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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外汇期货交易(外汇期货交易时间表)

46.74 W 人参与  2022年10月05日 03:04  分类 : 最新  评论

今天给各位分享中国外汇期货交易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外汇期货交易时间表进行解释,期货开户,无条件!手续费加1分(+0.01元),交反90%,直接返到期货账户!可以关注公众号之一交易。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一览:

远期外汇交易,外汇期权交易和外汇期货交易各有哪些优缺点

远期外汇买卖业务是指买卖双方按外汇合同约定的汇率,在约定的期限进行交割的外汇交易。由申请客户向中国银行发出办理远期外汇买卖指令,通过书面委托形式确定交易细节,成交后,由中国银行出具交易证实,并在交割日(成交日后第二个工作日以后的某一时期)实现收付。可根据需要,在交易期中要求银行对该交易进行平盘或在交易到期日前要求银行对该交易进行一次展期。

对公期权业务是指机构客户与中行叙做买入或卖出期权合约的资金业务:买方在付给卖方期权费后,即获得在规定的某一时点或某一时限内按约定的条件买卖一定数量的某种标的物(外汇或贵金属)或获得一定收益的权利;相应地,卖方具有应买方的要求履行合约的义务。

如需进一步了解,请详询中行当地网点。

以上内容供您参考,业务规定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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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期货交易是什么?

期货外汇交易是指在约定的日期,按照已经确定的汇率,用美元买卖一定数量的另一种货币。期货外汇买卖与合约现货买卖有共同点亦有不同点。合约现货外汇的买卖是通过银行或外汇交易公司来进行的,期货外汇的买卖是在专门的期货市场进行的。目前,全世界的期货市场主要有:芝加哥期货市场、纽约商品交易所、悉尼期货市场、新加坡期货市场、伦敦期货市场。期货市场至少要包括两个部分:一是交易市场,另一个是清算中心。期货的买方或卖方在交易所成交后,清算中心就成为其交易对方,直至期货合同实际交割为止。

人民外汇期货哪儿有

芝加哥商业交易所有人民外汇期货。

国内的期货交易所还没有外汇期货合约,国外做外汇期货平台最著名的交易所应该是芝加哥商业交易所(CME)。CME有各种外汇期货合约可供投资者选择,包括日元(JY)、澳元(AD)、英镑(BP)、人民币(RMB)等。从北京时间晚上20:20到次日凌晨3:00是CME外汇合约的场内交易时段,交易比较活跃,除此之外,还有24小时的电子交易时段,不眠不休,这也是外汇市场的特点。

CME的人民币期货合约1手价值100万元人民币,按金(保证金)折合美元大概是1万美元。也就是说,外汇期货大概用1万美元就可以做1手CME的人民币期货合约,最小变动价位是0.00001点,相当于10美元。

全球范围内已经有8个国家人民币外汇期货上市,其中包括美国、欧洲和新加坡的交易所;然而因为种种原因,我国人民币期货市场建设却严重滞后,至今未能推出相关的合约品种。如何利用人民币期货市场这把“双刃剑”,将是对我国金融市场建设的一大挑战。

凡事有利有弊,货币期货市场亦是如此。倡导者会提出一大堆的好处:人民币期货推出,可以扩大人民币在国际上的认知度,助推人民币国际化;可以一定程度的把握人民币汇率的定价权和主导权,避免外部市场掌控人民币的定价权。

反对者当然也有切实的理由:人民币期货将影响人民币汇率的波动范围,升值时会加速升值而贬值时也会加速贬值,大幅度的汇率波动会影响到进出口贸易的结算。小编觉得中国迟迟没有推出人民币期货,也许是因为有后者的担忧吧。

远期外汇交易,外汇期货交易和外汇期权交易的异同点

远期外汇买卖业务是指买卖双方按外汇合同约定的汇率,在约定的期限进行交割的外汇交易。由申请客户向中国银行发出办理远期外汇买卖指令,通过书面委托形式确定交易细节,成交后,由中国银行出具交易证实,并在交割日(成交日后第二个工作日以后的某一时期)实现收付。可根据需要,在交易期中要求银行对该交易进行平盘或在交易到期日前要求银行对该交易进行一次展期。

对公期权业务是指机构客户与中行叙做买入或卖出期权合约的资金业务:买方在付给卖方期权费后,即获得在规定的某一时点或某一时限内按约定的条件买卖一定数量的某种标的物(外汇或贵金属)或获得一定收益的权利;相应地,卖方具有应买方的要求履行合约的义务。

如需进一步了解,请详询中行当地网点。

以上内容供您参考,业务规定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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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期货业务管理试行办法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经济权益,加强对外汇期货业务的管理,保持金融秩序的稳定,特制定本试行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汇期货交易是指以远期合同形式承诺在将来某一指定日期买进或卖出规定金额的外币买卖。包括远期外汇保值买卖和外汇风险买卖。第三条 办理外汇期货交易的机构必须是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的具有经营代客外汇买卖业务的金融机构,或由金融机构合资设立的外汇期货经纪公司。第四条 外汇期货交易的对象为外商独资企业、国内私营企业及境内居民。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只能从事在现货市场上某一笔交易的基础上的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对冲交易”。第五条 办理外汇期货交易的外汇来源为企业的自有外汇及居民的个人外汇。第六条 外汇期货交易的币别为英镑(BRITISH-POUND)、马克(DEUSCHEMARK)、日元(JAPANESEYEN)、瑞士法郎(SWISS--FRANC)、美元(U.S.DOLLAR)、港币(H.K.DOLLAR)。第七条 金融机构或外汇期货(经纪)公司经营外汇期货业务必须遵守本试行办法。第八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是外汇期货业务的监管机关,负责外汇期货业务的审批、终止、管理、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第二章 外汇期货交易业务的审批第九条 金融机构或由金融机构合资设立的外汇期货(经纪)公司经营、停办外汇期货业务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查和批准。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机构可以申请经营外汇期货业务。

一、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可以办理代客外汇买卖业务的金融机构或由金融机构合资组建的外汇期货经纪公司;

二、具有不少于七百万美元或其它等值货币的外汇现汇实收资本金或营运资金;

三、具有至少一名从事外汇交易三年以上的管理人员和至少三名从事外汇交易一年以上的交易员;

四、具有适合开办外汇期货业务的场所和设备;

五、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 申请经营外汇期货业务的机构应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开办外汇期货业务申请书;

二、经营外汇期货业务可行性报告;

三、属于金融机构开办此项业务应提供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章程、《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及其营业执照;

四、属于金融机构合资组建的机构开办此项业务应提供合资各方的有关资料、合办机构的组织章程、营业执照;

五、实收外汇现汇资本金或营运金的验资报告;

六、经营外汇期货业务管理人员及交易员的名单,简历;

七、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和资料。第十二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对申请经营外汇期货业务的机构提供的上述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者,先批准其筹备经营外汇期货业务。筹备期为三至六个月。第十三条 筹备期内,申请单位必须完成以下工作:

一、与境外经纪行签订联网的协议书,明确双方责任;

二、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供境外经纪行的资信情况资料;

三、对外汇期货交易员进行严格岗位培训;

四、制定并提交下列内部管理规定:

1.外汇期货交易机构内部对交易员的管理守则;

2.外汇期货交易机构办理外汇期货交易业务运作程序有关规定;

3.外汇管理及财务管理办法;

4.同客户签订的外汇期货交易合同样本;

5.外汇管理局要求制定并提交的其它内部管理规定。

以上内部管理规定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查、核准后,经营外汇期货业务机构必须严格执行。

以上工作经国家外汇管理局验收合格后,办理正式审批手续。第十四条 金融机构或外汇期货(经纪)公司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允许经营外汇期货业务后,须在十五日内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领《经营外汇期货业务许可证》。第三章 外汇期货业务管理第十五条 经营外汇期货业务的机构与境外经纪行签订合约后,须提交三百万美元或其它等值外币的保证金存入国家外汇管理局指定的帐户。非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不得动用。第十六条 经营外汇期货业务的机构必须向客户提供路透社或美联社国际线路和国际外汇市场信息,通过境外经纪行联通国际外汇市场,由境外经纪行为客户提供国际外汇交易所详细入市指令的资料,并加盖境外纪纪行的印鉴。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重申有关外汇期货交易经营问题及下发《外汇期货业务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经济权益,加强对外汇期货业务的管理,保持金融秩序的稳定,特制定本试行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汇期货交易是指以远期合同形式承诺在将来某一指定日期买进或卖出规定金额的外币买卖。包括远期外汇保值买卖和外汇风险买卖。第三条 办理外汇期货交易的机构必须是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的具有经营代客外汇买卖业务的金融机构,或由金融机构合资设立的外汇期货经纪公司。第四条 外汇期货交易的对象为外商独资企业、国内私营企业及境内居民。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只能从事在现货市场上某一笔交易的基础上的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对冲交易”。第五条 办理外汇期货交易的外汇来源为企业的自有外汇及居民的个人外汇。第六条 外汇期货交易的币别为英镑(BRITISHPOUND)、马克(DEUTSCHMARK)、日元(JAPANESEYEN)、瑞士法郎

(SWISS-FRANC)、美元(U.S.DOLLAR)、港币(H.K.DOLLAR)。第七条 金融机构或外汇期货(经纪)公司经营外汇期货业务必须遵守本试行办法。第八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是外汇期货业务的监管机关,负责外汇期货业务的审批、终止、管理、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第二章 外汇期货交易业务的审批第九条 金融机构或由金融机构合资设立的外汇期货(经纪)公司经营、停办外汇期货业务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查和批准。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机构可以申请经营外汇期货业务。

一、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可以办理代客外汇买卖业务的金融机构或金融机构合资组建的外汇期货经纪公司;

二、具有不少于七百万美元或其它等值货币的外汇现汇实收资本金或营运资金;

三、具有至少一名从事外汇交易三年以上的管理人员和至少三名从事外汇交易一年以上的交易员;

四、具有适合开办外汇期货业务的场所和设备;

五、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的其它条件。第十一条 申请经营外汇期货业务的机构应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开办外汇期货业务申请书;

二、经营外汇期货业务可行性报告;

三、属于金融机构开办此项业务应提供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章程、《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及其营业执照;

四、属于金融机构合资组建的机构开办此项业务应提供合资各方的有关资料、合办机构的组织章程、营业执照;

五、实收外汇现汇资本金或营运资金的验资报告;

六、经营外汇期货业务管理人员及交易员的名单,简历;

七、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和资料。第十二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对申请经营外汇期货业务的机构提供的上述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者,先批准其筹备经营外汇期货业务。筹备期为三至六个月。第十三条 筹备期内,申请单位必须完成以下工作:

一、与境外经纪行签订联网的协议书,明确双方责任;

二、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供境外经纪行的资信情况资料;

三、对外汇期货交易员进行严格岗位培训;

四、制定并提交下列内部管理规定:

1.外汇期货交易机构内部对交易员的管理守则;

2.外汇期货交易机构办理外汇期货交易业务运作程序有关规定;

3.外汇管理及财务管理办法;

4.同客户签订的外汇期货交易合同样本;

5.外汇管理局要求制定并提交的其它内部管理规定。

以上内部管理规定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查、核准后,经营外汇期货业务机构必须严格执行。

以上工作经国家外汇管理局验收合格后,办理正式审批手续。第十四条 金融机构或外汇期货(经纪)公司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允许经营外汇期货业务后,须在十五日内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领《经营外汇期货业务许可证》。

金融机构或外汇期货(经纪)公司领取《经营外汇期货业务许可证》后,方可正式开业。第三章 外汇期货业务管理第十五条 经营外汇期货业务的机构与境外经纪行签订合约后,须提交三百万美元或其他等值外币的保证金存入国家外汇管理局指定的帐户,非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不得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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