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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期货交易所注册资本,以及期货的注册资本金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期货开户,无条件!手续费加1分(+0.01元),交反90%,直接返到期货账户!暂时不开也可以先关注公众号之一交易。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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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我国对期货经纪公司实行许可证制度,凡从事期货 *** 的机构必须经中国 *** 严格审核并领取《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申请设立期货公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
1、注册资本更低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期货从业资格;
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4、主要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5、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
6、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7、国务院期货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扩展资料:
准入门槛
资管业务
并不是所有期货公司都能拿到资产管理业务资格,这是有门槛的。
期货公司资管业务的准入门槛有三项硬指标:期货公司净资本5亿元以上;分类监管评级BB以上;期货公司至少1名高管、5名从业人员持有投资咨询业务资格。
这个门槛较之前的方案有所降低,原来规定必须是分类评级在A类以上的期货公司才有资格。
根据2011年期货公司分类结果,A类以上期货公司共20家,其中,目前级别更高的AA类期货公司均为三家传统型期货公司:中国国际、浙江永安和中粮;符合BB类以上的期货公司则达49家,BB类和BBB类期货公司中,不乏招商、光大、国信、东证等券商系期货公司。
由很多新进崛起的券商系期货公司进入期货业较晚,分类评级尚未达到A类标准。降低分类评级门槛,主要是为‘照顾’券商系期货公司。
但券商系期货公司有后劲、成长势头更好,加上有母公司众多证券营业部的支持,客户资源更具优势。
符合“净资本5亿,分类评级BB”以上的期货公司至少有16家。除三家AA类期货公司,传统期货公司中的南华、弘业、新湖,券商系期货公司中的国泰君安、申银万国、银河、海通、东证、浙商、鲁证、广发、华泰长城,以及即将把注册资本金提升至15亿元的中证期货,都符合这两项指标。
“至少1名高管、5名从业人员持有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指标,恰好也是期货公司申请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硬性要求,截至目前,已有46家期货公司前后三批获得该创新业务资格。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期货公司
正规的。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创立于1992年(简称“中国国际期货”),注册资本17亿元人民币,是中国成立最早,规模更大,营运最规范的大型期货公司之一。曾先后多次受到国家及部委领导的参观和指导。
1.秉承“始于梦想,止于至善”的服务理念,中国国际期货长期根植于产业,立足期货市场基本功能的发挥,多年来客户结构优良。公司创下连续八年中国期货市场成交量、成交金额双“之一”的优异成绩,并先后获得“中国更具影响力企业”、“中国期货业特别贡献大奖”、“深圳知名品牌”、“深圳市 *** 金融创新奖”、期货交易所颁发的“更佳产业服务奖”等多项荣誉。
2.于2006年,获中国 *** 批准,中国国际期货成为首批赴香港设立分支机构的6家期货公司之一,设立中国国际期货(香港)有限公司。同年,获得香港 *** 的批准,在香港经营香港及国际期货业务。开业首年即实现盈利,2009年,成为首次实现境外交割的之一家国内期货公司分支机构,同年,盈利突破千万元。
3.中国国际期货与时俱进,勇于创新,注重打造核心竞争力。公司在业界率先树立了“以研究带开发”的经营战略,效果卓著。公司在行业内也最早实践“整体营销”理念,“服务、品牌、创新”多管齐下,立体营销。结合市场需求,在市场数据支持、交易决策辅助、账户诊断等方面进行了产品创新设计,在公司发起的“中小企业期货市场共同成长计划”中,将公司的套期保值模型等一系列业务创新产品,辐射到产业链客户中,受到企业的高度评价和欢迎,推动公司业绩大迈步前行,奠定了中国国际期货市场品种研究与产业服务的领先地位。
拓展资料:
1.资金安全:全国率先实现期货保证金封闭运行。实施结算账户报备制度,投资者期货帐户与银行帐户无缝对接,实现资金划转零风险。深圳地区是全国“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的试点地区,中国国际期货公司作为优秀试点单位,获得了中国 *** 的肯定和推广。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推出期货投资者查询服务系统,提供即日结算单、交易帐户的所有信息查询。
2.通道安全:拥有全国更先进的交易设施,是全国最早实行远程交易的公司。设有深圳、上海两个技术中心,具备全国先进的灾备系统,保障全天候不中断交易;多台行情服务器及电信、网通交易主干覆盖全国。网上交易采用目前较为流行的主干千兆接入,关键设备使用服务器双机热备,即使关键设备故障时也能正常运作,无需切换备服务器。为客户实现快速、便捷的期货交易。公司建立高标准机房。 *** 系统采用国际更流行的星型拓扑冗余结构,配备安全高效的checkpoint防火墙进行 *** 隔离,确保交易中心系统的安全可靠。
3.制度安全:严谨问责的保密制度,客户资料、帐户信息专人管理,提供安全可靠的交易环境。实行集中管理、三级监管的风险管理措施,风险专员适时关注投资者权益,连续多年实现交易零风险。月报表及时送达客户,确保了解帐户交易操作、资金运作情况。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对期货交易所的监督管理,明确期货交易所职责,维护期货市场秩序,促进期货市场积极稳妥发展,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期货交易所。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期货交易所是指依照《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履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按照章程和交易规则,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第四条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 )批准,期货交易所可以采取会员制或者公司制的组织形式。
会员制期货交易所的注册资本划分为均等份额,由会员出资认缴。
公司制期货交易所采用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第五条 中国 *** 依法对期货交易所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终止第六条 设立期货交易所,由中国 *** 审批。未经国务院或者中国 *** 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期货交易场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组织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第七条 经中国 *** 批准设立的期货交易所,应当标明“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字样。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期货交易所”或者近似的名称。第八条 期货交易所除履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并实施期货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
(二)发布市场信息;
(三)监管会员及其客户、指定交割仓库、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的期货业务;
(四)查处违规行为。第九条 申请设立期货交易所,应当向中国 *** 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申请书;
(二)章程和交易规则草案;
(三)期货交易所的经营计划;
(四)拟加入会员或者股东名单;
(五)理事会成员候选人或者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名单及简历;
(六)拟任用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及简历;
(七)场地、设备、资金证明文件及情况说明;
(八)中国 *** 规定的其他文件、材料。第十条 期货交易所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设立目的和职责;
(二)名称、住所和营业场所;
(三)注册资本及其构成;
(四)营业期限;
(五)组织机构的组成、职责、任期和议事规则;
(六)管理人员的产生、任免及其职责;
(七)基本业务制度;
(八)风险准备金管理制度;
(九)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制度;
(十)变更、终止的条件、程序及清算办法;
(十一)章程修改程序;
(十二)需要在章程中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 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事项外,会员制期货交易所章程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会员资格及其管理办法;
(二)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三)对会员的纪律处分。第十二条 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期货交易、结算和交割制度;
(二)风险管理制度和交易异常情况的处理程序;
(三)保证金的管理和使用制度;
(四)期货交易信息的发布办法;
(五)违规、违约行为及其处理办法;
(六)交易纠纷的处理方式;
(七)需要在交易规则中载明的其他事项。
公司制期货交易所还应当在交易规则中载明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事项。第十三条 期货交易所变更名称、注册资本的,应当事前向中国 *** 报告。第十四条 期货交易所合并、分立或者变更组织形式的,应当事前向中国 *** 报告。
期货交易所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方式,合并前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期货交易所承继。
期货交易所分立的,其债权、债务由分立后的期货交易所承继。第十五条 期货交易所联网交易的,应当于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告中国 *** 。第十六条 未经中国 *** 批准,期货交易所不得设立分所或者其他任何期货交易场所。第十七条 期货交易所因下列情形之一解散:
(一)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会员大会或者股东大会决定解散;
(三)中国 *** 决定关闭。
期货交易所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解散的,应当事前向中国 *** 报告。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对期货交易所的管理,明确期货交易所的职权和责任,维护期货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期货交易所。第三条 期货交易所指依照《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设立的,履行《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职能,按照其章程实行自律性管理的法人。
期货交易所的注册资本划分为均等份额,由会员出资认缴。第四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 ”)依法对期货交易所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终止第五条 设立期货交易所,由中国 *** 审批。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或者变相设立期货交易所。第六条 申请设立期货交易所,应当向中国 *** 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申请书;
(二)章程和交易规则草案;
(三)期货交易所的经营计划;
(四)拟加入本交易所的会员名单;
(五)理事会成员候选人名单及简历;
(六)拟任用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及简历;
(七)场地、设备、资金证明文件及情况说明;
(八)中国 *** 要求的其他文件、材料。第七条 经中国 *** 批准设立的期货交易所,应当标明商品交易所或者期货交易所字样。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所或者近似的名称。第八条 期货交易所除履行《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职能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能:
(一)制定并实施期货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二)发布市场信息;
(三)监管会员期货业务,查处会员违规行为;
(四)监管指定交割仓库的期货业务;
(五)监督结算银行与本所有关的期货结算业务。第九条 期货交易所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设立目的和职能;
(二)名称、住所和营业场所;
(三)注册资本及其构成;
(四)营业期限;
(五)会员资格及其管理办法;
(六)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七)对会员的纪律处分;
(八)会员大会、理事会等组织机构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
(九)管理人员的产生、任免及其职责;
(十)基本业务规则;
(十一)风险准备金管理制度;
(十二)财务会计、内部审计制度;
(十三)变更、终止的条件、程序及清算办法;
(十四)章程修改程序;
(十五)需要在章程中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条 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期货交易、交割和结算制度;
(二)经纪和自营业务规则;
(三)风险控制制度和交易异常情况的处理程序;
(四)保证金的管理和使用制度;
(五)标准仓单的生成、流转、管理以及注销等规则;
(六)期货交易信息的发布办法;
(七)违规、违约行为及其处理办法;
(八)交易纠纷的处理方式;
(九)需要在交易规则中载明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 期货交易所的合并、分立或者联网交易等,由中国 *** 审批。
期货交易所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方式,合并前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期货交易所承继。
期货交易所分立的,其债权、债务由分立后的期货交易所承继。第十二条 期货交易所有《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以及下列变更事项的,应当报中国 *** 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住所或者营业场所。第十三条 未经中国 *** 批准,期货交易所不得设立分所或者其他任何期货交易场所。第十四条 期货交易所因《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合并或者分立而终止的,由中国 *** 予以公告。
期货交易所终止,应当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制定的清算方案,应当报中国 *** 批准。第三章 组织机构第十五条 期货交易所设会员大会、理事会。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是期货交易所的权力机构,由全体会员组成。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通过期货交易所章程和交易规则及其修改草案;
(二)选举和更换会员理事;
(三)审议批准理事会和总经理的工作报告;
(四)审议批准期货交易所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
(五)审议期货交易所风险准备金使用情况;
(六)决定增加或者减少期货交易所注册资本;
(七)决定期货交易所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事项;
(八)决定期货交易所理事会提交的其他重大事项;
(九)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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