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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钢材期货交易的历史情况
线材期货上市交易情况
1.1993年—1994年线材期货合约的上市背景及交易情况 20世纪80年代后期建立的钢材现货批发市场,改变了生产计划由国家规定、产品由国家分配的传统格局,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钢材生产企业面向市场、适应市场的能力,也为建立统一、高效、通畅的钢材流通体系打下了基础。但当时普遍出现的“三角债”以及由现货市场本身的缺陷如信息不畅、交易缺少公开性所带来的问题,困绕着钢材生产和经营企业,制约了钢材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因此,人们急需找到一条履约率高、质量有保障、能产生权威价格的有效途径,线材期货品种正是顺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在钢材流通体制改革的进程中应运而生。1993 年3 月,苏州商品交易所率先推出了φ6.5mm线材期货交易。之后,天津联合期货交易所、沈阳商品交易所、重庆商品交易所、上海建筑材料交易所和北京商品交易所也相继推出该品种的期货合约。 1993—1994年,我国的经济正处于特定的起步发展阶段,一方面,由于线材是基本建设中不可缺少的产品,市场需求面广量大,线材期货交易一推出,马上得到钢厂、物资流通企业和使用厂家的积极响应,另一方面,由于当时的银行资金相对宽松,因而催化了新上市的线材期货品种的交易规模迅速扩大。这期间全国线材期货交易累计成交总量达到4.52多亿吨,成交金额计1.32多万亿元,交割总量251多万吨,成为当时全国成交量更大的商品期货品。 由于当时国内期货市场发育不成熟,各项法规制度建设滞后,使交易量大、流通性强的期货大品种缺乏良好的运作环境,线材期货交易后期出现了过分投机的违规现象。1994年3月,国务院根据宏观调控的需要暂停了线材期货交易。 之一阶段(1993年3月至6月),由于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国内钢材需求迅猛增长,线材现货价格由1700元/吨一路攀升,至93年上半年,突破4000元/吨。作为现货市场价格的预期,线材期货价在93年初,高位运行于4000元/吨左右,与当时的现货价保持同步。 第二阶段(1993年7月至11月),受国家紧缩政策的影响,钢材市场需求减少,而国内钢材产量和国外进口继续增加,线材现货价格迅猛下跌,由更高时的4200元/吨降至2620元/吨,跌幅达37.62%。线材期货价提前于现货价急速下跌,如三个月的期货由更高4270元/吨跌至2347元/吨,跌幅达45.04%。 第三阶段(1993年12月至94年1月),国民经济快速增长的过程中形成的泡沫,给市场带来通货膨胀的趋势,在这种趋势的拉动下,加之银根松动的配合,现货价格出现短期回升,而期货价格在交易者的推波助澜下,先于现货价迅速反弹,更高价位3840元/吨,超过了当时的现货价。 第四阶段(1994年2月后),国家采取了抑制通货膨胀的调控措施,社会需求不旺,加之钢材库存过大、进口过多,期货价格一路回落。
线材期货交易的经验总结
线材期货品种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好品种。1993年,中国的期货交易所在没有任何国际参照物的情况下,首创线材期货品种并成功上市,这在世界期货交易史上具有突破性的意义。 1.线材期货交易中的价格发现功能 线材期货上市交易后,由于参与者众多、成交量大、流通性强,所以价格的预期性较为真实、可靠。分析苏州商品交易所线材期货价格与现货价格对比走势图可以看到:1993年6月份以前,受供需影响,期价在4000元/吨左右高位运行,与当时的现货价格保持同步;6月份以后,国家宏观调控措施逐步到位,在交易者合理预期下,期价先于现货价下调至2340元/吨;当年年底,由于大规模基建项目上马,引发交易者对远期价格看好,期价又呈远期升水态势;而到1994年年初,面对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加紧实现,期价又掉头向下,此后,再未高过国家计委规定的指导价。整个过程中,在一般月份没有出现期价远远偏离现货价的情况,而到交割月份期价又基本与现货价接轨。另外,与开设期货交易前的现货价格波动比较,1993年,现货市场上,φ6.5线材更高价4400元/吨,更低价1600元/吨,而期货价更高4270元/吨,更低2340元/吨,减少波动870元/吨。期价起到了削峰填谷的调整作用。由此可见,在近两年的期货交易中,线材的期货价格走势是贴近实际,比较理性的,基本上真实反映了我国政治、经济因素对期货市场的影响。 2.线材期货交易为企业提供了回避风险的渠道 正因为成交活跃及期货价格走势相对合理,使得钢材市场的各类主体可以利用期货市场来回避现货价格风险。在线材期货交易中,曾涌现了一些成功的套期保值案例。如苏州商品交易所线材上市之初,只有苏州、南京两家地方钢铁企业参加,随着套保功能的发挥,一年后发展到华东地区生产线材的大中型钢厂相继入市,其他地区的主要钢厂也都以不同形式参与了线材的套期保值交易。在期货价格的两波大跌势中,一些钢厂在高价位时按生产计划在远期合约上抛售,既实现了销售,又确保了贷款及时回笼,免受了"三角债"之苦,还避免了现货价大跌带来的重大损失。 3、线材期货交易为钢材流通创造了规范的交易环境 线材期货交易以公开竞价、计算机撮合成交为手段,改革传统落后的交易方式,规范了交易行为,为钢材流通创造了一个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环境,保证了交易的透明度。
线材期货交易的教训
1.线材期货交易的价格发现功能有所体现,但套期保值功能尚不成熟 在线材期货交易中,首钢、鞍钢、唐钢、包钢等一些国有大中型钢厂曾以不同形式参与了套期保值交易。但是,由于当时的市场发育不成熟,对套期保值尚没有一套健全的管理办法,不少市场参与者对套期保值缺乏正确的认识和运用,在交易过程中,遇到行情波动,便一改初衷,参与投机,从而误失套保良机,造成损失。 2.线材期货交易后期,风险管理存在问题,造成投机过度 线材期货上市交易期间,由于当时国内期货市场尚处于试点阶段,市场管理者、交易者尚未成熟,表现在:之一,期货合约设计不尽合理;第二,交割仓库布局不够合理,如苏州商品交易所的线材交割仓库集中在华东地区,使投机者操纵市场有机可乘。没有建立品牌交割制度,交割量不宜控制,交割质量缺乏保证,容易产生纠纷;第三,各项法规制度建设滞后,整个市场缺乏严格的风险管理规范和抵抗风险的能力;第四,交易者缺少科学、合理的投资意识,一些管理部门对期货市场存在一些不正确的看法。综上种种原因造成线材期货交易在后期一度投机过度,使厂家、商家造成损失,给社会带来负面影响。 3、国家根据宏观调控的需要暂停线材期货交易是必要的 由于线材上市交易期间,当时国内期货市场发展不成熟、期货合约的设计不严密、管理不规范等原因,造成了线材交易一度投机过度,给社会带来不良影响,1994年3月国务院依国家宏观调控的需要而暂停了该品种的期货交易是完全必要的。
中钢网废钢铁行情数据中心显示我国汽车产销量已连续四月同比下降;工业生产下行压力依然较大;钢铁行业深陷寒冬;铁矿石上行动力减弱;钢坯成交不畅,废钢续降。8月份工业生产增速虽小幅回升,但回升基础并不牢固。一是基数较低,去年8月份工业增速为6.9%,较上月大幅回落2.1个百分点,为全年更低点;二是今年7月份增速回落较大,8月份的小幅回升带有一定的恢复性质。当前工业产品的国内外市场需求仍然偏弱,工业生产下行压力依然较大。
由于经济增长放缓,市场需求降低,我国钢铁行业产能过剩比较严重,短期内市场很难有大的改善。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需要降低运行成本,压减开支;另一方面,需要寻找新的利润增长点来对冲主业的下滑。
长期来看,供应高企、需求萎靡的大格局没有发生实质性变化。但是中短期来看,受低库存、期货深幅贴水、9月阅兵活动前的钢厂采购小高峰等因素影响,价格出现修复前期跌幅的走势。随着四季度外矿发货及国内进口高峰的到来,铁矿石继续上行的动力将会有所缩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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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期货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管理办法
之一章总则
之一条 为加强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的管理,规范交割行为,保证交割正常进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指定交割仓库是指经交易所指定的为期货合约履行实物交割的交割地点。
第三条 交易所依据本办法对指定交割仓库期货业务进行监管,指定交割仓库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申请和审批
第四条 申请指定交割仓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二) 固定资产和注册资本须达到交易所规定的数额;
(三) 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
(四)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完善的仓储管理规章制度;近三年内无严重违法行为记录和被取消指定交割仓库资格的记录;
(五) 承认交易所的交易规则、交割细则等;
(六) 仓库主要管理人员必须有五年以上的仓储管理经验以及有一支训练有素的专业管理队伍;
(七) 有严格、完善的商品出入库制度、库存商品管理制度等;
(八) 堆场、库房有一定规模,有储存交易所上市商品的条件、设备完好、齐全、计量符合规定要求以及良好的交通运输条件;
(九) 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申请成为指定交割仓库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 申请书;
(二)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 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两年审计报告原件或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印章的复印件;
(四) 申请单位仓库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及相关文件;
(五) 申请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其董事会出具的同意申请指定交割仓库的批准文件及有关单位出具的担保函;
(六) 仓库管理制度及简介;
(七) 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六条 指定交割仓库的审批程序:
(一) 交易所根据前条所列材料进行初审;
(二) 交易所根据初审结果派员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调查和评估;
(三) 指定交割仓库需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或细则,经交易所审定后方可开展有关期货合约的实物交割业务;
(四) 交易所根据实地调查和评估结果择优选用仓储企业,并与之签订《指定交割仓库协议书》。
第七条 指定交割仓库经交易所核定批准后须办理以下事宜:
(一) 指定交割仓库签发标准仓单所需各种印章须到交易所备案;
(二) 期货交割业务指定专人授权书及专人签字须到交易所备案;
(三) 缴纳风险抵押金;
(四) 指定交割仓库期货管理人员接受交易所的交割业务培训;
(五) 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指定交割仓库申请放弃指定交割仓库资格, 应向交易所递交《放弃指定交割仓库资格申请书》,并经交易所审核批准。
第九条 指定交割仓库放弃或被取消资格的,应办理以下事项:
(一) 交割商品全部出库或全部变成现货;
(二) 结清与交易所的债权债务;
(三) 按交易所规定清退风险抵押金。
第十条 指定交割仓库资格的确认、放弃或取消,交易所应及时通告会员及指定交割仓库,并报中国 *** 备案。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指定交割仓库的权利:
(一) 按交易所规定签发标准仓单;
(二) 按交易所审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和 *** 收取有关费用;
(三) 对交易所制定的有关实物交割的规定享有建议权;
(四) 交易所交割细则和《指定交割仓库协议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指定交割仓库的义务:
(一) 遵守交易所的交割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接受交易所的监管,及时向交易所提供有关情况;
(二) 根据期货合约规定的标准,对用于期货交割的商品进行验收入库;
(三) 按规定保管好库内的商品,确保商品安全;
(四) 按标准仓单要求提供商品,积极协助货主安排交割商品的运输;
(五) 保守与期货交易有关的商业秘密;
(六) 参加交易所组织的年审;
(七) 缴纳风险抵押金;
(八) 变更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股东或股权结构、仓储场地、授权业务人员等事项,应及时向交易所报告;
(九) 交易所交割细则和《指定交割仓库协议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日常业务
第十三条 指定交割仓库的日常业务分为三个阶段:商品入库、商品保管和商品出库。
第十四条 指定交割仓库应保证期货交割商品优先办理入库、出库。
第十五条 商品入库是商品进入储存的之一阶段,商品入库依次经过下列作业环节:
(一)商品接运。接运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及时而准确地向运输部门接收入库商品,手续要清楚,责任要分明,遇有封识损坏、苫罩异常、货证不符、数量短缺、商品残损、包装损坏等现象的,一要摸清情况;二要分清责任,向承运部门索要商务记录或普通记录,交货主处理;三要做好入库验收记录。
(二) 商品验收。商品的验收是按一定的程序和手续,对某项商品的外观质量和数量进行检查,以验证其是否货证一致,是否符合交易所交割规定的一项工作。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的验收项目为:商品名称、商标、规格、数量,必备的入库资料、包装状况,以及无须开箱拆捆直观可见可辨的表面质量状况(问题较多,直观难见或已有规则规定按比例抽样检查的,要做拆箱、拆捆、拆包检查)。
(三) 商品入库和签发标准仓单。商品验收无误(或在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已处理完毕)方可办理入库手续,即登帐、立卡、建立商品档案,并根据货主要求按交易所的具体规定签发标准仓单。
(四) 标准仓单的注册。标准仓单签发完毕后,有关会员应及时到交易所办理注册手续。标准仓单注册后,方可用于履行交易所期货合约的实物交割。
第十六条 商品经验收入库后,即进入储存阶段,在整个储存期间仓库应做好商品的保管保养工作。指定交割仓库应根据各种商品不同的性能、特点,结合当地的自然条件选择合适储存场所和科学合理的堆码方式,对商品进行不同的保管、维护和保养,以确保储存商品完好。
第十七条 商品出库是指定交割仓库根据货主的要求,用发货、送货、代运等方式将商品发送出库。商品出库标志着储存阶段结束。
第十八条 商品出库应核对出库凭证、检查无误方可发货;发货完毕当日登销料帐、清理单据证件、清理场地、整理货垛;对需办理代运的物资应提前向承运部门提出运输计划;收回标准仓单加盖"货讫"章与仓库留底配对后保存。
第十九条 商品过户。过户必须做好记录和料帐的登、销工作。
第二十条 指定交割仓库在办理商品进出库手续时,应及时将相应数据录入仓单管理系统,并做好数据传送工作。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指定交割仓库必须对期货交割商品单独设帐管理。
第二十二条 指定交割仓库必须确定一名负责人主管期货交割业务,指定专人负责交割商品的管理和办理标准仓单业务。
第二十三条 为保证和提高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为会员、投资者的服务质量,切实改进仓库管理水平,交易所对指定交割仓库实行仓库自查、交易所抽查和年审制度。
(一) 自查制度。各指定交割仓库根据本办法、交割细则、标准仓单管理办法和仓库的实际情况,每月选择一项或几项工作内容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
(二) 交易所抽查制度。交易所根据掌握的情况或会员、投资者的反映,随时对各指定交割仓库的一项或多项工作进行抽查,并做好详细记录,以检查指定交割仓库在日常工作中对交易所的各项规定的执行情况。
(三) 年审制度。交易所每一年度对指定交割仓库的工作做一次年度检查并按《上海期货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考核管理办法》进行考核评比,提出下一年度的要求,对确不符合指定交割仓库要求又不能做改进的仓库,交易所可以取消其指定交割仓库的资格。
交易所审查的内容包括仓储设施、库容库貌、业务能力、业务实绩、帐目管理、会员满意程度以及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四条指定交割仓库应向交易所缴纳风险抵押金作为仓库履行义务的保证。若未发生经济赔偿的,交易所将其利息返还给仓库(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若发生经济赔偿的,交易所首先用其所缴纳的风险抵押金赔偿,抵押金不足以赔偿的,交易所有权向指定交割仓库追索。
风险抵押金的具体数额和交纳方式在上海期货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的协议书上载明。
第二十五条 由于指定交割仓库的过错造成标准仓单持有人不能行使或不能完全行使标准仓单权利的,指定交割仓库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不足的部分由交易所按有关规定补充赔偿,补充赔偿后交易所有权对指定交割仓库进行追偿。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交易所按《上海期货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上海期货交易所。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3年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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