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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期货会议_期货投资者年会

51.29 W 人参与  2023年01月16日 05:16  分类 : 最新  评论

国内原油期货上市了吗

国内原油期货上市了。

在中国 *** 的指导下,上海期货交易所从2001年开始研究论证开展石油期货交易。原油是石油中更大、最基础的产品,由于当时上市原油期货的市场条件不够成熟,交易所对石油期货产品的上市路径进行了顶层设计。

2004年,燃料油期货在上海期货交易所上市交易,经过近10年很活跃的交易后,由于现货市场发生了根本变化,其衍生品燃料油期货的作用随之消失,交易逐渐清淡。

2013年,上海期货交易所上市了另一个石油期货产品——石油沥青期货。目前石油沥青期货的成交量在全球能源期货合约中排第五位。

2018年3月26日,原油期货将在上海期货交易所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正式挂牌交易。原油期货上市,无论对于中国期货市场还是石油业来说都意义重大、影响深远,是里程碑式的事件。

扩展资料

与国内其他商品期货品种不同,原油期货从一开始设计时就定位为一个国际化市场,对全球的投资者,包括跨国石油公司、原油贸易商、金融机构开放。

2012年,第四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要稳妥推出原油等大宗商品期货品种的要求。

同年,我国对《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进行修改,删除了限制外国人参与国内期货交易的规定,允许外国投资者参与境内特定品种的期货交易,为国际化原油期货上市打开了世界大门。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中国版原油期货上市凸显四大意义

原油国际期货交易时间是什么

现货原油交易时间是和国际市场接轨的,现货原油交易时间是采用24小时报价,22小时是交易时间,有2小时结算时间。

每天凌晨的6点到第二天的凌晨4点是完整的22小时现货原油交易时间。顺延交易日凌晨4:00--6:00期间为本交易日的结算时间。

现货原油交易时间具体分是,每周之一个交易日开盘周一是早8点,收盘是周六的凌晨4点。

拓展资料

原油期货简称为OilFut,是最重要的石油期货,OilFut是“Oil Futures”的缩写,世界上重要的原油期货合约有4个:纽约商业交易所(NYMEX)的轻质低硫原油即“西德克萨斯中质油”期货合约;迪拜商品交易所的高硫原油期货合约;伦敦国际石油交易所(ICE)的布伦特原油期货合约;新加坡交易所(SGX)的迪拜酸性原油期货合约。

2018年3月26日,原油期货在上海期货交易所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正式挂牌上市交易。

2020年4月20日,纽约商品交易所5月交货的轻质原油期货价格 *** ,暴跌55.90美元,收于每桶-37.63美元,跌幅为305.97% 。4月21日,纽约商品交易所5月交货的轻质原油期货价格21日出现大幅反弹。

石油期货就是以远期石油价格为标的物品的期货,是期货交易中的一个交易品种。

由期货交易所统一制定,以原油为标的的标准化合约。

eg: NYMEX于1983年推出轻质低硫原油期货合约。

IPE于1988年6月23日推出国际三种基准原油之一的布伦特原油期货合约。

新加坡交易所(SGX)于2002年11月2日正式推出了中东迪拜石油期货合约。

20世纪70年代初发生的石油危机,给世界石油市场带来巨大冲击,石油价格剧烈波动,直接导致了石油期货的产生。石油期货诞生以后,其交易量一直呈现快速增长之势,已经超过金属期货,是国际期货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石油期货合约之中,原油期货(OilFut)是交易量更大的品种。世界上交易量更大,影响最广泛的原油期货合约共有3种:纽约商业交易所(NYMEX)的轻质低硫原油即WTI(西德克萨斯中质原油)期货合约,伦敦国际石油交易所(IPE)的BRENT(北海布伦特原油)期货合约,以及新加坡国际金融交易所(SIMEX)的DUBAI(迪拜原油)期货合约。

其他成品油期货品种还有馏分油、无铅汽油、瓦斯油、取暖油、燃料油、轻柴油等。

期货经营机构在市场的作用和地位将不断提升

“开展期货资管与风险管理业务,为期货经营机构带来重大发展机遇,提升了期货经营机构的服务能力和专业能力,推动期货经营机构实现了转型。近年来,期货经营机构服务实体产业的能力大大增强,核心就在于期货资管与风险管理业务的开展。” 在9月8日举行的2018中国(郑州)国际期货论坛预热论坛——“期货投资机构论坛”上,新湖期货董事长马文胜表示,期货经营机构在市场的作用和地位也将不断提升。

马文胜表示,“重大发展机遇”中的“重大”二字指的是,开展期货资管和风险管理业务,使期货经营机构真正实现转型。而所谓机遇,一个是市场需求,一年约14万亿元的风险管理为我国衍生品市场带来了巨大需求,同时企业的风险管理精细化和企业商业模式也需要不断创新。而通过这些创新业务,期货公司还建立了比较独特的产业研发体系,马文胜结合新湖期货的具体实践说:“在比较大级别的行情到来之前,往往会在几个产业链上出现同样的供求关系变化,并表现出不同的特征,且这些特征都会指向一点——可能会出现趋势性上涨或者趋势性下跌,基于此,期货经营机构能够为客户带来更有价值的研究服务。”

马文胜说,目前,中国的期货经营机构已经不再是简单的、单一的通道业务,已经转变为为客户服务、创造价值为核心的衍生品综合业务服务提供商。通过期货分管和风险管理业务,中国期货经营机构正在成为中国期货市场最重要的机构投资者。未来期货资管建设将形成“以主动管理、服务型业务为核心的资管业务体系”:期货公司资管业务根据自身发展条件,向财富管理、资产管理、资产管理运营商转型发展;成为多市场投资,FOF运作,与金融机构、产业资金组合的财富管理机构;成为专业产品提供商和资管交易商,从CTA扩展到CTA、权益资产,债券类资产的投资组合;成为机构投资者的资产管理业务的运营商,完成第三方监管、运营职责。

如何建设为实体经济风险管理服务的资管业务体系?马文胜表示,目前正在争取政策方面的支持,争取允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可以投资于非标准化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通过期货公司资管业务募集资金、与风险管理子公司或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子公司实现场外衍生品互换业务、通过交易实现场内对冲,实现为实体企业风险管理服务。

在期货风险管理业务创新方面,马文胜认为,可以围绕四个层面进行:一是定价体系的创新;二是融资模式的创新;三是风险管理工具的创新;四是企业运营的模式创新。

马文胜还表示,开展期货资管与风险管理业务,促进了期货经营机构组织体系的创新,助推行业转型升级。他认为,期货经营机构未来将呈现两种分离:一是风险管理的需求者和风险管理服务提供者的分离,二是资产管理的需求者和资产管理服务提供者的分离,这也将使得期货经营机构从以往辅助角色,转变为衍生品与服务的提供主体。

“未来,期货经营机构业务单位要变成专家线和顾问线,经纪业务、风险管理业务要变成产品线,技术、运营研发要变成财务线,中国期货经营机构要研究的就是如何把这些结合好,把产品做好。”马文胜说。

重磅消息!股指期货即将恢复常态化 密切关注时间表

股指期货即将恢复常态?没错,这是个真实消息!

券商中国记者从知情人士处获悉,监管部门领导今日上午在2018年之一期期货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培训班上透露,股指期货交易即将恢复常态化,各家期货公司可以进行相关准备工作。不过,该知情人士称,监管部门并未提及明确时间表。

股指期货受限影响功能发挥

股指期货交易受限,还要回溯到2015年年中的股市异常波动时期。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宣布了一系列的收紧举措。

2015年9月2日晚间,中金所宣布,自2015年9月7日起,将期指非套保持仓保证金提高至40%,平仓手续费提高至万分之23,也就是整整上调了20倍。同时,非套期保值客户的单个产品单日开仓交易量超过10手,就认定为异常交易行为。

在这样的限制下,股指期货市场流动性骤然下跌,也因此出现了多起因流动性匮乏导致的“乌龙指”事件。

例如,2016年5月31日上午10点42分左右,沪深300股指期货主力合约IF1606突然暴跌至2732.4,在近700张空单的重压之下触及跌停,随后快速补涨。当日晚间,中金所发布调查结果称,是某套保客户以398手市价卖出委托连续成交,触发了市场技术性卖盘所致。

2017年3月14日下午,走势一直风平浪静的上证50股指期货主力合约IH1703盘中突然出现直线下挫,价格从2348左右跌至2128.6,逼近跌停位。随后迅速回到正常价位,并平稳收盘,收盘时报2349.0,收跌0.05%。

2017年7月19日,类似情况再次发生,某资管客户下了区区18手沪深300股指期货IF1708合约买单,就将该合约的价格瞬间打至涨停。

2017年已两次松绑

在市场人士的多番呼吁下,股指期货终于在2017年迎来了两次松绑。

之一次松绑是在2017年2月16日,中金所宣布,在中国 *** 的统一部署下,中金所在综合评估市场风险、积极完善监管安排的基础上,按照“发挥功能、动态调整、加强监管、防范风险”的原则,决定稳妥有序地调整有关交易安排:

一是自2017年2月17日起,将股指期货日内过度交易行为的监管标准从原先的10手调整为20手,套期保值交易开仓数量不受此限;

二是自2017年2月17日结算时起,沪深300、上证50股指期货非套期保值交易保证金调整为20%,中证500股指期货非套期保值交易保证金调整为30%(三个产品套保持仓交易保证金维持20%不变);

三是自2017年2月17日起,将沪深300、上证50、中证500股指期货平今仓交易手续费调整为成交金额的万分之九点二。

第二次松绑则发生在2017年9月15日。在连续发布的两则通知中,中金所宣布,自2017年9月18日(星期一)起,沪深300、上证50、中证500股指期货各合约平今仓交易手续费标准调整为成交金额的万分之6.9。此前,手续费标准是成交金额的万分之9.2,也就是说,交易手续费这次被下调了25%。

此外,沪深300和上证50股指期货各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由目前合约价值的20%调整为15%,同样是自2017年9月18日起实施。保证金的下调幅度,同样是25%。

   监管部门今年多次吹风

值得注意的是,2018年以来,监管层也曾公开提到股指期货交易。

6月14日, *** 副主席方星海在出席“2018陆家嘴论坛”期间提到,将创造条件允许境外投资者参与股指期货。

而在此前的5月30日上午,中金所董事长胡政在第十五届上海衍生品市场论坛上也介绍了股指期货市场的现状和发展计划。

胡政当时指出,中金所持续完善市场交易规则,优化参与者结构,促进股指期货市场功能的发挥。近年来,股指期货市场成交持仓比保持稳定,投资者结构日趋合理,以证券自营、私募基金、QFII、RQFII为代表的金融持牌机构已经成为市场最主要的参与者,日均持仓量占市场比重接近70%。

他表示,目前境内股指期货交易成本依然较高,市场流动性有待进一步提升,市场功能发挥受到一定限制,难以充分满足投资者风险管理的需求。从世界各国资本市场发展经验来看,股指期货是最基础、最成熟、交易最活跃的金融衍生品,是任何一个强大的资本市场都不可缺少的风险管理工具。

业内专家:股指期货交易限制进一步“松绑”可期

今年上半年,在国内持续去杠杆和国际市场复杂形势的影响下,市场负面情绪高涨,A股不断振荡探底,与其相关的资管类产品表现普遍不如人意。究其原因,曾参与沪深300股指期货设计的上海北外滩绝对收益投资学会常务理事、上海财经大学客座教授刘文财认为,这与股指期货临时 *** 易限制措施有一定关系。

虽然去年以来中金所对股指期货临时 *** 易限制措施进行了两次“松绑”,股指期货市场成交量、持仓量有所放大,期指贴水现指的情况有所转好,但股指期货市场仍然不能满足资产管理机构正常的风险管理和居民对财富保值增值的需要。也正是因为股指期货难以有效发挥其“泄洪渠”的功能,投资者无法有效对冲风险而不断“割肉减压”,使得A股一再下行探底,股指期货更是出现贴水进一步扩大的情况。

在刘文财看来,期货和期权是更好的风险管理工具,就像日常生活中的保险一样,在市场有足够活跃度和投资者的情况下,可以有效对冲市场风险。“股指期货贴水的进一步扩大,意味着市场流动性不足,就像保险市场中的保费较高一样,意味着风险的提升。想要降低‘保费’,就需要市场有足够的流动性,这就需要有更多的可以提供流动性的交易者参与进来。”刘文财说。

鉴于此,他呼吁进一步“松绑”股指期货临时 *** 易限制措施,提高市场的流动性,使股指期货市场功能得以有效发挥,进而使资本市场运行更为平稳。

对于未来股指期货临时 *** 易限制措施进一步“松绑”甚至全面“解禁”,刘文财始终坚信不疑。特别是在我国资本市场逐步对外开放的今天,他更是认为,股指期货临时 *** 易限制措施全面“退出”可期。

“A股纳入MSCI指数不仅是我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一个里程碑事件,更将逐步提升境外投资者对A股市场的配置比例。鉴于境外投资者习惯通过股指期货等衍生工具管理投资风险,未来股指期货临时 *** 易限制措施会进一步‘松绑’。”刘文财认为,不仅如此,还会增加新的交易品种和工具,以提升我国资本市场的国际竞争力和吸引力。

据了解,目前中金所正在推动股指期权产品研发和上市。对此,刘文财表示,资管行业对股指期权期盼已久。

“如果说股指期货是‘提取黄金的溶液’,可以分离股票中的alpha与beta,那么股指期权更像是‘光刻机’,可以把风险进一步分割、细化,其衍生出的策略相对更多,在此基础上,相关机构可以创新出不同风险与收益的产品,以满足投资者更多元化的需求。”刘文财说。(来源:期货日报)

*** 发布修订后的《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

近日, *** 发布修订后的《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在现行《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基础上修订完善形成的。《暂行办法》于2012年9月正式实施,2014年进一步修订完善,是 *** 制定的首部资本市场诚信规章,被誉为填补了“法治和诚信结合”的空白,并在全国首届诚信论坛上,被评选为“全国诚信建设制度创新十佳事例”。

《暂行办法》实施五年多以来,以统一、全面的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为支撑,内部实现诚信信息整合,外部开启信息共享合作,通过丰富诚信约束和激励手段,激励守信、惩戒失信,构建了立体式的资本市场诚信监管制度,实现了执法效能的大幅跃升,推动资本市场诚信建设取得积极成效。

近年来,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不断深入,市场层次日益完善,市场主体进一步增多,市场产品进一步丰富,对资本市场诚信监管提出了许多新的需求;落实依法全面从严监管要求也需要进一步充实和完善诚信监管机制,发挥诚信监管的“补强”作用。特别是资本市场的诚信水平总体还不够高,一些方面表现出的失信问题还比较突出,而《暂行办法》还存在一些空缺和不足,难以适应新的形势需要。

为此, *** 从资本市场作为信息市场、信用市场的特点出发,将国家相关要求与资本市场实际相结合,对《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并于2017年12月1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至12月31日公开征求意见结束, *** 共收到66条反馈意见。经综合考虑,采纳了其中针对《办法》具体规范内容的合理意见。对于不属于这一规章调整范围或属于具体落实层面的意见建议, *** 将认真研究,在今后的监管工作以及其他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制订过程中加以重视。

修订后的《办法》共六章50条,包括总则,诚信信息的采集和管理,诚信信息的公开与查询,诚信约束、激励与引导,监督与管理,附则等内容。本次修订重点体现在七个方面:

一是扩充了诚信信息覆盖的主体范围和信息内容范围,实现资本市场诚信监管“全覆盖”。将证券期货市场投资者、新三板挂牌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及相关企业、证券期货传播媒介机构等重要市场主体纳入诚信档案主体范围;将融资融券、证券质押、回购等信用交易活动中的违约失信信息,债券发行人、担保人的违约失信信息,拒不执行生效行政处罚、监管措施、拒不配合监管检查或者调查、以不正当手段干扰监管执法、拒不履行已达成的证券期货纠纷调解协议等市场主体严重失信信息纳入诚信档案范围。

二是建立重大违法失信信息公示的“黑名单”制度。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市场禁入、证券期货犯罪、拒不配合监督检查或者调查、拒不执行生效处罚决定及严重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市场反映强烈的其他违法失信信息。

三是建立市场准入环节的诚信承诺制度,严把市场准入关。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涉及的相关当事人应当提交书面承诺,承诺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并将诚实合法地参与证券期货市场活动。

四是建立主要市场主体诚信积分管理制度,对主要市场主体实施诚信分类监管。

五是建立行政许可“绿色通道”制度,激励守信,对诚信状况良好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人实行优先审查制度。

六是建立健全市场主体之间的诚信状况查询制度,强化市场交易活动中的自我诚信约束。要求在办理账户开立业务、开展信用类业务环节、主要市场机构聘任高管人员及从业人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受托从事证券服务等市场活动中,必须查询相关主体的诚信档案,并按规定实施相应的诚信激励约束,把好市场准入关,将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害群之马”挡在资本市场门外,净化市场诚信环境。

七是强化事后监管的诚信约束。实现在监管的各流程、各环节都要查询诚信档案,作为采取监管执法措施的重要考量因素。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139】号

《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1月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年第7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刘士余

2018年3月28日

《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详见中国 *** 官方网站。

国家刑法新规定,8月3号实施了什么规定?

《通知》指出,通知所指银行包括政策性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国有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在华外资银行、境内上市的其他银行。银行应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在证券交易所参与债券现券的竞价交易。银行参与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涉及的证券账户开立、债券登记、存管、托管及结算业务,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法律和规则办理。参与债券竞价交易的银行,应当制定相关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规范操作流程,防范有关风险。 *** 、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此前发布的关于银行在证券交易所参与债券交易的相关规定如与通知不符,以通知为准。

(二)《更高人民法院、更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未 *** 息交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更高人民法院 更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未 *** 息交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已于2018年9月10日由更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8次会议、2018年11月30日更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办理利用未 *** 息交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做了解释。此次解释主要针对《刑法》之一百八十条第四款所规定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如何认定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和之一款所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做了相关解释。

法条原文:《刑法》之一百八十条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之一款的规定处罚。

一、“内幕信息以外对其他未 *** 息”都包含哪些信息?

根据《解释》之一条和第二条,“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下列信息:(一)证券、期货的投资决策、交易执行信息;(二)证券持仓数量及变化、资金数量及变化、交易动向信息;(三)其他可能影响证券、期货交易活动的信息。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难以认定的,司法机关可以在有关行政主(监)管部门的认定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认定。

二、“违法规定”是指违反了哪些规定?

根据《解释》第三条,“违反规定”,是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全国性行业规范有关证券、期货未 *** 息保护的规定,以及行为人所在的金融机构有关信息保密、禁止交易、禁止利益输送等规定。

三、“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应当如何认定?

根据《解释》第四条,(一)行为人具有获取未 *** 息的职务便利;(二)行为人获取未 *** 息的初始时间与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的初始时间具有关联性;(三)行为人与他人之间具有亲友关系、利益关联、交易终端关联等关联关系;(四)他人从事相关交易的证券、期货品种、交易时间与未 *** 息所涉证券、期货品种、交易时间等方面基本一致;(五)他人从事的相关交易活动明显不具有符合交易习惯、专业判断等正当理由;(六)行为人对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没有合理解释。

四、利用未 *** 息交易,哪些情形构成“情节严重”?

根据《解释》第五条,利用未 *** 息交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之一百八十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违法所得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二)二年内三次以上利用未 *** 息交易的;(三)明示、暗示三人以上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的。

根据《解释》第六条,利用未 *** 息交易,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五百万元以上,或者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之一百八十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以出售或者变相出售未 *** 息等方式,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的;(二)因证券、期货犯罪行为受过刑事追究的;(三)二年内因证券、期货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知情人员利用未公开的信息交易或者泄露时,哪些情形构成“情节严重”?根据《解释》第七条,利用未 *** 息交易,违法所得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违法所得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或者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五千万元以上,或者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具有本解释第六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五、 豁免与从轻处罚

对于《解释》认定的构成情节严重的行为人,如果该行为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并积极配合调查,退缴违法所得的,可以从轻处罚;其中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认罪认罚从宽适用范围和条件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处理。

(三)《更高人民法院更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更高人民法院更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已于2018年9月3日由更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7次会议、2018年12月12日更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做了如下解释。解释主要针对《刑法》之一百八十二条之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第三款规定的“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和第四款规定可以认定为“以其他 ***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做了相关解释。法条原文:《刑法》之一百八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四)以其他 ***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一、什么样的行为可以认定为“以其他 ***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

根据《解释》之一条,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之一百八十二条之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以其他 ***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

1. 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并进行相关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的;

2. 通过对证券及其发行人、上市公司、期货交易标的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误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并进行与其评价、预测、投资建议方向相反的证券交易或者相关期货交易的;

3. 通过策划、实施资产收购或者重组、投资新业务、股权 *** 、上市公司收购等虚假重大事项,误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并进行相关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的;

4. 通过控制发行人、上市公司信息的生成或者控制信息披露的内容、时点、节奏,误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并进行相关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的;

5. 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申报、撤单或者大额申报、撤单,误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并进行与申报相反的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的;

6. 通过囤积现货,影响特定期货品种市场行情,并进行相关期货交易的;

7. 以其他 ***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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