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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的期货公司开_大的期货公司和小的期货公司哪个好

95.12 W 人参与  2023年01月24日 07:08  分类 : 最新  评论

开期货公司容易吗?需要什么条件?

你好,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如下:

第十五条 期货公司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条例规定设立的经营期货业务的金融机构。设立期货公司,应当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注册。

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或者变相设立期货公司,经营期货业务。

第十六条 申请设立期货公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更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期货从业资格;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四)主要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五)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

(六)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七)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和各项业务的风险程度,可以提高注册资本更低限额。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股东应当以货币或者期货公司经营必需的非货币财产出资,货币出资比例不得低于85%。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期货公司设立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委托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或者管理期货公司的股权。

需要什么样的条件才能开一家期货公司?

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我国对期货经纪公司实行许可证制度,凡从事期货 *** 的机构必须经中国 *** 严格审核并领取《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申请设立期货公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

1、注册资本更低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期货从业资格;

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4、主要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5、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

6、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7、国务院期货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扩展资料:

准入门槛

资管业务

并不是所有期货公司都能拿到资产管理业务资格,这是有门槛的。

期货公司资管业务的准入门槛有三项硬指标:期货公司净资本5亿元以上;分类监管评级BB以上;期货公司至少1名高管、5名从业人员持有投资咨询业务资格。

这个门槛较之前的方案有所降低,原来规定必须是分类评级在A类以上的期货公司才有资格。

根据2011年期货公司分类结果,A类以上期货公司共20家,其中,目前级别更高的AA类期货公司均为三家传统型期货公司:中国国际、浙江永安和中粮;符合BB类以上的期货公司则达49家,BB类和BBB类期货公司中,不乏招商、光大、国信、东证等券商系期货公司。

由很多新进崛起的券商系期货公司进入期货业较晚,分类评级尚未达到A类标准。降低分类评级门槛,主要是为‘照顾’券商系期货公司。

但券商系期货公司有后劲、成长势头更好,加上有母公司众多证券营业部的支持,客户资源更具优势。

符合“净资本5亿,分类评级BB”以上的期货公司至少有16家。除三家AA类期货公司,传统期货公司中的南华、弘业、新湖,券商系期货公司中的国泰君安、申银万国、银河、海通、东证、浙商、鲁证、广发、华泰长城,以及即将把注册资本金提升至15亿元的中证期货,都符合这两项指标。

“至少1名高管、5名从业人员持有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指标,恰好也是期货公司申请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硬性要求,截至目前,已有46家期货公司前后三批获得该创新业务资格。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期货公司

小城市可以开期货公司吗?需要的注册资金和手续一样吗?

《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第二章规定:

第六条 申请设立期货公司,除应当符合《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人员不少于15人;

(二)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

第七条 申请设立期货公司,股东应当具有中国法人资格,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实收资本和净资产均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正常经营2年以上,在最近2个会计年度内至少1个会计年度盈利;或者实收资本和净资产均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二)净资产不低于实收资本的50%,或有负债低于净资产的50%,不存在对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确定影响的其他风险;

(三)包括对期货公司的出资在内的累计对外长期股权投资不得超过自身净资产;

(四)没有较大数额的到期未清偿债务;

(五)近3年内未因严重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六)未因涉嫌违法违规经营正在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七)在近3年内作为金融机构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或者作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没有滥用股东权利、逃避股东义务等不诚信行为;

(八)其自然人股东、法定代表人或高级管理人员没有被采取证券、期货市场禁入措施,或者禁入期限届满已逾2年;没有被撤销证券、期货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从业人员资格,或者自被撤销之日起已逾2年;不存在《公司法》之一百四十七条之一款所列情形;

(九)不存在中国 *** 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不适合参股期货公司的情形。

第八条 设立期货公司,持有100%股权的股东除了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以外,净资本应当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股东不适用净资本或类似指标的,净资产应当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

第九条 期货公司有关联关系的股东持股比例合计达到5%的,持股比例更高的股东还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

期货公司有关联关系的股东持股比例合计达到 100%的,持股比例更高的股东还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第十条 申请设立期货公司,应当向中国 *** 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 设立期货公司申请书;

(二) 公司章程草案;

(三) 经营计划;

(四) 发起人名单及其审计报告;

(五) 拟任用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名单、简历和相关资格证明;

(六) 拟订的期货业务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文本;

(七) 场地、设备、资金证明文件;

(八)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九) 中国 *** 规定的其他申请材料。

第十一条 按照本办法设立的期货公司,具有商品期货经纪业务资格;从事其他期货业务的,应当取得相应的业务资格。

第十二条 期货公司申请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日前3个月的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规定的标准;

(二)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并有效执行;

(三)符合中国 *** 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的规定;

(四)具有从事金融期货经纪业务的详细计划;

(五)业务设施和技术系统符合金融期货经纪业务技术规范且运行状况良好;

(六)高级管理人员近2年内未受过刑事处罚,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过行政处罚,无不良信用记录,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有权机关调查的情形;

(七)不存在被中国 *** 及其派出机构采取《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监管措施的情形;

(八)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行政、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情形;

(九)近2年内未受过刑事处罚,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过行政处罚。但期货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高级管理人员变更比例超过50%,且对出现上述情形负有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负责人已不在公司任职的,可不受此限制;

(十)控股股东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十一)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近2年内未受过刑事处罚,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过行政处罚,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的情形;

(十二)中国 *** 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期货公司申请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应当向中国 *** 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申请书;

(二)加盖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和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三)股东、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关于期货公司申请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的决议文件;

(四)申请日前3个月月末的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报表,且公司应当书面保证其申请日前3个月的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规定的标准;

(五)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报告;

(六)从事金融期货经纪业务的计划书;

(七)业务设施和技术系统运行情况报告;

(八)《高级管理人员情况表》、《主要部门负责人情况表》和《从业人员情况表》;

(九)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前1年度财务报告;申请日在下半年的,还应提供经审计的半年度财务报告;

(十)控股股东的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

(十一)律师事务所就期货公司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和第(十一)项规定的条件,以及股东、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是否合法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十二)中国 *** 规定的其他申请材料。

第十四条 期货公司变更股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中国 *** 批准:

(一)单个股东的持股比例增加到5%以上,或者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增加到5%以上;

(二)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受让股权,或者有关联关系且合计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受让股权。

第十五条 期货公司变更股权有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情形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拟变更的股权不存在被查封、冻结等情形;

(二)期货公司与股东之间不得交叉持股,期货公司不得为股权受让方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支持;

(三)涉及的股东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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