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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有哪些监管机制_期货是 *** 监管的吗?

68.5 W 人参与  2023年01月20日 01:03  分类 : 最新  评论

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

之一章 总则一、修改工作背景

《暂行办法》作为我国资本市场首部专门的诚信监管规章,自2012年颁布实施、2014年修订以来,通过诚信信息的界定与归集,诚信信息的公开与查询,失信约束和守信激励等一系列制度机制,强化了对市场主体及其行为的诚信约束,提升了全市场、全行业的诚信意识,为推进资本市场诚信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也为 *** 推动社会和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做了有效探索。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诚信建设提出许多新要求、新精神,资本市场有新发展、新情况,监管工作面临新问题、新任务,需要对《暂行办法》进行修改:

(一)党中央、国务院对诚信建设更加重视,需要通过修改《暂行办法》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诚信建设相关政策要求。党的十九大和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都对加强社会诚信建设提出了要求。近三年来,国家相继连续出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等6个诚信建设方面的专门文件,其他领域政策文件也就诚信监管制度机制创新作出部署,明确要求建立一系列新的诚信建设、诚信监管制度机制,包括行政许可申请人诚信承诺制度、诚信报告制度、诚信会员制度、市场主体诚信或者信用分类管理、严重失信“黑名单”公开曝光、对诚信者予以激励的“绿色通道”制度、限制金融机构向失信主体提供金融服务、在市场准入等方面对失信者进行惩戒以及实现信息共享、失信联合惩戒、守信联合激励等。这些制度机制在《暂行办法》中尚未规定,亟待通过修改《暂行办法》来落实,实现政策要求的制度化。

(二)资本市场发生较大变化,需要完善诚信监管制度,对资本市场新领域、新主体、新活动实现诚信监管“全覆盖”。近年来,资本市场有了很大发展变化,对诚信建设工作提出新的要求。市场层次日益丰富,融资功能日益完备,不仅主板、创业板不断扩大,“新三板”、私募基金市场发展迅速,区域股权市场也纳入规范发展轨道,资产支持证券、债券以及期货等领域也有新发展,这些领域都要纳入市场诚信建设框架。同时,亟待进一步创新诚信监管制度机制,以适应市场的新业态、新模式、新方式日新月异并相互交织,市场运行日益复杂的局面。例如,近年来不仅融资融券发展迅速,债券质押式回购、约定式购回等也有很大发展,有必要将这类交易活动中的诚信信息予以纳入,并引导相关主体在这类交易活动中查询诚信档案,体现诚信约束。

(三)针对股市异常波动暴露的资本市场制度机制建设的问题和不足,有必要从诚信建设角度,完善诚信监管基础制度。2015年股市异常波动反映出的“不成熟的交易者,不完备的交易制度,不完善的市场体系,不适应的监管制度”等突出问题,很大程度上与市场参与主体的诚信水平不高,诚信制度机制不健全不完备,诚信约束的力度不够、效果不强等密切相关。例如,针对不成熟的交易者、不完备的交易制度,有必要通过修改《暂行办法》,将交易者、投资者纳入诚信档案,并在开立证券期货账户中查询交易者、投资者诚信档案;针对不完善的市场体系,有必要将证券期货传播媒介机构、人员,以及债券违约事实信息等,纳入诚信档案和诚信监管范畴;针对不完善的监管制度,有必要通过实现部际诚信信息共享、失信联合惩戒、守信联合激励,健全监管协作机制,加强市场监管,防范市场风险。

(四)完善和强化诚信监管机制、措施和手段,是更好落实依法全面从严监管要求的组成部分和重要抓手。在简政放权的背景下,在把好市场准入关的同时,亟待通过事中阶段创新诚信监管方式、机制和手段,丰富监管“工具箱”,建立市场主要主体的诚信积分制度,并实行诚信分类管理,可以为事中监管提供抓手。市场上一些违法失信行为,仅处罚处理还不够,还需要通过公开曝光、限制交易等实施约束。有些领域游离在传统监管手段之外,对此诚信约束机制可以起到“补充”、“补强”的作用。此外,近年监管实践中开展的一些探索,有必要上升为规章规定。二、修改原则思路

这次修改,总体精神是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诚信建设的要求,进一步推动完善丰富资本市场诚信监管制度。在修改过程中,基本遵循“三个结合”思路:

一是将国家相关要求与资本市场实际相结合。如前所述,近几年国家对社会诚信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要求,这些要求着眼国家社会经济生活总体,是比较原则、提纲挈领的。在《暂行办法》的修改过程中,有必要结合资本市场及其监管工作的性质、规律和实际,总体朝着诚信记录全面、失信惩戒有力、协同监管有效的目标,进行相关制度设计。

二是将新增制度内容与原有制度框架相结合。从《暂行办法》实施五年多的实践和效果来看,这一制度是符合资本市场的内在要求和实际需要的,其制度框架是基本符合诚信建设的内在规律的。新的形势提出的新要求,应当也有可能在现有的制度框架下,通过修改、充实和完善诚信信息的内容与范围、诚信信息的公开与查询、失信惩戒与守信激励等制度来实现。

三是将监管机关诚信监管与失信联合惩戒、守信联合激励相结合。按照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的部署,根据资本市场监管工作实际,要通过修改《暂行办法》,在加强监管部门诚信监管、约束的同时,进一步重视和发挥诚信信息共享、联合惩戒机制的作用,打破诚信信息隔离给监管执法带来的局限性,真正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工作格局。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期货公司监督管理,促进期货公司加强内部控制、防范风险、稳健发展,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 )的有关规定计算风险监管指标。第三条 中国 *** 可以根据审慎监管原则,结合期货市场与期货行业发展状况,在征求行业意见基础上对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标准及计算要求进行动态调整,并为调整事项的实施作出过渡性安排。第四条 期货公司应当建立与风险监管指标相适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及风险管理制度,建立动态的风险监控和资本补充机制,确保净资本等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标准。第五条 期货公司应当及时根据监管要求、市场变化及业务发展情况对公司风险监管指标进行压力测试。

压力测试结果显示潜在风险超过期货公司承受能力的,期货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补充资本或控制业务规模,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范围内。第六条 期货公司应当聘请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期货公司年度风险监管报表进行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应当勤勉尽责,对出具报告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并对出具审计报告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第七条 中国 *** 及其派出机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是否符合标准,期货公司编制、报送风险监管报表相关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 风险监管指标标准及计算要求第八条 期货公司应当持续符合以下风险监管指标标准:

(一)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二)净资本与公司风险资本准备的比例不得低于100%;

(三)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20%;

(四)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100%;

(五)负债与净资产的比例不得高于150%;

(六)规定的更低限额结算准备金要求。第九条 中国 *** 对风险监管指标设置预警标准。规定“不得低于”一定标准的风险监管指标,其预警标准是规定标准的120%,规定“不得高于”一定标准的风险监管指标,其预警标准是规定标准的80%。

更低限额结算准备金不设预警标准。第十条 期货公司净资本是在净资产基础上,按照变现能力对资产负债项目及其他项目进行风险调整后得出的综合性风险监管指标。

净资本的计算公式为:净资本=净资产-资产调整值+负债调整值-/+其他调整项。第十一条 期货公司风险资本准备是指期货公司在开展各项业务过程中,为应对可能发生的风险损失所需要的资本。第十二条 更低限额结算准备金是指期货公司按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要求以自有资金缴存用于履约担保的更低金额。第十三条 期货公司计算净资本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充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确认预计负债。

中国 *** 派出机构可以要求期货公司对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充足性和合理性、预计负债确认的完整性进行专项说明,并要求期货公司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意见;有证据表明期货公司未能充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或未能准确确认预计负债的,中国 *** 派出机构应当要求期货公司相应核减净资本金额。第十四条 期货公司应当根据期末未决诉讼、未决仲裁等或有事项的性质、涉及金额、形成原因、进展情况、可能发生的损失和预计损失进行会计处理,在计算净资本时按照一定比例扣减,并在风险监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第十五条 期货公司借入次级债务、向股东或者其关联企业借入具有次级债务性质的长期借款以及其他清偿顺序在普通债之后的债务,可以按照规定计入净资本。

期货公司应当在相关事项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住所地中国 *** 派出机构报告。

期货公司不得互相持有次级债务。第十六条 中国 *** 及其派出机构认为期货公司开展某项业务存在未预期风险特征的,可以根据潜在风险状况确定所需资本规模,并要求期货公司补充计提风险资本准备。第三章 编制和披露第三章 编制和披露第十七条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中国 *** 规定的方式编制并报送风险监管报表。中国 *** 可以根据监管需要及行业发展情况调整风险监管报表的编制及报送要求。

中国 *** 派出机构可以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要求期货公司不定期编制并报送风险监管报表,或要求期货公司在一段时期内提高风险监管报表的报送频率。

监管措施有哪些

拟订金融业改革和发展战略规划,承担综合研究并协调解决金融运行中的重大问题、促进金融业协调健康发展的责任,参与评估重大金融并购活动对国家金融安全的影响并提出政策建议,促进金融业有序开放。起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草案,完善有关金融机构运行规则,发布与履行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制定和实施宏观信贷指导政策。完善金融宏观调控体系,负责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稳定与安全。负责制定和实施人民币汇率政策,不断完善汇率形成机制,维护国际收支平衡,实施外汇管理,负责对国际金融市场的跟踪监测和风险预警,监测和管理跨境资本流动,持有、管理和经营国家外汇储备和黄金储备。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银行间票据市场、银行间外汇市场和黄金市场及上述市场的有关衍生产品交易。

中国 *** 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和拟订证券期货市场的方针政策、发展规划;起草证券期货市场的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制定和修改的建议;制定有关证券期货市场监管的规章、规则和办法。

二、垂直领导全国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对证券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管;管理有关证券公司的领导班子和领导成员。

三、监管股票、可转换债券、证券公司债券和国务院确定由 *** 负责的债券及其他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托管和结算;监管证券投资基金活动;批准企业债券的上市;监管上市国债和企业债券的交易活动。

四、监管上市公司及其按法律法规必须履行有关义务的股东的证券市场行为。

五、监管境内期货合约的上市、交易和结算;按规定监管境内机构从事境外期货

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中国 *** 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监管措施:检查是基金监管的重要措施,属于事中监管方式。检查可分为日常检查和年度检查,也可分为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

我国期货市场的三级监管体系是什么

wase0581000 你好!上面两个回答好像都没有说三级管理是哪三级。

我来明确针对您的问题进行回答:

我国的期货市场监管模式是中国 *** 、中国期货业协会和各期货交易所构成的三级管理体系。

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2020修正)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证券期货市场诚信建设,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促进证券期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 )建立全国统一的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以下简称诚信档案),记录证券期货市场诚信信息。第三条 记入诚信档案的诚信信息的界定、采集与管理,诚信信息的公开、查询,诚信约束、激励与引导等,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公民(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证券期货市场活动,应当诚实信用,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依法制定的自律规则,禁止欺诈、内幕交易、操纵市场以及其他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不诚实信用行为。第五条 中国 *** 鼓励、支持诚实信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证券期货市场活动,实施诚信约束、激励与引导。第六条 中国 *** 可以和国务院其他部门、地方人民 *** 、国家司法机关、行业组织、境外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建立诚信监管合作机制,实施诚信信息共享,推动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第二章 诚信信息的采集和管理第七条 下列从事证券期货市场活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诚信信息,记入诚信档案:

(一)证券业从业人员、期货从业人员和基金从业人员;

(二)证券期货市场投资者、交易者;

(三)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 系统挂牌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 *** 证券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四)区域性股权市场的运营机构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为区域性股权市场办理账户开立、资金存放、登记结算等业务的机构;

(五)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人、债券受托管理人、债券发行担保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及其主要投资管理人员,境外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总代表、首席代表;

(六)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保荐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产评估机构、投资咨询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基金服务机构、期货合约交割仓库以及期货合约标的物质量检验检疫机构等证券期货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从业人员;

(七)为证券期货业务提供存管、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存管、托管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

(八)为证券期货业提供信息技术服务或者软硬件产品的供应商;

(九)为发行人、上市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 系统挂牌公司提供投资者关系管理及其他公关服务的服务机构及其人员;

(十)证券期货传播媒介机构、人员;

(十一)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 *** 及其派出机构监管执法工作的人员;

(十二)其他有与证券期货市场活动相关的违法失信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诚信信息包括:

(一)公民的姓名、性别、国籍、身份证件号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基本信息;

(二)中国 *** 、国务院其他主管部门等其他省部级及以上单位和证券期货交易场所、证券期货市场行业协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全国性证券期货市场行业组织(以下简称证券期货市场行业组织)作出的表彰、奖励、评比,以及信用评级机构、诚信评估机构作出的信用评级、诚信评估;

(三)中国 *** 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

(四)发行人、上市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 系统挂牌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各方,及收购人所作的公开承诺的未履行或者未如期履行、正在履行、已如期履行等情况;

(五)中国 *** 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市场禁入决定和采取的监督管理措施;

(六)证券期货市场行业组织实施的纪律处分措施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管理措施;

(七)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 *** 及其派出机构调查及采取强制措施;

(八)违反《证券法》之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由于被调查当事人自身原因未履行承诺的情况;

(九)到期拒不执行中国 *** 及其派出机构生效行政处罚决定及监督管理措施,因拒不配合中国 *** 及其派出机构监督检查、调查被有关机关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处理决定,以及拒不履行已达成的证券期货纠纷调解协议;

(十)债券发行人未按期兑付本息等违约行为、担保人未按约定履行担保责任;

(十一)因涉嫌证券期货犯罪被中国 *** 及其派出机构移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处理;

(十二)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 *** 及其派出机构监管执法工作,被予以行政处罚、纪律处分,或者因情节较轻,未受到处罚处理,但被纪律检查或者行政监察机构认定的信息;

(十三)因证券期货犯罪或者其他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

(十四)因证券期货侵权、违约行为被人民法院判决承担较大民事赔偿责任;

(十五)因违法开展经营活动被银行、保险、财政、税收、环保、工商、海关等相关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十六)因非法开设证券期货交易场所或者组织证券期货交易被地方 *** 行政处罚或者采取清理整顿措施;

(十七)因违法失信行为被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人、证券期货服务机构以及证券期货市场行业组织开除;

(十八)融资融券、转融通、证券质押式回购、约定式购回、期货交易等信用交易中的违约失信信息;

(十九)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其他行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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