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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业期货_中国证券业期货协会官网

29.88 W 人参与  2023年01月17日 07:20  分类 : 热门  评论

有人了解证券期货业协会的待遇吗

证券期货业协会的确实际一个自律组织,但待遇肯定要比一般的事业单位待遇好。在职能方面,由于协会具有监督检查各证券期货会员单位的职能,地位待遇也比想象的要高。

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在这些地方的在编工作人员是待遇与一般公务员差不多,工资是国家规定的,不会很高,但是福利还不错。

这些行业工资待遇正常水准,但福利不会差,金融行业这方面都会比别的好点。一般证券期货协会待遇还可以,比上不足比下有余。

扩展资料:

期货业协会主要职责:

一、根据期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期货业行为准则、业务规范及其他自律性规则参与拟订与期货相关的行业和技术标准。

二、为会员服务,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积极向中国 *** 及国家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在经营活动中的问题、建议和要求。

三、开展行业资信评级和信用体系建设,表彰、奖励行业内有突出贡献的会员和个人。

四、监督、检查会员的执业行为,受理对会员的举报、投诉并进行调查处

理,对违反本章程及自律规则的会员给予纪律处分;向中国 *** 反映和报告会员执业状况,为期货监管工作提供自律组织意见和建议。

五、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从业人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期货业务纠纷进行调解。

六、收集、整理期货信息,编辑出版期货业务书籍报刊;开展会员间的业务交流,组织开展期货研究,推动业务创新,为会员创造更大市场空间和发展机会。

七、组织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负责期货从业人员资格注册及自律管理工作。

八、对期货从业人员进行持续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和执业水平。

九、负责行业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自律性组织协调,提高行业信息安全保障和信息技术水平。

十、广泛开展期货市场宣传和投资者教育,为行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十一、开展期货业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 或会员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国期货业协会

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进一步配合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加强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有效防范证券期货业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规范行业反洗钱监管行为,推动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认真落实反洗钱工作,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以下简称《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

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在基金销售业务中履行反洗钱责任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 )依法配合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履行证券期货业反洗钱监管职责,制定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的规章制度,组织、协调、指导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反洗钱工作。

*** 派出机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辖区内证券期货业反洗钱监管职责。第四条 中国证券业协会和中国期货业协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证券期货业反洗钱自律管理职责。第五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反洗钱工作制度,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当地 *** 派出机构报送相关信息。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发现证券期货业内涉嫌洗钱活动线索,应当依法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侦查机关举报。第二章 监管机构及行业协会职责第六条  *** 负责组织、协调、指导证券期货业的反洗钱工作,履行以下反洗钱工作职责:

(一)配合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制定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的政策、规划,研究解决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重大和疑难问题,及时向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反洗钱工作信息;

(二)参与制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反洗钱有关规章,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提出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的要求,在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市场准入和人员任职方面贯彻反洗钱要求;

(三)配合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实施反洗钱监管;

(四)会同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制定反洗钱工作指引,开展反洗钱宣传和培训;

(五)研究证券期货业反洗钱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

(六)及时向侦查机关报告涉嫌洗钱犯罪的交易活动,协助司法部门调查处理涉嫌洗钱犯罪案件;

(七)对派出机构落实反洗钱监管工作情况进行考评,对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落实反洗钱工作进行指导;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七条  *** 派出机构履行以下反洗钱工作职责:

(一)配合当地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实施反洗钱监管,并建立信息交流机制;

(二)定期向 *** 报送辖区内半年度和年度反洗钱工作情况,及时报告辖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受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或处罚等信息及相关重大事件;

(三)组织、指导辖区证券期货业的反洗钱培训和宣传工作;

(四)研究辖区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 *** 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八条 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履行以下反洗钱工作职责:

(一)在 *** 的指导下,制定和修改行业反洗钱相关工作指引;

(二)组织会员单位开展反洗钱培训和宣传工作;

(三)定期向 *** 报送协会年度反洗钱工作报告,及时报告相关重大事件;

(四)组织会员单位研究行业反洗钱工作的相关问题;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 *** 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三章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反洗钱义务第九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负责人应当对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总部应当对分支机构执行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进行监督管理,根据要求向当地 *** 派出机构报告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第十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向当地 *** 派出机构报送其内部反洗钱工作部门设置、负责人及专门负责反洗钱工作的人员的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如有变更,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送更新后的相关信息。第十一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在发现以下事项发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向当地 *** 派出机构报告:

(一)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受到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或处罚的;

(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或其客户从事或涉嫌从事洗钱活动,被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侦查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处罚的;

(三)其他涉及反洗钱工作的重大事项。

*** 是做什么的

(一)研究和拟订证券期货市场的方针政策、发展规划;起草证券期货市场的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制定和修改的建议;制定有关证券期货市场监管的规章、规则和办法。

(二)垂直领导全国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对证券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管;管理有关证券公司的领导班子和领导成员。

(三)监管股票、可转换债券、证券公司债券和国务院确定由 *** 负责的债券及其他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托管和结算;监管证券投资基金活动;批准企业债券的上市;监管上市国债和企业债券的交易活动。

(四)监管上市公司及其按法律法规必须履行有关义务的股东的证券市场行为。

(五)监管境内期货合约的上市、交易和结算;按规定监管境内机构从事境外期货业务。

(六)管理证券期货交易所;按规定管理证券期货交易所的高级管理人员;归口管理证券业、期货业协会。

(七)监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期货结算机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资信评级机构;审批基金托管机构的资格并监管其基金托管业务;

制定有关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中国证券业、期货业协会开展证券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工作。

(八)监管境内企业直接或间接到境外发行股票、上市以及在境外上市的公司到境外发行可转换债券;监管境内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到境外设立证券、期货机构;监管境外机构到境内设立证券、期货机构、从事证券、期货业务。

(九)监管证券期货信息传播活动,负责证券期货市场的统计与信息资源管理。

(十)会同有关部门审批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及其成员从事证券期货中介业务的资格,并监管律师事务所、律师及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及其成员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活动。

(十一)依法对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罚。

(十二)归口管理证券期货行业的对外交往和国际合作事务。

(十三)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扩展资料:

*** 的历史沿革:

1992年10月,国务院证券委员会(简称国务院证券委)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 *** )宣告成立,标志着中国证券市场统一监管体制开始形成。

国务院证券委是国家对证券市场进行统一宏观管理的主管机构。中国 *** 是国务院证券委的监管执行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

国务院证券委和中国 *** 成立以后,其职权范围随着市场的发展逐步扩展。1993年11月,国务院决定将期货市场的试点工作交由国务院证券委负责,中国 *** 具体执行。

1995年3月,国务院正式批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机构编制方案》,确定中国 *** 为国务院直属副部级事业单位,是国务院证券委的监管执行机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证券期货市场进行监管。

1997年8月,国务院研究决定,将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统一划归中国 *** 监管;同时,在上海和深圳两市设立中国 *** 证券监管专员办公室;

11月,中央召开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决定对全国证券管理体制进行改革,理顺证券监管体制,对地方证券监管部门实行垂直领导,并将原由中国人民银行监管的证券经营机构划归中国 *** 统一监管。

1998年4月,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决定将国务院证券委与中国 *** 合并组成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经过这些改革,中国 *** 职能明显加强,集中统一的全国证券监管体制基本形成。

1998年9月,国务院批准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进一步明确中国 *** 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是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的主管部门,进一步强化和明确了中国 *** 的职能。

2015年5月1日,中国 *** 公布了一批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其中包括取消8项行政审批项目和1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保留4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

进入2015年9月份, *** “火力全开”,对违法违规的机构和个人毫不手软。

据观察者网统计,从9月2日至9月19日, *** 共开出了17.6亿元的罚单,涉及券商、期货公司、对冲基金、第三方交易平台等多家机构和个人。其中,“牛散”袁海林涉嫌操纵股票,亏损2.78亿,但仍被罚300万元。

*** 重点打击的行为包括操纵市场、非法经营(证券服务)、违法违规(券商期货)、违法减持和短线交易等五种,共立案40宗。

其中,涉嫌操纵市场的有7宗案件,涉及1家机构和6名个人。东海恒信因涉嫌操纵180ETF被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共7.37亿元(罚款5.5亿)。这也是近期 *** 开出的更大一张罚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0修正)

之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向投资者销售公开或者非公开发行的证券、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包括创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公开或者非公开 *** 的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或者为投资者提供相关业务服务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期货产品或者提供证券期货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经营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在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深入调查分析产品或者服务信息,科学有效评估,充分揭示风险,基于投资者的不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产品或者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等因素,提出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并对违法违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第四条 投资者应当在了解产品或者服务情况,听取经营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能力审慎决策,独立承担投资风险。

经营机构的适当性匹配意见不表明其对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第五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 )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对经营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进行监督管理。

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登记结算机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统称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对经营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进行自律管理。第六条 经营机构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时,应当了解投资者的下列信息:

(一)自然人的姓名、住址、职业、年龄、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性质、资质及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

(二)收入来源和数额、资产、债务等财务状况;

(三)投资相关的学习、工作经历及投资经验;

(四)投资期限、品种、期望收益等投资目标;

(五)风险偏好及可承受的损失;

(六)诚信记录;

(七)实际控制投资者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八)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规定的投资者准入要求相关信息;

(九)其他必要信息。第七条 投资者分为普通投资者与专业投资者。

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别保护。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是专业投资者:

(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

2.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

3.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

1.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2.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属于本条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是指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第九条 经营机构可以根据专业投资者的业务资格、投资实力、投资经历等因素,对专业投资者进行细化分类和管理。

2021年我国证券期货市场存续的场外期权产品中,哪种标的占比更大

中证网讯(记者 胡雨)中国证券业协会日前发布《中国证券业发展报告(2022)》(简称《报告》),对场外衍生品、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收益凭证、场外债券投资交易业务等场外证券业务2021年度相关数据进行介绍。截至2021年底,共有8家证券公司具备场外期权业务一级交易商资质,累计91家证券公司报送备案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10732只,备案总规模10.67万亿元;2021年全年,证券公司累计发行收益凭证4.41万只,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场外债券交易现券买入合计111万亿元,卖出合计101万亿元。

8家券商具备场外期权业务一级交易商资质

就场外衍生品业务而言,《报告》显示,证券公司场外衍生品业务采用交易商管理机制,截至2021年底,共8家证券公司具备场外期权业务一级交易商资质,35家证券公司具备场外期权业务二级交易商资质。2021年12月,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公司收益互换业务管理办法》,明确场外期权交易商可以开展收益互换业务。

在业务规模方面,《报告》显示,2021年全年共新增场外衍生品交易合计名义本金84038.01亿元,同比增长76.56%。其中新增收益互换交易合计名义本金47727.35亿元;新增场外期权交易合计名义本金36310.66亿元。截至2021年末,未了结的场外衍生品交易合计共存续名义本金20167.17亿元,同比增长57.80%。其中,收益互换交易存续名义本金10260.67亿元,场外期权交易存续名义本金9906.5亿元。

在交易集中度方面,《报告》显示,2021年证券公司场外衍生品新增交易集中度(指每月新增交易中名义本金排名前5名的证券公司交易量之和在全市场中的占比)依然维持在较高水平,但相较于2020年整体走势有所降低,且全年月度趋势稳中有降。

在合约标的分布上,主要有A股股指、A股个股、大宗商品和其他标的(包括基金及基金专户、境外股票、境外股指、股指期货、债券、汇率等)。以名义金额计算,截至2021年末,场外期权业务中A股股指占比更高,约为57.33%;收益互换业务中其他标的占比更高,约为57.23%。

《报告》显示,从证券公司场外衍生品合约的交易对手情况看,商业银行、私募基金、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是场外衍生品市场的主要买方机构。以名义金额统计,截至2021年末,场外期权业务的交易对手方中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及子公司占比较高,分别为54.00%、13.72%;收益互换业务的交易对手方中私募基金、证券公司及子公司占比较高,分别为55.86%、20.08%。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累计报送备案逾万只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方面,《报告》显示,截至2021年末,累计91家证券公司报送备案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10732只,备案总规模10.67万亿元。根据中国 ***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及中国证券业协会《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备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承销机构或自行销售的发行人应当在每次发行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报告》显示,2021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共新增备案数量2770只,同比上升20.96%,新增备案规模20820.42亿元,同比上升8.51%。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发行人共涉及17个行业,主要分布于建筑业、综合业和金融业等领域,集中度相对较高。

2021年度3年期以内债券备案规模同比上升,其中1年期以内债券同比增长36.02%;5年以上债券备案规模同比下降22.22%。2021年,非公债持有人类型包括银行理财产品、商业银行(含农信社)、券商资管计划、证券公司及信托计划等。其中,银行理财产品持有金额占比更大,为24.04%。

2021年券商累计发行收益凭证4.41万只

收益凭证发行方面,《报告》显示,2021年全年,中证报价交易报告库(TR)已持续接受113家证券公司备案收益凭证产品,日均备案产品数量约188只。2021年全年,证券公司全年累计发行收益凭证44091只,发行规模10226.49亿元;截至2021年底,存续收益凭证数量为15951只,合计金额4142.24亿元。在发行场所方面,在报价系统和证券公司柜台发行的收益凭证分别占发行总量的41.21%和58.79%。

从收益结构情况来看,2021年市场新发行收益凭证中,固定收益型产品规模6539.53亿元,占比为63.95%;浮动收益型产品规模3686.97亿元,占比为36.05%。截至2021年12月末,存续收益凭证主要集中于固定收益型产品,金额为2605.12亿元,占比为62.89%;浮动收益型产品规模1537.12亿元,占比为37.11%。

从发行期限结构情况来看,2021年收益凭证全年新发行的产品期限主要集中在1年以内,合计金额为7039.51亿元,占全年新发行总规模的68.84%;期限一年以上产品金额为3186.97亿元,占全年新发行总规模的31.16%。

从投资者持仓情况来看,截至2021年末,全市场存续的15951只产品共涉及375343个投资者,投资者数量集中在个人投资者,持有规模集中在机构投资者。其中,个人投资者为370006人,数量占比为98.58%,持有规模共705.71亿元,占总存续规模17.04%;机构投资者5337家,持有规模共3436.53亿元,规模占比为82.96%。

2021年场外债券交易现券买入111万亿元

场外债券投资交易业务方面,《报告》显示,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场外债券投资交易业务涉及债券的现券交易、回购交易、远期交易和借贷交易四大类别。2021年,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场外债券交易现券买入合计111万亿元,卖出合计101万亿元;新增正回购规模合计430万亿元,新增逆回购规模合计106万亿元;远期交易新增买入465亿元,卖出401亿元;借贷交易新增借入41594亿元,融出180亿元。

从持仓规模来看,截至2021年末,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债券持仓券面金额26.30万亿元,公允价值26.30万亿元,同比增长19.08%。从持仓债券的品种结构看,2021年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持仓信用债占比约三分之二,利率债、同业存单、资产支持证券合计占比约三分之一。其中,信用债、资产支持证券持仓占比略呈下降趋势,利率债、同业存单持仓占比略呈上升趋势。

从持仓债券发行场所来看,2021年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主要持有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券,占比近四分之三,总体呈上升趋势;持有交易所市场债券约占四分之一,总体呈下降趋势。2021年末,自营/自有资金持仓银行间市场债券比例约为64%,资管/基金产品持仓银行间市场交易债券比例约为75%。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之一条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办法》第二条第二款所称“证券、期货投资分析、预测或者建议”包括直接或者间接影响证券、期货市场行情的分析、预测和投资建议;直接有偿投资咨询服务是指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及人员从服务对象直接获取收益的活动;间接有偿投资咨询服务是指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及人员没有从服务对象直接获取收益,但是为其营利创造条件的活动。第三条 《办法》第二条第二款之一项所称“接受投资人或者客户委托,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服务”包括除证券经营机构外的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提供涉及证券发行、交易以及与之相关的企业财务顾问等方面的有偿咨询服务。第四条 《办法》第六条“申请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机构”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包括:证券、期货投资咨询公司,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证券经营机构、期货经纪机构、信息服务公司、信息 *** 公司、财务顾问公司、资产管理公司、投资公司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 )认定的其它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公司。第五条 同时从事证券和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中,具有从事证券投资咨询和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各不得少于三名。第六条 《办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场所”与“设施”应当专门用于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第七条 《办法》第七条之一款规定证券经营机构、期货经纪机构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除符合《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设立独立的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部门,其业务、人员、场所、设施应当与证券经营机构、期货经纪机构的其他部门分开,咨询人员不得在机构其他部门 *** 。

证券经营机构只能申请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期货经纪机构只能申请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资格,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其业务资格由所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申报。第八条 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在其具有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数低于《办法》规定的更低要求数额时,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地方证管办( *** )报告,并应当在二个月内提交拟增补的具有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来资格的专职人员名单,地方证管办( *** )审核同意后,报中国 *** 审批,经批准后,该咨询机构应当在一个月内补足人数并报地方证管办( *** )备案;逾期未补足的,由地方证管办( *** )报中国 *** 注销该咨询机构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第九条 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和人员不得出租、出借、 *** 、涂改业务资格证书。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中国 *** 暂停或者撤销其从业资格。第十条 对于不具有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资格,擅自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或者人员,证券监管部门除依《办法》规定处罚外,在三年内不受理该机构或者人员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申请。第十一条 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人员包括在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中专职从事证券或者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从事证券或者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的正、副经理及相当职务者;“业务人员”是指在机构中从事证券或者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分析、研究人员。第十二条 《办法》第十三条第(六)项所述证券、期货从业经历,是指专职从事证券、期货业务的连续从业经历。第十三条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及其咨询人员应当将其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资格证明文件原件放置于营业场所明显处,便于投资者或客户查验。第十四条 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在异地开办的分支机构,应当向其机构注册地证管办( *** )提出申请,并向其营业场所所在地证管办( *** )备案。对其日常业务的监管,由营业场所所在地证管办( *** )及中国 *** 负责。对案件管辖有争议的,应当报请中国 *** 指定管辖;对超出地方证管办( *** )管辖范围的案件,应当报中国 *** 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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