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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SA、NRA、FTN三类非居民账户,是境外企业在境内银行开立的账户 。干什么用的?国内资本走出去,国外资本走进来,国内商业银行为服务境外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账户。OSA、NRA、FTN每一类账户推出的背景不同,其账户规则、划转要求、主管部门,甚至对于开户银行的要求也不尽相同。
OSA基于离岸账户 (OFFSHORE ACCOUNT,以下简称OSA),目前,可以开展离岸银行业务的仅限于招行、浦发、交行和平安,只有在这四家银行的离岸业务部(OFFSHORE DEPARTMENT)可以开立OSA账户。
OSA账户的主要特点:1.OSA账户体系实行与境内严格分离的管理模式,其资金来源于境外,遵照自求平衡的原则“外来外用”。
2.OSA账户的开户币种仅限可自由兑换的货币,未开放人民币。因此OSA不能办理结售汇。
3.OSA可办理存款、贷款、结算、融资等多种业务类型,且多参照国际惯例,利率也可根据市场化原则自主定价。
4.OSA账户无需缴纳存款准备金和利息所得税。
5.非居民法人或非居民个人都可开立OSA账户。
NRA境外机构境内账户( NON-RESIDENT ACCOUNT,以下简称NRA),由于离岸牌照的稀缺,使得没有离岸牌照的境内中资行难以开展离岸业务,为了促进中外资银行平等竞争,对非居民账户问题予以规范,外管局于2009年发布了《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9号),自2009年8月1日开始,境内的中资和外资银行都可以为境外机构开立外汇账户(外币NRA账户)。
外币NRA账户的主要特点
1.NRA账户内资金纳入银行经营头寸统一运用,按规定缴存存款准备金,但需要在外汇局核定的外债指标范围内。人行在《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已将本外币被动负债列入了豁免项目,NRA存款不再占用境内银行的全口径额度。
2.对开户的非居民企业来讲,NRA账户资金性质视同在境外,与境外账户之间的划转可凭指令直接办理。
3.NRA账户资金与境内账户的往来视同跨境,境内的收款或者划款企业需要具备相应的跨境交易背景,并向银行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再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4.未经批准的外币NRA账户不得结汇,2017年的汇发3号文开放了自贸区NRA账户的结汇。
2010年,人行为了扩大跨境人民币的使用范围,也出台了人民币NRA账户的规范性文件《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银发[2010]249号),并在2012年的《关于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2]183号)中进一步做了细化。由于外币NRA账户与人民币NRA账户的管理部门分属外管和人行,因此在账户管理思路上有着一定的差异。
人民币NRA账户的主要特点
1.账户管理参照境内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境外机构在境内之一个开立的账户即为基本户,领取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此后可根据需要继续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
2.资金性质视同在境外,和境外账户的划转可凭指令办理(目前实务中部分银行可能还是会进行一定程度的审核),但不得从境外同户名账户中收款(银发[2012]183号中,“账户收入范围:从同名或其他境外机构境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获得的收入”,该条指的是境内同名,不包括境外。原因可能是当时担心离岸人民币资金回流到NRA账户,不利于人民币国际化)
3.履行相应手续后,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内的资金可购汇汇出。但经历了2015年的“811汇改”以后,人行强调了必须严格审核人民币NRA账户的购汇交易背景。
4.未经批准不得取现,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资金余额暂不纳入现行外债管理。总体来说,NRA账户相较于OSA账户受到更多境内监管要求的限制。而其中对于外币NRA账户的监管相对人民币NRA账户来说也要稍微宽松一些。
FTN境外机构自由贸易账户 (FREE TRADE NON-RESIDENT,以下简称FTN),即非居民自贸账户,是上海自贸区FT(自由贸易)账户的一种。2013年,人民币汇率从当年的8一路升值到了6.2,外储也突破了3万亿美元,当时正是国内资本项目开放的更好时间窗口。于是上海自贸区自2013年9月起挂牌成立,肩负着“制度创新”、“形成可复制推广经验”等重任,而其中金融领域的改革则是重中之重。
FT账户体系包含五类账户,包括区内个人自由贸易账户“FTI”,区内境外个人自由贸易账户 “FTF”,区内机构自由贸易账户“FTE”,境外机构自由贸易账户“FTN”,同业机构自由贸易账户“FTU”。其中,FTN账户服务于境外机构,只能开立在已设立“FTU”分账核算单元的金融机构,FTN账户的推出,意味着非居民也可在自贸区内银行开立FT账户,按准入前国民待遇原则享受相关金融服务。
FTN账户的主要特点
1.分账核算,资金应来源于区内或境外,允许在一定额度内向总行拆借。
2.本外币合一的可兑换账户,大部分情况下账户内的币种可自由转换。
3.适用离岸汇率,利率市场化。
4.一线放开,二线管住,有限渗透。
5.跨二线(FT与境内账户的划转)只能用人民币进行。
6.FTN账户中的资金性质视同境外,与境内的往来按跨境交易管理。
都不属于,NRA相当于离岸账户,有点境外账户的意思,上述都是境内账户。你可以把它归入离岸帐户的一种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号:汇发【2009】2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规范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的开立、使用等行为,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防范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本通知所称境外机构是指在境外(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合法注册成立的机构。所称境内银行是指依法具有吸收公众存款、办理国内外结算等业务经营资格的境内中资和外资银行。
本通知所称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不包括境外机构境内离岸账户(境外机构按规定在依法取得离岸银行业务经营资格的境内银行离岸业务部开立的账户)。
境外机构和境内银行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开立、使用外汇账户,办理外汇收支业务,并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
境内银行为境外机构开立外汇账户,应当审核境外机构在境外合法注册成立的证明文件等开户资料。证明文件等开户资料为非中文的,还应同时提供对应的中文翻译。除国家外汇管理局另有规定外,不需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批准。
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户名应与其在境外合法注册成立的证明文件(或对应的中文翻译)记载的名称一致。
境内银行为境外机构开立外汇账户时,应当在外汇账户前统一标注NRA(NON-RESIDENT ACCOUNT),即NRA+外汇账户号码,并自行对境外机构中银行和非银行机构进行区别,以使与该外汇账户发生资金往来的境内收付款方及其收付款银行,能够准确判断该外汇账户为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
本通知实施之日起18个月内,境内银行应当完成前款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统一标注NRA内部系统调整以及本通知发布前已开立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统一标注NRA等工作。
境内银行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下发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中特殊机构赋码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3]131号)等规定,为开立外汇账户的境外机构申领特殊机构代码,向外汇局办理境外机构基本信息登记,并通过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向外汇局报送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开户、余额和收支明细信息。境外银行在境内银行开立的同业存款等外汇账户,不适用本款规定。
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之间的外汇收支,按照跨境交易进行管理。境内银行应当按照跨境交易外汇管理规定,审核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有效商业单据和凭证后办理。
境内银行完成NRA标注前,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向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支付的,汇款银行应在汇款指令交易附言中注明NRA PAYMENT,以使收款银行判断该项资金来源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向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支付的,除按规定提供有效商业单据和凭证外,还应向汇款银行提供收款外汇账户性质证明材料;汇款银行如因提供的收款外汇账户性质证明材料不明等原因而无法明确该外汇账户性质,应当向收款银行书面征询该外汇账户性质,收款银行应当书面回复确认。
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从境内外收汇、相互之间划转、与离岸账户之间划转或者向境外支付,境内银行可以根据客户指令等直接办理,但国家外汇管理局另有规定除外。
通过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与境外、境内之间发生的资金收支,以及由此产生的账户余额变动,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未经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管理部批准,不得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存取外币现钞,不得直接或者变相将该外汇账户内资金结汇。
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资金余额,除国家外汇管理局另有规定外,应当纳入境内银行短期外债指标管理,以其作为境内机构从境内银行获得贷款的质押物的,按照境内贷款项下境外担保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境内银行办理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有关业务,应当遵守有关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等反洗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的规定。
十一、
境外机构和境外个人在依法取得离岸银行业务经营资格的境内银行离岸业务部开立离岸账户、该离岸账户和境内之间的外汇收支,严格按照《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7]438号)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办理。
十二、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账户、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境外机构B股外汇账户、具有外交豁免权的外国(地区)驻华使领馆或者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等开立、使用和关闭,国家外汇管理局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按照本通知规定办理,包括标注NRA等。
十三、
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由外汇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外汇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十四、
本通知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但通过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向外汇局报送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开户、余额和收支明细信息的规定除外,其具体实施时间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另行通知。
本通知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解释。
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外汇指定银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反馈。
二OO九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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