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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从业人员管理规则_期货行业从业人员

18.89 W 人参与  2023年02月14日 19:57  分类 : 推荐  评论

期货从业资格证书有效期?

期货从业考试单科百分制,60分为及格分数线。单科成绩有效期为当年及以后两个年度。两门考试成绩均合格后取得成绩合格证书,成绩合格证书长期有效,实行电子化管理,考生可上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查询或打印成绩合格证书。取得成绩合格证后,考生如到从事期货业务的经营机构任职,可由所在机构向中国期货业协会申请从业资格。\x0d\x0a期货从业资格证书报名条件\x0d\x0a1 、年满18 周岁;\x0d\x0a2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x0d\x0a3 、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x0d\x0a4 、中国 *** 规定的其他条件。\x0d\x0a5.报考"期货投资分析“需要本科或同等学历,并且已获得期货市场和期货法规的合格证书。\x0d\x0a期货从业资格证书报名方式\x0d\x0a报名采取网上报名方式。请考生于以上规定的报名时间内登录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按照要求报名。 报名费单科70元(不包含教材费),具体缴付方式、发票申请、准考证打印等有关事项于报名开始日后参考报名须知。

期货从业人员怎么管理

根据行业规则和公司制度进行管理。

行业有资格证书考试制度,从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每年有资格审核,年检。由更高监管与地方监管部门配合进行。

公司主要是行政管理,考勤,业绩,纪律等等。公司还有配合监管的义务,对公司及员工的合规进行考核。

期货从业资格证考试过程中发现作弊,会怎么处理?

按照《2014年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考生须知》获悉,2014年期货从业资格考试违纪处理办法如下,所以考生一定要注意考场纪律,切勿铤而走险。

1.考生在考试期间有违反以下考场纪律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由监考人员提出批评和警告,同场考试两次受到批评和警告的认定为违反考场规则,取消当场考试成绩,同时自认定为违反考场规则之日起1年内不得再报考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

(1)考试期间,交头接耳、互打手势的行为;

(2)偷看他人答题,帮助他人作答,纵容他人抄袭的行为;

(3)考试期间,在考场内外喧哗的行为;

(4)拒不按要求存放违规物品(详见考场纪律)的行为。

2.考生在考试期间有(并不限于)以下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违反考场规则,取消当场考试成绩,同时自认定为违反考试规则之日起1年内不得再报考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

(1)抄袭或试图抄袭带入考场的笔记、书本、纸条的行为;

(2)抄录或试图抄录考试相关内容的行为;

(3)使用或试图使用无线设备进行通讯的行为;

(4)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的行为;

(5)将演算草稿纸带离考场的行为;

(6)伪造或涂改准考证的行为;

(7)考生未经许可擅自中途离开考场的行为。

3.考生在考试期间有(并不限于)以下行为之一的,认定为扰乱考试秩序,取消当次考试所有成绩,同时自认定为扰乱考试秩序之日起2年内不得再报考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1)代替他人考试的行为;

(2)请人替考的行为;

(3)涉及集体(2人以上)舞弊的行为;

(4)使用或提供伪造、涂改身份证件的行为;

(5)考生恶意操作导致考试无法正常运行的行为;

(6)侮辱、漫骂或蓄意报复、殴打考场工作人员的行为;

(7)其他严重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感谢您的提问,更多财会问题欢迎提交给高顿企业知道。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2021修正)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对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管理,规范期货公司运作,防范经营风险,根据《公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期货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首席风险官(以下简称经理层人员),财务负责人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人员。

期货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 )规定的任职条件。

期货公司不得任用不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期货公司不得授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之外的人员实际履行相关职责,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条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 的规定,遵守自律规则、行业规范和公司章程,恪守诚信,勤勉尽责。第五条 中国 *** 依法对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 *** 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和中国 *** 的授权对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交易所依法对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自律管理。第二章 任职条件第六条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诚实守信的品质、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营管理能力。第七条 担任除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以外的期货公司董事、监事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从事期货、证券等金融业务或者法律、会计业务3年以上经验,或者经济管理工作5年以上经验;

(二)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第八条 担任期货公司独立董事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从事期货、证券等金融业务或者法律、会计业务5年以上经验,或者具有相关学科教学、研究的高级职称;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且取得学士以上学位;

(三)熟悉期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 的规定,具备期货专业能力;

(四)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时间和精力。第九条 独立董事不得与所任职期货公司存在可能妨碍其作出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期货公司独立董事:

(一)在期货公司或者其关联方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人员;

(二)在下列机构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人员:持有或者控制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的单位、期货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与期货公司存在业务联系或者利益关系的机构;

(三)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期货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期货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

(四)为期货公司及其关联方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及其近亲属;

(五)最近1年内曾经具有前四项所列举情形之一的人员;

(六)在其他期货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职务的人员;

(七)中国 *** 规定的其他人员。第十条 担任期货公司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从事期货业务3年以上经验,或者其他金融业务4年以上经验,或者法律、会计业务5年以上经验,或者经济管理工作10年以上经验;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取得学士以上学位;

(三)熟悉期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 的规定,具备期货专业能力。第十一条 担任期货公司经理层人员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取得学士以上学位;

(三)熟悉期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 的规定,具备期货专业能力。第十二条 担任期货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的,除具备第十一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从事期货业务3年以上经验,或者其他金融业务4年以上经验,或者法律、会计业务5年以上经验,或者经济管理工作10年以上经验;

(二)担任期货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不少于2年,或者具有相当职位管理工作经历。第十三条 担任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的,除具备第十一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有从事期货业务3年以上经验,并担任期货公司交易、结算、风险管理或者合规负责人职务不少于2年;或者具有从事期货业务1年以上经验,并具有在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从事风险管理、合规业务3年以上经验。

首席风险官的任职、履职以及考核应当保持独立性。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

之一条 为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净化资本市场生态环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切实加强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的监督管理,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廉洁从业,是指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证券期货业务及相关活动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中国 *** 的规定和行业自律规则,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公平竞争,合规经营,忠实勤勉,诚实守信,不直接或者间接向他人输送不正当利益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第三条 中国 *** 应当加强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的监督管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等自律组织依据章程、相关自律规则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廉洁从业的自律管理。第四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承担廉洁从业风险防控主体责任。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董事会决定廉洁从业管理目标,对廉洁从业管理的有效性承担责任。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主要负责人是落实廉洁从业管理职责的之一责任人,各级负责人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管理责任。第五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指定专门部门对本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廉洁从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充分发挥纪检监察、合规、审计等部门的合力,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情况及时报告。第六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廉洁从业内部控制制度,制定具体、有效的事前风险防范体系、事中管控措施和事后追责机制,对所从事的业务种类、环节及相关工作进行科学、系统的廉洁风险评估,识别廉洁从业风险点,强化岗位制衡与内部监督机制并确保运作有效。

前款规定的业务种类、环节包括业务承揽、承做、销售、交易、结算、交割、投资、采购、商业合作、人员 *** ,以及申请行政许可、接受监管执法和自律管理等。第七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制定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范,明确廉洁从业要求,加强从业人员廉洁培训和教育,培育廉洁从业文化。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将工作人员廉洁从业纳入工作人员管理体系,在遇有人员聘用、晋级、提拔、离职以及考核、审计、稽核等情形时,对其廉洁从业情况予以考察评估。第八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强化财经纪律,杜绝账外账等不规范行为。对于业务活动中产生的费用支出制定明确的内部决策流程和具体标准,确保相关费用支出合法合规。第九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证券期货业务及相关活动中,不得以下列方式向公职人员、客户、正在洽谈的潜在客户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人输送不正当利益:

(一)提供礼金、礼品、房产、汽车、有价证券、股权、佣金返还等财物,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代持等便利;

(二)提供旅游、宴请、娱乐健身、工作安排等利益;

(三)安排显著偏离公允价格的结构化、高收益、保本理财产品等交易;

(四)直接或者间接向他人提供内幕信息、未 *** 息、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明示或者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

(五)其他输送不正当利益的情形。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按照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依法制定的内部规定及限定标准,依法合理营销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第十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以下列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一)直接或者间接以第九条所列形式收受、索取他人的财物或者利益;

(二)直接或者间接利用他人提供或主动获取的内幕信息、未 *** 息、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谋取利益;

(三)以诱导客户从事不必要交易、使用客户受托资产进行不必要交易等方式谋取利益;

(四)违规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违规兼任可能影响其独立性的职务或者从事与所在机构或者投资者合法利益相冲突的活动;

(五)违规利用职权为近亲属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六)其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第十一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下列方式干扰或者唆使、协助他人干扰证券期货监督管理或者自律管理工作:

(一)以不正当方式影响监督管理或者自律管理决定;

(二)以不正当方式影响监督管理或者自律管理人员工作安排;

(三)以不正当方式获取监督管理或者自律管理内部信息;

(四)协助利益关系人,拒绝、干扰、阻碍或者不配合监管人员行使监督、检查、调查职权;

(五)其他干扰证券期货监督管理或者自律管理工作的情形。

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加强对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的管理,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期货业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适用本办法。

从事期货业务的机构聘用期货业从业人员的,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从事期货业务的机构包括:

(一)期货交易所;

(二)期货经纪公司;

(三)期货交易厅;

(四)期货交易所的非期货经纪公司会员;

(五)从事境外期货交易的机构;

(六)中国 *** 规定的其他机构。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期货业从业人员包括:

(一)期货交易所理事长、副理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

(二)期货经纪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三)期货交易所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和从事交易、结算、交割、财务、稽查等期货交易所业务的专业人员;

(四)期货交易厅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事期货交易厅业务的专业人员;

(五)期货经纪公司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和从事客户开发、开户、执行委托、结算等期货经纪业务的专业人员和出市代表;

(六)从事期货业务的机构中为客户提供期货投资分析、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七)期货交易所的非期货经纪公司会员中从事期货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

(八)在获得中国 *** 颁发的《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的公司中从事期货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

(九)期货交易所、期货交易厅、期货经纪公司中的电脑管理人员;

(十)中国 *** 认为需要进行资格确认的其他期货业从业人员。第五条 期货业从业人员从事期货业务,必须按照本办法取得《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第六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 ”)负责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的授予及管理。

中国 *** 派驻各地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中国 *** 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和中国 *** 的授权对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进行管理。第二章 从业资格的取得第七条 申请取得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的,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必须通过中国 *** 组织的资格考试,取得《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经中国 *** 批准,下列人员取得《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可以免于资格考试:

(一)期货交易所理事长、副理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

(二)在期货或者相关业务管理岗位上工作5年以上的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第八条 中国 *** 可以根据需要规定《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种类。第九条 中国 *** 统一制定考试大纲并负责组织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第十条 申请参加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具有大学以上学历,或者高中毕业并从事两年以上期货业务或3年以上其他金融业务,或者4年以上中国 *** 认可的其他与期货业务相关的工作经历;

(四)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五)最近三年无严重违法记录;

(六)中国 *** 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 申请参加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的中国 *** 派出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申请登记表》;

(二)个人身份证明和学历证书复印件;

(三)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开具的无严重违法记录证明;

(四)中国 *** 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十二条 中国 *** 派出机构负责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本办法第十条报考条件的,将申请人名单报送中国 *** 。第十三条 参加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考试费用。第十四条 对通过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申请人,中国 *** 予以注册登记,颁发《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并向社会公布。第三章 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第十五条 期货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下列执业行为规范: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得有操纵期货交易价格、欺诈客户和内幕交易的行为;

(二)遵守期货交易所有关规则和期货经纪公司的规章制度;

(三)恪尽职守,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四)自觉避免与客户的利益冲突,当无法避免时,应当确保客户得到公平对待;

(五)不得协助或者协同他人进行违法违规活动;

(六)服从中国 *** 的监督与管理;

(七)遵守中国 *** 的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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