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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约的最后交易日为合约到期月份的第三个周五,最后交易日即为交割日。最后交易日为国家法定假日或者因异常情况等原因未交易的,以下一交易日为最后交易日和交割日。
到期合约交割日的下一交易日,新的月份合约开始交易。合约的交易单位为手,合约交易以交易单位的整数倍进行。
合约交易指令每次最小下单数量为1手,市价指令每次更大下单数量为50手,限价指令每次更大下单数量为100手。
合约采用 *** 竞价和连续竞价两种交易方式。 *** 竞价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0-9:15,其中9:10-9:14为指令申报时间,9:14-9:15为指令撮合时间。
扩展资料:
主要功能
风险规避
股指期货的风险规避是通过套期保值来实现的,投资者可以通过在股票市场和股指期货市场反向操作达到规避风险的目的。
股票市场的风险可分为非系统性风险和系统性风险两个部分,非系统性风险通常可以采取分散化投资的方式将这类风险的影响减低到最小程度,而系统性风险则难以通过分散投资的 *** 加以规避。
股指期货具有做空机制,股指期货的引入,为市场提供了对冲风险的工具,担心股票市场会下跌的投资者可通过卖出股指期货合约对冲股票市场整体下跌的系统性风险,有利于减轻集体性抛售对股票市场造成的影响。
价格发现
股指期货具有发现价格的功能,通过在公开、高效的期货市场中众多投资者的竞价,有利于形成更能反映股票真实价值的股票价格。期货市场之所以具有发现价格的功能,一方面在于股指期货交易的参与者众多,价格形成当中包含了来自各方的对价格预期的信息。
另一方面在于,股指期货具有交易成本低、杠杆倍数高、指令执行速度快等优点,投资者更倾向于在收到市场新信息后,优先在期市调整持仓,也使得股指期货价格对信息的反应更快。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股指期货合约
股指期货结算价格有两种情况。
一、正常交易日的结算价。
这时以期货盘面交易的最后一小时成交价格、按照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计算结果保留至小数点后一位。最后一小时因系统故障等原因导致交易中断的,扣除中断时间后向前取满一小时视为最后一小时。合约当日最后一笔成交距开盘时间不足一小时的,则取全天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作为当日结算价。采用上述 *** 仍无法确定当日结算价或者计算出的结算价明显不合理的,交易所有权决定当日结算价。
二、最后交割日的结算价。
这时股指期货的交割结算价为,以现货盘面指数最后2小时的算术平均价。计算结果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并且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股指期货的交割结算价进行调整。
我国期货合约的交割结算价通常为该合约交割配对日的结算价或为该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的结算价。交割商品计价以交割结算价为基础,再加上不同等级商品质量升贴水以及异地交割仓库与基准交割仓库的升贴水。
扩展资料
尽管实物交割在期货合约总量中占的比例很小,然而正是实物交割和这种潜在可能性,使得期货价格变动与相关现货价格变动具有同步性,并随着合约到期日的临近而逐步趋近。实物交割就其性质来说是一种现货交易行为。
但在期货交易中发生的实物交割则是期货交易的延续,它处于期货市场与现货市场的交接点,是期货市场和现货市场的桥梁和纽带,所以,期货交易中的实物交割是期货市场存在的基础,是期货市场两大经济功能发挥的根本前提。一些企业特别是生产企业通过期货实物交割也可以有效规避原材料涨价的风险。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期货交割
; 期货的交割方式一般可分成两类:现金交割与实物交割。商品期货大多采用实物交割,股指期货则采用现金交割的方式。股指期货交割采取按照现货指数的水平进行现金结算,从而保障了期货价格向现货价格强制收敛。原因在于,股指期货按照指数权重实物交割成份股票的成本太高,实际操作并不可行。
股指期货到期结算价国际上主要有平均价和单一价两种确定规则。最早的股指期货合约大多采用单一现货收盘价作为交割价,容易产生“到期日效应”和“三巫效应”,发现这个问题之后有些市场将股指期货的交割价改为最后交易日之后一日的特别开盘价,“三巫效应”没有了,但“到期日效应”转移到了第二天的开盘。后来大部分市场改用平均价规则。
具体来说1、如果强调抗操纵性和避免到期日效应,则可能倾向于采用收盘前某段时间的平均价,该方式确定的交割结算价相对复杂,以增大操纵成本,2、如果强调提高套利(套保)效率、减小期现货偏离度、减小交割结算价与指数收盘或开盘价偏离度,则可能倾向于采用简单收盘、特别开盘价作为交割结算价。
大部分股指期货都采取平均价方式来确定交割结算价。
交割结算价。
期货交割是指期货合约到期时,交易双方通过该期货合约所载商品所有权的转移了结到期未平仓合约的过程。期货交割价格即交割结算价,是指在进行交割时用于商品交收时所依据的基准价格。
不同的交易所,以及不同的实物交割方式,交割结算价的选取也不尽相同。集中交割最后交易日交割结算价一般采用该期货合约自交割月之一个交易日起至最后交易日所有成交价格的加权平均价。
交割结算价是指在进行交割时用于商品交收时所依据的基准价格。不同的交易所,以及不同的实物交割方式,交割结算价的选取也不尽相同。集中交割最后交易日交割结算价一般采用该期货合约自交割月之一个交易日起至最后交易日所有成交价格的加权平均价。
郑州商品交易所的PTA、白糖和棉花期货采取滚动交割方式,交割结算价为期货合约配对日前 10 个交易日(含配对日)交易结算价的算术平均价。上海期货交易所均采用集中交割方式,但其交割结算价是该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的结算价。大连商品交易所的所有品种均可采用滚动交割方式,滚动交割结算价为期货合约配对日结算价;若在最后交易日之后进行的交割,交割结算价是期货合约自交割月之一个交易日起至最后交易日所有结算价格的加权平均价。郑州商品交易所的小麦期货可采取滚动交割方式,但对于滚动交割和最后交易日之后进行交割,交割结算价均为配对日结算价。交割商品计价以交割结算价为基础,再加上不同等级商品质量升贴水,以及异地交割仓库与基准交割仓库的升贴水。
交易所会员进行实物交割,还应按规定向交易所缴纳交割手续费。
期货交割价格的计算方式:
1、滚动交割配对日交割结算价采用该期货合约配对日的当日结算价;
2、大连商品交易所滚动交割的交割结算价为配对日结算价;集中交割最后交易日交割结算价采用该期货合约自交割月之一个交易日起至最后交易日所有成交价格的加权平均价;
3、上海期货交易所采用集中交割方式,其交割结算价为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的结算价,但黄金期货的交割结算价为该合约最后5个有成交价格按照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燃料油期货的交割结算价为该合约最后10个交易日按照时间的加权平均价。
3、期转现结算价采用买卖双方协议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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