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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以下四项。
(1)销售或者进口的货物。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2)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总的来讲,包括上述两大项,但对于实务中某些特殊项目或行为是否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还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3)属于征税范围的特殊项目。
①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应当征收增值税,在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纳税。
②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应当征收增值税。
③典当业的死当销售业务和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物品的业务,均应征收增值税。
④集邮商品(如邮票、首日封、邮折等)的生产、调拨以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均征收增值税(邮政部门卖邮票交营业税)。
(4)属于征税范围的特殊行为。
①视同销售货物行为。
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销售代销货物;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上述八种行为确定为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均要征收增值税。
②混合销售行为。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发生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
③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
增值税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如果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则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
法律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五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本条之一款所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本条之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需交的范围
(1)一般范围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销售(包括进口)货物,提供加工及修理修配劳务。
(2)特殊项目
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货物期货交VAT,在实物交割环节纳税;
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
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业务;
寄售业销售委托人寄售物品的业务;
集邮商品的生产、调拨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集邮商品的业务。
(3)特殊行为
视同销售:以下八种行为在增值税法中被视同为销售货物,均要征收增值税。
将货物交由他人代销
代他人销售货物
将货物从一地移送至另一地(同一县市除外)
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对其他单位的投资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或个人消费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五十三条准许进出口的货物、进出境物品,由海关依法征收关税。
第六十二条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物品放行之日起一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而造成的少征或者漏征,海关在三年以内可以追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之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不管谁盈利,只要发生了期货的实物交割,就要缴纳增值税。
具体操作是,交割价格是含税价格,不需要额外增收,只是由谁来开票的问题。可以由期货交易所或者供货单位开发票,购货会员单位可以按照拿到的增值税发票进行抵扣。
期货实物交割指期货合约到期时,交易双方通过该期货合约所载商品所有权的转移,了结到期未平仓合约的过程。商品期货交易一般采用实物交割制度。虽然最终进行实物交割的期货合约的比例非常小,但正是这极少量的实物交割将期货市场与现货市场联系起来,为期货市场功能的发挥提供了重要的前提条件。 在期货市场上,实物交割是促使期货价格和现货价格趋向一致的制度保证。
发文日期: 2020-07-18 20:24:26 文号:
发文单位: 广东省税务局 有效性: 全文有效
有效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标签:
涉及税费: 增值税 所属行业: 通用
货物期货“对冲平仓”期货收益是否缴纳增值税?
留言时间:2020-07-15
咨询对象
广东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问:货物期货“对冲平仓”期货收益是否缴纳增值税?
你好!我公司是大豆加工企业,做大豆期货业务,一部分大豆期货实现了“实物交割”,已经缴纳了增值税。另一部分大豆期货进行了“对冲平仓”处理,没有实物交割,请问这部分“对冲平仓”期货收益,是否缴纳增值税?按什么税目缴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货物期货征收增值税具体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244号)文件规定: 一、货物期货交易增值税的纳税环节为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是否说明货物期货“对冲平仓”期货收益不缴纳增值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广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7-17
答复内容
广东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货物期货征收增值税具体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244号)的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货物期货应当征收增值税”。现将对货物期货征收增值税的具体办法规定如下:货物期货交易增值税的纳税环节为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货物期货交易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为交割时的不含税价格(不含增值税的实际成交额)。不含税价格=含税价格÷(1+增值税税率)。货物期货交易增值税的纳税人为:(一)交割时采取由期货交易所开具发票的,以期货交易所为纳税人。期货交易所增值税按次计算,其进项税额为该货物交割时供货会员单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项税额,期货交易所本身发生的各种进项不得抵扣。(二)交割时采取由供货的会员单位直接将发票开给购货会员单位的,以供货会员单位为纳税人。因此,您可查看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货物期货交易应在期货的实物交割时缴纳增值税。如无法自行判断,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由其依法进行核定。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1、一般只是投机赚取差价的话是不需要交增值税的,只需支付交易手续费。但是当实物交割时,供货方必须向购货方开具增值税——销项税发票。
2、国际上贵金属期货只有:金(Au)、银(Ag)、铂(Pt)、钯(Pd)。四种。而目前我国只有:金(Au)、银(Ag)期货,在上海商品交易所内交易。
3、贵金属期货和纸黄金不一样,因为纸黄金只是为了赚钱差价,而贵金属期货不仅为了投机还有参与套期保值、套利交易还有实物交割等等。
4、纸黄金不交增值税。因为纸黄金不交割,只有交割时才交税。
是的,您的理解正确。
主要还是掌握这里的税务处理。
举例说明:2011年12月某期货交易所受客户委托对玉米交易进行实物交割,期货交易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200万元,取得供货会员单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00万元;当月期货交易所购进办公用低值易耗品,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20万元。期货交易所当月应缴纳增值税( )。
【解析】期货交易所增值税按次计算,其进项税额为该货物交割时供货会员单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期货交易所本身发生的各种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也就是这里购进办公用低值易耗品,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额)。期货交易所当月应纳增值税=1200×13-1000×13%=26(万元)。这里是玉米,增值税税率是13%,增值税的计税依据就是期货交易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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