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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家券商都有其优势业务,券商业务总的来说可以分为4个部分:经纪业务、投行业务、资管业务和自营业务。
投行业务说白了就是帮助上市公司上市,然后从中赚取服务费。空中达人、五星级酒店、和公司老总谈笑风生,无非就是为了争取单子。具体的工作内容可以分为承揽、承做和承销。经纪业务就是给股民提供股票交易中介服务,衍生的经纪业务还包含投资顾问服务、基金电销服务和两融服务等。资管业务是目前券商在着力开展的业务,资管业务可以简单对标下基金公司,有投资决策团队(生成资管方案),资管产品经理、资管机构营销,分别承担了生成资管产品、管理资管产品和资管产品机构营销的角色。自营业务说白了就是券商拿着自有资金去投资以获得利润,投资标的可以是股票、债券、商品期货、基金等,当然少部分券商也会开展股权投资。总的来说是券商自营会以债券和股票为主要标的,毕竟公司资金量这么大,求稳是之一位的。
交易佣金,证券公司主要活跃在资本市场,我们从它提供的业务看赚钱吧,主要有
1,投行业务,比如股票、债券承销,并购、财务顾问等;
2,经纪业务,为大家所熟知,比如炒股去证券公司开户,证券公司赚的是股民的手续费;
3,融资融券业务,2013年两融业务为证券公司赚得了丰厚的利润;
4,资产管理,发行 *** 理财产品、金融改革后券商可以像银行一样发行固定收益类的产品,所以现在的券商有一个多层次的产品线提供给客户,比银行的还要全,所以券商的资管也是非常赚钱的,其他就是顾问费等等。资产管理业务:就是客户购买证券公司的资产管理产品,由证券公司运作这些钱。证券公司可以从中收取基本的申购费和赎回费,如果业绩达到合同中载明的水平,可以相应提取业绩报酬。IB业务,就是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介绍客户的业务,期货公司会相应的给予证券公司返佣。投行业务,就是承销与保荐,比如指导某家公司完成IPO啊,或者是增发啊,借壳上市啊,诸如此类,这些业务上市公司都要向券商支付相应的报酬。自营业务,就是证券公司用自己的合法资金来炒股啊,买债券啊,什么的,产生的利润也是证券公司的收入。还有融资融券业务,简单说就是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或者股票,然后客户加一定利息归还。这些利息也是证券公司的收入。
再就是财务顾问业务,这个主要针对公司的。
券商 *** 理财也称为 *** 资产管理业务。指的是由证券公司发行的、 *** 客户的资产,由专业的投资者(券商)进行管理的一种理财产品。它是证券公司针对高端客户开发的理财服务创新产品。通俗地讲就是券商接受投资者委托,并将投资者的资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等金融产品的一种理财服务,其风险和收益介于储蓄和股票投资之间。证券公司是这种理财产品的发起人和管理人。
⑴ 公募基金可以投资股权吗
1、开放式公募基金不可以投资于股权。开放式公募基金只能投资于债券、股票、权证、股指期货、资产支持证券等,不能投资于股权。公募基金公司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分两类:一类是专户,投资对象与公募基金差不多,只是其持有人面向特定客户;另一类是专项资产管理,目前是成立子公司来做,可以投资股权、信托等。
2、公募基金(Public Offering of Fund),公募基金是受 *** 主管部门监管的,向不特定投资者公开发行受益凭证的证券投资基金,这些基金在法律的严格监管下,有着信息披露,利润分配,运行限制等行业规范。例如目前国内证券市场上的封闭式基金属于公募基金。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各有千秋,它们的健康发展对金融市场的发展都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⑵ 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和套利交易的持仓不受限制,我记得好像有 大户报告制度和持仓限制的,对吧
进行套保、套利交易的客户,单边持仓不受100手限制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昨日披露,已受理并批准了首批套期保值编码以及相应的套保额度,这意味着投资者将可通过股指期货市场进行套期保值。
根据股指期货开户相关规则和《套期保值管理办法》,中金所已开始受理客户的股指期货套期保值编码与额度申请,并于近日批准了首批套期保值编码与套保额度。据了解,首批获批套期保值额度的客户,既有特殊法人(主要是券商)和一般法人,也有自然人。获批的套期保值额度,既有卖出套期保值额度,也有买入套期保值额度。
另外,为防范市场操纵,股指期货交易实行持仓限制制度,对进行投机交易的客户在单一合约上的单边持仓限额设定为100手,而进行套期保值交易和套利交易的客户持仓,可以不受该限制。
据悉,中金所已于5月7日发布《套期保值额度申请指南》,明确了客户申请套期保值额度的具体事项。同日,中金所还发布了《特殊法人机构交易编码管理业务指南》,标志以券商、基金为代表的机构投资者将可以正式开户,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根据监管规定,券商 *** 资产管理业务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只能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在投资策略上以套期保值为主,严格限制投机。
日前,广发证券和中信证券已先后公告称,董事会已审议通过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议案,公司经营管理层可以办理证券自营业务、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具体相关手续。
分析人士指出,股指期货上市将满1月,期间市场成交活跃,完全满足套保客户对流动性的需求。预计随着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参与保值,市场交易结构将进一步优化。
⑶ 资管计划能否投资买方付息的票据
是有限制的,请看下面的介绍,并核对一下你们公司属于哪种类型:
关于汇票的定义和种类,根据《票据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一、与票据业务相关的定义
(一)关于票据的定义,根据《票据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二)关于汇票的定义和种类,根据《票据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三)关于本票及其范围,根据《票据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票据法》所称本票,是指银行本票。
(四)关于支票的概念,根据《票据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二、关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票据是否存在限制
(一)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相关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证券公司可以依法从事下列客户资产管理业务:
(一)为单一客户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二)为多个客户办理 *** 资产管理业务;
(三)为客户办理特定目的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
第十四条规定,证券公司为客户办理特定目的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应当签订专项资产管理合同,针对客户的特殊要求和基础资产的具体情况,设定特定投资目标,通过专门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
证券公司应当充分了解并向客户披露基础资产所有人或融资主体的诚信合规状况、基础资产的权属情况、有无担保安排及具体情况、投资目标的风险收益特征等相关重大事项。
证券公司可以通过设立综合性的 *** 资产管理计划办理专项资产管理业务。
第十五条规定,取得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可以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办理专项资产管理业务的,还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中国 *** 提出逐项申请。
根据上述规定,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可以分为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 资产管理计划和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关于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于票据,目前没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需要注意的是,证券公司办理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需要向 *** 逐项提出申请。
(二)关于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票据是否受到限制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由证券公司与客户通过合同约定,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 的禁止规定,并且应当与客户的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以及证券公司的投资经验、管理能力和风险控制水平相匹配。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可以参与融资融券交易,也可以将其持有的证券作为融券标的证券出借给证券金融公司。
根据上述规定,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由证券公司与客户通过合同约定,投资于票据没有限制。
(三)关于证券公司 *** 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票据是否受到限制
《证券公司 *** 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 *** 计划募集的资金应当用于投资中国境内依法发行的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据、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保证收益及保本浮动收益商业银行理财计划以及中国 *** 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
*** 计划可以参与融资融券交易,也可以将其持有的证券作为融券标的证券出借给证券金融公司。
证券公司可以依法设立 *** 计划在境内募集资金,投资于中国 *** 认可的境外金融产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监管的通知》的规定,五、证券公司应当进一步加强对产品和业务的合规管理。合规总监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产品和业务的合规审查、监测和检查,为公司依法合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提供有效支持。(一) *** 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应当符合《证券公司 *** 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 公告【2012】29号)的规定,未经许可不得投资票据等规定投资范围以外的投资品种;不得以委托定向资产管理或设立单一资产信托等方式变相扩大 *** 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范围……
根据《证券公司 *** 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 *** 计划募集的资金可以投资中国境内依法发行的股票、债券、股指期货、商品期货等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的投资品种;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利率远期、利率互换等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投资品种;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理财计划、 *** 资金信托计划等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发行的金融产品;以及中国 *** 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
*** 计划可以参与融资融券交易,也可以将其持有的证券作为融券标的证券出借给证券金融公司。
证券公司可以依法设立 *** 计划在境内募集资金,投资于中国 *** 认可的境外金融产品。
关于上述规定提到的“央行票据”,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对“什么是央行票据?”的解释,央行票据即中央银行票据,是中央银行为调节商业银行超额准备金而向商业银行发行的短期债务凭证,其实质是中央银行债券。之所以叫“中央银行票据”,是为了突出其短期性特点(从已发行的央行票据来看,期限最短的3个月,最长的也只有1年)。
关于上述规定提到的“中期票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中期票据业务指引》第二条规定,本指引所称中期票据,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按照计划分期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即“央行票据”和“中期票据”实质上不属于“票据”。综合上述规定,证券公司 *** 资产管理计划,不可以投资票据。
⑷ *** 资产管理计划可以参加股指期货交易吗
还要看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如果合同里写了是可以做的
⑸ 证券公司 *** 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的第三章 业务规则
第十四条 *** 计划募集的资金可以投资中国境内依法发行的股票、债券、股指期货、商品期货等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的投资品种;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利率远期、利率互换等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投资品种;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理财计划、 *** 资金信托计划等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发行的金融产品;以及中国 *** 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
*** 计划可以参与融资融券交易,也可以将其持有的证券作为融券标的证券出借给证券金融公司。
证券公司可以依法设立 *** 计划在境内募集资金,投资于中国 *** 认可的境外金融产品。
第十五条 证券公司应当指定投资主办人,负责 *** 计划的投资管理事宜。
投资主办人发生变更的,证券公司应当提前或者在合理时间内按照 *** 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披露,并向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 *** 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
第十六条 证券公司、 *** 推广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则,了解客户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偏好等,并以书面和电子方式予以详细记载、妥善保存。 *** 推广机构应当将其保存的客户信息和资料向证券公司提供。
客户应当如实披露或者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并在 *** 资产管理合同中承诺信息和资料的真实性。
第十七条 证券公司、 *** 推广机构应当按照 *** 资产管理合同和推广 *** 协议的约定推广 *** 计划,向客户如实披露证券公司的业务资格,全面、准确地介绍 *** 计划的产品特点、投资方向、风险收益特征,讲解有关业务规则、计划说明书和 *** 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以及客户投资 *** 计划的操作 *** ,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
第十八条 *** 计划推广期间,证券公司、 *** 推广机构应当将计划说明书、 *** 资产管理合同文本和推广材料置备于营业场所。
计划说明书、 *** 资产管理合同文本应当与向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的文本内容一致。推广材料应当简明、易懂。
第十九条 证券公司、 *** 推广机构应当根据了解的客户情况,推荐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 *** 计划,引导客户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第二十条 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禁止通过签订保本保底补充协议等方式,或者采用虚假宣传、夸大预期收益和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推广 *** 计划。
第二十一条 客户应当以真实身份参与 *** 计划,委托资金的来源、用途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客户应当在 *** 资产管理合同中对此作出明确承诺。客户未作承诺,或者证券公司、 *** 推广机构明知客户身份不真实、委托资金来源或者用途不合法的,证券公司、 *** 推广机构不得接受其参与 *** 计划。
自然人不得用筹集的他人资金参与 *** 计划。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用筹集的资金参与 *** 计划的,应当向证券公司、 *** 推广机构提供合法筹集资金的证明文件;未提供证明文件的,证券公司、 *** 推广机构不得接受其参与 *** 计划。
证券公司、 *** 推广机构发现客户委托资金涉嫌洗钱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相关规定履行报告义务。
第二十二条 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 *** 计划,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 的规定,并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或者其他授权程序的批准。
证券公司自有资金参与单个 *** 计划的份额,不得超过该计划总份额的20%。因 *** 计划规模变动等客观因素导致自有资金参与 *** 计划被动超限的,证券公司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处理原则,依法及时调整。
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 *** 计划的,在计算净资本时,应当根据承担的责任相应扣减公司投入的资金。扣减后的净资本等各项风险控制指标,应当符合中国 *** 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 计划存续期间,证券公司自有资金参与 *** 计划的持有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参与、退出时,应当提前5日告知客户和资产托管机构。
为应对 *** 计划巨额赎回,解决流动性风险,在不存在利益冲突并遵守合同约定的前提下,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或退出 *** 计划可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需事后及时告知客户和资产托管机构,并向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 *** 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
第二十四条 *** 计划推广期间,证券公司、 *** 推广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客户参与资金存入 *** 计划份额登记机构指定的专门账户。 *** 计划设立完成、开始投资运营之前,不得动用客户参与资金。
第二十五条 证券公司应当在计划说明书约定期限内,完成 *** 计划的推广和设立。
第二十六条 *** 计划推广结束后,证券公司应当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 *** 计划募集的资金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第二十七条 *** 计划成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推广过程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 的规定;
(二)募集金额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三)客户不少于2人;
(四)符合 *** 资产管理合同及计划说明书的约定;
(五)中国 *** 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八条 证券公司应当将 *** 计划资产交由取得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资产托管机构托管。
资产托管机构应当按照中国 *** 的规定和 *** 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履行安全保管 *** 计划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证券公司投资行为等职责。
第二十九条 资产托管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为每个 *** 计划开立专门的资金账户,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专门的证券账户,以及其他相关账户。
资金账户名称应当是“ *** 资产管理计划名称”,证券账户名称应当是“证券公司名称-资产托管机构名称- *** 资产管理计划名称”。
第三十条 证券公司可以自身或者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担任 *** 计划的份额登记机构,并约定份额登记相关事项。
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 推广机构应当按照相关协议,办理参与、转换、退出 *** 计划的份额登记、资金结算等事宜。
*** 计划份额登记机构已接入基金注册登记数据中央交换平台的,应当每日通过该平 *** 成数据备份;尚未接入基金注册登记数据中央交换平台的,应当每月通过证券期货行业数据中心规定的方式进行数据备份。
第三十一条 *** 计划在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应当通过专用交易单元进行。 *** 计划账户、专用交易单元应当报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以及证券公司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 *** 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第三十二条 *** 计划资产估值等会计核算业务,应当由证券公司办理,资产托管机构复核。
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每日将 *** 计划的交易、清算、交收等数据,同时发送证券公司和资产托管机构。
第三十三条 *** 计划的规模、投资范围、投资比例,应当符合《管理办法》及本细则的规定,以及 *** 资产管理合同、计划说明书的约定。
第三十四条 *** 计划申购新股,可以不设申购上限,但是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 *** 计划的现金总额,申报的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第三十五条 *** 计划参与证券回购应当严格控制风险,单只 *** 计划参与证券回购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40%,中国 *** 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 *** 计划应当对流动性作出安排,在开放期保持适当比例的现金、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 债券或者其他高流动性短期金融工具。
第三十七条 *** 计划存续期间,证券公司、 *** 推广机构的客户之间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等中国 *** 认可的交易平台 *** *** 计划份额。受让方首次参与 *** 计划,应先与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签定 *** 资产管理合同。
第三十八条 *** 计划发生的费用,可以按照 *** 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在计划资产中列支。 *** 计划成立前发生的费用,以及存续期间发生的与推广有关的费用,不得在计划资产中列支。
第三十九条 证券公司可以设立存续期间不办理计划份额参与和退出的 *** 计划。
根据 *** 计划的类型、特点和客户需求, *** 计划需要设立开放期的, *** 资产管理合同应当对客户参与、退出 *** 计划的时间、次数、程序及其限制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
第四十条 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应当按照 *** 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至少每周披露一次 *** 计划份额净值。
第四十一条 *** 计划存续期间,证券公司应当按照 *** 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客户寄送对账单,说明客户持有计划份额的数量及净值,参与、退出明细,以及收益分配等情况。
第四十二条 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5日内,按照 *** 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向客户提供季度资产管理报告、资产托管报告,并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证券公司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 *** 派出机构。
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应当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 *** 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向客户提供年度资产管理报告、资产托管报告,并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证券公司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 *** 派出机构。
第四十三条 证券公司应当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每个 *** 计划的运营情况进行年度审计。 *** 计划审计报告应当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 *** 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向客户和资产托管机构提供,并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证券公司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 *** 派出机构。
第四十四条 *** 资产管理合同需要变更的,证券公司应当按照 *** 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取得客户和资产托管机构同意,保障客户选择退出 *** 计划的权利,对相关后续事项作出合理安排,并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证券公司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 *** 派出机构。
第四十五条 *** 计划展期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 计划运营规范,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未违反 *** 资产管理合同、计划说明书的约定;
(二) *** 计划展期没有损害客户利益的情形;
(三)资产托管机构同意继续托管展期后的 *** 计划资产;
(四)中国 *** 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六条 *** 计划展期,证券公司应当按照 *** 资产管理合同约定通知客户。 *** 资产管理合同应当对通知客户的时间、方式以及客户答复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
客户选择不参与 *** 计划展期的,证券公司应当对客户的退出事宜作出公平、合理的安排。
第四十七条 *** 计划存续期届满,不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展期条件的,不得展期。
*** 计划展期后5日内,证券公司应当将展期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
看看这个吧。
股指期货保证金提高了,手续费涨了,股指期货悲壮自残让人惊呆,怎么办呢?现在管理层又在强关配资端口,国内股指期货已经名存实亡!散户已经被挡在顾指期货门外!
9月2日发布公告,宣布再出四项措施抑制股指期货过度投机,其中包括单个产品、单日开仓交易量超过10手的构成“日内开仓交易量较大”的异常交易行为;非套期保值持仓交易保证金标准提高至40%,套期保值持仓交易保证金标准提高至20%;日内平今手续费提高至按平仓成交金额的万分之二十三;加强股指期货市场长期未交易账户管理。
这种震撼到底到了怎样的程度?
尽管此前已三番两次出招,但胜利日小长假前夕放出这则消息,还是让整个市场为之震惊。市场人士纷纷表示“股指期货已经没有交易价值”、“股指期货功能基本消失”,诸多文章以“纪念股指期货”为话题进行回顾。专业人士普遍认为,正是近期专家、学者、股民对期指持续不断的舆论轰炸,逼出了监管层的“自残”行为。那么这几项措施到底有多严重,让人震撼到什么程度呢?基金君这里先略作分析:
首先,“10手”限制,每天你不管开多单还是空单,开满10手之后就算违规。8月25日之一次出手的时候,这个数字是“600手”;8月28日第二次出手的时候,这个数字是“100手”,由此可见力度大到难以想象。一个股民每天买上10手股票也是常事,何况期货市场。此招让程序化、高频交易基本告别股指期货。对于规模稍大的机构来说,除了做套保不受限,10手限制使其在期指上的交易也基本上失去意义了。
其次,40%保证金,在世界期货历史上都极为罕见。按照沪深300股指期货2965点的收盘价和40%保证金计算,一手保证金在36万左右,此前正常时期保证金是10%。原来可以做4手的钱,现在只能做1手,资金成本上升了4倍。那些刚凑够50万开户门槛的投资者,现在入场只够做上1手。另外,套期保值保证金提至20%,机构套保成本也大为提高。
第三,当日平今仓万分之二十三的手续费。“当日平今”即为俗称的“T+0”,粗略估算,“T+0”一次手续费为2000多块!即便是只做一手的投资者,对于如此恐-怖的手续费恐怕也已望而却步。而8月26日之前的手续费是万分之0.23,8月26日之后的手续费是万分之1.15,万分之二十三的力度大家可以体会吧。沪深300股指期货一个点是300块,投资者必须做对8个指数点,“T+0”才有赚钱的意义,如此一来,日内交易急剧下降几乎不可避免。
第四,如果有人想通过多开几个账户规避,那么“加强股指期货市场长期未交易账户管理”也将堵上这个漏洞。
综上所述,想必读者都已看出,哪怕您仅是个刚够格的投资者,都已经觉得期指“没法做”了。下周一开市后的期指,应该再也不用为“抑制投机”而担忧了。从这个意义上说,在今年做到全球之一的中国股指期货,其实已经“废了”。接下去更大的可能,是期指逐渐成为只有零星成交的小品种。
从理性上看,世界上任何一个交易所,都做不出如此堪称不可思议的“自残”举动。那么,究竟是怎样的压力迫使这个世界之一品种走到如此境地呢?
针对期指的惨烈“舆论战”
6月15日以来的大跌成为了期指命运的转折点。2010年4月16日期指上市后,沪深300股指期货经过5年的发展,基本做到了日成交量100-200万手,日持仓量20万手左右的大品种,用来衡量期指成熟度的成交持仓比也在5比1左右,已经逐渐向成熟市场靠拢。然而股灾的发生,引来了铺天盖地对于期指的指责,其中以刘姝威、叶檀、易宪容等非业内专家的声音最为响亮。当然,也不乏巴曙松等学者的反击,这其中尤以巴曙松的《股指期货,该责难还是该大力发展》为代表,论证了“股指期货市场始终自身多空平衡,没有给股市施加压力,反而承接了股市抛压。据统计,2015年6月15日至7月31日,股指期货日均吸收的净卖压约为25.8万手,合约面值近3,600亿元,这相当于减轻了现货市场3,600亿元的抛压。”但这一研究公布后,依然遭致了网友们的猛攻。
也就是从6月底开始,由于融券通道关闭、个股大量停牌,期指相对于现货的“贴水”大幅增加,市场指责期指带动下跌的声浪逐渐增大。于是,期指“限制开空”等消息不断传出,外界也将此视为监管层应对舆论压力的动作。然后正是这些非常规的措施,引发了一些参与期指的长线、稳定资金流出,持仓量大幅减少,导致了期指成交持仓比的恶化,这在一定程度上又为外界指责期指“过度投机”提供了佐证。而管控措施的进一步出台,又导致期指流动性的进一步消失,导致期指贴水进一步加大,贴水扩大又进一步加剧了非专业的人士的怒火,将之又视为期指“带动下跌”的证据。由此,期指市场陷入了百口莫辩的恶性循环,直至最后用异常惨烈的方式“自废武功”以求自保。
不论这场巨大的论战中谁对谁错,这一情景都将载入中国资本市场发展的史册。同样的事件,曾经在世界之一和第二大经济体中都发生过,并且都成为了后世研究的经典。
先看当年的第二大经济体日本。1990年日本股市 *** 后,舆论纷纷谴责股指期货是下跌元凶,甚至有些学者专门出书论证股指期货导致股市下跌。在此压力下,日本对股指期货实行了提高保证金、征税、增手续费等系列手段,“废掉”了股指期货。不过随着日本股市步入长达20多年的熊市,后来的人们也逐渐看到了是泡沫破灭造成了股灾,对于期指的争议在1995年以后就逐渐褪去,但日本期指的市场已经被新加坡占据了较大份额。
而美国则是在1987年爆发的“八七股灾”之后,迸发出了对于股指期货的强烈质疑,以至于美国财政部长布雷迪出了《布雷迪报告》进行谴责,美国调查机构以卧-底形式进入期货公司调查。随着调查深入,以及美联储主席格林斯潘的国会作证、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莫顿米勒的独立调查完成,美国股指期货并未像日本那样遭受抑制,反而加快了发展步伐。
从历史经验看,各国股指期货发展,都经历了较大的磨难。中国期指市场能否躲过此劫,是像日本期指一蹶不振,还是像美国期指涅槃重生,大家不妨拭目以待。
没了股指期货,我们将失去什么
股指期货是股票价格指数期货的简称,是指以股票价格指数为标的物的期货。比如沪深300股指期货,就是以沪深300指数为标的进行指数交易的期货品种。投资者根据自己对股市的走向预期,报出不同的价格指数进行交易,如果认为指数会涨,便买进股指期货,反之则卖出。股指期货的更大作用,是投资者可以拿来做套期保值。
如果一个投资者看好格力电器(17.85 -1.87%,咨询),想要长期持有获取分红收益,同时又不想在大盘下跌中被迫止损抛售,他就可以做相应的股指期货空单,相当于给持股买了一份“保险”,这就是套期保值。对他来说,大盘下跌风险就被转移到了期指多头身上。很明显,运用期指套期保值的人,其实本质也是多头,而且其目的就是为了不卖掉股票。如果是一家机构运用期指做套期保值,那么也会有利于其长期持股,减少其在股灾中的抛压。这也是前述巴曙松研究的理论基础。
那么,在期指实质上“自残”以后,会出现哪些可能的后果呢?
首先,失去了套期保值这把“保护伞”的机构投资者,其行为将彻底回归散户化,财富管理能力将大幅下降。在股市中与散户完全一样追涨杀跌,接下去的市场波动可能会进一步加大。而刚刚发展起来的中国对冲基金行业,也将因为失去工具而大幅萎缩。不少基金专户、券商资管、理财产品的策略可能将不得不终止。从此绝对收益是路人。
沪上一家私募基金在6月中上旬对市场做出了准确的判断,大幅度降低仓位,只留下了极为看好的部分优质个股并进行了期指套保。由于准确的操作,该基金逃过了6月最初的暴跌。但是随后由于股指期货一再“限空”,该机构不得不在暴跌中大量抛售股票,引发了基金净值的大幅回撤也在事实上形成了对市场的抛压。而就整个市场而言,面临这样局面的私募又何止一家。
因此有业内人士感叹,失去了股指期货,整个财富管理行业都将倒退十年,回到完全“靠天吃饭”的时代。
其次,一个失去了“做空机制”的市场,可能会变得更加情绪化。从成熟市场来看,有做空机制,市场的意见能够得以更好的博弈,价格也会更快更高效地趋于真实。这种真实有时可能也是以泡沫提前一步被刺破为代价,对于情绪高涨的大众来说,也许难以接受。但是在灭掉期指这个“不配合者”之后,市场会不会迎来更为波澜壮阔的大涨和大跌,会不会恢复到从前从998点暴涨到6124点再暴跌回1664点的那种巨幅波动的市场环境?
而第三点,也是非常现实的一点是,期指是没有国界的。中国股指期货消灭了,新加坡、美国的涉中国期指可能会迅速发展壮大。对应国内市场的新加坡A50股指期货,已成为国内股指期货的首要替代标的。近期伴随着国内股指期货的“不断自残”,新加坡的股指期货倒是不断加强宣传,吸引内资出海交易。该做期指的继续做期指,只不过监管会变得更难了。只是,普通基民可能很难再有渠道分享这一“跨国”避险工具了。
股指期货简介
一、股指期货的基本概念
期货是与现货相对应的,是一种由交易所统一制定的、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产品或金融资产的标准化合约。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金融期货,股指期货是金融期货的重要品种之一。
股指期货是股票价格指数期货的简称,是指以股票价格指数为标的物的期货。双方约定在未来的某个特定日期,可以按照事先确定的股价指数的大小,进行标的指数的买卖,到期后通过现金结算差价来进行交割。比如沪深300股指期货,就是以沪深300指数为标的进行指数交易的期货品种。投资者根据自己对股市的走向预期,报出不同的价格指数进行交易,如果认为指数会涨,便买进股指期货,反之则卖出。
二、股指期货的基本作用
股指期货主要发挥风险规避、分散和转移作用。这是通过套期保值来实现的,投资者可以通过在股票市场和股指期货市场两个市场反向操作达到规避风险的目的,有利于帮助投资者规避股票现货市场的价格风险。
对整个市场而言,股指期货有利于化解股票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即发生系统性风险时,各种股票的市场价格会朝着同一方向变动,单凭股票市场的分散投资显然无法规避价格整体变动的风险。股指期货具有卖空机制,担心股票市场会下跌的投资者可以通过卖出股指期货合约来减轻集体性抛售对股票市场造成的负面影响,有效对冲股票市场整体下跌的系统性价格风险。
另外,股指期货由于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交易成本很低,因此被机构投资者广泛用来作为一种提高资金配置效率的手段。机构可以利用很少的资金买入股指期货,从而可以获得股市上涨的平均收益,提高资金总体的配置效率。
三、股指期货的基本制度
(一)保证金制度
期货合约的买卖不需要付合约价值的全部金额,只要交纳合约价值的一定比例,作为履约的保证。这一制度确保了期货市场的高度流动性,可以在化解风险方面提供更高的效率。2010年4月17日沪深300股指期货上市时,将保证金标准定为18%。考虑市场实际需求,经过几次调整,2014年9月1日起,保证金标准再次下调为10%,且设立更低保证金标准为8%,2015年4月新上市的上证50和中证500股指期货同样采用了这一标准。
(二)涨跌停板制度
对股指期货产品实行涨跌停板制度,上证50、中证500和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幅度均为上一交易日各股指期货结算价的±10%。我国股票现货市场目前设置了每日±10%的涨跌停板,因此各股指期货产品均设置了与现货市场相同的±10%的涨跌停板幅度。
(三)持仓限额制度
持仓限额是指交易所规定会员或者客户对某一合约单边持仓的更大数量,通过设置持仓限额制度,交易所可以分散单个合约的持仓集中度,防范某些客户利用持仓优势操纵市场价格。
(四)大户报告制度
根据多个股指期货产品的情况,对大户报告制度进行了适当的调整,通过采用分产品、多产品合并等不同形式的报告标准,细化报告要求,及时了解投资者在所有股指期货产品总体持仓的情况,做好风险的预研预判,切实防范系统性风险的发生。
(五)强行平仓制度
强行平仓制度是交易所在监测到会员或客户已经发生风险时采取的措施,强行平去会员、客户持有的股指期货头寸,以避免因市场波动而导致风险进一步扩大,防范出现股指期货严重违约事件,将不稳定因素消灭在初始阶段。
(六)强制减仓制度
强制减仓是当市场出现重大风险,如连续两个及两个以上交易日的同方向涨跌停等情况时,为迅速、有效化解市场风险,防止会员大量违约而采取的措施。
四、股指期货的发展历史
从国际成熟资本市场发展历程来看,股指期货是金融期货中历史最短、发展最快的品种之一。1982年全球首个股指期货在美国上市。经过30多年的发展,股指期货成为国际上成熟的金融期货产品,全球已有股指期货产品400多个,这已经成为现代资本市场结构的基本特征。各个国家都将发展金融期货等金融衍生品市场,作为国家金融战略来考虑,通过占领金融领域的“制高点”,维护本国金融安全。
我国在2010年4月16日上市了沪深300股指期货,在2015年4月16日上市了上证50、中证500股指期货。
五、中国为何需要股指期货
(一)加强基础制度和基础设施建设,健全股票市场内在稳定机制,抑制单边市场。在一个缺乏对冲工具的市场,投资者只能通过单边做多才能盈利,市场无法在多空双方的平等博弈中实现平衡制约。股指期货提供的双向交易和风险对冲机制,有助于平抑股市频繁、大幅波动,是市场基础制度和基础设施建设之必需。
(二)提供避险保值工具,抑制财富剧烈波动,有效保护各类投资者利益。股指期货具有流动性好、交易便捷和冲击成本低的特点,面对市场风险,投资者能够灵活运用避险策略,采取套期保值操作。推出股指期货,提供市场避险工具,成为保护投资者利益更好的制度性措施。
(三)推动长线资金入市,积极推动机构投资者发展。有了股指期货这一避险工具,机构投资者采取套期保值操作,稳定经营业绩,从而吸引更多长线资金进入。
(四)倡导理性投资、长期投资理念,培育先进市场文化。通过股指期货进行避险,有助于改变市场上的过度投机氛围,改变热衷炒作题材股、重组股的习惯,营造避险文化,让投资者深刻领会到“上涨也有风险、下跌也是机会”,形成长期投资、价值投资、理性投资理念,培育股市先进文化。股指期货保证金提高了,手续费涨了,股指期货悲壮自残让人惊呆,怎么办呢?现在管理层又在强关配资端口,国内股指期货已经名存实亡!散户已经被挡在顾指期货门外!
主要的核心优势就是管理人实力强大。信托公司普遍管理能力比期货公司和券商强。管理历史也久。这就是核心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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