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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试行)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落实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规范期货公司会员业务操作,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 )《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第二条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按照中国 ***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本指引的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第三条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认真审核投资者的开户申请资料,全面履行测试、评估职责,严格执行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第二章 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标准操作要求之一节 可用资金要求第四条 期货公司会员为投资者向交易所申请开立交易编码,应当确认该投资者前一交易日日终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第五条 投资者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以期货公司会员收取的保证金标准作为计算依据。第二节 知识测试要求第六条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测试投资者是否具备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必备的知识水平。第七条 一般法人投资者的指定下单人、结算单确认人、资金调拨人及自然人投资者本人应当参加测试,不得由他人替代。第八条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根据交易所统一编制的试卷对投资者进行测试。测试试卷及答案通过交易所系统统一下发至期货公司会员。交易所更新测试试卷的,期货公司会员应当使用更新后的试卷对投资者进行测试。第九条 期货公司会员客户开发人员不得兼任开户知识测试人员。第十条 测试完成后,开户知识测试人员对试卷进行评分。开户知识测试人员和投资者应当在测试试卷上签字。第十一条 期货公司会员不得为测试得分低于80分的投资者申请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第十二条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加强对投资者的培训和指导,对于未能通过测试的投资者,期货公司会员可以在继续培训后再组织其参加测试。第十三条 期货公司会员为投资者向交易所申请开立交易编码的时间距投资者通过知识测试的时间不得超过二个月。第三节 交易经历要求第十四条 期货公司会员为自然人投资者和一般法人投资者向交易所申请开立交易编码,应当确认该投资者具备股指期货仿真交易经历或者商品期货交易经历。第十五条 投资者在期货公司会员为其向交易所申请开立交易编码前一交易日日终应当具有累计10个交易日、20笔以上的股指期货仿真交易成交记录。一笔委托分次成交的视为一笔成交记录。期货公司会员应当从交易所查询投资者仿真交易数据,并根据查询结果对投资者的仿真交易经历进行认定。第十六条 投资者商品期货交易经历应当以加盖相关期货公司结算专用章的最近三年内商品期货交易结算单作为证明,且具有10笔以上的成交记录。第四节 一般法人及特殊法人投资者的特殊要求第十七条 一般法人投资者申请开户,净资产应当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投资者应当提供加盖公章的上一年度资产负债表或者距申请开户日期不超过三个月的月度资产负债表作为净资产证明。第十八条 一般法人投资者申请开户,应当具备符合企业实际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决策机制和操作流程,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证明文件。决策机制应当包括决策的主体与决策程序,操作流程应当明确业务环节、岗位职责以及相应的制衡机制。第十九条 特殊法人投资者申请开户,应当提供相关监管机构、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第五节 其他要求第二十条 期货公司会员不得为证券、期货市场禁入者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禁止从事股指期货交易和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的投资者申请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第三章 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综合评估操作要求之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十一条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按照本指引制定本公司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综合评估的实施办法,对自然人投资者的基本情况、相关投资经历、财务状况和诚信状况等方面进行适当性综合评估,评估其是否适合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期货公司会员应当根据综合评估情况填写《股指期货自然人投资者适当性综合评估表》(见附件),期货公司会员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授权人员、业务部门负责人、营业部负责人、评估复核人、开户经办人、客户开发责任人和投资者应当在综合评估表上签字或者盖章。第二十二条 综合评估满分为100分,其中基本情况、相关投资经历、财务状况、诚信状况的分值上限分别为15分、20分、50分、15分。对于存在不良诚信记录的投资者,期货公司会员应当根据情况在该投资者综合评估总分中扣减相应的分数,扣减分数不设上限。第二十三条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要求投资者对综合评估各项指标提供证明材料,未能提供证明材料的项目评分为零。第二十四条 期货公司会员不得为综合评估得分在70分以下的投资者申请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第二节 基本情况评估第二十五条 投资者基本情况包括年龄与学历两个方面,评估分值上限分别为10分与5分,两项评分相加为投资者基本情况得分。第二十六条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按照实名制开户的要求核实投资者身份和年龄。投资者应当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第二十七条 投资者提供的学历或者学位证明应当为毕业证书或者学位证书等证明文件及复印件。第三节 投资经历评估第二十八条 投资者投资经历包括商品期货交易经历与证券交易经历两个方面,评估分值上限分别为20分与10分,两项评分较高者为投资经历得分。第二十九条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根据投资者的交易和风险控制等情况对其投资经历进行评分。第三十条 投资者应当提供加盖相关期货公司结算专用章的最近三年内的商品期货交易结算单,作为商品期货交易经历证明。第三十一条 投资者应当提供加盖相关证券营业部专用章的最近三年内的股票对账单作为证券交易经历证明。第四节 财务状况评估第三十二条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从投资者本人的金融类资产或者年收入等方面对其财务状况进行评估,分值上限为50分。第三十三条 投资者可以提供本人的年收入证明文件或者近一个月内的金融类资产证明文件作为财务状况证明。投资者同时提供上述两类证明文件的,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在分别评分后,取其更高得分作为投资者财务状况评估得分,各项评分不得累加。第三十四条 投资者金融类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基金、期货权益、债券、黄金、理财产品(计划)等资产。第三十五条 对于符合金融资产特征的其他资产,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在其制定的实施办法中明确其具体类型和证明材料要求。第三十六条 投资者提供的银行存款证明应当为加盖中国境内银行业务章的本外币定、活期存折、存单等证明文件。第三十七条 投资者提供的股票、基金、期货权益证明应当为加盖证券营业部专用章的对账单、加盖基金公司专用章的基金份额证明、加盖期货公司结算专用章的交易结算单作为相关资产权益证明文件。第三十八条 投资者提供的债券资产证明应当为加盖银行或者证券公司专用章的国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债等证明文件。投资者提供的黄金资产证明应当为加盖银行业务章的纸黄金证明文件。投资者提供的理财产品(计划)资产证明应当为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机构签署的相关协议或者由上述机构出具的资产证明文件。第三十九条 投资者提供的本人年收入证明应当为税务机关出具的收入纳税证明、银行出具的工资流水单或者其他收入证明。第四十条 投资者提供的税务机关的收入纳税证明应当为税务登记部门出具的最近年度个人所得税纳税单。第四十一条 投资者提供的工资流水单应当为银行出具的最近连续三个月以上的代发工资银行卡入账单、代发工资活期存折流水等证明文件。第四十二条 投资者提供的其他收入证明应当为当前就职单位人事部门或者劳资部门出具的加盖公章的收入证明文件。第五节 诚信状况评估第四十三条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通过中国期货业协会的投资者信用风险信息数据库,查询投资者相关信息。第四十四条 投资者可以提供近两个月内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信用报告或者其他信用证明文件作为诚信记录的证明。第四十五条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了解投资者诚信信息,结合投资者个人信用报告等信用证明文件和中国期货业协会的投资者信用风险信息数据库的信息,对投资者的诚信状况进行综合评估。第四章 附则第四十六条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将投资者提供的证明文件及相关材料的原件或者复印件、投资者的测试试卷和综合评估表等作为开户资料予以保存。第四十七条 本指引由交易所负责解释。第四十八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开通股指期货首先需要先开通商品期货账户后,还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50万可用资金放满5个交易日
二、10笔真实交易或者10天20笔仿真交易
三、期货知识测评满80以上
四、风险测评满足C4以上级别
不满足条件的投资者如果通过租赁的方式,首先需要辨别真实性,寻找正规安全的机构参与。
基金公司参与股指期货投资的具体规定还没有最后确定,目前正在征求意见。其讨论稿中“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股指期货有关问题的通知”显示,基金公司将可以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会员的身份直接参与股指期货,并通过特别结算会员(银行)进行结算,非股票型基金不得投资股指期货。
其中,已经运作的“老基金”拟投资股指期货的,须制定股指期货投资方案,并召开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同时对基金合同进行相应修订。其投资方案应当列明基金股指期货的投资策略、比例限制、估值 *** 、信息披露方式、风险控制方式、人员和技术系统准备情况等;新发行的“新基金”审批前应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产品方案等募集申报材料中列明股指期货投资方案等相关内容。
在具体的交易过程中,基金公司还应当遵循的规定包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开放式基金(不含ETF)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价值(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 债券)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封闭式基金、ETF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之内的 *** 债券)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并计算,应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开放式基金(不含ETF)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内的 *** 债券;封闭式基金、ETF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保持不低于保证金一倍的现金;保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不受部分条款限制,但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保本策略和投资目标,且每日所持期货合约的更大可能损失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扣除用于保本部分资产后的余额。
总体来看,参与股指期货是一项风险很大的投资,“老基金”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之后将会改变原有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对整个基金市场的产品线体系重新架构产生重大影响,故需要谨慎对待。
交易时间
根据《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中规定,交易时间为“上午9:25-11:30,下午13:00-15:00”,最后交易日时间“上午9:25-11:30,下午13:00-15:00”。
东证期货高级顾问方世圣表示,美国的期指市场是24小时交易,台湾地区则是早晚各增15分钟。
涨跌停板
根据《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中规定,每日价格更 *** 动限制为上一个交易日结算价的±7%。
保证金
为加强风险控制,此次业务规则修订稿将股指期货更低交易保证金的收取标准由10%提高至12%。同时,为保证单边市下交易所调整保证金水平的针对性,修订了单边市下对交易所调整保证金的限制性规定。
修订稿规定,“期货合约在某一交易日出现单边市,则当日结算时交易所可以提高交易保证金标准”。而此前的《风险控制办法》则规定:“Dt交易日与Dt-1交易日同方向累计涨跌幅度小于16%的,Dt交易日结算时该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标准按照12%收取,收取标准已高于12%的按照原标准收取”。同时,修订稿也删除了“Dt+1交易日未出现单边市保证金恢复正常标准”和“强制减仓当日结算时交易保证金标准按照正常标准收取”的规定。
业内人士同时表示,12%并非投资者最终的保证金收取标准。根据商品期货市场经验,期货公司将在此基础上加征2到5个百分点。以沪深300指数的点位计算,买卖单个合约至少需要15万-20万左右资金。
交割日
定在每月第三个周五 规避月末波动
根据《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征求意见稿)中规定,最后交易日与交割日为“合约到期月份的第三个周五,遇国家法定假日顺延”。根据计算,每月的第三个周五基本都在当月中旬,有时甚至会在当月的14号、15号就进行交割。这与国外股指期货通常在月末交割有所不同。
业内人士表示,股票市场通常有“月末效应”,许多法人单位因做账原因,会频繁进行交易,因此月末波动会较大。而股指期货也有“到期日效应”,许多资金会在到期日平仓,导致价格波动。如果两个市场的波动叠加在一起,会增大市场的波动,对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都将产生较大影响。如今将交割日定在第三个周五,基本就可以在当月中旬进行交割,避免出现月末剧烈市场波动。
竞价交易
涨跌停板成交“平仓挂单优先”
股指期货连续竞价交易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这一点与A股市场相类似;但在遇到涨跌停板的极端行情之时,以涨跌停板价格申报的指令,按照“平仓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这是因为股指期货采用双向交易,投资者既可以开多仓,也可以开空仓。
股指期货采用 *** 竞价和连续竞价两种方式撮合成交,正常交易日9:25-9:30为 *** 竞价时间。其中,9:25-9:29为指令申报时间,9:29-9:30为指令撮合时间。 *** 竞价指令申报时间不接受市价指令申报, *** 竞价指令撮合时间不接受指令申报。
为防止部分会员和客户利用技术优势影响交易系统安全和正常交易秩序,对于会员、客户采取可能影响交易所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的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中金所可采取相关措施加以限制。
信息披露
基金、保险头寸可能会“隐藏”起来
任何一张股指期货合约挂牌交易后,只要其单边持仓量达到1万手以上,即被视作“活跃月份合约”。中金所每日交易结束后,将披露活跃月份合约前20名结算会员的成交量和持仓量。
值得一提的是,为保护会员和客户的商业秘密,中金所只公布活跃月份合约前20名结算会员的成交量和持仓量。市场人士推测,基金、保险等大资金未来有望成为与中金所直连的非结算会员,也就是说,未来基金、保险等大资金的股指期货交易头寸可能会被很好地“隐藏”起来。
这与国内商品期货市场的习惯有很大不同。国内三大商品期货交易所会员分为两种,即自营会员和非自营会员。无论是哪种会员,只要其交易的合约达到信息公开标准,交易所就会公布其成交量和持仓量。
持仓限额
单个账户限额约1500万元
为进一步加强风险控制、防止价格操纵,中金所将非套保交易的单个股指期货交易账户持仓限额由原先的600手调整为100手。若以当前点位计算,每手合约面值100万元、保证金比例15%计算,单个交易账户的限仓金额约在1500万元左右。
除了对单个账户进行限仓管理,中金所还将对单个结算会员进行限仓。限仓标准将按照每日结算后,某一合约单边的总持仓量计算。但进行套期保值交易和套利交易的客户号的持仓按照交易所有关规定执行。
为加强对大户的监管,中金所规定从事自营业务的交易会员或者客户不同客户号的持仓及客户在不同会员处的持仓合并计算;增加“客户的持仓尚未满足相关大户标准,但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交易所可以要求其进行大户报告”的规定。
强制减仓
极端行情下谨慎使用强制减仓
借鉴国内期货市场处置极端行情的经验,中金所保留了在连续出现涨跌停板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强制减仓的制度,即将当日涨跌停板价格申报的为成交平仓单,以当日涨跌停板价格与该合约盈利客户按照持仓比例自动撮合成交。考虑到这种制度虽然化解风险简单有效、但是对于套期保值和套利交易不利,因此中金所只有在出现极端行情时才能谨慎使用。
根据《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第八十六条“期货价格出现同方向连续涨跌停板的,交易所可以采用调整涨跌停板幅度、提高交易保证金标准及按一定原则减仓等措施化解风险”的规定,将股指期货强制减仓的执行条件改为“期货交易连续出现同方向单边市”。
套保
个人投资者也可申请套期保值
为促进套期保值功能发挥,提高套期保值效率,业务规则修订稿简化了套期保值申请和审批的程序,将套期保值的申请和审批单位由分合约审批改为按照品种审批。
修订稿规定,套期保值额度自获批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有效期内可以重复使用。获批套期保值额度可以在多个月份合约使用,各合约同一方向套期保值持仓合计不得超过该方向获批的套期保值额度。分析人士指出,通过这一修订,投资者进行套期保值可以在各个合约之间进行动态分配,避免因合约到期摘牌而需要频繁申请新的套期保值额度。
与商品期货市场不同,业务规则修订稿也允许个人投资者申请套期保值。整个制度设计鼓励股指期货发挥套期保值的基本功能,中金所不会区别对待对机构和个人的套保需求。
关于融资融券,目前公募基金还没有明确的细则规定可以参与,且市场上现有的公募基金在产品设计以及契约规定中都没有对融资融券作出说明。目前国内融资融券试点中只允许券商利用自有证券从事融资融券,不能从其他的金融机构融券。因此,在融资融券的发展初期,国内公募基金参与其中的可能性非常小。对于股指期货,基金投资股指期货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按照《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并不存在障碍。且按照目前大部分基金投资范围的规定,虽都没有提及到股指期货,但是为股指期货的投资埋下了伏笔,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因此,对于基金,原则上只要获得主管部门的同意,是可以参与的。
1、收益和风险的衡量
基金如果不参与股指期货,可以使投资者避开股指期货可能带来的高风险,但也让投资基金失去了获得较高高收益的机会。此外,公募基金从稳健的角度来考虑,投资股指期货更多是为了套期保值。如果不能参与其中的话,这也意味着基金失去了套期保值工具,一旦市场下跌,就只有被动承担系统性风险。
当然,在管理层为投资基金参与股指期货放行的情况下,投资者通过购买能够采取股指期货的基金也要多留心,毕竟股指期货对于投资基金来说也是一种全新的尝试,基金经理的投资管理经验以及对衍生品的风险控制还有待市场的考验。因此,如果持有人希望通过基金来参与股指期货,不妨进行分散投资,将资金分散到多家投资基金当中,以分散股指期货交易可能带给投资基金的高风险。
2、成熟市场情况
融资融券交易也称为信用交易,包括融资交易和融券交易,也可以理解为是“做多”与“做空”。在“做空”方面,美国超过7000个共同基金的投资组合中,只有不到300个组合有空头的头寸,比例不到5%,这其中绝大部分是创新型的130/30基金,传统意义上的共同基金基本都不使用融资融券工具。共同基金的目标是获取相对收益,而不是绝对收益,因此没有必要大量使用融资融券进行对冲。即使是2008年金融危机时,国际上的共同基金也很少卖空,甚至连仓位调整幅度都不大,基本靠行业和个股配置控制系统性风险。
股指期货推出后,证券投资基金经理更倾向于利用股指期货的对冲策略对现货头寸风险进行管理。股指期货的对冲策略分为标准对冲策略和和策略性对冲策略。
标准对冲策略,是指通过持有股指期货的空头头寸来消除持有的股票现货头寸的价格变动风险。标准的对冲风险策略要求期货头寸一直维持到现货头寸了结。根据现代资产组合理论,标准对冲策略通过股票现货头寸和股指期货组合,消除系统性风险(β风险),获取股票现货头寸的选股收益(α收益)。
策略性对冲策略,是指通过阶段性持有股指期货的空头头寸来消除股票现货头寸在股指期货持有期间的价格变动风险。策略性对冲策略不要求期货头寸一直维持到现货头寸了结。通过策略性对冲策略,可以规避市场阶段性回调的风险。
台湾的证券投资基金运用股指期货的主要目的就是对冲市场风险。尤其是在股指期货推出的初期,股指期货只能是作为一种对冲市场风险的避险工具来使用。台湾在2003年9月以后,才放开了股指期货在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使用范围。即使是放开了使用范围,股指期货的主要用途还是在对冲风险上。
据美国《养老基金和投资》杂志的统计,参与股指期货的美国养老基金进行套期保值的比例只占到1/3,远低于台湾的水平,美国的证券投资基金使用股指期货进行对冲风险的比例相对不高。主要原因是以下两点:
首先,美国市场对冲风险的工具比较丰富。除股指期货、期权外,还有个股期货、期权,可以做空个股和毫无限制地做空指数基金(如 *** Q、SPDR),美国市场还有品种繁多的熊市市场基金(Bear Market funds)和避险基金(conservative allocation funds)。
其次,对冲风险策略具有局限性。标准的对冲风险策略,追求的是投资组合的α收益,是一种绝对的收益,而大多数证券投资基金追求的是一种基于标准尺度(如SP500)的相对收益率,运用标准对冲风险策略,将模糊基金的性质。策略性的对冲风险策略,看起来简单,但是需要高超的择时(Market timing)交易技巧。而统计表明,择时交易不能提高基金的业绩水平。
2 .资产配置(assets allocation)策略
关于被动投资和主动投资孰优孰劣的争论一直存在,目前比较认同的看法是:在效率高的市场里,很难获得超额报酬率,被动投资是较好的投资方式;而效率不高的市场,通过主动投资,可以获得超额市场报酬率。
将被动投资和主动投资有效地结合起来,就有了“核心—卫星”的投资理念:将基金的大部分资产进行被动性指数化投资,追求市场基准收益率,将小部分资产进行主动性投资,追求超额的收益率。
由于股指期货采用的是保证金交易,通过股指期货的多头和国债的多头,可以合成无杠杆的指数化投资。这样股指期货的多头,不再被理解成一种投机交易,而是一种资产配置行为。股指期货以其较低的交易成本,在指数化投资中得到了广泛的运用,美国指数基金运用股指期货的比例大约为40%。
美国的被动式指数化投资盛行,被动式的投资占总的投资比例高达40%,更大的指数化证券投资基金先锋标准普尔500指数基金,净资产达到800亿,在过去的5年净资产增长了8倍。
由于我国台湾地区作为新兴的市场,市场效率不高,指数化投资程度不高。目前台湾地区只有一只指数基金,为宝来台湾加权股价指数基金。该基金参与股指期货比较活跃,从该基金2005年的参与股指期货的情况来看,参与股指期货的合约价值占净资产的比例为12%。
3 .可转移阿尔法(portable alpha)策略
养老基金的基金持有人对报酬率的要求较高,而在一般市场里获取超额报酬率困难。为了能够吸收能提供超额报酬率的其他市场的基金经理人,就需要有统筹经理人(master manager)专门负责对冲其他市场的基金管理人的系统风险。从实质上来看,这是一个可转移阿尔法的概念,将其他市场的超额市场报酬率(阿尔法值)转 移到本基金中。而可转移阿尔法策略的运用,离不开股指期货。
例如,某大型基金有100亿美元,如果全部投资于SP500成份股,由于这类股票市场效率较高,不能通过积极选股获得超额收益率,基金只能取得SP500指数年10%的收益率。
为了提高基金的收益率,可以将基金的70亿美元投资于SP500成份股,另外30亿美元中的3亿美元投资于SP500指数期货多头,24亿美元投资于Russel2000成份股,3亿美元投资于Russel2000股指期货的空头,对冲投资于Russel2000成份股的系统风险。这样,24亿美元的Russel2000成份股和3亿美元投资于Russel2000股指期货的空头构成了一个市场中性的投资组合。由于Russel2000的市场效率不高,可以通过积极选股获得超额市场收益,这样基金不仅能够获得SP500的年收益率10%,而且可以获得Russel2000的超额收益率3%。
图5 可转移阿尔法策略示意图
可转移阿尔法策略主要运用在大型的养老基金中,可以将很多市场中性化后能获取超额收益率的非主流投资工具纳入到投资组合中。美国养老基金的投资组合中已经可以看多对冲基金、期货基金、海外股票基金等非主流的投资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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