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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市场主体违规经营_期货市场主体违规经营怎么处理

79 W 人参与  2023年02月13日 03:28  分类 : 推荐  评论

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之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 )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的实施,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中国 *** 依法对全国证券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中国 *** 派出机构按照授权,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职责。第三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证券期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中国 *** 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实施。第四条 中国 *** 及其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率和审慎监管原则,依法、全面、客观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第五条 中国 *** 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第六条 中国 *** 及其派出机构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涉嫌违反证券期货法律、法规和规章,符合下列条件,且不存在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等情形的,应当立案:

(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主体。

(二)有证明违法事实的证据。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有明确的行政处罚法律责任。

(四)尚未超过二年行政处罚时效。涉及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尚未超过五年行政处罚时效。第七条 中国 *** 及其派出机构通过文字记录等形式对行政处罚进行全过程记录,归档保存。根据需要,可以对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处罚过程进行音像记录,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不配合的,执法人员对相关情况进行文字说明。第八条 中国 *** 及其派出机构执法人员必须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不得滥用权力,或者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案件查办信息,不得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对于依法取得的个人信息,应当确保信息安全。第九条 中国 *** 及其派出机构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和调查通知书等执法文书。执法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执法证和调查通知书等执法文书的,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

执法人员应当在询问笔录或现场笔录等材料中对出示情况进行记录。第十条 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回答询问,按要求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第十一条 中国 *** 及其派出机构调查、收集的证据包括: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第十二条 书证原则上应当收集原件。收集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复印件、照片、节录本由证据提供人核对无误后注明与原件一致,同时由证据提供人逐页签名或者盖章。提供复印内容较多且连续编码的,可以在首尾页及骑缝处签名、盖章。第十三条 物证原则上应当收集原物。收集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品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的,可以收集其中一部分。收集复制品或者影像资料的,应当在现场笔录中说明取证情况。第十四条 视听资料原则上应当收集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收集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与原始载体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并以现场笔录或其他方式注明 *** *** 、 *** 时间、 *** 人和证明对象等。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录音内容的文字记录。第十五条 电子数据原则上应当收集有关数据的原始载体。收集电子数据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 *** 复制件,并以现场笔录或其他方式记录参与人员、技术 *** 、收集对象、步骤和过程等。具备条件的,可以采取拍照或录像等方式记录取证过程。对于电子数据的关键内容,可以直接打印或者截屏打印,并由证据提供人签字确认。第十六条 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可以通过询问笔录、书面说明等方式调取。询问应当分别单独进行。询问笔录应当由被询问人员及至少二名参与询问的执法人员逐页签名并注明日期;如有修改,应当由被询问人签字确认。

通过书面说明方式调取的,书面说明应当由提供人逐页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日期。

期货交易违法吗?

期货交易违法吗?期货交易是合法的交易。期货是企业进行套期保值的工具,通过期货合约的交易,无论是农产品市场、还是金属市场、能源市场,企业套期保值者就可以把自己在现货市场上的现货价格波动风险转移出去,例如可以卖出期货合约抵补现货下跌的风险,但是如果仅靠少量的企业套期保值者来参与,就不能够实现风险转移过程中对充分流动性的要求,所以这个充分流动性也需要一定的投机者来参与提供,也只有充分的流动性才能保证期货市场的健康,所以期货市场是允许投机者存在的,也就是允许投机者进行适当的投机交易,国内期货交易是合法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办理交办证券期货违法违规事项的规定

之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证券监管机构”)办理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调查处理违反证券期货市场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以下简称“违法违规”)事项,明确监管职责,保证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件》(以下简称《期货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第二条 证券监管机构应当按照上级领导机关的批示或正式书面通知要求,办理交办事项。第三条 证券监管机构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法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证券法》和《期货条例》规定的证券监管机构职责范围内的调查事项,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处理证券期货违法违规案件基本准则》(以下简称《基本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证券监管机构办理的事项,按照《基本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第四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 ”)对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应当按照其要求办理。调查终结后,向其提交专题报告,并提出处理处罚建议。

派出机构对中国 *** 交办的案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第五条 由中央、国务院有关部门统一组织,要求中国 *** 参与办理的案件,中国 *** 应当派出调查人员,按照要求参与办理。第六条 证券监管机构按照上级领导机关的要求,与有关部门共同办理的案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以证券监管机构为主办理的事项,按照上级领导机关的要求办理;

(二)协助有关部门办理的案件,按照上级领导机关的要求或者共同商定的要求办理。第七条 证券监管机构派出的调查人员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对重要情况,应及时向派出的部门领导报告。办理终结后,应当向派出的部门提交工作报告,但交办领导机关有特殊要求的除外。第八条 派出机构办理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案件,如须作出处罚决定的,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相关法定程序。第九条 证券监管机构办理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案件调查事项,涉及有关单位和个人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依法应由其他主管机关处理的事项,应当按规定移送。第十条 本规定由中国 *** 负责解释。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股指期货投资者可能遇到的风险有哪些?

一 股指期货的风险特征与类型 股指期货市场的风险规模大、涉及面广,具有放大性、复杂性与可预防性等特征。股指期货的风险成因主要有股指频繁波动、保证金交易的杠杆效应、非理性投机及市场机制不健全等。股指期货风险类型较为复杂,从风险是否可控的角度划分,可分为不可控风险和可控风险;从交易环节可分为 *** 风险、流动性风险、强平风险与交割风险;从风险产生主体可分为交易所风险、经纪公司风险、客户风险与 *** 风险,从投资者面临财务风险又可分为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运作风险与法律风险。下面我们着重从不可控风险和可控风险的角度对股指期货风险管理进行分析。二 股指期货不可控风险的防范 不可控风险是指风险的产生与形成不能由风险的承担者所控制,这类风险一般来自于股指期货市场之外,对市场的相关主体可能产生影响。(一)不可控风险的分类与成因: 不可控风险具体包括两类:一类是宏观环境变化的风险。这类风险是通过影响其他金融市场进而影响股指期货市场而产生的。具体可分为不可抗力造成的风险、国际游资的冲击以及由于政治、经济和社会等因素产生的风险。这些因素的变动,影响投资者对价格的合理预期,特别是突发的或偶然事件的发生,会带来很大的风险。另一类是政策性风险。影响股指期货市场的政策是否合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于管理者对市场的认识与经验。如果政策不合理、政策变动过频或者政策发布缺乏透明度等,都可能在不同程度上对期货市场的相关主体直接或间接地产生影响,造成不可预期的损失,进而引发风险。 (二)不可控风险的防范 虽然不可控风险可能出现在股指期货市场,但其根源在期货市场外部。只有从根本上改善国民经济状况,完善市场结构与法律制度,特别是金融体系,采取正确的政策指导,才能加以预防。那么,是否我们对该类问题引发的风险就完全束手无策了呢?期货市场的一系列风险控制制度与措施,对预防与控制此类风险仍具有一定程度的作用。另外,一旦爆发这类风险,交易所可根据交易规则中异常情况处理的 *** 采取暂停交易、限期平仓、提高保证金、调整涨跌停板等一系列紧急措施,控制风险。在市场面临其无法抵御的重大风险时, *** 适时适度干预也是必要的。 *** 的适度干预主要包括政策指导、修改法规、入市交易和出资 *** 等,这方面可以借鉴香港87年股灾及98年8月金融保卫战中香港 *** 干预股指期货市场的经验。 1987年10月19日香港股指期货受全球股市爆跌的影响,出现大幅下跌,香港期交所在停市四天后开市又下跌33%,许多会员无法履约,出现大面积违约现象,香港期货结算公司的2250万港元已无济于事,交易所几乎破产,为保证金融市场的稳定,香港 *** 进行 *** ,由银行、经纪公司及 *** 集资40亿港元进行 *** ,才使市场幸存下来。 1997-98年的亚洲金融危机中香港联系汇率制度受到强大压力。一些外资基金冲击港元和香港股市与期市,意图是佯攻联汇,实质是通过抛空股指期货来获取暴利。香港 *** 在股市出现单边下挫并可能引起股灾的时候,果断入市干预并击退了国际炒家的进攻,其操作手法是在股指期货市场阻击国际炒家的同时在现货市场购入蓝筹股,并采取多项措施加强金融市场的秩序,使国际炒家牟取暴利计划落空。 三、股指期货可控风险的管理 可控风险是指通过期货市场相关主体采取的措施,可以控制或可以管理的风险。可控风险是股指期货市场风险管理的重点。 (一)可控风险的类型与成因 可控风险具体可分为期货交易所风险、期货经纪公司的风险与投资者的风险。该类风险的根源主要有:交易所各项规则的失误和疏漏、计算机交易或通讯系统的故障、会员或客户的恶性重大违规行为、经纪公司管理不善、投资者投资决策失误等。 (二)可控风险的管理 期货可控风险的管理可分为宏观市场风险管理和微观市场主体(期货交易所、经纪公司和投资者)的风险管理。其中期货交易所风险管理是关键。

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非法经营数额和违法所得分别达到多少,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非法经营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追究其非法经营罪之刑事责任。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非法经营数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非法经营数额在12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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