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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和衍生品法》开始实施,对普通投资者产生的影响有:
首先,在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下称“期货和衍生品法”)正式实施,我国期货和衍生品市场终于有了根本大法;尽管我国期货市场体量举世瞩目,长期以来,中国期货行业主要依托《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这一行政法规运行,场外衍生品市场则通过有关部门规章进行规范。
作为期货行业的根本大法,《期货和衍生品法》的出台补齐了我国期货和衍生品领域的法律“短板”,资本市场法律体系“四梁八柱”基本完成;总的感觉,期货市场以后应该更加规范了,但散户(ˇˍˇ) 想~赚钱还是难。对于散户来说,要举报容易,但要举证就太难了。
其中在经过衍生品的一个领域,里面国家也开始了,对此行业有一个法律的实施,这个对于普通的投资者而言,赚钱的机会就是少了,因为普通投资者大家在这个行业里赚钱的时候一定要,遵守这样的法律法规吧!而且,平常的散户在你们投资客户的机会就会更少了。但是应该法律对于期货和衍生品的整个行业都是非常有好处的,其影响是比较好的。
所以最后总得让人研发一个法律的实施,对一个行业有好处也有坏处,对于一般的散户而言也是有更大的行为法规;该法律也会使得嗯,这个行业的一些过程呢会更规范,风险性小了吧!
该法律在一定程度上,加大普通投资者保护力度;使得整个行业更加有规则,非常棒的一个法律政策吧!该法律对于人们投资的影响可能是有的,是一把双刃剑,以上是我个人的一些看法以及网上的一些评价吧!
全面系统规定了期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各项基础制度,为打造一个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提供了坚强的法治保障,具有非常重要而又深远的意义。本次期货和衍生品法的制定,在总结历史经验和借鉴国际有益做法的基础上,做了一系列制度安排。
2022年年我国粮食储备整体较为充足,粮食储备率已经超过80%,远超世界粮农组织提出的17%至18%的安全储备率水平。
中央储备主要调节全国粮食供求和产销区平衡,地方储备主要服务区域粮食市场稳定,形成“全国一盘棋”高效调用。在此过程中,期货市场风险管理功能得到有效发挥。
过去一段时间内,俄罗斯、乌克兰、阿根廷、印度等世界重要“粮仓”纷纷收紧粮食出口,造成全球农产品供给呈现紧平衡格局。受此影响,小麦、大豆、稻谷、燕麦等海外农产品期货价格短期内大幅攀升。
面对全球粮食产业链供应链不确定风险增加、粮食价格大幅上涨的不利因素,我国积极利用粮食储备体系调控供需结构,从而稳定粮食价格。在此过程中,期货衍生品市场充分发挥风险管理功能,以实际行动服务国家粮食安全和保供稳价大局。
全球重要“粮仓”告急:
今年以来,全球粮食供给结构风云突变,成为催化粮价上涨的重要因素。
凭借肥沃的黑土地和高粮食产量,乌克兰与俄罗斯西南部被称为“欧洲的粮仓”。联合国粮农组织数据显示,俄罗斯是全球更大的小麦出口国,乌克兰是全球第五大小麦出口国,两国提供了全球约19%大麦、14%小麦以及4%玉米的产量。
今年2月,乌克兰危机爆发,此后乌克兰粮食出口一度中断。7月22日,土耳其、俄罗斯、乌克兰和联合国代表在伊斯坦布尔签署了“黑海粮食倡议”,有效期为120天。协议内容包括:在伊斯坦布尔建立联合协调中心并确保粮食运输安全,俄乌双方同意任何一方都不攻击运送船只。根据土耳其方面发布的通报,自倡议签署以来,至少有426艘运粮船从乌克兰港口出发,对外运送超过970万吨农产品。
然而好景不长。当地时间11月1日,黑海粮食外运联合协调中心联合国秘书处发布声明称,11月2日将不安排任何船只在“黑海粮食倡议”下移动。这是倡议执行以来,联合协调中心首次中断船只移动。
当地时间11月2日,俄罗斯国防部表示,俄罗斯联邦恢复参与黑海港口农产品外运协议。但俄罗斯方面强调,俄罗斯保留再次退出“黑海倡议”的权利,乌克兰必须承诺不再使用黑海运输通道进行对俄军事行动。
除欧洲外,亚洲、美洲的重要“粮仓”也为了应对国内供应紧缺、价格上涨及极端气候,纷纷酝酿或出台了一系列粮食(农产品)出口限制措施。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规范期货交易和衍生品交易行为,保障各方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期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服务国民经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期货交易和衍生品交易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期货交易和衍生品交易及相关活动,扰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市场秩序,损害境内交易者合法权益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法律责任。第三条 本法所称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本法所称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本法所称期货合约,是指期货交易场所统一制定的、约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
本法所称期权合约,是指约定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标的物(包括期货合约)的标准化或非标准化合约。
本法所称互换合约,是指约定在将来某一特定时间内相互交换特定标的物的金融合约。
本法所称远期合约,是指期货合约以外的,约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金融合约。第四条 国家支持期货市场健康发展,发挥发现价格、管理风险、配置资源的功能。
国家鼓励利用期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从事套期保值等风险管理活动。
国家采取措施推动农产品期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发展,引导国内农产品生产经营。
本法所称套期保值,是指交易者为管理因其资产、负债等价值变化产生的风险而达成与上述资产、负债等基本吻合的期货交易和衍生品交易的活动。第五条 期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应当建立和完善风险的监测监控与化解处置制度机制,依法限制过度投机行为,防范市场系统性风险。第六条 期货交易和衍生品交易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禁止欺诈、操纵市场和内幕交易的行为。第七条 参与期货交易和衍生品交易活动的各方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八条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对利率、汇率期货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衍生品市场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行监督管理。第九条 期货和衍生品行业协会依法实行自律管理。第十条 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对期货经营机构、期货交易场所、期货结算机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审计监督。第二章 期货交易和衍生品交易之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一条 期货交易应当在依法设立的期货交易所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批准组织开展期货交易的其他期货交易场所(以下统称期货交易场所),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
禁止在期货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
衍生品交易,可以采用协议交易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交易方式进行。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操纵期货市场或者衍生品市场。
禁止以下列手段操纵期货市场,影响或者意图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期货交易量:
(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合约;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期货交易;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期货交易;
(四)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交易者进行期货交易;
(五)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并撤销申报;
(六)对相关期货交易或者合约标的物的交易作出公开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并进行反向操作或者相关操作;
(七)为影响期货市场行情囤积现货;
(八)在交割月或者临近交割月,利用不正当手段规避持仓限额,形成持仓优势;
(九)利用在相关市场的活动操纵期货市场;
(十)操纵期货市场的其他手段。第十三条 期货交易和衍生品交易的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从事相关期货交易或者衍生品交易,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与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衍生品交易,或者泄露内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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