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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期货市场客户开户管理规定》。该《规定》于2009年8月27日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根据2012年2月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2〕1号发布的《关于修改〈期货市场客户开户管理规定〉的决定》修订。《规定》分总则、客户开户及交易编码申请、客户资料修改、客户交易编码的注销、客户资料管理、监督管理、附则7章43条,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十八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一)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五)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六)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七)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期货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规范期货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申请期货从业人员资格(以下简称从业资格),从事期货经营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机构)任用期货从业人员,以及期货从业人员从事期货业务的,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机构是指:
(一)期货公司;
(二)期货交易所的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
(三)期货投资咨询机构;
(四)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机构;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 )规定的其他机构。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期货从业人员是指:
(一)期货公司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
(二)期货交易所的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中从事期货结算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
(三)期货投资咨询机构中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
(四)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机构中从事期货经营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
(五)中国 *** 规定的其他人员。第五条 中国 *** 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期货从业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依法对期货从业人员实行自律管理,负责从业资格的认定、管理及撤销。第二章 从业资格的取得和注销第六条 协会负责组织从业资格考试。第七条 参加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四)中国 *** 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 通过从业资格考试的,取得协会颁发的从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第九条 取得从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期货业务的,应当事先通过其所在机构向协会申请从业资格。
未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在机构中开展期货业务活动。第十条 机构任用具有从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从事期货业务的,应当为其办理从业资格申请:
(一)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已被本机构聘用;
(三)最近3年内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中国 *** 等金融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
(四)未被中国 *** 等金融监管机构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或者禁入期已经届满;
(五)最近3年内未因违法违规行为被撤销证券、期货从业资格;
(六)中国 *** 规定的其他条件。
机构不得任用无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期货业务,不得在办理从业资格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第十一条 期货从业人员辞职、被解聘或者死亡的,机构应当自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告,由协会注销其从业资格。
机构的相关期货业务许可被注销的,由协会注销该机构中从事相应期货业务的期货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第十二条 取得从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或者被注销从业资格的人员连续2年未在机构中执业的,在申请从业资格前应当参加协会组织的后续职业培训。第三章 执业规则第十三条 期货从业人员必须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 的规定,遵守协会和期货交易所的自律规则,不得从事或者协同他人从事欺诈、内幕交易、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编造并传播有关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第十四条 期货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下列执业行为规范:
(一)诚实守信,恪尽职守,促进机构规范运作,维护期货行业声誉;
(二)以专业的技能,谨慎、勤勉尽责地为客户提供服务,保守客户的商业秘密,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三)向客户提供专业服务时,充分揭示期货交易风险,不得作出不当承诺或者保证;
(四)当自身利益或者相关方利益与客户的利益发生冲突或者存在潜在利益冲突时,及时向客户进行披露,并且坚持客户合法利益优先的原则;
(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与守法意识, *** 商业贿赂,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和不正当交易行为;
(六)不得为迎合客户的不合理要求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在机构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七)不得以本人或者他人名义从事期货交易;
(八)协会规定的其他执业行为规范。
自然人:须为年满18周岁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且非以下人士: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中国 *** 、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的工作人员及其配偶;
3、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
4、中国 *** 规定不得从事期货交易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5、开立股指期货账户的客户,还必须符合《期货公司股指期货适当性制度操作管理办法》及《期货公司开户管理办法》的条件。需要本人亲自到期货公司营业部办理,提供身份证,50万的存折或银行卡,加Q联系
首先,《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期货公司在为客户开立账户前,应当向客户出示《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由客户签字确认已了解《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的内容,并签订期货经纪合同。期货公司不得为未签订《期货经纪合同》的客户开立账户。《〈期货经纪合同〉指引》、《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的内容和格式由中国期货业协会制定。期货公司应当根据《〈期货经纪合同〉指引》及时更新《期货经纪合同》格式文本,报中国期货业协会审查备案,并报住所地的中国 *** 派出机构备案。期货公司对外发布的广告宣传材料,应当自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住所地的中国 *** 派出机构备案。”所以,茶楼的期货点有无风险提示(《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如果未经提示,诱导你从事高风险的期货交易,涉嫌诈骗,你可以选择报警。其次,如果茶楼有期货公司经纪资质,但存在违规操作问题,你可以向期货公司主管机关——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反映或投诉。最后,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期货公司有下列欺诈客户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1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业整顿 或者吊销期货业务许可证:(一)向客户做获利保证或者不按照规定向客户出示风险说明书的;(二)在经纪业务中与客户约定分享利益、共担风险的;(三)不按照规定接受客户委托或者不按照客户委托内容擅自进行期货交易的;(四)隐瞒重要事项或者使用其他 不正当手段 ,诱骗客户发出交易指令的;(五)向客户提供虚假成交回报的;(六)未将客户交易指令下达到期货交易所的;(七)挪用客户保证金的;(八)不按照规定在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立保证金账户,或者违规划转客户保证金的;(九)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欺诈客户的行为。期货公司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 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任职资格、期货从业人员资格。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编造并且传播有关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期货交易市场的,依照本条之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处罚。”你可以向期货业协会反映要求对期货点进行行业监督。综上,你可以选择期货点刑事责任、行政责任。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规范期货公司的经营活动,加强对期货公司的监督管理,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期货市场积极稳妥发展,根据《公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期货公司,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期货公司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 )的规定,审慎经营,履行对客户的诚信义务。第四条 期货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关联人不得滥用权利,不得占用期货公司的资产或者挪用客户保证金和其他资产,不得损害期货公司、客户的合法权益。第五条 中国 *** 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实行监督管理。
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交易所依法对期货公司实行自律管理。
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依法对保证金安全实施监控。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业务终止第六条 申请设立期货公司,除应当符合《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人员不少于15人;
(二)具备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第七条 申请设立期货公司,股东应当具有中国法人资格,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实收资本和净资产均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持续经营2个以上完整的会计年度,在最近2个会计年度内至少1个会计年度盈利;或者实收资本和净资产均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二)净资产不低于实收资本的50%,或有负债低于净资产的50%,不存在对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确定影响的其他风险;
(三)包括对期货公司的出资在内的累计对外长期股权投资不超过自身净资产;
(四)没有较大数额的到期未清偿债务;
(五)近3年内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六)未因涉嫌违法违规经营正在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七)在近3年内作为金融机构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或者作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没有滥用股东权利、逃避股东义务等不诚信行为;
(八)其自然人股东、法定代表人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没有被采取证券、期货市场禁入措施,或者禁入期限届满已逾2年;没有被撤销证券、期货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者从业人员资格,或者自被撤销之日起已逾2年;不存在《公司法》之一百四十七条之一款所列情形;
(九)不存在中国 *** 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不适合参股期货公司的情形。第八条 设立期货公司,持有100%股权的股东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外,净资本应当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股东不适用净资本或者类似指标的,净资产应当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第九条 期货公司有关联关系的股东持股比例合计达到5%的,持股比例更高的股东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
期货公司有关联关系的股东持股比例合计达到 100%的,持股比例更高的股东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第十条 申请设立期货公司,应当向中国 *** 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设立期货公司申请书;
(二)公司章程草案;
(三)经营计划;
(四)发起人名单及其审计报告;
(五)拟任用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名单、简历和相关资格证明;
(六)拟订的期货业务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文本;
(七)场地、设备、资金证明文件;
(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九)中国 *** 规定的其他申请材料。第十一条 按照本办法设立的期货公司,可以从事商品期货经纪业务;从事其他期货业务的,还应当取得相应的业务资格。第十二条 期货公司申请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日前2个月的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规定的标准;
(二)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并有效执行;
(三)符合中国 *** 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的规定;
(四)具有从事金融期货经纪业务的详细计划;
(五)业务设施和技术系统符合相关技术规范且运行状况良好;
(六)高级管理人员近2年内未受过刑事处罚,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过行政处罚,无不良信用记录,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经营正在被有权机关调查的情形;
(七)不存在被中国 *** 及其派出机构采取《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监管措施的情形;
(八)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经营正在被行政、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情形;
(九)近2年内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但期货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高级管理人员变更比例超过50%,对出现上述情形负有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负责人已不在公司任职,且已整改完成并经期货公司住所地的中国 *** 派出机构验收合格的,可不受此限制;
(十)控股股东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十一)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近2年内未受过刑事处罚,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过行政处罚,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经营正在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的情形;
(十二)中国 *** 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规范期货经营机构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的行为,维护期货交易秩序,促进期货市场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 ”)依照本办法负责期货经营机构从业人员资格的确认、检查、变更和注销等事宜。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从业人员包括期货经营机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一)期货经营机构管理人员(以下简称“管理人员”)包括:
1、期货经纪公司的正、副总经理及相当于副总经理以上职务者;
2、期货经纪公司业务部门的正、副经理;
3、期货兼营机构中期货营业部门的正、副经理。
(二)期货经营机构业务人员(以下简称“业务人员”)包括:
1、从事期货交易的劝诱、开户、受托、执行、保证金收付、结算及交割业务的人员;
2、从事期货交易投资分析、咨询或期货经营机构内部财务、业务稽核及其他相关业务的人员。第二章 从业人员资格的取得第四条 业务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三)品行良好、正直诚实、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四)未受过刑事处罚,并在申请从事期货业务前连续三年无经济违法纪录;(五)接受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专业培训,并在 *** 授权统一组织的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资格考试”)中合格,且获得 *** 授权统一颁发的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第五条 管理人员除应当具备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证券或金融机构工作三年以上,并曾担任证券或金融机构部门经理以上或同等职务;(二)在证券或金融机构工作五年以上,并曾担任证券或金融机构部门副经理以上或同等职务;(三)从事与期货交易上市品种相同商品的经营工作三年以上,并曾担任部门经理以上或同等职务;(四)在期货、证券、金融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五年以上,并曾任科长以上或同等职务;(五)有充分事实证明其具备期货专业知识或期货经营经验,并能有效经营期货业务。第六条 申请取得从业人员资格者,应当参加专业培训,并取得培训机构颁发的结业证书。
*** 授权机构对上述培训机构进行监督和指导。第七条 资格考试在 *** 授权机构组织下统一进行。第八条 资格考试合格者,可向 *** 授权机构申请取得资格证书,并须提交 *** 授权机构认为必要的资料。第九条 申请人需向 *** 授权机构呈报以下资料:
(一)申请表;(二)从业人员专业培训结业证书;(三)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合格证书;(四)期货经营机构拟聘任意向书;(五) *** 授权机构需要的其他资料。第十条 凡取得培训机构颁发的结业证书者,应当于发证之日起十二个月内通过 *** 授权机构统一组织的资格考试。超过此时限者,如欲参加资格考试,应当重新接受培训机构举办的专业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第十一条 *** 授权机构需在接到申请后三十天内,对申请人的资料做出审查,对符合条件者统一颁发资格证书,予以注册登记,并在 *** 指定的有关报刊上公布。第三章 从业人员资料的检查、变更和注销第十二条 *** 授权机构对从业人员资格实行两年一次的检查制度。从业人员应当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向 *** 授权机构办理资格证书验证手续。
资格证书经验证合格者, *** 授权机构予以办理资格重新确认手续。第十三条 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 *** 授权机构可不予办理资格重新确认手续;
(一)对其任职的期货经纪公司的破产负有直接责任;(二)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三)在申请取得资格证书、资格证书验证和注册登记时提交虚假材料。第十四条 从业人员发生变动,期货经营机构应于变动发生后三十天内依下列规定向 *** 授权机构登记:
(一)对发生职务调动、升迁的机构从业人员,进行变更登记;(二)对发生死亡、辞职、解雇、解任和退休情况的从业人员,进行注销登记;(三)对经 *** 依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被中止资格和注销资格的从业人员,进行中止或注销登记。第十五条 从业人员改变受聘期货经营机构,原聘用机构应当在该从业人员辞职或调离后三十天内,向 *** 授权机构申报备案;新聘用机构应当在该从业人员就职后三十天内,向 *** 授权机构申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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