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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对于商品现货市场非法从事期货交易的认定
1认定单位
(1)非法黄金期货交易活动
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黄金市场及黄金衍生品交易监管职责的意见》(中央编办发〔2011〕39号),人民银行负责组织认定非法黄金期货交易等活动。
(2)除黄金以外的大宗商品非法期货交易活动
根据商务部、人民银行、 *** 《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中国 *** 派出机构,即各地证监局,负责商品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的认定工作。
(3) 特殊品种的非法期货交易活动
对于没有明确行政认定单位的,如权益类(产权、股权、债权、知识产权等)、有价证券、指数、利率、汇率等,可以提请国务院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进行行政认定。
2认定程序
非法黄金期货交易活动由各地公安机关致函当地人民银行中心支行提请出具行政认定意见。
除黄金外的其他大宗商品非法期货交易活动由各地公安机关致函当地证监局提请出具体行政认定意见。
特殊品种的非法期货交易活动,可以由当地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致函国务院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提请进行行政认定,或由各地经侦部门层报公安部经侦局提请其进行行政认定。
3认定内容
主要是涉案人员及其会员(加盟商、 *** 商)的行为是否属于 “非法组织期货交易活动”或“擅自从事期货业务”。
4认定标准
对商品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认定的标准是要针对政策上明令要求禁止的非法期货交易活动情形进行审查,对于商品现货市场所进行的交易活动是否属于非法期货交易活动。根据相关法律、规章的规定,在具体审查时须把握住目的要件和形式要件,才能准确定性判断商品现货市场所进行的交易活动是否即为《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组织期货交易活动”和“擅自从事期货业务”的情形,从而按违反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六条的禁止性规定而认定交易平台是否涉嫌从事非法期货交易行为。
(1)目的要件
根据111号文的精神,就目的要件而言,主要是以标准化合约为交易对象,允许交易者以对冲平仓方式了结交易,而不以实物交收为目的或者不必交割实物。
因此,在审理相关交易行为时侧重于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A. 投资者是否具有交割的资质
现货交易平台上进行的交易动辄几千盎司白银、上百吨原油,交易平台为了主张其是现货交易,往往声称,投资者完全可以随时点击交割按钮进行交割。但是,绝大多数投资者是自然人,他们如果交割如此多的数量的现货商品(特别是卖出)是否属于非法的无照经营呢?因此投资者必然是要通过平仓的方式来了结交易。合法的期货交易中虽然也有自然人参加,但是自然人不能进入交割月,所以不存在交割问题。因此,投资者是否具备交割的资质成为影响现货交易平台向非法期货交易转化的一个关键因素。
B. 现货平台是否有真实的仓库和仓单存在
现货市场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加快现货商品的流通,因此真实存在的现货是基础。如果现货平台没有足够的仓库和仓单存在(比如每天的交易量多达几万手,但仅仅只有几手仓单甚至没有),那么其交易的主要目的就不是为了交收,而只能是对冲平仓,则转化成为非法期货交易。
C. 审查现货交易平台的交割率
计算现货交易平台的交易总量和最终的交收数量,从而判断在现货平台上的交易目的到底是为了对冲还是为了交收。
(2)形式要件
就形式要件来看,主要侧重于审查是否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的交易。
A. 标准化合约
所谓的标准化合约,根据111号文的定义,即是指除价格、交货地点、交货时间等条款外,其他条款相对固定的合约。交易者将此类合约作为交易对象,订立合约时,并非全额付款,而只缴纳商品价值的一定比率作为保证金,即可买入或者卖出;合约订立后,允许交易者不实际履行,而可通过反向操作、对冲平仓方式,了结自己的权利义务。
B. 集中交易
审理商品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案件中最为核心的关键是认定现货交易平台是否实施了集中交易。
所谓集中交易是指由现货市场安排众多买方、卖方集中在一起进行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人员集中、信息集中、商品集中),并为促成交易提供各种设施及便利安排。集中交易又可细分为 *** 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机制等交易方式。
*** 竞价是指买卖双方按照自己所能接受的心理价格自行进行买卖申报,由现货市场电子交易系统对全部有效申报进行一次集中撮合的处理过程。
连续竞价是指现货市场按照“价格优先、市场优先”等原则形成成交价,如当更高买价与更低卖价相同时,该价格为成交价;当买价高于卖价时,报价在先一方的卖方价格为成交价。
电子撮合是指众多的买方和卖方同时通过电子交易系统进行撮合配对、点选成交或其他方式促成合约成立的交易方式。
匿名交易是指对于一项交易标的物,交易者完全不需要知道对手方的身份、年龄、信用状况等除价格以外的交易信息而进行的交易。由于该交易标的物可以剥离其所有者的影响而独立存在,因此极大地提高了其标准化、流动性水平,从而成为资本市场特有的交易方式,因具有不同于现货交易的一般规律,不宜为商品现货市场采用。
做市商机制是指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等,不断地向买卖双方提供报价,并按照自身提供的报价付出资金或商品与之成交,从而为市场提供即时性和流动性,并通过买卖价差获取利润而形成的交易制度。由于做市商买卖商品的目的并不是获取商品的所有权,而主要是低买高卖,提供流动性,与现货交易的初衷完全不符,做市商机制不宜作为现货市场的交易制度。
5认定性质
*** 或其派出机构对有关交易场所是否开展了非法期货交易的认定的性质
关于违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性质认定的问题,国务院文件有明确规定。《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规定,地方交易场所均由省级人民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日常监管、违规处理和风险处置。《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国函〔2012〕3号)规定,省级人民 *** 、有关部门、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对交易场所涉嫌从事违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的性质认定存疑的,可提交联席会议认定,由 *** 在征求相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出具认定意见。
*** 出具性质认定意见,本质上是应有权机关的请求,对其查处违法证券期货活动提供的专业支持。该认定意见,仅供有权机关参考,不能代替其依法作出的认定结论。一项交易活动是否违法,须由有权机关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断。如果投资者认为某项交易活动构成非法期货交易,应向有权机关提出,请其调查处理。
之一章 总 则之一条 为规范商品现货市场交易活动,维护市场秩序,防范市场风险,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商品现货市场健康发展,加快推行现代流通方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商品现货市场交易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商品现货市场,是指依法设立的,由买卖双方进行公开的、经常性的或定期性的商品现货交易活动,具有信息、物流等配套服务功能的场所或互联网交易平台。
本规定所称商品现货市场经营者(以下简称市场经营者),是指依法设立商品现货市场,制定市场相关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并为商品现货交易活动提供场所及相关配套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第四条 从事商品现货市场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 商务部负责全国商品现货市场的规划、信息、统计等行业管理工作,促进商品现货市场健康发展。
中国人民银行依据职责负责商品现货市场交易涉及的金融监管以及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的监管工作。第六条 商品现货市场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规范和行业标准,加强行业自律,组织业务培训,建立高管诚信档案,受理投诉和调解纠纷等。第二章 交易对象和交易方式第七条 商品现货市场交易对象包括:
(一)实物商品;
(二)以实物商品为标的的仓单、可 *** 提单等提货凭证;
(三)省级人民 *** 依法规定的其他交易对象。第八条 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的实物商品,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质量担保责任的法律法规,并符合现行有效的质量标准。第九条 商品现货市场交易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协议交易;
(二)单向竞价交易;
(三)省级人民 *** 依法规定的其他交易方式。
本规定所称协议交易,是指买卖双方以实物商品交收为目的,采用协商等方式达成一致,约定立即交收或者在一定期限内交收的交易方式。
本规定所称单向竞价交易,是指一个买方(卖方)向市场提出申请,市场预先公告交易对象,多个卖方(买方)按照规定加价或者减价,在约定交易时间内达成一致并成交的交易方式。第十条 市场经营者不得开展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禁止的交易活动,不得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
现货合同的 *** 、变更,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办理。第三章 商品现货市场经营规范第十一条 市场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供交易的场所、设施及相关服务;
(二)按照本规定确定的交易方式和交易对象,建立健全交易、交收、结算、仓储、信息发布、风险控制、市场管理等业务规则与各项规章制度;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二条 市场经营者应当公开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制定、修改和变更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应当在合理时间内提前公示。第十三条 商品现货市场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出现市场风险。第十四条 市场经营者应当采取合同约束、系统控制、强化内部管理等措施,加强资金管理力度。
市场经营者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占或挪用交易者的资金。第十五条 鼓励商品现货市场创新流通方式,降低交易成本;建设节能环保、绿色低碳市场。第十六条 鼓励商品现货市场采用现代信息化技术,建立互联网交易平台,开展电子商务。第十七条 市场经营者应当建立完善商品信息发布制度,公布交易商品的名称、数量、质量、规格、产地等相关信息,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不得发布虚假信息。第十八条 采用现代信息化技术开展交易活动的,市场经营者应当实时记录商品仓储、交易、交收、结算、支付等相关信息,采取措施保证相关信息的完整和安全,并保存五年以上。第十九条 市场经营者不得擅自篡改、销毁相关信息和资料。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商品现货市场的行业管理,并按照要求及时报送行业发展规划和其他具体措施。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依据职责负责辖区内商品现货市场交易涉及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负责商品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的认定等工作。
随着2017年6月30日整顿期届满,现货骗局或非法期货交易的 *** 也进入了新的阶段,在此之前,当事人通过谈判的方式就可以解决或 *** 成功,笔者就接受许多当事人委托,通过谈判的方式就帮助他们要回了大部分的金额,甚至是全额,当事人都非常满意,但现在通过谈判方式则很难解决,原因主要有:会员单位跑路、平台转型或整顿完毕(有的会员单位从事外盘交易,投资者如何 *** 另文详述)、相关监管机构力度不够等。那么再 *** 则只有诉讼解决一条途径,报警的方式基本走不通,原因主要有:警察案件太多无睱顾及、不懂这类案件、缺乏证据认定等。本文从专业的角度,结合自己的诉讼经验,分析一下如何诉讼 *** ,希望对投资受骗者有所帮助。
一、起诉现货交易所平台、会员单位和开户银行,将三者作为共同被告
1、起诉现货交易所平台
现货平台作为被告是理所当然的,因为此平台是其设立的,会员单位是其发展的,投资者的款项也是打入平台的账号的,因此,将其作为被告是正当选择。如何找到平台的名称呢?一般可从平台的官网上搜寻即可得知其是由那家公司发起并实质上运营的。平台的官网上都会有介绍运用公司的,查到了运营公司,可上全国工商企业查询系统去查询这家公司的股东、注册租金、法人以及经营范围。此外还可以通过打款流水或者开户通知上的收款人确定公司。一般投资者在当初开户时,会将投资款打到会员单位指定的收款账户(一般是平台运营公司的对公账户)。有的投资者当初在开户时可能签订了书面的或者电子版的开户协议,上面平台公司也会有提到。
2、起诉会员单位
会员单位一般是平台的营销机构,与会员单位签订了相关的 *** 协议或者其他入场协议,负责将全国各地的投资者的营销工作,引诱投资者在平台上开户入金,然后带领投资者进行操作。其中投资者每操作一手,平台会收取相应的手续费,会员单位与平台就手续费按照约定的比例进行分配。所以,投资者操作的单数约定,会员单位的提成也会更多,这也是会员单位赚钱的主要来源,同时也是会员单位不断引诱投资者不停下单的原因。另外,由于投资者与平台之间是对赌,因此,投资者损失的钱就是平台赚的钱,会员单位和平台如何分配投资者的损失,则由其双方内部约定,一般投资者很难拿到这种协议。
3、起诉投资者的开户银行
平台一直对外宣称,其与开户银行建立了资金托管关系,也即客户的资金是由第三方银行进行监管,保障客户的资金出入金自由以及安全。但是实质上,这种资金并非由银行进行存管,而是直接打到平台的账户,平台对投资资金是有支配权的。其只不过跟开户银行建立的一层“银商银权”业务,即银行为平台提供结算,而不存在着任何监管义务。至于银商银权到底是个什么业务,投资者可以自行百度看看。根据我国 *** 、银监会的三令五申,商业银行不得为非法金融平台办理开户结算支付业务。但是现在的四大国有银行以及众多大型商业银行,都在为这种现货平台开通相关的开户结算义务,在一定程度上为该平台进行了信用背书。那么起诉银行是否可行呢?答案是可以起诉,但根据现有的实务发现,起诉银行承担相关连带赔偿义务的基本上都被驳回了。理由很简单,银行只是提供结算开户业务(也是本业、常规业务),不参与任何现货投资的增信以及其他附加服务。即使平台被法院认定为非法期货平台,银行也照样不用承担相关赔偿义务。所以,起诉银行可以,但是最后有可能被驳回。
二、案由如何确定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案例显示,自2011年起,全国各地很多省市出现过投资者起诉现货交易平台和会员单位的诉讼。这几年来,投资者选择了各种不同的案由起诉,如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侵权责任纠纷、网上购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期货交易纠纷等等。这些案件中,大部分投资者是以二审败诉而告终,但最近一段时期,胜诉的案件开始逐渐增多。
这是与最近大的形势有关,2017年1月份, *** 联席会议要求对全国的交易所进行“回头看”的整顿活动,所有平台都停业整顿。而且,2017年8月4日,更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第21条规定,“规范整治地方交易场所的违法交易行为,防范和化解区域性金融风险。对地方交易场所未经许可或者超越经菅许可范围开展的违法违规交易行为,要严格依照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否定其法律效力,明确交易场所的民事责任。切实加强涉地方交易场所案件的行政处置工作与司法审判工作的衔接,有效防范区域性金融风险。”此条意见明确规定,要否定其法律效力,明确交易场所的民事责任。另外,更高人民法院2017年6月22日做出的(2016)更高法民申1002号民事裁定书,也认定了陕西西北黄金珠宝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开展的现货交易为非法期货交易,从而认定交易无效。
从司法实务的专业角度分析,投资者起诉交易平台败诉,未必就意味着平台合法。败诉的理由从投资者的角度分析,至少就包括有案由选择错误、诉讼请求不合理、举证不到位、法律关系认识错误等原因。各地基层人民法院对此类现货案件都不是太懂,这属于比较前沿的案件,所以司法机关对这类案件存在定性标准认识不一、法律适用混乱的问题。但随着更高人民法院相关意见的出台,以及再审裁定的做出,以后各地法院会统一认识和裁量标准。这是地投资者比较有利的,因此,下一步通过诉讼方式 *** 的投资者会越来越多。
案由确定之后,还涉及到案件如何管辖的问题。通常而言,被告所在地法院对此类案件是有管辖权的,即现货平台所在地的基层法院。但投资者为了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可以通过设置不同的被告,而选择不同的管辖法院(具体如何设置,可以请求专业人员帮助)。
三、现货平台运营的电子盘交易是非法期货交易,应当无效
现货交易所平台运营的电子盘交易是非法期货交易,多数还属于超范围经营。现货平台运营的电子盘是否为非法期货交易,根据证监办发(2013)111号文件《关于做好商品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中附件《关于认定商品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的标准和程序》规定,认定商品现货市场非法组织期货交易活动应采取目的要件和形式要件相结合的方式。就目的要件而言,主要是以标准化合约为交易对象,允许交易者以对冲平仓方式了结交易,而不以实物交收为目的或者不必交割实物。就形式要件而言,一般有如下特征:
(一)交易对象为标准化合约。所谓标准化合约是指除价格、交货地点、交货时间等条款外,其他条款相对固定的合约。现货平台将此类合约作为文易对象,订立合约时,并非全额付款,而只缴纳商品价值的一定比率作为保证金,即可买入或者卖出。投资者下单后(合约订立后),现货平台允许交易者不实际交收,而可通过反向操作、对冲平仓方式买空卖空。
(二)交易方式为集中交易。所谓集中交易是指由现货市场安排众多买方、卖方集中在一起进行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人员集中、信息集中、商品集中),并为促成交易提供各种设施及便利安排。集中交易又可细分为 *** 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机制等交易方式。
*** 竞价是指买卖双方按照自己所能接受的心理价格自行进行买卖申报,由现货市场电子交易系统对全部有效申报进行一次集中撮合的处理过程。
连续竞价是指现货市场按照“价格优先、市场优先”等原则形成成交价,如当更高买价与更低卖价相同时,该价格为成交价;当买价高于卖价时,报价在先一方的卖方价格为成交价。
电子撮合是指众多的买方和卖方同时通过电子交易系统进行撮合配对、点选成交或其他方式促成合约成立的交易方式。
现货平台将多个买单和卖单进行归集,然后进行撮合(交易系统自动匹配成交),就是显然的 *** 竞价和连续竞价。
匿名交易是指对于一项交易标的物,交易者完全不需要知道对手方的身份、年龄、信用状况等除价格以外的交易信息而进行的交易。多数情况下,现货平台所设置的交易软件就是匿名交易,即现货平台不能提供投资者的交易对手任何信息。
做市商机制是指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等,不断地向买卖双方提供报价,并按照自身提供的报价付出资金或商品与之成交,从而为市场提供即时性和流动性,并通过买卖价差获取利润而形成的交易制度。现货平台不断发展会员单位,会员单位或者现货平台对外报价,投资者与其会员单位或者现货平台成交,实质上就是做市商机制。
(三)此外现货平台采用的是T+0交易方式,周一至周五全天22小时交易,即买即卖,违反国办发【2012】37号文件第二条第三款“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的规定。“持续挂牌交易”是指在买入后5个交易日内挂牌卖出同一交易品种或在卖出后5个交易日内挂牌买入同一交易品种。也就是除了国家正规的四大期货交易所外,其他单位进行T+0交易方式是不允许的。T+0,是一种期货交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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