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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私募基金外包服务业务?
《办法》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私募基金服务机构,为私募基金提供基金募集、投资顾问、份额登记、估值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服务业务。
重点规范的是份额登记、估值核算、信息技术系统3类服务业务,而新增加的资金募集、投资顾问2类服务业务,则有另外的专门规定。
私募基金外包需要备案。
简单介绍一下:
1、什么是私募基金外包
所谓的“私募投资基金服务业务”,在行业内又被俗称私募外包业务。主要是指,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私募基金服务机构,为私募基金提供基金募集、投资顾问、份额登记、估值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服务的业务。
2、私募基金外包存在的问题
自监管层对私募基金实行备案制,私募基金呈现爆发式增长后,包括券商、银行等在内拥有提供外包业务能力的机构,便看中了这块肥肉。去年年底,私募基金规模首次超过公募基金。今年年初,私募基金规模再现增长,总规模接近11万亿。
此前行业内大部分券商都会对外称自己可以做私募外包业务,但实际上真正拥有资格,又有专业团队的很少。“很多中小券商,其实只是中介,接到业务后转包给大券商或者银行。这中间常常发生一些矛盾,既影响了券商正常外包业务的开展,也不利于维护私募的权益。”
3月1日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称“中基协”)发布《私募投资基金服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未来,近11万亿私募基金规模的外包业务市场将在该办法指导下合规进行。
在新规中看到,针对申请开展私募基金份额登记服务、基金估值核算服务、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的机构,明确要求应当具备十项条件。包括私募基金服务机构实缴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所有从业人员应当自从事私募基金服务业之日起6个月内具备基金从业资格;私募基金登记之后连续6个月没有开展基金服务业的,将注销登记等。其中,对于份额登记、估值核算、信息技术系统三类服务业务还做了重点说明。
私募外包新规这样做的好处是原先没有硬性要求,开展业务时比较随便,重新自查是为了在目前监管情况下,杜绝一些行业灰色做法。同样建议我们在投资时,要详细了解投资机构的长期业绩表现、管理规模、基金经理投资经历等条件,选择善于把握债市趋势机会的、在业内口碑良好的私募机构。
3、私募基金外包需要备案
外包服务是指外包机构为基金管理人提供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业务的服务。值得注意的是,《指引》要求外包机构应在业务开展前到协会备案,对外包机构通过协会网站电子备案平台填报资料的完整性进行核对,材料齐备的给予备案,不是行政许可。
目前大部分私募基金都已将销售业务外包给第三方理财公司或者银行,自己只收管理费。不过,在产品核算、结算方面,以往在没有自主发行产品前都是信托公司帮助他们去做,但现在自主发行产品,依靠自己的平台恐怕人力、物力都不能达标,如果利用自己的平台做产品核算,就会出现监管缺失,因此让私募基金业务外包,也可确保销售结算资金安全、独立,达到侧面监管的作用。
随着私募基金的快速发展,私募基金外包服务行业也在不断发展中。但是,外包服务行业也存在许多的问题,很多的私募基金外包机构不仅是不具有外包资格的,而且私募基金外包服务人员缺乏专业素质,这对于私募基金行业的发展是有害的。所以,我国规定了私募基金外包备案,在开展业务时是需要要有关协会进行备案的,这促进私募基金外包的发展以及专业化。
投资者要警惕私募基金的哪些风险?
1、信息不透明,在私募基金领域更为明显,在投资方案、资金转移、项目跟踪管理等涉及投资运作和管理的全过程,都有可能存在信息披露不充分的可能。
2、投资者抗风险能力较低,私募基金的收益率高,因此吸引了很多投资者参与,虽说也设定了高达百万元的准入门槛,但是投资者并不具备相应的抗风险能力。
3、基金管理人资质参差不齐,私募基金和基金经理都没有任何行业准入资格的要求,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行业地位、市场认同度都存在较大差异。
4、道德风险较高,基金项目是以合伙形式成立的,投资者由于受到专业、地理、时间等的限制,很难对项目做出监督和管理。所以私募基金的道德风险较高。
5、项目融资专业度不够,项目融资对实务经验和专业能力的要求很高,往往超过了一些私募基金经理或管理团队的能力范围。
6、提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私募基金往往会以高收益高回报作宣传,来吸引投资者投资。甚至有时也会故意夸大收益率、隐瞒项目的重要信息的,有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可能性。
私募基金外包事项所涉风险
(一)特殊风险
[具体风险应由管理人根据私募基金的特殊性阐明]
若存在以下事项,应特别揭示风险:
1、基金合同与中国基金业协会合同指引不一致所涉风险;
2、私募基金未托管所涉风险;
3、私募基金委托募集所涉风险
4、私募基金外包事项所涉风险;
5、私募基金聘请投资顾问所涉风险;
6、私募基金未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履行登记备案手续所涉风险。
(二)一般风险
1、资金损失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财产中的认购资金本金不受损失,也不保证一定盈利及更低收益。
本基金属于[相应评级水平]风险投资品种,适合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相应评级水平]的合格投资者。
2、基金运营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约定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基金财产及投资者承担。投资者应充分知晓投资运营的相关风险,其风险应由投资者自担。
3、流动性风险
基金预计存续期限为基金成立之日[ ]起至[存续期限](包括延长期(如有))结束并清算完毕为止。在基金存续期内,投资者可能面临资金不能退出带来的流动性风险。
根据实际投资运作情况,基金有可能提前结束或延期结束,投资者可能因此面临委托资金不能按期退出等风险。
4、募集失败风险
基金的成立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可能存在不能满足成立条件从而无法成立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的责任承担方式:
(一)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二)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确认基金无法成立)后三十日内返还投资人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5、投资标的风险(适用于股权类)
基金投资标的的价值取决于投资对象的经营状况,原股东对所投资企业的管理和运营,相关市场宏观调控政策、财政税收政策、产业政策、法律法规、经济周期的变化以及区域市场竞争格局的变化等都可能影响所投资企业经营状况,进而影响基金投资标的的价值。
6、税收风险
契约性基金所适用的税收征管法律法规可能会由于国家相关税收政策调整而发生变化,投资者收益也可能因相关税收政策调整而受到影响。
7、其他风险
包括但不限于法律与政策风险、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风险、技术风险和操作风险等。
托管外包业务指证券公司为私募基金、对冲基金等专业机构投资者和高净值个人客户提供包括产品设计、资产托管、运营外包、销售管理、投资交易、杠杆配置、研究资讯和流动性支持等一揽子服务。
目的就是帮助基金管理人从行政事务和资金募集等问题中解放出来,让他们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集中在交易策略上。
《基金法》之一百零一条规定:“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投资顾问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可以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
此处,基金托管人的外包业务中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是指《基金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其法定职责中的事项。
拓展资料
基金托管人的法定职责
依据《基金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法定职责包括: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参考资料私募基金管理条例百度百科
私募基金投后管理外包合规。私募加大合规投入,部分选择业务外包,在这一过程中,私募基金越来越重视合规,一些私募选择将非投资业务外包,分工进一步细化。私募基金外包制度就是把私募基金运营过程中的一些程序性事项(如发行债券、申请行政审批等)进行外包,从而节约管理人的时间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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