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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注册了企业,就涉及到上税的问题。即便企业亏损不用交所得税,税务和工商这一块也得上报,还是找个 *** 会计来报税的好。
非法集资的定义比较宽泛。但是在民事问题上,一直属于民不举,官不究,也就是不发生纠纷那么就没什么问题。
你们的钱也不多,按你说的,涉及的人数应该也很少,交易期货为何要采用注册公司这种方式呢?很繁琐也不经济呀。
1.关于资产管理
“资产管理”是一个比较大的概念,在中国现行法律体系下,接受监管、具备合法开展资产管理资格的持牌机构(概括的说,这个牌照的价值就是“合法募钱的资格+合法运用的资格”,一个可以连接资产和货币的中间渠道)大概可以做如下划分:
·银监会监管:银行(理财)、信托
· *** 监管:证券公司及子公司、基金公司及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保监会监管:险资资管
至于近年兴起的一些地方金融局批准设立的资产交易所,也会发行一些“理财产品”,但我个人认为其法律依据和效力还不是很充分,确实也乱象丛生。其他的打着“资产管理”称号的机构,大多没有合法资格。
2.关于信托
信托是一项源自国外的古老制度安排,创设了一种独立的法律关系,核心是法律认可的财产独立和破产隔离。
在我国,可以发行信托产品的,有且仅有68家持牌信托公司。信托产品按照委托人的人数可以分为单一信托(一个委托人)、 *** 信托计划(两个以上委托人);按照信托财产的类型,可以分为资金信托、财产信托、财产权信托等;按照投资领域,可以划分为房地产类、基础设施类、工商企业类、证券投资类等领域。
信托产品在我国依据的主要规范框架是《信托法》、《信托 *** 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及银监会的各类规范性文件、通知、窗口指导意见。信托产品需要遵守的人数限制、合格投资者标准、投资限制等不展开说了,比较多且杂。值得一提的是,虽然监管严格,限制多多,但信托公司是具备发放贷款的资格的。
信托公司经历了多次清理,到现在只有68家(其实银监会名单上的牌照我记得是71家,还有三块牌照躺着等待买家吧~),大多是 *** 、央企、国企控股,股东背景和实力普遍比较强。随着《信托法》颁布,新的信托框架搭建完毕,且借着房地产的十年火爆、08年的四万亿等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的契机,信托的资产管理规模几何式上涨,截至2016年2季度末,信托资产管理规模已达到172851.66亿元,是我国第二大金融行业(老大哥是银行)。
3.关于资管计划
券商、基金、期货的资管子公司及保险资管公司所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叫做“资产管理计划”,和信托的架构类似,都是一边连接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一边将汇集的资金运用投资出去。证监辖下三类公司的子公司都有各自的监管体系和规范要求,和信托一样,都对投资者人数、合格投资者标准、投资范围等有所限制。
值得一提的基金专户子公司,这是12年 *** 所新设的一个牌照。在最初的几年行业号称“万能牌照”,在资金安排(比如投资者人数、结构化的杠杆比)、投资运用(除了不能直接放贷款外基本没有限制)上极为灵活,也不用计提风险资本等,所以抢走了大量原来信托、券商的通道业务,仅用了几年时间,截至2016年2季度,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专户业务规模已达到16.47万亿元,比肩信托,还是很可怕的。
不过随着股灾和实际经济下行压力大、国家树立的去杠杆要求,从14年底开始陆续出台了诸如八条底线等一系列规则,证监体系下的资管机构业务开展都受到了很大的限制,资金池不得开展、结构化产品杠杆比大降、产品推介的规范、投资者人数、投资顾问等都有严格规范,基金子公司也很快会开始计提风险资本。对证监的监管水平我不做评价,但证监体系的资管公司无疑将进入之一个优胜劣汰的艰苦阶段。值得一提的是券商和基金子公司具备发行资产专项计划做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资格,信托也可以实现类似的结构,但我们一般称为私募ABS,没法在交易所挂牌交易。
险资资管因为其资金来源的特殊性,出于安全考虑,对其投资限制自始就十分严格,包括合作机构的准入条件、投资领域的限制要求等。
4.关于私募基金
有限合伙式的私募基金利用了合伙制度,依据合伙企业法开展业务,回避了“牌照”限制。通过LP出资认购合伙份额实现资金募集,通过合伙企业法确保了GP的管理资格和LP的有限责任,然后以合伙企业对外开展投资运作。
近年随着私募业务规模的快速发展,私募业务也被纳入了监管体系。开展私募基金运作应当在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并对基金的募集、信息披露、管理运作都有了明文的要求。私募基金的形式,除了传统的合伙企业外,还有有限公司式(现实里比较少见)和契约基金式(没有法律实体,通过合同构建一个独立的财产 *** )。需要注意的是,合伙企业除需遵守《合伙企业法外》,现在也需要遵守 *** 、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规范。
5.关于银行理财
银行理财也是一种资产管理产品,但因为其投资者门槛较低,出于金融稳定等考虑,对其投资限制也比较严格,甚至法律规定是可以保本的,具体要求可以看看《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及银监会的一些通知。理财资金量大、期限灵活、成本较低(银行其实就是个大资金池),基于金融人士的不懈“创新”,理财资金常嵌套各种信托、资管产品规避限制和监管而活跃在幕后。
1、 信托产品是由信托公司发行,受银监会监管,信托公司多为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只有几家民营信托公司,注册资金最少3亿,多数公司注册资金达30亿。以信托法准绳,执行国家刚性兑付的规定。但信托业这几年的快速发展,和积累了大量的产品需兑付,有一定风险。
2、 资管产品是由证券公司与公募基金子公司发行的类信托产品,受 *** 监管,发行产品需 *** 核准备案。证券公司及公募基金成立时间长,产品立项调研都有丰富经验,水平略高于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及基金公司受证券法及基金法等法规规定管理约束。资管产品刚刚起步,趋势有追赶信托之势。证券公司及基金公司实力强,资管风险因小于信托风险。
3、有限合伙为各种资产管理公司(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等)发行,无监管,多为民营小企业,注册册资金低。有限合伙发行的产品大多都是无法达到信托及资管发行水平,不能过会的项目,因此发行成本也较高,更为日后偿还带来压力。由于无监管,技术和资金实力都弱。募集资金是否被挪用,投资方向都是很大问题,因此风险较大。传闻,管理层在制定由 *** 监管的措施,如能实施监管,有限合伙的风险也会相对降低。
误区:由于资管现在还不被广大客户所熟悉,又因市场主要销售人员都在销售信托产品,因此在宣传时候,都把资管产品贬低的不如信托产品。由于有限合伙产品发行成本高,对销售人员的提成也相对要比信托产品高出3-4倍的水平,因此对客户会经常遇到销售人员极力夸奖和推销有限合伙的产品就不足为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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