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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_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停发了吗

52.47 W 人参与  2023年01月23日 00:24  分类 : 推荐  评论

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加强对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的管理,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期货业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适用本办法。

从事期货业务的机构聘用期货业从业人员的,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从事期货业务的机构包括:

(一)期货交易所;

(二)期货经纪公司;

(三)期货交易厅;

(四)期货交易所的非期货经纪公司会员;

(五)从事境外期货交易的机构;

(六)中国 *** 规定的其他机构。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期货业从业人员包括:

(一)期货交易所理事长、副理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

(二)期货经纪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三)期货交易所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和从事交易、结算、交割、财务、稽查等期货交易所业务的专业人员;

(四)期货交易厅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事期货交易厅业务的专业人员;

(五)期货经纪公司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和从事客户开发、开户、执行委托、结算等期货经纪业务的专业人员和出市代表;

(六)从事期货业务的机构中为客户提供期货投资分析、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七)期货交易所的非期货经纪公司会员中从事期货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

(八)在获得中国 *** 颁发的《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的公司中从事期货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

(九)期货交易所、期货交易厅、期货经纪公司中的电脑管理人员;

(十)中国 *** 认为需要进行资格确认的其他期货业从业人员。第五条 期货业从业人员从事期货业务,必须按照本办法取得《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第六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 ”)负责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的授予及管理。

中国 *** 派驻各地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中国 *** 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和中国 *** 的授权对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进行管理。第二章 从业资格的取得第七条 申请取得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的,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必须通过中国 *** 组织的资格考试,取得《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经中国 *** 批准,下列人员取得《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可以免于资格考试:

(一)期货交易所理事长、副理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

(二)在期货或者相关业务管理岗位上工作5年以上的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第八条 中国 *** 可以根据需要规定《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种类。第九条 中国 *** 统一制定考试大纲并负责组织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第十条 申请参加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具有大学以上学历,或者高中毕业并从事两年以上期货业务或3年以上其他金融业务,或者4年以上中国 *** 认可的其他与期货业务相关的工作经历;

(四)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五)最近三年无严重违法记录;

(六)中国 *** 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 申请参加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的中国 *** 派出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申请登记表》;

(二)个人身份证明和学历证书复印件;

(三)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开具的无严重违法记录证明;

(四)中国 *** 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十二条 中国 *** 派出机构负责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本办法第十条报考条件的,将申请人名单报送中国 *** 。第十三条 参加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考试费用。第十四条 对通过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申请人,中国 *** 予以注册登记,颁发《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并向社会公布。第三章 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第十五条 期货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下列执业行为规范: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得有操纵期货交易价格、欺诈客户和内幕交易的行为;

(二)遵守期货交易所有关规则和期货经纪公司的规章制度;

(三)恪尽职守,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四)自觉避免与客户的利益冲突,当无法避免时,应当确保客户得到公平对待;

(五)不得协助或者协同他人进行违法违规活动;

(六)服从中国 *** 的监督与管理;

(七)遵守中国 *** 的其他规定。

期货从业资格证有什么用

期货从业资格证的用处:

1、期货从业营销、业务人员。

2、从事期货业务的机构中从事期货投资分析、咨询业务的人员。

3、期货交易所的高级管理人员。

4、期货经纪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5、期货交易所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和从事交易、结算、交割、财务、稽查等业务的专业人员。

6、期货经纪公司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和从事客户开发、执行委托、结算、合规审查等业务的专业人员。

7、期货交易厅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事期货交易厅业务的专业人员。

8、期货交易所非期货经纪公司会员中从事期货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

9、持有《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企业中从事期货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

10、期货交易所、期货交易厅、期货经纪公司中的电脑管理人员。

11、中国 *** 认为需要进行资格确认的其他期货从业人员。

12、期货从业资格证是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可抵扣个税!期货从业资格证属于《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的水平评价类第57项。按规定可在个税app申请更高3600元的专项扣除。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重申有关外汇期货交易经营问题及下发《外汇期货业务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经济权益,加强对外汇期货业务的管理,保持金融秩序的稳定,特制定本试行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汇期货交易是指以远期合同形式承诺在将来某一指定日期买进或卖出规定金额的外币买卖。包括远期外汇保值买卖和外汇风险买卖。第三条 办理外汇期货交易的机构必须是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的具有经营代客外汇买卖业务的金融机构,或由金融机构合资设立的外汇期货经纪公司。第四条 外汇期货交易的对象为外商独资企业、国内私营企业及境内居民。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只能从事在现货市场上某一笔交易的基础上的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对冲交易”。第五条 办理外汇期货交易的外汇来源为企业的自有外汇及居民的个人外汇。第六条 外汇期货交易的币别为英镑(BRITISHPOUND)、马克(DEUTSCHMARK)、日元(JAPANESEYEN)、瑞士法郎

(SWISS-FRANC)、美元(U.S.DOLLAR)、港币(H.K.DOLLAR)。第七条 金融机构或外汇期货(经纪)公司经营外汇期货业务必须遵守本试行办法。第八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是外汇期货业务的监管机关,负责外汇期货业务的审批、终止、管理、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第二章 外汇期货交易业务的审批第九条 金融机构或由金融机构合资设立的外汇期货(经纪)公司经营、停办外汇期货业务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查和批准。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机构可以申请经营外汇期货业务。

一、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可以办理代客外汇买卖业务的金融机构或金融机构合资组建的外汇期货经纪公司;

二、具有不少于七百万美元或其它等值货币的外汇现汇实收资本金或营运资金;

三、具有至少一名从事外汇交易三年以上的管理人员和至少三名从事外汇交易一年以上的交易员;

四、具有适合开办外汇期货业务的场所和设备;

五、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的其它条件。第十一条 申请经营外汇期货业务的机构应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开办外汇期货业务申请书;

二、经营外汇期货业务可行性报告;

三、属于金融机构开办此项业务应提供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章程、《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及其营业执照;

四、属于金融机构合资组建的机构开办此项业务应提供合资各方的有关资料、合办机构的组织章程、营业执照;

五、实收外汇现汇资本金或营运资金的验资报告;

六、经营外汇期货业务管理人员及交易员的名单,简历;

七、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和资料。第十二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对申请经营外汇期货业务的机构提供的上述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者,先批准其筹备经营外汇期货业务。筹备期为三至六个月。第十三条 筹备期内,申请单位必须完成以下工作:

一、与境外经纪行签订联网的协议书,明确双方责任;

二、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供境外经纪行的资信情况资料;

三、对外汇期货交易员进行严格岗位培训;

四、制定并提交下列内部管理规定:

1.外汇期货交易机构内部对交易员的管理守则;

2.外汇期货交易机构办理外汇期货交易业务运作程序有关规定;

3.外汇管理及财务管理办法;

4.同客户签订的外汇期货交易合同样本;

5.外汇管理局要求制定并提交的其它内部管理规定。

以上内部管理规定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查、核准后,经营外汇期货业务机构必须严格执行。

以上工作经国家外汇管理局验收合格后,办理正式审批手续。第十四条 金融机构或外汇期货(经纪)公司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允许经营外汇期货业务后,须在十五日内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领《经营外汇期货业务许可证》。

金融机构或外汇期货(经纪)公司领取《经营外汇期货业务许可证》后,方可正式开业。第三章 外汇期货业务管理第十五条 经营外汇期货业务的机构与境外经纪行签订合约后,须提交三百万美元或其他等值外币的保证金存入国家外汇管理局指定的帐户,非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不得动用。

请问下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的通过了可以做什么工作?

基金从业资格考试通过了可以按照相关规定选择进入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内工作,还可以从事银行内有代销证券的业务,理财经理。除此之外还可以从事以下相关工作:

1、期货交易所高级管理人员,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和从事交易、结算、交割、财务、稽查等业务的专业人员;

2、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业务部门管理人员和从事客户开发、合规审查等业务的专业人员;

3、从事期货业务的机构中从事期货投资分析、咨询业务人员;

4、期货交易所非期货经纪公司会员中从事期货业务的管理人员;

5、持有《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企业中从事期货业务的管理人员;

6、中国 *** 认为需要进行资格确认的其他期货从业人员。

扩展资料:

从各大网站基金相关岗位可以看到,一般都要求拥有基金从业资格证。

基金从业资格证是基金行业的入门证书,拥有基金从业资格证可以从事基金业务。但是学历和能力同样是进入基金行业的重要条件。比如最常见的是要求金融、财务、经济学、营销或管理相关专业,本科或以上学历。

立志进入金融行业的考生可以去考取更多更具含金量的金融类证书,比如拥有AFP、CFP、CFA、CPA等金融专业认证资格、研究生学历优先。

拥有期货从业资格证书,就业前景如何?

国家现在正在逐步重视期货行业的发展,就业前景是可观的。国内期货市场的风险管理功能已经大大加强,在社会经济运行中,其功能进一步得到发挥。随着我国经济建设发展步伐的加快,在国际市场的影响越来越重要,我国期货市场的发展潜力不可估量。

考取期货从业资格证以后可以考虑从事以下工作:

(一) 期货交易所的高级管理人员;

(二) 期货经纪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三) 期货交易所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和从事交易、结算、交割、财务、稽查等业务的专业人员;

(四) 期货经纪公司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和从事客户开发、执行委托、结算、合规审查等业务的专业人员;

(五) 期货交易厅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事期货交易厅业务的专业人员;

(六) 从事期货业务的机构中从事期货投资分析、咨询业务的人员;

(七) 期货交易所非期货经纪公司会员中从事期货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

(八) 持有《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企业中从事期货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九)期货交易所、期货交易厅、期货经纪公司中的电脑管理人员;

(十)中国 *** 认为需要进行资格确认的其他期货从业人员。

外商投资期货公司管理办法

之一条 为适应期货市场对外开放需要,加强和完善对外商投资期货公司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期货公司是指单一或有关联关系的多个境外股东直接持有或间接控制公司5%以上股权的期货公司。第三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 )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外商投资期货公司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 外商投资期货公司的名称、组织形式、注册资本、组织机构的设立及职责等,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 的有关规定。第五条 直接持有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的境外股东,除应当符合《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和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续经营5年以上,近3年未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监管机构或者行政、司法机关的重大处罚;

(二)管理层具有良好的专业素质和管理能力;

(三)具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体系;

(四)具有良好的国际声誉和经营业绩,近3年业务规模、收入、利润居于国际前列,近3年长期信用均保持在高水平;

(五)中国 *** 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有关联关系的多个境外股东合计持有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的,每个境外股东均应具备上款所列条件。第六条 除通过中国境内证券公司间接持有期货公司股权及中国 *** 规定的其他情形外,境外投资者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其他安排,实际控制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的,应当转为直接持股。

单独或与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共同实际控制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的境外投资者,应当具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第七条 境外股东应当以自由兑换货币出资。境外股东累计持有的(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外商投资期货公司股权比例,应当符合国家关于期货业对外开放的安排。第八条 外商投资期货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中国 *** 规定的任职条件。

外商投资期货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须在中国境内实地履职。第九条 境外机构设立外商投资期货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注册,并向中国 *** 提出申请。除应当向中国 *** 提交《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申请文件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前3年该境外机构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二)该境外机构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相关监管机构或者中国 *** 认可的机构出具的关于该境外机构是否具备本办法第五条之一款之一项及《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五项、第九条之一款第二项规定条件的说明函;

(三)该境外机构是否具备本办法第五条之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条件的说明材料;

(四)该境外机构是否具备本办法第五条之一款第四项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

(五)由中国境内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六)中国 *** 规定的其他申请文件。

境外股东变更股权属《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向中国 *** 提出申请,申请文件适用前款规定。第十条 获得中国 *** 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期货公司,应当按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相关业务登记手续,足额缴付出资或者提供约定的合作条件。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期货公司申请颁发或换发《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应当向中国 *** 提交下列文件:

(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公司章程;

(三)由中国境内具有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的名单,符合任职条件证明文件及期货从业资格证明文件;

(五)高级管理人员在中国境内实地履职的说明文件;

(六)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文本;

(七)营业场所和业务设施情况说明书;

(八)中国 *** 要求的其他文件。

申请换发《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的,还应当提交公司原有《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未取得中国 *** 颁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外商投资期货公司不得经营期货业务。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期货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后设立的外商投资期货公司,其股权变动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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