都特别重视,准备充分,参与的人多,受教育的人多,达到了法制宣传的目的。

关于防范非法证券活动的总结

您好,我也就简单的说下吧,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方面的工作: 1.持续更新打击非法证券活动专栏的内容,进行有关非法证券活动特点介绍、典型案例剖析、打非工作成效等内容的宣传。2.在公共场合发放关于打击非法证券的相关知识。3.发挥整治非法证券活动咨询台的更大效用,为广大投资者就非法证券活动及法律法规问题答疑。4.可以在学校,公司,电影院,或社区举办几场投资者专题讲座,每次均将非法证券活动的案例及防范措施穿插与培训内容之中,加强投资者特别是新入市的投资者对非法证券活动的认识,以防范于未然。5.策划组织“反洗钱”专题教育,在各个地区的公告栏里写关于反洗钱专员对个别非法洗钱案例进行分析,传授如何识别可疑交易、非法洗钱。6.在专业的公司开展期货知识培训,在培训结束后的座谈交流中,可以让期货岗工作人员针对期货客户就期货方面的相关非法活动进行了交流。通过对风险意识及非法证券活动的危害的分析、面对面交流、问卷调查等方式深入开展投资者教育工作。 今后,要对投资者教育活动方面的经验以及存在不足进行全面、系统的总结,务求令投资者教育的各项工作切实地落到实处。 本人意见仅供参考!本团祝你炒股赚大钱,股票群在团主页,希望大家的加入,用普通的 *** ,赚更大的收益!是我们的宗旨!希望您能采纳我们的答案,谢谢!以后有什么问题可以来找我咨询!

请问哪里可以找到证券违规的案例?

更高检、 *** 联合发布证券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2020年11月6日下午,更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召开以“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犯罪 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为主题的新闻发布会,发布12起证券违法犯罪典型案例,包括6起证券犯罪典型案例、6起证券违法典型案例。

证券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一)证券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欣某股份有限公司、温某乙、刘某胜欺诈发行股票、违规披露重要信息案

一、基本案情

欣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某公司)原系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温某乙与财务总监刘某胜为达到使欣某公司上市的目的,组织单位工作人员通过外部借款、使用自有资金或伪造银行单据等方式,虚构2011年至2013年6月间的收回应收款项情况,采用在报告期末(年末、半年末)冲减应收款项,下一会计期期初冲回的方式,虚构了相关财务数据,在向 *** 报送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和招股说明书中记载了上述重大虚假内容,骗取了 *** 的股票发行核准,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2.57亿元。欣某公司上市后,于2013年7月至2014年12月间,沿用前述手段继续伪造财务数据,粉饰公司财务状况,并分别于2014年4月15日、2014年8月15日、2015年4月25日向公众披露了虚假和隐瞒重要事实的2013年年度报告、2014年半年度报告、2014年年度报告。

二、诉讼过程

辽宁省丹东市公安局以欣某公司、温某乙、刘某胜涉嫌欺诈发行股票罪向丹东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检察机关审查发现,欣某公司上市公开发行股票之后,在向社会公开披露的三份财务报告中仍包含虚假财务信息,涉嫌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犯罪,遂将该案退回公安机关,要求公安机关对温某乙、刘某胜在公司上市后的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犯罪进行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以欣某公司、温某乙、刘某胜涉嫌欺诈发行股票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再次移送起诉。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欣某公司为达到上市发行股票的目的,采取伪造财务数据等手段,在招股说明书中编造重大财务虚假内容并发行股票;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主体,多次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和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利益。温某乙、刘某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2017年4月20日,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检察院以欣某公司、温某乙、刘某胜涉嫌欺诈发行股票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提起公诉。

2019年4月23日,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欺诈发行股票罪,判处被告单位欣某公司罚金人民币832万元;以欺诈发行股票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对被告人温某乙、刘某胜数罪并罚,对温某乙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对刘某胜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被告单位和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中国 *** 对欣某公司的欺诈发行和违规披露重要信息行为进行调查后,于2016年7月5日作出行政处罚。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对欣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欣某公司退市后,主承销商设立先行赔付专项基金,涉案投资人的损失得到相应赔偿。

三、典型意义

1.依法从严惩治资本市场财务造假行为。上市公司在发行、持续信息披露中的财务造假行为,严重蛀蚀资本市场的诚信基础,破坏市场信心,损害投资者利益,必须严厉惩治。资本市场财务造假行为主要通过信息披露的方式表现出来,损害投资者利益。对于不同阶段涉财务造假信息的违规披露行为,刑法规定了不同的罪名和相应刑罚。司法办案当中要注意区分不同时期信息披露行为触犯的刑法规范,根据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分别适用不同罪名,数罪并罚;对于审查发现新的犯罪事实和线索,通过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者自行侦查,查清事实,依法追诉。

2.综合发挥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职能作用。财务造假和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可能同时违反行政监管法律规范和刑法规范,触发行政处罚程序和刑事追诉程序。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司法机关应当发挥各自职能作用,根据执法司法工作的需要,及时追究相关市场主体的法律责任。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后,认为相关人员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有效衔接,防止以罚代刑,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影响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欺诈发行、违规披露信息的上市公司,符合退市条件的,还应当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强制退市。

3.注重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2020年3月实施的新修订证券法进一步完善了投资者保护制度,先行赔付、证券代表人诉讼等规定为更好地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本案办理过程中,主承销商设立先行赔付专项基金,投资人的损失得到相应赔偿,维护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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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中某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卢某旺等人欺诈发行债券、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一、基本案情

卢某旺、卢某煊、卢某光分别系中某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某通公司)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和原财务总监;杨某杰、陈某明、王某宇和徐某分别系利某会计师事务所某分所副所长、项目经理、主任会计师授权签字人和部门经理;边某系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证券公司)固定收益融资总部业务部董事。

2013年下半年,中某通公司流动资金不足,卢某旺为发行私募债券融资,经与卢某煊、卢某光合谋,虚增公司营业收入5.13亿余元、虚增利润总额1.31亿余元、虚增资本公积金6555万余元、虚构某银行授信额度500万元、隐瞒外债2025万余元。利某会计师事务所承接中某通公司审计项目后,未按审计准则要求对中某通公司账外收入和股东捐赠情况进行审计,在审计报告中虚增了上述营业收入、净利润和资本公积金。其中,杨某杰在出具重大失实报告中实施了组织、管理等行为;陈某明实施了现场审计和初稿起草行为;王某宇作为利某会计师事务所授权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在未按审计准则对中某通审计报告进行审核的情况下,草率签发审计报告;徐某作为注册会计师,在未实际参与中某通项目现场审计的情况下,应杨某杰要求在审计报告上署名。承销券商某证券公司以此为基础出具了《中某通公司非公开发行2014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募集说明书》。经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中某通公司于2014年5月至7月间非公开发行两年期私募债券共计1亿元,被相关投资人认购。其中,两位投资人在边某的介绍下分别认购该私募债券,边某收受中某通公司给予的贿赂款150万元。2016年该私募债券到期后,中某通公司无力偿付债券本金和部分利息,造成投资人重大经济损失。

二、诉讼过程

上海市公安局以边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杨某杰、陈某明、王某宇、徐某涉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中某通公司、卢某旺、卢某煊、卢某光涉嫌欺诈发行债券罪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之一分院和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

2017年8月3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边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提起公诉。2017年8月21日、11月21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之一分院分别以杨某杰、陈某明、王某宇、徐某涉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中某通公司、卢某旺、卢某煊、卢某光涉嫌欺诈发行债券罪提起公诉。

2017年8月21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被告人边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没收违法所得。2017年11月21日、2018年1月31日,上海市之一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作出一审判决,以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杰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被告人陈某明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王某宇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分别判处罚金5万元至10万元不等;以欺诈发行债券罪,判处被告单位中某通公司罚金人民币300万元,被告人卢某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卢某光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被告人卢某煊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一审宣判后,陈某明、王某宇、徐某提出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已生效。

2020年4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结合本案以及其他同类案件的办理,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出了加强会计师行业监管的检察建议书。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收到检察建议书后,积极采取措施增强中介机构职责重要性教育,完善注册会计师专业标准体系,加强法律知识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研究完善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相关准则,更好地发挥行业自律监管作用。

三、典型意义

1.坚持保护资本市场创新发展和惩治证券违法犯罪并重,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为规范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拓宽中小微型企业融资渠道,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11年开展了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在总结中小企业私募债试点经验的基础上, *** 于2015年发布《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全面建立了非公开发行债券制度。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市场是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有益创新,但一些中小企业的欺诈发行行为,严重损害了私募债券市场信心,侵害了投资者合法权益。对于私募债券、新三板、科创板等资本市场中的创新活动,检察机关应当坚持保护创新和惩治犯罪并重,坚定地维护资本市场正常运行秩序,依法惩治财务造假、信息披露违法等严重破坏资本市场秩序的犯罪,为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提供司法保障。

2.严厉惩治中介机构参与财务造假,促进落实“看门人”责任。资本市场中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是信息披露、投资人保护相关制度得以有效实施的“看门人”,中介机构不依法依规履职将严重影响资本市场的健康运行。在惩治市场主体财务造假行为的同时,应当主动开展“一案双查”,同步审查相关中介机构是否存在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以及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等违法犯罪行为,并依法追究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引导市场主体合法经营和中介机构依法依规履职。

3.注重结合办案提出检察建议,促进资本市场制度机制不断健全。对于办案当中发现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违反职业操守、职业规范,以及相关监督管理缺失问题,检察机关应当深入分析原因,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改进工作、完善监管的检察建议,促进社会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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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唐某博等人操纵证券市场案

一、基本案情

2012年5月至2013年1月间,唐某博伙同唐某子、唐某琦使用本人及其控制的数十个他人证券账户,不以成交为目的,采取频繁申报后撤单或者大额申报后撤单的方式,诱导其他证券投资者进行与虚假申报方向相同的交易,从而影响三只股票的交易价格和交易量,随后进行与申报相反的交易获利,违法所得金额共计2581万余元。其中:

2012年5月7日至5月23日,唐某博伙同唐某子、唐某琦,采用上述手法操纵“华资实业”股票,违法所得金额425.77万余元。其间,5月9日、10日、14日撤回申报买入量分别占当日该股票总申报买入量的57.02%、55.62%、61.10%,撤回申报买入金额分别为9000万余元、3.5亿余元、2.5亿余元。

2012年4月24日至5月7日,唐某博伙同唐某子、唐某琦采用上述手法操纵“京投银泰”股票,违法所得金额1369.14万余元。其间,5月3日、4日撤回申报买入量分别占当日该股票总申报买入量的56.29%、52.47%,撤回申报买入金额分别为4亿余元、4.5亿余元。

2012年6月5日至2013年1月8日,唐某博伙同唐某琦采用上述手法操纵“银基发展”股票,违法所得金额786.29万余元。其间,2012年8月24日撤回申报卖出量占当日该股票总申报卖出量的52.33%,撤回申报卖出金额1.1亿余元。

二、诉讼过程

2018年6月,唐某博、唐某子、唐某琦分别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对基本犯罪事实如实供述,主动缴纳全部违法所得并预缴罚金。唐某博还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

上海市公安局以唐某博、唐某琦、唐某子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罪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之一分院移送起诉。

2019年3月20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之一分院以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罪对唐某博、唐某琦、唐某子提起公诉。

2020年3月30日,上海市之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综合全案事实、情节,对唐某博、唐某子减轻处罚,对唐某琦从轻处罚,以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被告人唐某博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450万元;被告人唐某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被告人唐某琦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操纵证券市场违法所得2581万余元予以追缴。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三、典型意义

1.严厉惩治各类操纵型证券犯罪,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违法干预证券市场供求关系,破坏自由、公平的证券价格形成机制,损害其他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危害证券市场健康发展。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操纵市场行为的专业性和隐蔽性明显增强,操纵手段花样翻新。新修订证券法和《更高人民法院、更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幌骗交易操纵”“蛊惑交易操纵”“抢帽子交易操纵”“重大事件操纵”“利用信息优势操纵”“跨期、现货市场操纵”等常见操纵手段,并降低了定罪标准,全面加大了惩治力度。司法机关要准确认识操纵型证券犯罪 *** 手段的变化,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各类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危害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予以严肃追究。

2.准确把握虚假申报操纵犯罪和正常报撤单的界限。虚假申报操纵是当前短线操纵的常见手段,操纵者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申报后撤单或者大额申报后撤单,误导其他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并进行与申报相反的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司法办案当中要准确区分虚假申报操纵行为和合法的报撤单交易行为,着重审查判断行为人的申报目的、是否进行与申报相反的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并结合实际控制账户相关交易数据,细致分析行为人申报、撤单和反向申报行为之间的关联性、撤单所占比例、反向交易数量、获利情况等,综合判断行为性质。

3.有针对性地提出量刑建议,不让贪利型犯罪获得经济上的利益。操纵证券市场的犯罪目的是为了获取非法利益。惩治操纵证券市场犯罪,要注意发挥各类刑罚 *** 的功能作用,检察机关在提出量刑建议时,要注重剥夺自由刑与财产处罚刑、追缴违法所得并用,不让犯罪者在经济上得到好处,增强刑事追究的惩罚力度和震慑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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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王某、王某玉等人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间,某基金公司总经理王某,向上市公司青某公司推荐华某公司的超声波制浆技术,并具体参与了青某公司收购该超声波制浆技术及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全过程。其中,2014年8月6日至7日,王某参与了项目的考察洽谈活动,并于同月28日与青某公司、华某公司签订了《三方合作框架协议书》,约定了某基金公司、青某公司、华某公司的合作内容。2014年10月14日,青某公司公告停牌筹划重大事项。2015年1月29日,青某公司发布签订收购超声波制浆专利技术框架协议的公告。2015年2月12日,青某公司复牌并公告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中国 *** 依法认定,上述公告内容系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4年8月7日至2015年2月12日。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被告人王某分别与其朋友尚某、妹妹王某玉、妹夫陈某、战友王某仪联络、接触。上述人员及王某仪的妻子王某红在青某公司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大量买入该公司股票共计1019万余股,成交金额2936万余元,并分别于青某公司因重大事项停牌前、发布收购超声波制浆技术及非公开发行股票信息公告复牌后将所持有的青某公司股票全部卖出,非法获利共计1229万余元。

二、诉讼过程

福建省泉州市公安局以王某涉嫌泄露内幕信息罪,王某玉、尚某、陈某、王某仪、王某红等5人涉嫌内幕交易罪向泉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

在检察机关审查过程中,王某、王某玉、尚某、陈某不供认犯罪事实,王某仪、王某红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泉州市人民检察院对全案证据进行了细致审查分析,认为现有证据能够证明王某玉、尚某、陈某、王某仪在涉案股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均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王某联络、接触,并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股票交易,交易行为具有明显异常性,且无法作出合理解释,足以认定王某构成泄露内幕信息罪、王某玉等5人构成内幕交易罪。2016年10月10日、10月11日、12月28日,泉州市人民检察院分别以王某仪、王某红涉嫌内幕交易罪,尚某、陈某涉嫌内幕交易罪,王某涉嫌泄露内幕信息罪、王某玉涉嫌内幕交易罪提起公诉。

2017年11月13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作出一审判决,以泄露内幕信息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35万元;以内幕交易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尚某有期徒刑六年、陈某有期徒刑五年、王某仪有期徒刑三年、王某红有期徒刑三年、王某玉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不等,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其中,对犯罪情节较轻、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退赃、具有悔罪表现的王某仪、王某红依法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一审宣判后,王某、王某玉和尚某、陈某提出上诉。2018年12月28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已生效。

三、典型意义

1.依法惩治内幕交易违法犯罪,促使内幕信息知情人严格依法履职。证券期货从业人员及上市公司高管、员工应当恪守职业道德,严格依照证券期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可能影响市场行情的敏感信息履行保密义务,不得主动、被动向第三人透露相关内幕信息,不得直接或变相利用掌握的相关内幕信息谋取利益,自觉维护证券从业市场生态。

2.准确把握内幕交易犯罪的证据特点和证据运用规则,全面准确认定案件事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供认犯罪事实,依靠间接证据同样可以证明犯罪事实。在指控证明过程中,要根据内幕交易行为的特征,围绕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与内幕交易行为人之间的密切关系、联络行为,相关交易行为与内幕信息敏感期的时间吻合程度、交易背离程度、利益关联程度等证明要求,有针对性地引导侦查取证,全面收集交易数据、行程轨迹、通讯记录、资金往来、社会关系等相关证据,按照证据特点和证据运用规则,对各类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判断,构建证明体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供述犯罪事实,其他在案证据能够形成证明链条,排除其他可能性,证明结论唯一的,可以认定犯罪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当宽则宽、该严则严。在办理共同犯罪案件时,对于主动认罪悔罪、退赃退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依法从宽处理;对于拒不供认犯罪事实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依法从严惩处。检察机关在办案当中要注重做好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释法说理工作,通过讲法律、讲政策、讲危害、讲后果,促使其认识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主动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尽可能挽回犯罪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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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胡某夫利用未 *** 息交易案

一、基本案情

胡某夫于2007年开始在某基金管理公司中央交易室工作,先后担任交易员、副总监,负责分发、执行基金经理的指令,下单操作交易股票,具有知悉本公司股票交易信息的职务权限。2010年4月至2015年5月,胡某夫按照基金经理指令下单交易股票后,使用其父胡某勋、岳父耿某刚证券账户或者指使胡某勋使用其本人证券账户,同期交易买入与本公司相同的股票,买入成交金额共计11.1亿余元、卖出金额共计人民币12.1亿余元,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4186.07万元。

二、诉讼过程

北京市公安局以胡某夫涉嫌利用未 *** 息交易罪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移送起诉。

被告人胡某夫辩称,对利用未 *** 息交易股票缺乏违法性认识,部分买入与基金经理指令相同的股票的行为属于“交易巧合”。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胡某夫身为基金管理公司从业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后,明知其所在的基金管理公司禁止员工交易股票,仍由本人操作涉案账户或明示其父胡某勋操作,构成利用未 *** 息交易罪,且犯罪行为持续时间长,交易数额和违法所得数额特别巨大,属于情节特别严重。2017年10月9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胡某夫涉嫌利用未 *** 息交易罪提起公诉。

经释法说理,胡某夫家属在法院审理过程中代为退缴违法所得800万元,胡某夫在庭审时当庭表示认罪,有一定悔罪表现。2017年12月2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利用未 *** 息交易罪判处被告人胡某夫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三、典型意义

1.充分认识“老鼠仓”行为对证券市场的危害,依法严肃查处犯罪。基金公司从业人员利用未 *** 息交易行为,违背了基金从业人员对基金公司的忠实义务,破坏了证券市场公平交易秩序,损害基金管理人的声誉和投资者对有关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信赖和信心,也同时危害了有关基金的长期运作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公司从业人员知悉未 *** 息后,不论是在基金公司下单前交易,还是在基金公司下单同期交易,都属于利用未 *** 息交易,司法机关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及认罪悔罪、退赃退赔表现等因素综合评价其刑事责任。基金公司从业人员应当从案件中深刻汲取教训,杜绝侥幸心理,强化守法意识,严格依法履职,共同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2.重视客观性证据的证明作用,以证据证明反驳不合理辩解。随着证券市场监管力度加大,证券市场犯罪活动日趋隐蔽,犯罪手段狡猾多变,案发后规避责任、企图以拒不供认犯罪事实逃避惩罚的现象日趋增多。检察机关办理证券期货犯罪案件,应当加强与证券监管机构和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加强对客观证据的收集固定和审查运用,依靠严谨的证据体系和科学的证明 *** ,准确认定案件事实,以有力的指控打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侥幸心理,使其受到应有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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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六:滕某雄、林某山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案

一、基本案情

2015年5月8日,深圳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海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某公司)董事长滕某雄未经过股东大会授权,明知未经股东大会同意无法履行协议条款,仍代表海某公司签订了以自有资金2.25亿元认购某银行定增股的认购协议,同时授意时任董事会秘书林某山发布公告。次日,林某山在明知该协议不可能履行的情况下,仍按照滕某雄的指示发布该虚假消息。随后,在原定股东大会召开之日(5月26日)前三日,又发布“中止投资某银行”的公告。

2015年5月11日至2015年5月22日,即认购公告发布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放弃认购公告发布前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海某公司股价(收盘价)由18.91元上涨至30.52元,盘中更高价32.05元。按收盘价计算,上涨幅度61.40%,同期深综指上涨幅度20.68%,正偏离40.71%。从成交量看,上述认购公告发布前10个交易日海某公司二级市场累计成交4020万余股,日均成交402万余股;认购公告发布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放弃认购公告发布前的最后一个个交易日的10个交易日中,海某公司二级市场累计成交8220万余股,日均成交量822万余股;放弃公告发布后10个交易日海某公司二级市场累计成交6221万余股,日均成交622万余股。虚假信息的传播,导致海某公司股票价格异常波动,交易量异常放大,严重扰乱了证券市场秩序。

二、诉讼过程

上海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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