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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投资者保护_期货投资者保护基金穿仓

25.65 W 人参与  2023年01月29日 14:28  分类 : 热门  评论

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保护期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以下简称保障基金)是在期货公司严重违法违规或者风险控制不力等导致保证金出现缺口,可能严重危及社会稳定和期货市场安全时,补偿投资者保证金损失的专项基金。第三条 期货交易活动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和投资者投资决策自主、投资风险自担的原则。

投资者在期货投资活动中因期货市场波动或者投资品种价值本身发生变化所导致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负担。第四条 保障基金按照取之于市场、用之于市场的原则筹集。第五条 保障基金由中国 *** 集中管理、统筹使用。第六条 保障基金的管理和运用遵循公开、合理、有效的原则。第七条 保障基金的使用遵循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和公平救助原则,实行比例补偿。第二章 保障基金的筹集第八条 保障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以保障基金名义设立资金专用账户,专户存储保障基金。第九条 保障基金的启动资金由期货交易所从其积累的风险准备金中按照截至2006年12月31日风险准备金账户总额的百分之十五缴纳形成。

保障基金的后续资金来源包括:

(一)期货交易所按其向期货公司会员收取的交易手续费的百分之三缴纳;

(二)期货公司从其收取的交易手续费中按照 *** 交易额的千万分之五至十的比例缴纳;

(三)保障基金管理机构追偿或者接受的其他合法财产。

对于因财务状况恶化、风险控制不力等存在较高风险的期货公司,应当按照较高比例缴纳保障基金,各期货公司的具体缴纳比例由中国 *** 根据期货公司风险状况确定。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缴纳的保障基金在其营业成本中列支。第十条 期货交易所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1个月内,将应当缴纳的启动资金划入保障基金专户。

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应当按季度缴纳后续资金。期货交易所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缴纳前一季度应当缴纳的保障基金,并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确定的比例代扣代缴期货公司应当缴纳的保障基金。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 *** 、财政部批准,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可以暂停缴纳保障基金:

(一)保障基金总额达到8亿元人民币;

(二)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遭受重大突发市场风险或者不可抗力。

保障基金的规模、缴纳比例和缴纳方式,由中国 *** 根据期货市场发展状况、市场风险水平等情况调整确定。第十二条 鼓励保障基金来源多元化,保障基金可以接受社会捐赠和其他合法财产。

保障基金产生的利息以及运用所产生的各种收益等孳息归属保障基金。第三章 保障基金的管理和监管第十三条 中国 *** 、财政部可以指定相关机构作为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代为管理保障基金。第十四条 对保障基金的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稳健的原则,保证保障基金的安全。

保障基金的资金运用限于银行存款、购买国债、中央银行债券(包括中央银行票据)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债券,以及中国 *** 和财政部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方式。第十五条 保障基金应当实行独立核算,分别管理,并与保障基金管理机构管理的其他资产有效隔离。

保障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编报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报送中国 *** 和财政部。第十六条 保障基金管理机构、期货交易所及期货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保障基金的财务凭证、账簿和报表等资料,确保财务记录和档案完整、真实。第十七条 财政部负责保障基金财务监管。保障基金的年度收支计划和决算报财政部批准。第十八条 中国 *** 负责保障基金业务监管,对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等情况进行定期核查。

中国 *** 定期向保障基金管理机构通报期货公司总体风险状况。存在较高风险的期货公司应当每月向保障基金管理机构提供财务监管报表。第四章 保障基金的使用第十九条 期货公司因严重违法违规或者风险控制不力等导致保证金出现缺口的,中国 *** 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决定使用保障基金,对不能清偿的投资者保证金损失予以补偿。第二十条 对期货投资者的保证金损失,保障基金按照下列原则予以补偿:

(一)对每位个人投资者的保证金损失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部分全额补偿,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九十补偿;

(二)对每位机构投资者的保证金损失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部分全额补偿,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八十补偿。

现有保障基金不足补偿的,由后续缴纳的保障基金补偿。

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规定

之一条 为了规范开展证券期货领域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工作,充分发挥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高执法效率,维护市场秩序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根据《证券法》、《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中国 *** 设立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负责组织开展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工作,并就受理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申请、签署承诺认可协议、中止或者终止案件调查等重大事项进行集体决策。

委员会下设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审核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负责办理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具体工作。

办公室与中国 *** 案件调查部门(以下简称调查部门)、中国 *** 案件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审理部门)相互独立。第三条 当事人申请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存在《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适用情形的,不予受理。

对于未经过必要的调查的案件,当事人提交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申请材料的,不予接收。第四条 当事人申请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的,应当以纸质和电子两种形式向中国 *** 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调查通知书复印件;

(四)立案告知书复印件(如有);

(五)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复印件(如有);

(六)提出申请的内部决议(如当事人为单位);

(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有);

(八)当事人或者受托人的联系方式、通讯地址;

(九)中国 *** 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五条 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二)当事人接受调查的情况;

(三)当事人涉嫌违法的主要事实;

(四)案件不存在不得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情形的详细说明;

(五)当事人已采取或者承诺采取的纠正涉嫌违法行为、赔偿有关投资者损失、消除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措施;

(六)中国 *** 要求载明的其他事项。第六条 办公室在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申请材料后,应当抄送调查部门;如果案件已进入审理阶段,还应当抄送审理部门。

办公室经审核认为申请材料完整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认为申请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补正的内容。

办公室可以就申请材料的完整性与当事人进行沟通。第七条 办公室在向当事人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后,应当就案件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相关事项征求调查部门的意见;如果案件已进入审理阶段,还应当征求审理部门的意见。

调查部门、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办公室征求意见书面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反馈意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调查过程或者审理过程;

(二)现阶段掌握的案件事实、证据以及相关报告;

(三)当事人可能涉嫌的违法行为以及可能给予的处理;

(四)是否发现当事人存在不得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的情形;

(五)办公室请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八条 决定受理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申请的,应当经委员会集体决策同意并报中国 *** 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其他负责人批准。

决定不予受理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申请的,应当经中国 *** 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其他负责人批准。

办公室应当自向当事人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受理通知书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第九条 向当事人出具受理通知书的,办公室应当抄送调查部门、审理部门、中国 *** 投资者保护部门(以下简称投资者保护部门)、承诺金管理机构;向当事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的,办公室应当抄送调查部门、审理部门。第十条 调查部门在收到办公室抄送的受理通知书后不中止调查。调查部门经调查发现新事实、新证据,认为案件不应继续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或者对当事人承诺内容的沟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告知办公室。

审理部门在收到办公室抄送的受理通知书后,应当中止审理。

承诺金管理机构在收到办公室抄送的受理通知书后,应当及时按照规定开展投资者损失测算工作,并将有关结果函告办公室、投资者保护部门。调查部门、审理部门、证券期货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投资者保护机构等部门单位应当为投资者损失测算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具体规定了经营机构违反适当性管理规定时应当采取的监管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经营机构违反《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中国 *** 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等监督管理措施。 (2)证券公司、期货公司违反《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存在较大风险或者风险隐患的,中国 *** 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采取监督管理措施。 (3)违反《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存在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时未了解投资者信息,未合理划分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等级,在投资者坚持购买风险等级高于其承受能力的产品时未尽到相关职责及注意义务,未在情况变化时主动调整投资者分类、产品或者服务分级及适当性匹配意见,向投资者销售、提供了禁止销售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在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前未告知相关信息或提供了虚假信息等情形时,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之一百三十七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予以赴理。

管理办法

(1)依据多维度对投资者进行分类;(2)建立严控风险的产品分级机制; (3)强调对于普通投资者进行特别保护; (4)强调了证券公司、第三方销售等中介机构的监管责任并规定了相应的追责体系; (5)强调了适当性原则:适当性就是指“经营机构所提供的金融产品或服务与客户的财务状况、投资目标、风险承受水平、财务需求、知识和经验之间的契合程度”。

拓展资料

对于投资者影响

对于普通投资者来说,在照顾风险承销能力的情况下并没有丧失自主选择权。今后投资者购买产品、接受服务,按规定需要提供信息,并且如果提供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投资者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经营机构应当拒绝向其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同时,在开通信用业务、新三板、创业板、分级基金、期权、退市交易等一些高风险等级且超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的业务时需要进行“双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修改《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2016)

一、标题中删去“暂行”,修改为“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二、将第四条修改为:“保障基金按照取之于市场、用之于市场的原则筹集。保障基金的规模应当与期货市场的发展状况、市场风险水平相适应。”三、将第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修改为:“期货交易所按其向期货公司会员收取的交易手续费的一定比例缴纳”,第(二)项修改为:“期货公司从其收取的交易手续费中按照 *** 交易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同时新增一款,作为第三款:“保障基金的后续资金缴纳比例,由中国 *** 和财政部确定,并可根据期货市场发展状况、市场风险水平等情况进行调整。”四、将第十条修改为:“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应当按年度缴纳保障基金。期货交易所应当在每年度结束后30 个工作日内,缴纳前一年度应当缴纳的保障基金,并按照中国 *** 和财政部确定的比例代扣代缴期货公司应当缴纳的保障基金。”五、将第十一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 *** 、财政部批准,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可以暂停缴纳保障基金:

“(一)保障基金总额足以覆盖市场风险;

“(二)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遭受重大突发市场风险或者不可抗力。

“当前款情形消除后,经中国 *** 、财政部批准,应当恢复缴纳。”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对于新设立的期货公司,应当自产生经纪业务收入后纳入保障基金缴纳范围;公司停止经营的,应当告知期货交易所,对其当年应缴纳的保障基金份额进行扣缴。”七、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期货公司因严重违法违规或者风险控制不力等导致保证金出现缺口的,中国 *** 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进行处罚,吊销期货业务许可证。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八、将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七条,修改为:“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延期缴纳或者拒不缴纳保障基金以及不按规定保存、报送有关信息和资料的,中国 *** 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进行处罚。”九、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30 日后施行。

《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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